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探讨
公司章程的法理价值及法律效力探讨——以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为视角
开记 录. 就能获得最大 的法律效力。另一方 面 , 公司职员可能 更熟悉章 程细则的内容。因此 , 程中及至州 法律 中规 定的程序 性事务 和强制 章
性条款应当在章程细 则中加 以重述。简言之 , 章程细则 应当是 日常事 务的基本规则的操作手册 , 其内容应 当足够 完备 , 可供公 司职 员在公司 事务 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随时查考。无论 是我国《 公司法》 定的规章制 规 度, 还是英美法 系规定 的章程细则 , 其制 定均 是依据公 司章程 , 者不 或 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 否则 , 会产 生无效 的法律后果 。因此 , 以形 象地 可 说, 公司章程是公 司的宪法 , 而细则或者规章制度 , 则是公司的基本法 。 4 公司章程赋予公 司选 择适用 治理规则 的权利 , . 充分扩张 了公 司 的经营管理 自主权 。允许 公司及其股 东对公 司章程做 出个性化 设计 , 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 市场准人 , 尤其是苛 刻的公 司资本制 度等强 制性 要求, 将极 为打击 广大投 资者 的投 资热情 , 限制 了市场 主体 的数 量, 对市场机构 和经济发展 不利, 最终将 影响公 司法 “ 进社会 主义市 促 场经济发展” 之立法 目的的实现。基 于此 , 除降低股份有效公 司和有限 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 , 在施行 注册 资本分期 缴纳时 ,公 司法》 《 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 在有 限公 司, 以用章 程规定不按照 出 可 资 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 出资 比例 优先认缴 出资 , 以用 章程规定 可 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这些都是鼓励投 资和公司 自治 、 高 提 市场效率 、 促进公 司法立法 目标 实现的有效制 度和个性化设计。 二 、 司章 程 法 律 效 力 的探 讨 公 法 律行 为 的有 效 与否 是 以法 律 价 值 判 断 问题 , 着 眼 点 在 于 , 为 其 行 人从事 的某一法律行为( 或表 意行为 ) 是否符 合法律 的精 神和规 定, 因 而能否取得法 律所认许 的 效力。法律 行为有 效与 否的认 定标 准是 法 律 。 由 此推 之 , 司 章 程作 为公 司法 上 的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效 与 否 的认 公 有 定标准应是公 司法 。法律应 当充分尊 重 当事人 的选择 , 由当事 人 自由 决定他们之问的权利 义务关系 。但 是, 由于这个 合同是 一个 经常使 用 的合同, 为了节约制作成本 , 府需要 为其提供 这样一个 公共产 品, 政 即 标准的格式 合同 , 由当事 人来选择 适用与 否, 适用哪 些。也 就是说 , 公 司 法 本质 上 是 示 范 合 同 文 本 , 者 是 模 范 条 款 、 准 条 款 , 各 方 当事 或 标 为 人缔结契约提供便利 , 而缔约各 方有权 自由决定 采纳或者不 采纳这种 模范条款。公 司法作为示范 合同文本 , 由缔约 当事人的 自由意志决定 变更或者拒绝适用 , 其功能仅在于补 充或者解 释当事人的意思 , 司法 公 应 为 任 意法 的性 质 。 l违背公司法强制性 规则的规 定无效。在市场 比较完 善的地 方, 政府 的强行管制是会 带来效 率的损失 , 是 , 另外一些情 况下 , 但 在 当市 场失灵 , 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时 , 通过强制性规则强行对 当事人之 间的关 系进行一个规定 , 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效率 , 这从上个世 纪中期西方 国家 实行凯恩斯主义 , 促进经 济发展的事实就可以证明 , 强制性 的政府管制 并非仅仅会带来效 率的损 失。当然, 强制性 规则存 在的一个很 大的理 由正如柴芬斯 所说 , 是与提高效率无关 的, 主要是牵扯到公 司的外部 这 效应及其公 司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公 司章程是设立公 司所 必需 的 基本文件, 它是 规 范 公 司 对 内对 外 全 部 活 动 的 基 本 规 则 和 依 据 。 而 公 司章程条款 , 也就是公司章程内容, 是指依 法必须或可 以用 书面明示 它 记载的表明公 司特质 的重要事项 。反之 , 果公 司章程记 载的 内容不 如 合法 , 么 , 据 违 反 法 律 、 那 根 法规 的强 制 性 规 定 无 效 的 规 定 , 当认 定 整 应 个章程无效 。在公司法理论 依照公 司章程条款对 公司设立所产生 的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样,就使 经营范围可以成为保护小股东约束大股东和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
• 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 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 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 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 束力。
•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 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 人产生约束力。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 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人的权利应受到 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 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 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 ,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 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 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 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 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 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 ,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 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 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 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 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 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 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 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
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 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浅谈公司章程的作用与效力
及 公司 监 督者一 监 事 都要 严 格遵 守 公 司章 程 ,按照 章程的规定行 使其职责 。公司章程 对股东 、董事、监事 、经理的效力 主要是 : 股 东依 照公司章程享 有规定 的权 力并承担 相 应 的义 务;董事 、监 事、经理应 当遵守公 司 章程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公 司机 关的成 员, 负责 公司 日常经营 决策、执行和 监督 ,对 公 司 负有 忠实义务 和勤 勉义务 ,章 程作为公 司 的 自治规则 的效力突 出体现在对 他们 的规定 方 面。公 司章程 是有关公 司的机 构及其产 生 办 法、职权 、议事规则 的规 定,也是董 事、 经 理、监事行使 职权的重要 依据 。无论 是有 限责任公司还 是股份有 限公 司,公司章程 都 是公司经理职权 的重要来源之一 ;不仅如此 , 董事会 的具体构成和权 限与股东会 的具体构 成和权 限、监事会 的议事 方式和表 决程 序、 有 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 的议 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 等公司 内部机 关的规 定都是 由公 司法和公司 章程调整的。【 4 ( 二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1 .对 第 三 人 表 明信 用 。 由 于 公 司章 程 对 外是公 开的 ,特别 是股份有 限公 司的章程 , 其 公开性尤为广泛 。它是 向第三 人表 明信用 和相对 人了解公司组 织及基本情 况的最重要 法律 文件。各 国公 司法基本 上都 对有限责任 公司与股份有 限公司做 出了绝对 必要记 载事 项 , 以便于相对 人了解公 司的组织和财 产状 况,为投资者 、债 权人和第 三人与该 公司进 行 经济交往提供 了条件和依 据,也有利 于维 护 交易活动 的安全 。 2 .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依据 。公司的 发起 人 以 公司 章程 作 为公 司 设立 的要件 之 向政府 登记主管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 ,这 就意味着公 司 向政府做 出了书面保证 ,保证 公司将按照 章程所定 的准 则从事组织 和经营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公司的组织文件,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和纲领。
它规定了公司的目的、组织、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为公司的顺利运营和成长提供了指导。
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合法依据。
在公司设立时,需要依法提交公司章程给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备案或登记,并在运营过程中依据公司章程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2.内外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不仅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内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外部股东、债权人等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治理结构、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规定,能够保护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决策参考: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目标、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方式等,能够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
它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股东大会的权力等,能够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4.组织架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它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阐述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
5.强制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无论是公司内部成员还是外部利益相关方,都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追责,确保公司秩序的维护和持续的稳定发展。
6.公司变更管理: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公司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
如果公司需要进行结构调整或业务扩展,必须依法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章程的效力要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环境来确定。
在一些法律体系下,公司章程具有强制力,要求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在另一些法律体系中,公司章程只起到指导作用,对内部成员的约束力较弱。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原则、管理方式等重要事项。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地位。
二、时间上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解散或注销后失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生效或失效的条件,则应以这些条件为准。
此外,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可能会影响其效力。
三、空间上的效力公司章程的空间效力是指章程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成员和所有业务活动。
无论公司在国内还是国外设立,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公司在开展跨国业务时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司章程的适用性和合规性。
四、对人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哪些人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
此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无效。
五、内容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内容效力是指其规定的事项在公司中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规定事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可能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但如果记载了这些事项,就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无效。
论公司章程
论公司章程[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它既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正常运作的法律依据。
本文从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章程内容及其效力评价、章程变更的程序等方面,对公司章程这一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公司章程;特征;法律意义;效力评价;变更程序公司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
公司从它的诞生到今天的发展,作为资本聚集和企业产权结构的有效形式,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它既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正常运作的法律依据。
它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是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与他人关系的最基本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非常重要,有学者将其尊崇为公司的“宪法”,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1]。
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通过公司立法的形式将涉及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从而构成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反观我国,无论在公司立法上,还是公司法理论研究方面,乃至公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体现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制度核心内容的重要地位。
从立法上看,尽管新《公司法》与旧法相比,在条文中增加了有关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在股份公司章程自治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从制度的角度看,新法对于公司章程仍未做出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
公司法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更注重从公司资本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探讨,而关于公司章程制度的著述并不多见。
公司法实践中,投资、经营者公司章程意识淡薄,不知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中起何作用的大有人在,相互之间抄袭章程,甚至直接照搬公司法条文,以致公司章程千人一面。
本文拟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章程内容及其效力评价、章程变更的程序等方面作些粗浅探讨。
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时间效力[摘要]:对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质与理念的认识等多方问题,但目前学界对此莫衷一是。
文章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学说的述评,阐述自己的观点即折衷说。
[关键词]:契约说;自治法说;宪章说;折衷说;生效时间一、公司章程简述简言之。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依法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对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出资方式、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进行记载的公司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则大致认为有下:(一)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
(二)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三) 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 公司章程是具有公信力的信誉证明。
(五)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六) 公司章程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学界众说纷纭,认识极不统一;大致而言,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1契约说契约说把公司章程视为是股东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而公司则是体现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契约说在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型公司)最能体现。
发起人相互协商订立公司章程,当事人能否成为股东就在于“同意”或“不同意”该章程。
在契约说下,公司法被视为是一种标准格式合同,是为了节约成本而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
契约说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公司”在复杂多变经济生活中的个体自治,反对外界对公司的强力干涉,因而有利于保障公司的个体活力、自主经营和降低公司运行中的交易成本。
但契约说也明显存在其无法克服的缺陷:(1) 从性质上,它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涉他性问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其缔约各方,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而公司章程不但能够约束参与制定和表决章程的发起人或股东,对没有参与制定和表决章程的股东及未来加入的股东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石。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备案是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登记备案的背景、效力、程序及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章程登记备案的背景1. 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章程等文件。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第27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三)股东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
”2. 实践需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文件,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三、公司章程登记备案的效力1. 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公司登记备案后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章程应当作为必备文件提交。
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在设立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各方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登记备案后的修改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这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修改在报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公司章程登记备案后的解散和清算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登记备案后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有哪些呢?大家知道吗?以下是分享的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欢迎大家阅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
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
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
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
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
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论公司章程的边界
论公司章程的边界作者:许辉来源:《首都教育学报》2013年第11期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实际上这涉及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界限问题。
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是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第一层界限。
而作为公司法规范之一,任意性规范内含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意,任意性规范并非完全“任意的”,同样具有“强行性因素”。
任意性规范中的“强行性因素”与“非强制性因素”的界限事实上构成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第二层界限,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不能超越这二层界限。
司法机关在判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的效力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注意这两层界限。
关键词:公司章程;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一、提出问题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在对1993年的《公司法》的大面积修改的基础上出台的。
公司法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机制。
公司法修改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强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全方位地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①通过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不难发现,新《公司法》经常出现“可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字句,可见立法者赋予了股东更大的自治权限,扩大了公司自治的范围。
同时,公司法也增加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在为公司的运作“松绑”的同时,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许多矛盾即由此而生。
实践中出现许多关于此类的争议,如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的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同于公司法的增补董事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的争议等,都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
诚然,这些规定是根据公司法所授予的权限进行“另行规定”的,但这种“另行规定”是否是无限制的,公司法在赋予了“另行规定”的权限后是否意味着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放任不管,从司法实践来看,显然不是。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等基本事项。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约束力,即公司章程对非公司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第三方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概念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非公司股东:公司章程对非公司股东具有告知义务,非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但公司章程对非公司股东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2. 对债权人:公司章程对债权人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但公司章程对债权人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3. 对债务人:公司章程对债务人具有公示效力,债务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但公司章程对债务人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4. 对政府机关:公司章程对政府机关具有公示效力,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但公司章程对政府机关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住所;(三)公司经营范围;(四)公司注册资本;(五)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七)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九)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 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2.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分红权、表决权等。
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部规则的一份文件,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和约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章程范本的法律效力。
一、制定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依法设立的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合法程序下获得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一些基本内容,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股东权益等。
同时,公司章程应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决策和权益保护等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作为双方共同意愿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具体来说,公司章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1. 内部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包括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内部成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公司内部的秩序和稳定。
2. 第三方信赖依据:公司章程对第三方具有信赖依据的效力。
第三方与公司进行交易、合作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组织形式、权益关系、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合理决策。
3. 法律保护:公司章程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保护。
一旦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到侵害或违反,受害方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法律合规要求: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依据,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合规要求。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5.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工具。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公司章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是一份动态文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和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定。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经过合法程序后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有哪些法律效力?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章程有哪些法律效力?导读: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1.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1.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
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
如公司之存续期限,股东会之表决程序,变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报酬等。
二、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力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论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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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 司章 程具有 时间、空间和对人三 重效力,对这三重效 力特 别是 时间效力的准确把握对公 司实务如如何寻求追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 自全 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 、 盖章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应该从公司获得注册登记 时起生效 ;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前 . 公司章程只是具有个人 法
可替代 的作 用 . 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 的积 累。 司章 程是公 时生效。 公
章程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 力。 其中 . 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前提 . 这个问 上的效力 . 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的出资者 , 公司成立之前选
,
公司章程 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 两种学说 : 一是契约说 . 公司章 能整体生效 。 司修 改章 程需要经政府 主管部 门审批 的 . 公 自审批 程是基于发起人 或创 立大会 中 占资本多数 的投资 人的意思制定 后生效 ;无需 审批 的 .自股东会 经法定多数通过 后即生效。
对人 效 力 空间 效 力
究股 东出资违 约责任的诉讼依据具 有重 大意 义。而在 分析章程效力时,离不开对章程性质 的认定 , 这是探讨效 力的逻辑前提。
[ 词 】性 质 时 间 效 力 实 务 关键
公 司作 为企业法人 的高级形 式 . 在社会经济 生活 中发 挥着无 司存在 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 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本文研究的是 公司章程 的基本 问题 : 公司章程的性质 ;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
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一、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争议现今针对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归结起来,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有两个依据: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报送提交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第三人得经由登记机关得知章程之内容而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关系,所以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
2.《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这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有权机关是谁,并对公司章程中有无限额规定负有注意义务。
针对上述两个观点,笔者认为,以上两点都不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也不能因此证明第三人负有审查章程的义务。
二、章程登记的效力思考就公司章程公示的效力,笔者认为,不能仅就公司章程进行登记就认定其具有对外效力。
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理由在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推定通知理论”和以其为基础的”越权理论”。
即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因登记便取得对外公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机关查询到与其交易公司的章程,假如第三人在与公司交易前没有了解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法律上也推定第三方已知悉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第三人不能以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规范为理由对抗公司章程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问题:1.现实证明,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不确定和不合理的结果。
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修订章程的方式将一项原本超过目的条款的行为纳入其中,使得越权理论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对于一项完全合法的交易,公司却可以通过主张超越其目的范围而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在束缚公司行动的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它打破了第三人的合法期待,影响了交易安全,稳定和公平。
从公司章程的性质看章程的对外效力
从公司章程的性质看章程的对外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在一致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合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使是其中的强制性规范和国家要求的登记行为,也不能将其效力扩大到公司外的第三人。
商事交易的营利性目的,对效率的要求更高,也使利润高于一般民事交易,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为实现自我利益会采取越来越多的方法,其中强弱并不能简单界定。
为维持商事交易的长期稳定进行,我们虽否认章程的对外效力,但是也希望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充分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由此才能兼顾各方利益,达到真正的组建公司的契约目的。
标签:章程性质;合同;对外效力依据现实的法律规定与公司治理实践,公司章程的对内约束效力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关于章程对公司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即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
并且对其对外效力具备与否的确定,无论对于公司法立法与理论的完善,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此外,学界争论不休的公司章程的性质究竟如何对章程的对外效力研究又是具有关键意义的,即对公司章程性质界定的不同角度和理解,会进一步导致对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不同判断。
因此,本文拟从对公司章程性质的确定着手,试据此推断出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一、性质学说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此条文规定了章程为公司设立的必登事项及其对内效力,但并未对章程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相应的,有关公司章程的性质亦难以确定。
学界对此问题经过多年探讨,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一)契约说此说源于传统公司契约理论,为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学者所主张,此说主要强调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
他们认为:“公司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
”[1]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最早提出这一论断,他们创立公司的合同理论并指出“本质上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
试论公司章程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效力
试 论 公 司 章 程 在 企 业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效 力
闰月 宏
( 山西 西 山煤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马兰矿 ,山西 古 交 0 0 0 3 2 5) [ 摘要】 随着经济 贸易的不断发展 ,公 司章程在公 司商业活动 q: - K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就公 司章程的概
念、特征 以及在公 司运作过程 中与之形成 的关系为切入点 ,重 点研 究其在企业运作过程 中的法律效力。 【 词1公 司章程 ;法律效 力;企业运作 关键
法 》的规 定来制 定 ,其 内容包含法 定的记 载事项 ,在 日 常运
营过程 中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 31 公 司章程使公司 的经营管理行为受约束 .
[ 收稿 日期】2 1— 6 0 02 0— 3 【 作者简 介】闫月宏 ( 9 5 18 ~),男,山西五 台人 ,毕业 于西 南大学育 才学院法学专业 ,本科 ,助理 经济师 ,研 究方 向:
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及保护公 司的财产 。” 公 《 司法 》 公 也确立 了相应 的民事责任机制 ,例如第一百
要手段 。
O n  ̄m c c o tce soca i n n Ent r ie a y f Ari l s of A s i to i e prs O pe a i r ton Y AN ue— ng Y —ho
公司最高法律 文件。公司 、个人在 日常 经营活动 中不得违 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从事有悖于 公司章程的行为 ,否则 将受到
相关法律的处罚 。
2 公 司 章 程 与 企 业 运 作 的 关 系
公 司扩大 经营规模 ,建立新 的产业结 构。在这种情况下 ,公
司有可能面 临着分 立或合并 的局面 。如此一来 ,势必会造成
试论公司法中公司的“经营范围”
试论公司法中公司的“经营范围”[摘要]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其主要特点就是公司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经营范围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根源,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该制度必须加以改革。
我国已事实上废除了越权原则,但应在法律上进一步加以确认,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进一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权利能力;越权行为;越权规则;经营范围公司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即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主体, 从事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因此,公司权利能力问题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司不得超出其设立宗旨从事活动,其超出设立宗旨从事交易的行为被称为“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无效。
公司的设立宗旨在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公司目的”,而我国立法则表述为“经营范围”。
这是公司基于自身目的而在能力上受到的限制。
这种限制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日渐成熟已明显显示出其不合理之处。
为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能切实符合社会实际,与国际通行法律原则接轨,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公司“经营范围”制度产生的根源法律通过设定“经营范围”而对公司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根源。
一方面,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其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传统的法律理论有其巨大影响。
(一)公司“经营范围”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众所周知,在一个国家完全实行计划经济的情况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照计划进行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任务生产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否则经济秩序就会混乱,企业不能超越经营范围。
(二)公司“经营范围”制度产生的法律根源公司不得从事其目的范围以外的活动的原则来源于英美法,是由英国国会于19世纪中后期在Ashbury Carriage Co·V·Riche一案中确定的。
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团体为了管理和运作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规定。
它们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组织提供纪律、秩序和准则,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然而,规章制度并不是无限制地适用于所有情况。
本文将探讨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以及其适用的条件和限制。
一、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取决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规章制度适用于在组织或团体内部的行为和事务。
它们可以明确各个成员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他们的行为举止,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相较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较为有限。
规章制度通常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不能对外界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然而,规章制度可以通过约定和合同等方式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规章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适用:1. 程序合法性: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制定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公示期限:规章制度在正式适用之前,往往需进行一定的公示期。
公示期的目的在于给予相关成员充分的时间了解和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便能够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
3. 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具备法律效力。
当相关方通过合同约定接受规章制度的约束时,规章制度即具备了约束力。
4. 保护合法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基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三、规章制度的适用限制虽然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效力,但也存在着适用的一些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条件:1. 上位法律约束:规章制度的效力不能超越上位法律的规定。
如果规章制度与上位法律相冲突,优先适用上位法律。
2. 合理性原则: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合理、公正、公平,不得任意歧视或侵害他人权益。
3. 时效性:规章制度往往有一定的时效性。
公司章程条款的类型化及效力研究
公司章程条款的类型化及效力研究作者:杨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4期一、公司章程概述公司章程作为一项规范性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和前提,对公司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1.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记载了具体行为规范的书面文件。
[1]是公司成立和发展的必备要素,是公司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依据,它充分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是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和发生效力的前提,也是公司赖以设立、存在和发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基本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定。
2.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在实质意义上,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和前提,对公司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有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行为规范,在公司的存续期间发生效力,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均不得违反章程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准则,二者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
[2]二、公司章程性质探讨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术界提出了四种不同学说,分别是契约说、法定权力说、自治法说和宪章说。
契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接受的学说,该学说认为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法定权利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参与者、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将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自治法说是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自治法的性质,不管其成员的个别意思如何,对其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宪章说将国家意志的干预放在重要位置上,对股东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限、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压缩。
以上学说占主流地位的学说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
笔者赞同自治法说,因为公司章程虽不属于法律规范,但在公司内部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并且章程的制定和变更也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效力不仅仅及于发起人和初始股东,对公司成立后加入的新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因此采自治法说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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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探讨摘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将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那么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公司章程的效力又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关键词:公司章程章程性质效力范围一、公司章程(一)概述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公司的出资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关系的自治规则。
制定公司章程有主体要求、形式要求及内容要求。
主体要求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只能是公司的出资人,不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投资的任何人无权就公司章程的制定与签署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形式要求是指公司章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二内容要求则是指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根据其效力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原则和特征公司章程作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公司股东在拟定公司章程时,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需要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具体化制定明确的章程内容,同时还应该就投资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公司章程制定主体的股东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完成具体化过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原则具体包括合法性原则,股权平等原则,尊重他人利益原则以及贯彻公司治理的分权与制衡原则。
公司章程的特征则包括自治性和公开性,即允许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
但是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必须作为公开文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司的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定性问题是解决公司章程效力问题的逻辑前提。
学者们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存有多种学说。
目前占据主流的三种学说分别是契约说、自治规范说和权力法定说。
(一)契约法说公司章程契约说是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他们将公司看作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公司由此本质上是合同性的。
而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设立者通过面对面的谈判逐一达成的契约合集。
契约说认为,章程的拘束力在于社员的自有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者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退出或转让出自份额即可,这也证明了章程具有契约性质。
英国在1989年公司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性文件“一经登记后,即对公司及其股东成员有约束力,即如同是经过每位成员签名盖章者,其所包含的契约内容每一成员都必须遵守”。
正式从法律意义上承认了这一学说。
(二)自治规范说自治规范说,即自治法说或者自治规则说。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一观点,依据自治法说,法律授权公司发起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过程的规则体系,公司章程在规范公司内部、外部活动中如同法律,是实现公司内部自治的总规则。
公司章程作为自治规范,不但制约公司内部关系,即对股东、董事、经理有强制性自律作用,同时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该学说在传统契约说的基础上增添了法律强制性的因素,这也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性规则。
(三)权力法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主要集中在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他们认为公司章程全部是法定的,不是设立人及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合同,其效力不仅仅及于公司内部事务。
公司章程的本质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体系,每一特定身份的人被法律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修改、被强化,很少会被公司章程删除。
权力法定说是权利通过特定身份进行认定和均衡的产物。
就主要内容来看,自治规范说和权力法定说属于一脉相承的关系,相对于英美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属于契约合集的观点,这两种学说更强调了法律在其中所起到的约束作用。
但是自治法规说认为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法律授权公司发起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拟定。
而权力法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全部是法定的,相关利益方只是起到了分配的作用,法律强制性在这里体现的更为具体和详细。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公司章程存续期间,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具有的约束力以及对第三人的公示力和对抗力的总和。
明确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正确适用公司章程的基础。
目前我国公司章程主要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定的,就关系上来说公司法是“母法”,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法的“具体法”。
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存。
强制性规范反映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规制,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予以变更或排除适用。
任意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私法意思自治的尊重,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对任意性规范进行变更或者排除其适用。
但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本身只是抽象的概念,当我们运用它去分析公司章程与强制性规范冲突关系时,我们需要将其具体化,即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进行区分。
研究公司法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法的规范有不同的分类。
艾森伯格认为,公司中的规则,有的是由市场决定,有的是由契约等协议决定,还有是由法律规定的。
他首先根据规范的不同表现形式,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赋权性规则、补充性或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
赋权性规则指规则一经公司参与者依照特定方式采纳,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补充性或任意性规则是在特定问题上,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
强制性规则是指不容公司参与者变更的方式调整特定问题。
他的观点使我们意识到,对于不同公司类型,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并不相同,体现在公司章程上,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也不相同。
柴芬斯在其著作《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一书中,将公司法规范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许可适用规范、推定适用规范和强制适用规范。
许可适用规范只有当那些可能受其影响的人选择适用是才生效,也叫做授权性规范;推定适用规范在适用时是自动生效的,但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排除适用;强制性规范的自动生效是无条件的,不能通过当事人的意思加以更改。
随后,柴芬斯依据是促进还是限制了私人秩序为基础,对公司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做了说明。
但是柴芬斯没有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作出具体说明,只是阐明了,在何种条件下应当适用强制性规范。
以上两种观点是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法规范的分类做的系统研究。
此外,我国学者其他学者也对公司法规范的分类做过一定研究。
比如江平教授,他提出,可以从内部性规范与外部性规范的分类标准来对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进行界定。
他的观点是,一般来说,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即涉及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规范,即涉及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这种观点相比其他梁文位学者,分类比较明确具体,也更为贴近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们研究公司法规范分类标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四、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包括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没有太大争议,一般认为是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
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看法主要集中在:公司章程是自股东或发起人签字时生效,还是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亦或者应当区别对待公司章程生效的时间。
第一种观点是完全以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契约在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自股东或发起人签字生效,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的审查就显得不重要了,因为章程已经生效了,再对其审查没有意义;同时,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前就已生效,而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忽略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对应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制定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虽然设立公司时制定了公司章程,但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却不受章程的约束,而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章程此时不生效,承担的应当是合同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设立阶段是有效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的不足,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有学者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即“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生效时点。
根据公司章程的自治法性质,涉及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等后加入者的内容,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生效;而调整设立中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关系的内容,例如出资问题,因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应当在章程签字盖章时生效。
笔者也赞同这种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这种观点可以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比较全面的覆盖到公司设立、成立的阶段,对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而且对比国外立法,我国将章程内容合并到一个文件中,而国外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分成两部分,分为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各自确定不同的生效时间,这也为我们区别对待公司章程生效时间提供了借鉴的依据。
(二)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
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哪些人的权利应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及于哪些主体。
国外的主流观点也与中国的类似,关于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及高及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因法律有明确规定,学者并无异议,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纳。
对于公司章程对人效力的争论点在于:公司章程是否对第三人有效力?有何种效力?有些学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协议,根据《合同法》的原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突破相对人的原则,协议只能在各参与同意遵守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以外的第三方,否则必定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冲击。
即便在实践中合同条款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也应当对违约承担责任。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抗力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登记或作为登记附件的文书与材料,只要没有履行在商业与公司登记簿上的公告手续,就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公示义务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此项行为、文书或材料,排除其为善意第三人,则可以产生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