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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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doc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为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按照规定正确安装和使用,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并获得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所有设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持证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电气设备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电器设备的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应牢固,绝缘应良好,保险装置应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各类线路应以套管隔绝,特殊情况下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配合防火委员会、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应划定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和排除隐患。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教职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电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规定备注1 一般电气安全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基本内容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基本内容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1、配电箱无铭牌或标志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5.2: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配电箱遮挡,无操作空间;电气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品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接地线采用缠绕方式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3: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4、未使用插头与插座进行接线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6:插头和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5、带电体外露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7.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用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门外露。

6、配电箱破损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安装强度应牢固。

7、配电箱内积尘,有杂物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无干净、无杂物。

8、配电箱内控制开关无标识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控制回路标识齐全清晰。

9、接地装置与金属管道连接排查依据: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3.1.3:接地装置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设备的构建有金属的连接。

10、线路垂直敷设低于1.8米未穿管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2.1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电气设备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电气设备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验收和运维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五条电气设备的运维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巡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电气设备的外观是否良好,接线是否正常,并清理设备周围的杂物。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季度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清洗设备内部的灰尘,并检查设备的电缆、插头和配线是否有松动现象。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年度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检查设备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漏电等现象,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九条用电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制定详细的用电程序和操作指导,确保人员正确使用电气设备。

第十条进入电气间和触碰设备时,应当戴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并在设备附近设置警示牌,提示危险。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当按照设备的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来选择和使用电源插座,并注意插拔电源插头时的电气安全。

第四章电气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二条电气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详细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处理过程等。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电气安全与机械安全知识培训

电气安全与机械安全知识培训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 20条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应用电杆沿墙用 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m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电闸箱应有警示标志
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2.1.3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 高度不低于1.5m
➢ 工作场地照明不良,地面湿滑;
➢ 机械设备本身缺陷,设备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或长期 不维修不保养。
三、机械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 裸露齿轮传动必装防护罩; ➢ 离地高不足2米的链传动要装防护罩;在通道上方时下方必须有防护挡板; ➢ 传动皮带的危险部位用防护罩,尽可能立式安装,传动皮带松紧要适当。 ➢ 压力机安全电钮应是按电钮一次,只动作一个行程不连续运转,起保护作用; ➢ SRP/CS控制系统有关的安全部件:联锁装置、光栅、动
第一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② 不用手或铁丝、钉子等金属导电物接触电源插座内部;
③ 不用带水的手或物品接触电器、电线;
④ 应尽量保证电线的绝缘完好,如有破损,要及时更换 或用绝缘胶布包扎;
⑤ 发现使用中的电器有冒烟、冒火花或是发出异味等情 况时,应立即关掉电源,停止使用。
证的电工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采取对应的措施 ,如:切 断设备电源、更换部件等
电气安全执行标准: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 电气安全
四、技术人员工作中应落实的安全措施
上锁挂牌
公司用电安全管理,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检修保养 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拉闸后验电和接地线实施 上锁挂牌,明确标识后方可操作。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生产、使用、维护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严格要求,细化管理,切实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性,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管理的领导,确保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台账,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第六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七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未经专业人员允许,禁止私自改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

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封存、停用、报废等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处置。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电行为。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开关操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使用。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电气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处置,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电气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对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充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部门所有。

电气安全方面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方面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方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所有使用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各单位应加强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本规章,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各级领导要重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电气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改装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

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必须由持有相关证书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第九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清晰的档案记录,包括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气安全检查第十一条对于重要场所和重要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电气安全检查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接地情况、绝缘情况、过载情况等。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应有记录。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机生字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机生字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包括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等。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账,明确设备的种类、型号、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绝缘检测,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操作安全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应当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进行设备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的异常情况,并做好记录和处理。

第四章电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电气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保障企业电气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电气作业活动,并适用于全部从事相关电气作业的员工。

2. 定义2.1 电气作业:指企业中进行的与电力、电气设备、电气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的工作。

2.2 电气作业人员:指受过培训、掌握相关技能、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3. 电气作业人员管理3.1 电气作业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工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3.2 电气作业人员应熟识本制度的内容,并遵守各项规定,确保安全作业。

4. 电气设备管理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档案,包含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维护和修理记录等。

4.2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5. 电气作业的组织与管理5.1 电气作业前,应编制认真的工作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时间。

5.2 在下达电气作业任务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需的交底,确保其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5.3 高、中、低电压电气作业应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组织和管理。

6. 电气作业安全措施6.1 在电气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并进行标识,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清楚识别。

6.2 电气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修理和检修必需由受过培训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6.3 在电气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服等。

6.4 在电气作业现场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7. 急救与事故处理7.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急救体系,并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7.2 对于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刻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7.3 对于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应进行认真记录,并及时总结教训,进行事故的防备。

【安全距离】企业安全间距、作业安全距离图示

【安全距离】企业安全间距、作业安全距离图示

第一部分为企业日常管理基本的安全距离1、仓库的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法规编号:(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颁布时间:1986制定部门:机械工业部法规内容: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电器隐患排查图例说明

电器隐患排查图例说明

电气隐患怎么查,有图有真相!2017-01-07隐患01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隐患02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隐患03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隐患04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隐患05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插头和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隐患06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用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门外露。

隐患07排查依据:DL/T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照明配电箱安装强度应牢固。

隐患08排查依据:DL/T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照明配电箱(板)内部无干净、无杂物。

隐患09排查依据:DL/T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照明配电箱(板)控制回路标识齐全清晰。

隐患10排查依据: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设备的构建有金属的连接。

隐患11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隐患12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电气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供配电安全,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电气供配电系统的设施、设备和使用者保护电气安全的管理与操作。

第三条电气供配电安全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由负责电气安全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当重视电气供配电安全工作,确保电气安全工作的经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

第二章电气供配电设施与设备的管理第五条电气供配电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安装,电气线路和开关箱必须符合规范接地。

第七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电气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八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拆卸设备。

第九条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条用电安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规用电。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确保正确操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清洁和维护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不能带电操作。

第十三条用电设备的线路和插座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四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篡改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和电表。

第十五条发现用电设备存在电气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电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电气事故的起因进行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电气事故应急演练要定期进行,提高员工的逃生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电气安全工作由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不定期进行电气安全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反电气安全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基本内容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基本内容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1、配电箱无铭牌或标志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5.2: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配电箱遮挡,无操作空间;电气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品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接地线采用缠绕方式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3: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4、未使用插头与插座进行接线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6:插头和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5、带电体外露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7.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用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门外露。

6、配电箱破损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安装强度应牢固。

7、配电箱内积尘,有杂物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无干净、无杂物。

8、配电箱内控制开关无标识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控制回路标识齐全清晰。

9、接地装置与金属管道连接排查依据: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3.1.3:接地装置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设备的构建有金属的连接。

10、线路垂直敷设低于1.8米未穿管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2.1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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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建筑、安装工程用电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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