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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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我社经营实际,制定《##县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操作流程是授信全过程操作规则,分三级调查、分析、决策,授信后实行持续监测制度。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条件和受理
第四条授信对象:
应根据本社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得授信: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
(四)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
(五)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
(六)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七)特别授信项目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本身盈利能力强。
第五条客户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借款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九)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
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二)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三)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客户的申请资料由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注意保密。
第三章授信的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接到客户的资料后,基层授信工作小组负责及时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或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八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组织会办,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形成确定意见,并将详细情况写进报告,入挡保管。
第九条超过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授信范围的,应填制《##县农村信用社授信申请审批书》,连同客户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联社资金
营运部。
第十条联社资金营运部接到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报来的材料后,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形成报告,附在客户申报资料中,上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授信的决策
第十二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通过调查、分析、论证、会办,对申报的客户的授信情况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并将过程书面记载,同时报送一份到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通过会办,确定授信的具体范围,签署授信意见。
第十五条确定授信后,与客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授信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授信后,客户在授信的范围内享受信贷支持。但必须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授信实施后,信用社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十八条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原授信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依照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授信、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授信尽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要及时、有效。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的授信:从受理到决策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