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论文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它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
在电信、保险领域、房地产、商品零售尤其是各种合同领域,无不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
所以,就如何从法律方面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所谓霸王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通常来说,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
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从法律上讲,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使得业主和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更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许多企业在合同中设置了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是指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本文将从霸王条款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霸王条款,又称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限制或排除对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2. 表现形式(1)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如规定消费者只能在指定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禁止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他人等。
(2)免除或减轻企业责任:如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造成损失,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4)限制消费者维权途径:如规定消费者维权需先向企业申请,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等。
三、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损害赔偿:消费者因霸王条款遭受损失,可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企业违反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得含有霸王条款。
违反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可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3. 刑事法律后果(1)侵犯消费者权益罪:企业利用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宣传罪:企业通过霸王条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
关于应对“霸王条款”的探究摘要:在商品的交换和买卖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双方不能完全平等的进行交易,所处弱势的一方,为了买卖产品(或服务),就必须接受强势一方的附加条件,给弱势的一方造成了损失。
本文就如何应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主题词:合同条款探究Abstract: in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nd business process, due to a variety of reasons the parties could not completely equal transactions, the weakness of the party in a, in order to buying and selling product (or service), you must accept the strong side of the additional conditions, to weak party caused the loss. This paper is how to deal with this phenomenon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Keywords: explore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引语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在物质方面由不足,逐渐变得了富有,随之产生了私有制。
为了达到人们多种不同的物质需求,在私有制的出现以后,对持有富余物质的人来说就需要交换来满足不曾拥有的物质。
在交换的过程中,交换的物品就变成了“商品”,与其等价物成为了“货币”,约定成俗的交易的习惯也就渐渐的演变为今天的“合同”。
“霸王条款”就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2 “霸王条款”的产生从客观上来说,所有的交易是自愿的,也应该是公平的。
但是买卖双方由于受到拥有资源量的不同、掌握信息量的不同、谈判价格能力的不同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了双方交易的不平等性,强势一方为了获得更多是“报酬”(低于其本身价值的价格与对方交易),总想给弱势的一方附加额外的条件,以获取额外的“利润”。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实用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1篇遇到霸王条款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法律快车提示,对于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2篇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该条款合法;如果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霸王条款不合法。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3篇对于霸王条款的处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或者条款的提供者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起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且霸王条款可能会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分析: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于一方的利益过度倾斜或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一方实力强势、地位高于对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约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限制对方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其中之一是免责条款,即一方免除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方。
这种条款常见于合同的某些特定条款中,如供应商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客户。
另一个常见的霸王条款是不公正的竞争限制条款,这种条款限制一方在特定地区或时间内与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或进行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条款的确立通常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但它可能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权、不合理的价格条款、不合理的违约赔偿等。
这些条款在对方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然而,要避免和处理这些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明确和公正的意愿。
双方可通过协商和平等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确保合同的平衡性。
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应当保持警惕,并在协商和签署合同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或不公平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展开沟通和协商,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各自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多有明确限制。
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并对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和处理霸王条款,加强合同的审核和审查工作也非常重要。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法学论文6篇篇1摘要:本文以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其在法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首先,文章对霸王条款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旅游格式合同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
接着,从法学角度出发,分析了霸王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提出了对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学研究;消费者权益一、引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却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中一些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
因此,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学角度探讨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种多样,它们在合同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一般来说,霸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们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二是它们在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它们往往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一是关于旅游者退票、改签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关于旅游者住宿、餐饮的强制性消费条款;三是关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等。
三、霸王条款的法学分析从法学角度出发,对霸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霸王条款可能涉及的法学问题包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二是合同的合理性问题。
即使合同中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如果它们明显不公平、不合理,那么这些条款也应该被视为无效。
三是合同的解释问题。
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和限制霸王条款的建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限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一、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出现的社会原因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
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便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另外,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形式及规制
、
二 、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 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 明、告示 、行业惯例等形式 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中介服务 、商场等消费服务
领 域 ,其 表现 形 式主要 有 : ( 一 )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1 . 商 品 房交 易中 的 “ 霸王条 款” “ 买方在签订 《 房地产买卖合 同》时,应支付总房款 3 0 % 的分期款 ( 含定金 )”。首先,此条款首先模糊 了定金和房屋 分期付款的概念 ;其次 ,按照 《 担保法 》的相关规定,定金不 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 2 0 %。但在该条款将定金 和房屋分期付款合 并 在 一起 ,所 以一 旦买 方 在支 付 了 3 0 % 的欠 款 后 违约 ,其 所 应 该 承担 的定 金双 倍偿 还 的具 体数 额就 难 以确定 了 。 2 . 商场 商店 合 同 中的 “ 霸 王条款 ” 许多商店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经常规定 “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 “ 商 品售出,概不退换 ”之类的条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2 4条 “ 经营者不得 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 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 害消 费者 合法权 益应 承担 的 民事责 任 。格 式合 同 、通 知 、声 明 、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 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两则条款 均 免 除 了经 营 者 的 “ 三包 ” 义务 ,违 反 了该 项 规 定 ,减轻 了其 所应 当承 担 的赔偿 责任 。 3 . 旅游合同中的 “ 霸王条款” “ 因人力 不可抗 力 因素造 成 的行 程变 更 、延 误所 产生 的费用 由客人 自理。 ” 在合 同签订后 , 旅 行社和游客是完 全平等的 民事 主体 , 他们 之间的权利 义务是对等 的。 可是在 上述条款 中 ,仅仅规定 了 游客 承担 责任 ,而完全 免除了旅行社应承 担的责任 ,显失公平 。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论霸王条款范文
论霸王条款一、定义和识别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消费者若不接受则无法签订合同。
识别霸王条款需关注以下几点:1. 格式化条款:霸王条款多以格式化的形式出现,经营者不对条款进行说明,消费者也很难与之协商。
2. 明显不公:霸王条款往往明显偏袒经营者一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3. 限制消费者权利:霸王条款会以各种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如解约权、索赔权等。
二、法律责任霸王条款因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存在领域霸王条款存在于多个领域,如旅游、保险、电信等,尤其在网购领域中较为常见。
四、立法情况目前,我国对于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公平性有要求,可据此判断霸王条款的合法性。
五、识别和预防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发现霸王条款及时提出质疑。
同时,可选择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或采用集体谈判等方式争取权益。
六、法律风险若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无法维权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应谨慎签订合同,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七、案例分析例如某健身房合同中规定“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显然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身房退卡或解决纠纷。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霸王条款问题,消费者应积极了解自身权益,采取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霸王条款行为。
九、监管措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要求经营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霸王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霸王条款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摘要纵观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开展,跟合同不无关系,合同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和保证自身权利的重要凭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同时,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的考虑,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在经济社会的舞台上的作用不可小觑,主要是因为格式条款的应用使得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交易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运用对社会秩序的副作用不可小觑,格式条款提供方根据提前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减少或者免除己方义务,全然不顾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
因此对格式条款不加以规范的话,将会较大程度地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平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受到广泛关注和众多法律人士的心血投入,笔者主要从研究格式条款的概述和分析其特征,明确格式条款的内在含义,再联系格式条款在实务中作用的利弊,综合分析实务中格式条款在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方面引起的冲突,最后结合中国法律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制措施,以求得合理的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决之道,实现民法理念上的公平要义。
关键词:合同自由协商格式条款法律规制ABSTRACTLooking at the current business development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contract. As an importa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and guarantee their own rights, the contract plays a crucial role. At the same tim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business philosophy of maximizing benefits, format terms, as a part of the contract, are favored by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tage, mainly because the application of format terms reduces the transaction cost and improves the transaction efficiency.On the other hand, the side effect of the use of standard terms on the social order can not be underestimat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terms drawn up in advance, the provider of standard terms reduces or absolves its own obligations, regardless of the loss of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maximum benefit of the business objectives. Therefore, if the standard terms are not standardi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pposite party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violated to a greater extent, and the social order and Square Deal will be adversely affected. For this reas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has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and the devotion of many legal personage. The author mainly studies the outline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and analyzes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makes clear the inner meaning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in the light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tandard clauses in practice,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s caused by standard clauses in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in practice, and finally combines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law, in order to find a reasonable way to balanc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law.Key words: Contract Free to negotiate format cla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一、引言 (1)二、格式条款的概述及特征 (1)(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1)(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三)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关系 (4)三、格式条款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存在的缺陷 (4)(一)格式条款的合理性 (4)(二)格式条款的缺点 (6)(三)合理性与缺点的综合比较 (6)(四)格式条款与社会的矛盾 (7)四、完善格式条款适用的法律规制 (11)(一)立法规制 (11)(二)司法规制 (13)(三)行政规制 (14)(四)社会规制 (15)五、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张仲豪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合同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特别在经济发展商业贸易中,合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同法,霸王条款
合同法, 霸王条款篇一:从合同法看霸王条款从合同法看霸王条款正如19 世纪晚期出现的垄断组织一样,霸王条款的出现虽然有其特定原因。
但是,他的存在也造成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损失,这种损失有时甚至是难以估量的。
一、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马克思说,任何现象都是由一定原因所产生的,任何现象都也都会引起一定结果的产生。
霸王条款的产生不是生来就有的,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来那种单纯的物物交易演变成一定条件下的双反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对这种意思表示进行规范化,就形成了合同的最初范本。
然而,市场的变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可能一直处于平等的情形。
具体来说,霸王条款的存在,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消费信息不对称。
通常情况下,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
他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
而在信息时代,消费者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合同。
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不断的提高,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主要来源于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把假货当真货,把次货当好货,陷入误导中。
(二)供求关系不平衡。
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多数是垄断性企业,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
这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
由于消费者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与不平等格式条款制定者抗衡,对格式条款只能被动接受,这就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
此外,由于产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垄断单位或消费者需要的行业,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只能认可不平等格式条款。
(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众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中,许多是由于商家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所致。
霸王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指商家在合同中单方面规定对自己有利、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
近年来,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以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理论依据。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一)定义霸王条款,又称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于对方接受或履行合同时采用的,具有对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条款。
(二)表现形式1. 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商家规定消费者不得退货、换货,或者对退货、换货设置苛刻条件。
2. 免除或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如商家规定,因不可抗力、消费者过错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商家不承担责任。
3.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如商家规定,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4. 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条款:如商家规定,消费者只能选择商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三、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无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霸王条款因具有免除或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二)效力待定1. 消费者明知霸王条款的存在,仍同意履行合同,则该条款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
2. 消费者不知霸王条款的存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霸王条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三)法律后果1. 霸王条款无效,合同中其他有效条款仍然有效。
2.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3. 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维权途径1. 与商家协商: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霸王条款引起的纠纷。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探讨它存在的破坏性,着重剖析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一、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
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三、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霸王条款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其中,霸王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因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而备受关注。
霸王条款法律效力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霸王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霸王条款,又称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限制或剥夺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1. 霸王条款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根据该规定,霸王条款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是否公平合理;(4)是否对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 霸王条款的效力限制(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霸王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霸王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该条款无效。
(3)不公平合理:如果霸王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明显不公平,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该条款无效。
(4)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霸王条款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则该条款无效。
四、司法实践中的霸王条款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霸王条款的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 宣布无效:法院认定霸王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公平合理或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该条款无效。
2. 限制效力:法院认定霸王条款部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公平合理或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该条款部分无效。
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打破规则的反叛文化?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合同是确保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但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它们给其中一方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而削弱了其他合同方的权益。
这些霸王条款究竟是什么?它们是否反映了一种破坏性的商业文化?本文将探讨霸王条款的起源和意义,并思考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打破这一现象。
霸王条款一词通常用来描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或完全地偏袒了一方,而剥夺了其他合同方的权益。
这些条款通常被制定方设置为条件之一,要么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要么是通过对交易方施加压力来获得更多利益。
然而,这种不公平的权衡通常违背了商业契约的基本原则,即在平等和公平原则下的合作。
霸王条款往往出现在相对强大的一方对较弱小一方进行合作协议签订时,如大型企业与小型供应商、雇主与雇员等。
这些强势方利用其市场地位或资源优势来强迫对方接受不利于他们的合同条件,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合作伙伴关系的背离,而更像是单方面施加压力,以牺牲他人利益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
然而,霸王条款并不仅限于商业交易中,它们也可以出现在其他领域的合作中。
例如,在就业合同中,雇主往往在条款中设置了严苛的解雇条件,以约束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这种情况下,一方利用其雇主地位,以不公平的方式对待员工,剥夺他们的合理权益,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原则。
那么,为什么霸王条款如此常见且难以避免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霸王条款背后反映了一个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商业文化。
在这种文化中,个人和公司通常被鼓励和奖励通过任何方式追求最大的利益,而无需考虑他人的权益或道德价值。
这导致了一种竞争激烈的环境,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包括制定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于个别企业或个人。
政府在监管和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政府对霸王条款采取更加积极的干预和预防措施,那么霸王条款可能会受到更多限制,减少对合同公平性的侵犯。
霸王条款的约定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各类合同、协议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故意设置不平等的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霸王条款的约定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霸王条款,是指合同、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设置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以维护自身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霸王条款的约定法律效力1. 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1)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商业惯例。
(2)霸王条款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霸王条款案件时,会根据以下因素判断霸王条款的效力:①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条款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③条款内容是否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④条款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若霸王条款违反了上述任一条件,法院将认定该条款无效。
2. 霸王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若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企业因霸王条款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合同、协议等手段,限制他人正当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试析霸王条款法律规制
一、霸王条款对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
霸王条款在法学意义上通常被称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或“不公平格式条款〞(Unfair Standard Terms)。从种属关系上讲,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未经合同双方协商、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承受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形成。
(二)?合同法?第40条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规定的缺乏之处在于:根据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提醒注意方式就可订入合同,而根据第40条规定但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该条款又是无效。因此,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
(一)?合同法?第39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的缺乏之处在于: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该格式条款效力如何?
(二)诚信原那么遭践踏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然而实践当中,经营者往往对其提供的含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躲躲闪闪、不做说明,而消费者一旦做出承诺那么后患无穷。如:某干洗店在取衣单的反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规定:“本公司如因意外有遗失或损坏衣物等,按洗衣价最高赔偿2倍〞。而该干洗店在承受顾客干洗衣物的时候,是并不对这反面的“顾客须知〞做出特别说明的。有顾客在该处干洗价值1750元的西装一套,洗衣价150元,洗后严重缩水起皱,顾客要求按原价赔偿或按洗衣价的10倍赔偿(即赔偿1500元),而干洗店只同意最多赔偿300元。像这样的纠纷在消费当中比比皆是,它严重地破坏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有的诚信关系。诚信原那么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同样约束着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的规定。诚信原那么遭践踏,“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就仅仅是一个不能实现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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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
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
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
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
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
[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
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1、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1]2、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违背契约自由平等原则是霸王条款出现的最根本原因,从法律特征上看霸王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1)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
[2](2)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均衡。
在很多旅行合同中存在严重的权力义务不对等性,尽可能地推卸己方责任和义务。
(3)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比如很多旅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但往往事与愿违,购物时间安排居多,有时候甚至赶上景点游玩时间,旅行变成购物。
(4)对乙方权利的限制扩大化。
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或者绑定其他消费项目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这些条款已超出了合同权利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霸王条款的现状分析(一)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一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优势经济地位是霸王条款不断滋生的客观基础。
霸王条款是继承计划经济不尊重市场规律、不尊重消费者的血脉。
社会发展会涌现越来越多的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各行各业出现越来越多的“寡头”企业,垄断地位优势令其把持制定消费领域“游戏规则”的权利,霸王条款不断滋生。
二是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的恶化导致企业为追逐利益而不择手段,霸王条款成为企业攫取利益、规避责任的重要工具。
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订立霸王条款最大限度地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降低自己的风险,规避自身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达到压缩成本、提高利益的目的。
三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力规避霸王条款,为霸王条款提供了可能。
(二)霸王条款的危害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常会公布“年度十大霸王条款”、许多媒体也会关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之外,也会给企业及行业信誉、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阻力。
三、霸王条款的规制和预防(一)霸王条款的规制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生活中,与格式合同孪生的“霸王条款”也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引发了较严重的经济乱象。
我国应该立足现实,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模式,综合利用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约定及其他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进行有效的控制。
1、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消费者是与霸王条款“正面对抗”的第一线,消费者起诉霸王条款的案件层出不穷,这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和违法性,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几十年,依然存在严重的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现象。
消费者有必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在订立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条款,最好事先就相关格式合同条款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减少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当然,消费者群体的“反霸”只能治标不治本,回避一时的损失,不能一劳永逸。
2、企业的行业自律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成为影响公平交易、影响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存在。
要发挥格式合同的优势和有效性,就要不断修正、清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往往是由行业的领头羊最先提供出来的,进而成为整个行业里大大小小企业遵循的游戏规则,霸王条款成为行业的“惯例”;一旦霸王条款形成“行规”,行业生态链中的企业都或主动推广,或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游戏规则,不然就不能融入整个行业;整个行业的自律,主动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交易规则,杜绝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肃清行业风气,必能带来行业的新发展。
3、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消费者的经济活动中,作为消费者的“靠山”——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对霸王条款进行督促的重要组织。
消费者协会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披露通报、调查等手段,发布了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也不时地对垄断企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法律批判,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认清霸王条款的不合法本质,提高消费者的“反霸”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法律规制我国也开展了对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如199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告、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界定了无效格式合同的情形及相应民事责任。
(二)霸王条款的预防1、完善现行立法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格式合同的范畴,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金融、邮政电信、旅宿餐饮、交通服务系统、教育及各种中介服务等众多行业领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格式合同应用广泛,法律上应明确规定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专门机构;在条件成熟后应该制定一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细化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
[3]2、强化行政监督力度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机关,而监督体系缺乏导致行政机构内部形成一定的部门利益,妨碍了行政监督效力。
为改变这一现状,在我国有必要成为专门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机构,由三至五名委员构成,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机构负责全国适用的格式合同的审查,地方机构负责审查本地区使用的格式合同,坚持事先审核制、事先协商制、事后介入制互相结合,如出现霸王条款,审查委员会经审查属实,应当以行政命令或其他司法、法律手段促其停止。
[4]3、运用司法手段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手段,单一的控制手段无法担负起控制格式合同的重任,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等的通力协作。
司法机关要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就要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将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行政性公司等制定的有关涉及交易行为的规则,都纳入到格式合同的范围,杜绝霸王条款提供方的特权效应。
其次,法院要依法严格审查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以及逻辑性。
第三,加强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为了平衡这种不公正现象,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应当对格式条款按通常理解和对提供方作不利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5]4、提倡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要求格式合同提供人增强法律意识,转变观念,坚持市场经济发展原则和制定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平等互利条款,主动承担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主动对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诚信进行自我审查和修正。
5、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监管、服务机制也处于跟进发展之中,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履行监管、服务的职责,对各类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协调、处理和披露,多形式开展对消费者的教育和消费理念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反霸”能力;协议应当及时研究市场违法乱纪行为,并将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将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销行为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供解决的方案。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促使合同提供方修改霸王条款,建立诚信体系,培养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改善行业经营风气,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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