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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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_制度范本

政务服务中心_制度范本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办理行政服务、科技服务、村帐服务等业务;代办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服务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四条服务承诺制:接待热情和蔼、主动询问、有问必答。

做到来有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询问细心,解答耐心,办事诚心。

让办事(来访)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办事群众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事项。

第六条限时办结制:中心各窗口对办事群众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确需延长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首问负责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群众的首次咨询,应负责解答或指引办理。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预约服务制:对特殊原因或需紧急办理的事项,中心窗口可实行预约服务,约定办理时间。

第九条透明办公制:中心各窗口要将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在窗口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质量责任制: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办理质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中心收费项目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 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审批范围与权限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对于非必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精简或取消。

2. 各级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3. 超出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或转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实质审批阶段。

3. 审批过程中,应确保审批流程的透明,允许申请人查询审批进度。

4.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1. 各审批事项应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指南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可适当缩短审批时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对于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审批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审批部门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2. 对于因审批不当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政务服务中心员工手册

政务服务中心员工手册

政务服务中心员工手册一、总则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服务的重要窗口,每一位员工都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考勤制度1. 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半至17点。

所有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2. 员工应按时打卡,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回单位交换文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应提前向综合业务科备案。

3. 若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均应按照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三、请假制度1. 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请假未获批准不得擅自休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1.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替岗,应由所在单位提前报备政务中心综合业务科。

2. 临时替岗人员上岗前需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3. 临时替岗人员应遵守政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行为规范1.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2. 禁止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吸烟、吃东西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3.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和市民个人信息。

4.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

六、培训与发展1. 中心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2. 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 中心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晋升和奖励。

七、奖惩制度1.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中心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中心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政务中心解释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和企业办事利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提供便民、高效的行政服务设置的机构,是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窗口。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事透明、高效、便民,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确保行政服务工作公正、公开、便民。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的需求。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

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设有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牵头,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进行重要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内容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二)政府政策咨询服务;(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四)政务文书服务;(五)其他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服务。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照办理、人才引进、税收服务等。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信息,方便服务对象查询和咨询。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流程第十三条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流程包括服务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审查、领取结果等环节。

第十四条服务申请环节,服务对象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办理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审批审查环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查,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或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领取结果环节,服务对象凭证明材料领取办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诉。

行政审批局_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审批局_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审批局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行政审批局对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行使审批权,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提高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审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局是依法设立,负责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审批项目的申请、审查、决定和送达;(二)负责审批项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三)负责审批项目的信息公示和公开;(四)负责审批项目的咨询和指导;(五)负责审批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六)负责审批项目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配备相应的审批人员,确保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和时限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各环节的职责、时限和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预约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审批服务,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审批决定公开制度,将审批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申请人的需求,合理确定审批时限,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四章审批材料和审查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材料目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和格式。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批条件;(二)是否提交了全部 required的材料;(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是否需要对材料进行补充或者补正。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二、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

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本部门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或提供规范格式文本。

办事人自接受一次性告知后,若未补齐所需材料,则视为无效报件。

四、对于办事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补办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

五、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报件业务,应补齐材料方可收费受理,承诺时限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退回件,承办人应填写退回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

对于把握不准的办件,可先按承诺件受理,经请示研究后确认为退回件的,再以退回件通知单退回。

七、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

若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

八、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办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向其指示位置,办事人有要求的,要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位置。

九、窗口要把本部门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内容、办理程序、审批条件、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按项目印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告知单或项目手册,方便群众查阅。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平、便利、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宗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程序第六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明确审批手续和期限。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遵守审批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审批,按照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公益性、公共利益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政策。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应当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合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各级监督,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便利。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监督岗位,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不当的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服务中心学习制度范本(2篇)

行政服务中心学习制度范本(2篇)

行政服务中心学习制度范本(一)办事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耐心接受问询,认真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本岗位受理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或引领至该事项承办窗口。

2.限时办结制度。

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入驻部门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答复。

办理期限应按照审批流程逐环节、逐岗位确定,并纳入行政审批软件系统自动推行限时办结。

只需进行形式要件____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即结。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入驻部门窗口应将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服务对象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应及时告知。

4.离岗告示制度。

各窗口设立a、b岗,a岗有事请假必须由b岗顶替,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主动在窗口放置告示牌,内容包括离岗原因、去向和____等。

5.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以上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二)办理制度。

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实行“六制”办理。

1.直接办理制。

凡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审批的项目,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2.承诺办理制。

对不能当场办理,需要审核、论证等的申请项目,入驻部门窗口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由所在部门按规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再由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3.联合办理制。

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由主办部门窗口负责受理,交由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提出审核意见,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并由主办部门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4.上报办理制。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XX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设在XX 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XX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一、概述行政审批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行为、事项进行审查、审定或者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在审批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申请人,不偏袒、不歧视。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依法及时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申请,必须依法及时予以否决或退回;对于需要延期审批的事项,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审批期限和延期的理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三、透明公开原则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应体现透明公开原则。

政府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等信息予以公开,使申请人了解相关审批流程、申请条件等,并及时公布办理进度、结果等信息,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申请人有权获取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材料和信息,并得到必要的解释。

四、简化优化原则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应体现简化优化原则。

政府部门应当精简审批材料和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减少重复办理、多头审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同时,加强内部协同合作,避免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繁琐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五、依法办事原则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应体现依法办事原则。

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借助行政审批对申请人的行为、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确保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执法监督原则行政审批流程规章制度应体现执法监督原则。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滥权和腐败现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查处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审批过程和结果,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一、概述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1. 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直接向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2.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公室、综合科、窗口服务科、事务科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内容。

3. 行政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应遵循统一决策、分工协作的原则,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

三、服务流程1. 服务对象: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2. 服务范围: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咨询服务、证照办理等。

3. 服务流程:服务流程应遵循“便民、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服务流程包括接待预约、资料审核、办理审批、结果告知等环节。

四、服务标准1. 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热情、礼貌、耐心,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服务过程合法、规范。

3. 服务效率:服务效率应高效,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 服务满意度: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针对问题及时改进和优化服务。

五、服务规范1. 服务秩序:服务现场应干净整洁,秩序井然,不得出现乱扔垃圾、吸烟等行为。

2. 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动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

3. 服务纪律: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调整。

六、服务监督1. 监督机制: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监督途径:通过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社会评议等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

3. 监督结果: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服务改进1. 改进机制:建立服务改进机制,对服务中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2. 改进措施:通过组织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更新服务设施设备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窗口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申请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严守请托和索贿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窗口人员的岗位设置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窗口人员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窗口人员的岗位设置应综合考虑申请量、复杂度、审批周期等因素,合理分配工作量。

第九条窗口人员的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人员技能和资质要求,确保窗口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窗口人员的管理政策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窗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约束等管理制度,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窗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保障窗口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考核应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绩效,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窗口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约束应采取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窗口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并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章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受理承办各类行政审批业务,负责对法定材料进行初审;2.向申请人提供详细且准确的审批材料和流程信息;3.积极协助申请人解答疑问,及时反馈审批结果;4.遵循审批工作程序和规定,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运行。

行政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一、大厅使用规定1.1 进入行政服务大厅需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接受安检检查。

1.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入行政服务大厅。

1.3 禁止在大厅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1.4 禁止在大厅内私自摆卖商品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1.5 大厅内不得随意拍照、录音、录像,如有需要请提前向工作人员申请。

1.6 禁止在大厅内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二、业务办理规定2.1 公民办理各类业务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按照大厅指引的流程进行办理。

2.2 企业办理业务需出示相关证照和登记证明,如有代办人需出示授权委托书。

2.3 业务咨询需遵守排队顺序,如需等候,请配合工作人员引导。

2.4 如遇业务咨询或办理过程中有疑问或意见,请向工作人员反映,不得在大厅内滋生口角或冲突。

2.5 对于突发情况或突发状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遵守大厅工作人员的指引。

三、服务态度规定3.1 工作人员需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尊重每一位前来办事的公民和企业代表。

3.2 工作人员需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咨询和协助,解答疑问,助力办事。

3.3 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放行办理或办理规定外的事项。

3.4 工作人员需维护行政服务大厅的秩序和环境,保持工作场所整洁。

3.5 工作人员需遵守工作制度,准时到岗上班,不得早退晚到。

四、违规处理规定4.1 对于未遵守行政服务大厅规定的公民或企业代表,将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2 对于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4.3 如有违规行为,请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相关部门或监督部门举报。

以上为行政服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公民和企业代表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行政服务大厅的良好秩序,提升办事效率,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感谢您的合作!。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文件资料必须做到规范统一,归档及时。

中心各科室和各窗口单位的档案资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归档范围
1、中心文件资料归档: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刊物等;
②中心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
③中心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决定、决议、通报、资料、照片、音像材料等文字资料;
④中心制定的办法、规定、制度、方案等文字材料;
⑤干部档案材料、干部名册、干部奖惩及有关文字材料。

2、窗口文件资料归档:①与窗口工作业务有关的各类文件,②中心制订的各项制度、下发各窗口的文件、学习资料及会议纪要;
③服务对象报送的所有材料、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事项的各类资料;
④窗口的登记统计报表及有关表格。

三、档案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归档登记。

当天受理和办理事项的资料,下班前须认真整理归档,放在档案柜中妥善保管。

四、要做好档案资料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进行清卷整理,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并定期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外单位来中心查阅重要资料,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借阅有关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复印有关资料,须经有关科室及窗口负责人同意并登记。

六、中心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统一纳入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

行政审批局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制度

行政审批局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制度

行政审批局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制度一、坚持依法审批,思想作风正,政治站位高,大局意识强,服务热情周到,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办事效率高。

二、认真学习审批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审批服务大厅的各项流程和制度,熟练使用网上审批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服务办事群众。

三、严格执行窗口“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四、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

对即时办结事项,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严格执行“投诉受理制”。

服务对象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程序中的问题,督查科要及时了解投诉方的意见,限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

七、尊重服务对象,方便服务对象,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做到“一口清”,严禁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八、严格规范审批服务用语,讲普通话,说文明语,服务周到,不得恶语伤人,怠慢、刁难服务对象,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九、讲究仪容仪表,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着装,严禁穿工作服以外的其它服装上班。

十、保持大厅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

十一、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作息时间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值班义务。

工作期间严禁有下列行为:(一)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津审〔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各进驻部门:为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审批办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提高效率检验标准》、《投资项目联审程序与要点无偿培训制度》、《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联审帮办领办代办服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9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部门进驻工作人员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一、行为规范(一)坚持服务群众观点。

时刻牢记“审批工作为申请人服务,审批人员是人民勤务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与申请人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做到想申请人所想、急申请人所急、办申请人所需,尽心竭力为申请人服务。

(二)精通本岗审批业务。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知本岗所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运用审批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娴熟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准确解答审批服务咨询。

(三)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讲求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热情服务和蔼办事。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语气和蔼,亲切自然,先问“您好”,“请”字当先,文明工作,礼貌待人。

(五)首办负责一次告知。

坚持首办负责,主动给申请人领办帮办、答疑解惑,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申请条件和办结时限等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归档、利用和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条中心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档案负有全面责任,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该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民和法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要求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六条中心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归档和保管的流程和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档案应当按照分类和编目的原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八条档案应当采取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形式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九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过期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转移或者移交。

第十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私自调阅、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十一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规范档案的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实际需要,服务于中心的工作。

第十三条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档案的准确和安全。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档案的保密要求,禁止私自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销毁第十五条中心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丢弃、毁坏或篡改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档案管理问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廉洁自律原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第四条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一)行政许可事项;(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和调整,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行政审批程序第六条行政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五个环节。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受理环节:(一)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九条审查环节:(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决定环节:(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送达环节:(一)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审批决定书。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对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服务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行政审批服务改革步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到行政审批服务的领域及范围。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规范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应当依法行政,加强诚信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为建设法治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内部分工合作,形成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负责具体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人员队伍,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行政审批工作的整体合作机制,避免出现工作交叉和数据重复等情况。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审批、答复、监督等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审批事项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操作。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应当合理简便,规范统一,确保审批事项的便捷高效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应当设立明确的时限要求,确保审批事项的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审批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批事项的安全可靠。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4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4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存和利用,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索取实用、保存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是指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进行编制、保存、利用和销毁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守保密原则,涉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保存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审批及结果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和保存。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依法制定档案工作规定和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编制的规范和完整。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按照档案分类原则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装订工作,确保档案保存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室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场地,保证档案保存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有完善的登记、借阅和销毁的制度,确保档案的流程可控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利用和开放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利用和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需求。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利用应按照编制和保存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开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外提供档案信息应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销毁和转移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的鉴定、审查和清理工作,筛选并销毁无需保留的档案。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的销毁工作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转移工作,确保档案长期保存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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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制度为强化“中心”日常管理,推进规范化运作,体现“优质、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特制定如下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串岗,不在大厅内吸烟、高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有事要请假,由窗口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时安排好代班人员,并报“中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不得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

5、着装整齐,佩证上岗,保持整洁,资料齐全。

6、微笑服务,用语文明,对办件或咨询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不得态度蛮横、无故刁难。

7、自觉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和协调,接受“中心”及其他机构监督,积极参与“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8、严格执行“六公开”,按核定标准收费。

9、向窗口充分授权,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审批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10、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理过程无差错,无不良后果。

1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行政服务中心文明服务规范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推进文明创建,特制定以下规范。

一、规范语言1、要讲普通话。

2、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3、接待办事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稍候,马上给您办”、“对不起,您还缺少××材料,这是缺件清单,请拿好”、“对不起,根据××规定,您的××不能办理,请原谅”、“我这里办好后,下一个是××窗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再见”等。

4、禁止使用“我不管,问别人去”、“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不知道”等。

二、规范行为1、要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2、接听电话时,首先要用“您好”。

3、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要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得冷落、训斥和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耐心倾听,不予争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对服务对象的误解、抱怨或不文明行为,不争吵、不对骂,及时向窗口单位负责人和“中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规范仪表1、工作时间着装必须大方、得体。

2、仪表举止端庄、大方,站、坐姿势端正;工作时间不准穿拖鞋和后跟无绊的凉鞋;女同志可淡妆上岗,不得涂浓指甲油;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四、规范放置1、窗口要备有与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文本。

2、窗口《办事须知》不断档。

3、根据本人在岗情况及时调转工作牌。

4、地面、工作台面、办公桌面、电脑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资料整齐有序。

行政服务中心值班长制度一、人员组成:各单位分管负责人。

二、职责1、检查、记录全体人员到岗和执行工作纪律情况;2、做好总值班台工作,接待、解答有关服务对象的咨询;3、负责接待并参与处理有关服务对象的投诉;4、制止和规劝服务大厅各种不文明行为;5、负责填写当天值班记录并做好交接。

三、具体要求1、熟悉“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熟悉“中心”服务事项和窗口分布;3、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挥作用;4、遵守“中心”管理领导小组的值班安排,特殊情况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前三天与“中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便于及时调换。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管理制度为营造“中心”良好的办事环境,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中心”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要求做到环境幽雅,空气清新,窗明几净,地面洁净无杂物,顶棚光亮无灰尘,卫生间无污迹、无异味,垃圾及时清理。

二、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倒残茶等,积极配合保洁人员工作,保持良好卫生环境。

三、“中心”办事大厅内禁止吸烟。

四、每天上班前要对窗口及办公室进行清扫,保持洁净、整齐、无痰迹、无挂吊、无杂物堆放;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乱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文件、材料、报纸要随时整理,用完归档;下班后窗口办公桌上除电话、电脑设备、台历外,不得有任何公文资料和私人物品。

五、保洁人员、值班人员及“中心”全体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对不讲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六、“中心”定期对各窗口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窗口单位考评范围。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处罚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二)上班时间无故脱岗或因故脱岗未向值班长履行请假报告手续的;(三)无故旷工的(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脱岗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四)上班时间打瞌睡、在工作区吃零食、串岗聊天、没有按规定佩戴证件的;(五)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听音乐、看电视、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六)违反《行政服务中心文明服务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管理制度》,引起投诉的;(七)违反“六公开”、“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在编人员,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第二次,扣发当月岗位补贴并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金额的50%;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待岗处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聘用人员,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第二次,罚款50元并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待岗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

二、当日值班长为区行政服务中心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区行政服务中心四项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违纪违规行为,当日值班长没有及时发现并认真记录在案的,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第二次,扣发当月岗位补贴并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金额的60%。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无投诉并受上级单位、新闻媒体或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的,由所在部门给予奖励。

四、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参照执行。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创立的原因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

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

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一)事实原因(背景)1、国际背景: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国家“重理管理”、“重塑政府”改革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企业界率先发起了一场名为“重理管理”的管理革命,其基本导向是在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清理、评价并大幅度改善原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从而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随后,这一“重理管理”波及公共部门,引发了公共部门的重理。

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增强回应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重理政府、重塑政府的意义主要有二:进一步确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创造了全新的服务型政府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并对政府雇员的素质要求、政府内外各方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等诸多方面带来明显变化。

2、国内背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以及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

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

加入WTO后,我国享有了成员国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这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使我国尽快融入于世界经济主流。

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确立了一整套经济贸易规则和法律制度框架,我国政府必须以积极态度和有效作为予以应对,这就要求对传统执法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否则,可能受到WTO规则的制裁。

这种调整包括对执法方式、执法程序等进行重新设计和重新规定,使之能够迅速适应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

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

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性公共权力,其职能是执行法律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执法是法的贯彻实施,是实现法的目标的关键,是以对法的忠诚为基础。

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执法失职、执法趋利、执法野蛮、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已不是个别现象。

从而带来“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问题。

行政机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社会而言不啻于一种灾难,必须予以制止。

(二)法律原因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会成立至今,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创制已有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

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则,同时也贯彻了许多先进的法律理念,为新的执法方式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中与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主要有:1、行政便民。

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

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

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

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

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

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贯彻的上述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既是古今中外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行政权力应当如何运用而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晶,同时也为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规则和理念提示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采用最合适、最便捷、最能够为行政相对人看得见的方式,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否则就有违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

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由于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特点,集中体现了服务行政、阳光行政、高效行政的要求,因而是正当合法的。

2000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建设的试点,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成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政府为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审时度势,锐意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纷纷组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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