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我社经营实际,制定《##县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操作流程是授信全过程操作规则,分三级调查、分析、决策,授信后实行持续监测制度。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条件和受理第四条授信对象:应根据本社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得授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三)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四)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五)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六)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七)特别授信项目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本身盈利能力强。
第五条客户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借款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信贷知识题库及答案
南阳市农信社综合业务题库(信贷业务类)一、填空1、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2、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3、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4、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5. 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6. 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7.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8.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9.农村信用社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10.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管理、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
11. 农村信用社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12.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都应遵循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3.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遵循原则: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用信的原则。
1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个人其他贷款。
15.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金额和期限应根据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力确定,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16.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
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4村镇同业授信办法(修改含名单制1)
XXXX村镇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同业业务信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我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我行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同业业务。
第三条我行的同业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即对同一交易对手的不同种类同业业务授信全部纳入授信总额进行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展资金融出类同业业务前应先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资金融出类业务。
未授信的,不得开展资金融出类同业业务。
开展资金融入类业务无需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已授信的,资金融入类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五条授信额度为内部风险控制额度,不是提供信用的承诺,不对授信对象承担任何义务。
第六条经我行授信后的交易对手列入《我行交易对手准入名单》,由我行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每年全面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七条同业业务的授信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它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研究决定可以授信的银行。
与上述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单项产品开展同业业务时,统一占用其法人的授信额度。
结算性同业存款及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八条我行的同业业务授信额度按年度进行调整。
业务确有需要的,授信额度可在年度内适时进行调整。
授信额度调整后,如果存量资金融出类业务规模超过调整后的授信额度的,应停止新增资金融出类业务的开展,存量资金融出类业务可待其自然到期。
第九条第十条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设立授信额度。
(一)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按照以下两条标准孰低原则确定。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一、填空( 38 题)1、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2、信用社同意受理信贷业务到调查结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自信用社上报至审批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地联社审批权限内自县级联社上报至审议咨询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4、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5、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贷款调查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6、调查时,要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7、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8、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9、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10 、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1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12、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13、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14、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15、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客户申请。
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公司类客户主要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业金融机构。
对于同业客户,在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既要按公司类客户的一般性要求办理,又要注意其特殊性。
受理(调查岗)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进入调查。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公司书面申请授信业务,也可以是公司授信人员向客户营销授信业务。
授信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我公司的有关信贷政策(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二、资格审查(一)基本条件:公司类客户向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
(二)基本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偿清,没有偿清的,已经制定被公司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其它法人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公司的要求,一般不高于60%;5.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三)限制性规定:即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1.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2.向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3.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的产品或项目的;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有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应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8.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公司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9.在银行业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被列入黑名单的;10.申请人本人或其关联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贷款方式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贷款证制度,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一、贷款受理(一)管理要点:1.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2.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是否完整;3.借款人是否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4.借款人是否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操作流程:1.由信贷内勤综合岗初审借款人申请及相关资料;(1)农户向属地信用社提交借款申请书,同时递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2)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等;(3)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查看是否真实有效;(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X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查询,填写《个人客户资信查询登记表》;(5)信贷内勤综合岗通过申请书等资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是否是信用社所辖区域内有固定住所的农户,身份证、户口本所记载的内容事项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用评级要求等;(6)对符合要求的客户出示贷款所需的资料清单。
2.主办信贷员受理借款人申请,提示借款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基础资料;按照信贷管理要求,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应首先在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开立结算账户,然后提供以下基础资料:(1)书面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等;(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4)借款人户口簿、结婚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5)农村信用社贷款证;(6)股金证复印件(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提供);(7)家庭主要财产及收入来源清单或证明;(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评级及授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第五章 评级方式、流程及管理
一、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评级的方 式。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由各县级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 统一组织并负责审定,对信用评级真实性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对同一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农村信用 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四、对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融资业务 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机构负责评级工作;客户 基本账户不在农村信用社或与基本账户开立机构没有信贷关 系的,原则由信贷总量最大的机构负责,也可由各贷款机构 协商确定一个机构,或由上级机构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评级 时,评级机构要与系统内相关贷款机构充分协调,对同一客 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对象划分: 按照客户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和中型及以上两大类,其中每一类 别均划分为制造、流通、建筑、服务及综合等五类。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 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一、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法人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 的相对尺度,划分为8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 BB级、B级、CC级、C级。
五、对已确定退出或部分退出的法人客户,可根据年度退出 目标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六、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授信额度审批与调整
一、对确定为退出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 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各县级联社 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四章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三、特别规定: (一)对资产负债率达到75%(含)以上、对外担保金额 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超过10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 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二)尚未投产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级; 投产不到一年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A级。 (三)上一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值的法人客户,原 则上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四)对尚有未结清不良贷款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最高 不得超过B级。 (五)对本金或利息逾期90-180天(含),信用等级最高 为BB级;对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181天,信用等级最高为B 级。 (六)对集团客户进行评级,原则上集团成员信用等级不 得高于集团信用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模版】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授信业务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业务之一。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并尊重授信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权以及民主协商原则。
本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提高业务效益和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授信业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信贷和企业信贷两类业务。
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信贷风险评估和定价工作,控制运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遵循“小额分散、中小企业优先、市场取向、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同时,应坚持信息披露和客户知情原则,使客户充分知晓银行的服务内容、费用、风险及义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授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授权、资信评估、授信审批、贷后监管等。
所有授信业务操作应按规程执行,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和规范。
第二章授权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授信机构和授权人员,明确责任和授权范围。
同时,应建立授权制度,规定授权流程和授权权限的审批规定。
第六条银行的授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批准银行审批授信业务的权力;2. 具有执行相关授权操作的能力和经验;3. 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七条银行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并将授权内容具体落实到授权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中。
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授信业务的审批、调整或拒绝;2. 制定或调整授信业务的风险评级和定价规则;3. 制定或调整授信业务的贷款期限、利率等相关条件;4. 终止授信合同等。
第三章资信评估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信评估体系,对授信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地评估,以应对可能的债务违约风险。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庆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风险管理,规范统一评级授信标准及操作流程,完善信贷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下的信用社(分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含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全辖信用社(分社)在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及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
该限额只是信用社(分社)对客户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上限,不是信用社(分社)必须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的额度。
信用社(分社)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限额。
本指引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透支、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条件的已评级客户可以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提供具体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四条授信额度按业务品种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
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多种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审批明确了各业务品种授信限额的,不得突破限额,除高风险业务向低风险业务授信额度转化外,其他授信业务不能相互混用。
本指引所指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本联社认可的国债、合法银行存款凭单、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授信额度按使用方式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可提供不可循环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于办理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信业务,不能循环使用。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
各基层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四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置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章个人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5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特种行业的,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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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我社经营实际,制定《##县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操作流程是授信全过程操作规则,分三级调查、分析、决策,授信后实行持续监测制度。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条件和受理
第四条授信对象:
应根据本社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得授信: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
(四)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
(五)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
(六)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七)特别授信项目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本身盈利能力强。
第五条客户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借款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九)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
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二)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三)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客户的申请资料由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注意保密。
第三章授信的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接到客户的资料后,基层授信工作小组负责及时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或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八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组织会办,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形成确定意见,并将详细情况写进报告,入挡保管。
第九条超过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授信范围的,应填制《##县农村信用社授信申请审批书》,连同客户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联社资金
营运部。
第十条联社资金营运部接到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报来的材料后,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形成报告,附在客户申报资料中,上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授信的决策
第十二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通过调查、分析、论证、会办,对申报的客户的授信情况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并将过程书面记载,同时报送一份到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通过会办,确定授信的具体范围,签署授信意见。
第十五条确定授信后,与客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授信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授信后,客户在授信的范围内享受信贷支持。
但必须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授信实施后,信用社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十八条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原授信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依照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授信、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授信尽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要及时、有效。
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的授信:从受理到决策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的
授信:10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授信的尽职要求去工作,凡与之相违背的,依照联社的相关制度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流程由县联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