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修订-10月1日施行)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纠纷的调解处理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纠纷的调解处理(一)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纠纷概述业主是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也是物业法律关系中最终的权利义务承担者。
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是事关业主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而业主委员会是执行业主大会决策的代表机关,它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其职责和使命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实践中,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业主不服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正当行使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力所引发的纠纷。
如果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属于其权限范围或者取得业主大会同意,则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应从小区公共利益以及自律合作的精神出发,予以遵守和服从。
但占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否决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业主委员会超越其权力范围,擅自处分小区物业和小区业主的重要事项,比如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提起诉讼、擅自决定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擅自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此类决定应属无效,由此给全体业主造成损失,且该损失是因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则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业主委员会拒不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等不作为行为,业主可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督促业主委员会整改或组织进行业主委员会改选。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在维护业主权利与尊重业主委员会自治中寻求方案业主委员会从组织到运作的所有目的,是为了业主生活、居住、工作的方便和舒适。
因此,业主因业主委员会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主张权利的,在调解处理中应给予业主权益以切实的保护。
同时又要认识到,物业管理不可避免会发生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形,在强调业主自治的同时,应当把握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居住管理模式蕴含的意义,不能单纯强调业主所有权的排他性而忽略了物业小区统一管理的协调性和效益性。
具体而言,就是个别业主应当服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为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需要所作出的决定。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批准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19号)。
8、《《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13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8号)。
9、《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5年1月17日,深府〔2005〕11号 10、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2010年9月11日,深府〔2010〕121号
1、业主的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2、业主的二万元的财产损失由谁证明? 3、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1、李先生应按什么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2、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之一
1、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从法律角度看,物业服务与房屋 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 不应为对方设定权利或义务。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服务的委托合同。业主必须按规定交 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昆明市物业政策培训
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彭州市通济镇马柳村发现一批乌木,价值不菲,吴高亮自 称发现者,要求乌木为自己所有,法院最终驳回吴高恵吴 高亮上诉。
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3、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
登记。
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3、妨害物权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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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 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 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 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8.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C级)P15-18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下面主要对全国性的法规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得以发展和提升,尤其是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指引下,规划布局合理,配套日益完善,并呈现了数量多、规模大、建设方式多样化的特点。
建设部于1994年3月23日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本章第十要点(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1.《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建设部于1995年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2.《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为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针对大厦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评内容,从此使大厦的物业管理也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3.《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根据全国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通知附件分别编制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示范大厦、示范工业区三个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实施办法。
国务院决定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正>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编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J],
2.国务院发布修改r《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决定 [J],
3.国务院关于修改r《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J],
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J], ;
5.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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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ppt课件
1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 修订
2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及背景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从2011年7月底经过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三次审议 ,通过几十次大小座谈会,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21 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级相关部门、专家、社会人士的意 见。
筹备组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 担。
业主大会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 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的必要条件。
17
《条例》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管理规约的内容和约束力(第二十五条)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表决权,细化计票规则(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
一个专有部门
一人
一票
一人拥有 多个专有部门
15
《省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规范业主大会的筹备,尊重民意,防止拖延(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
建设单位
已交付10%业主
书面申请
申 请 条 件
街道办
交付面积
交付已满两年 前期物业服务
套数达50% 或 且总套数20% 或 合同解除或到期
专业经营单位应负责专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专业 设施设备
12
建设单位
竣 工 移 交
专业经营单位
委托物业公司 支付报酬
维修 养护 更新 管理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出版说明“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并标注条文所在页码(如“P42”即为第42页),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
4.附录实用信息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2008年2月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提示在住房商品化与住宅建设小区化的过程中,居民住房管理的主体,逐渐由政府、单位过渡为有独立市场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示业”。
称谓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
第二,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
第三,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为依据,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的要求。
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第六,增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内容,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物业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1、小区业主的表决权约定在(B)中:A、业主规约;B、业主大会议事规则;C、物业服务合同2《物权法》属于:(A)A、民法;B、经济法;C、商法3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是:(A)A、平等的;B、物业公司有管理权;C、视情况而定4下列什么建筑不需要交纳维修资金:(C)A、车库;B、会所;C、未分摊面积的业主地下室5、甲系某小区业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甲可以放弃自己的业主权利,不支付物业费;B、甲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权利,因为甲是小区业主,所以对一切其他部分也享有相应的权利;C、甲对专有部分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D、无论甲是否放弃其权利,甲均需履行相应的义务6下列事项中,属于业主共有的是:(C)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B、建筑区划内的绿化;C、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D、小区内的地下车库7下列关于小区车库的说法正确的是:(C)A、为解决现在的停车难问题,小区内的车库应该对社会开放,对小区业主与社会车辆一视同仁;B、小区道路场地,如用来停放车辆的可以出售;C、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D、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用途有支配权,可以对社会出租以增加物业公司的收益8下列事项中,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的是:(D)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D、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一致拒绝交纳物业费9甲有在某小区内有一处物业,产证上的用途表示该物业为商住两用,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A、如果管理规约约定该住宅仅为居住使用,则甲无权将该物业变更为商用;B、甲欲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厅,则需得到其隔壁邻居的同意;C、甲欲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厅,则需得到其楼上邻居的同意;D、甲欲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厅,则需得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
10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C)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1甲入住了某小区,一段时间以后,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如甲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则甲可以独立决定小区管理中的某些事项;B、如甲不是业委会委员,则对于业委会作出的决定,甲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遵守;C、对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了乙的利益,甲作为小区一员,有义务提请法院予以撤销;D、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物业管理法律实务培训课件
5.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1.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能独立参加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进入一定的法律境位,并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人 (2)社会组织性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3)国家
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认定必须是实际造成的, 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故意 过失
1
2
3
4
5
3.构成要件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自助免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人道主义免责——适用于民事损害赔偿
7. 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践踏、占用绿化地;⑵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 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且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⑶乱抛垃圾、杂物;⑷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⑸聚众喧闹;⑹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⑺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⑻排放有毒、有害物质;⑼ 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⑽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⑾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 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 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 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 业主应同时遵守相关城市管理法规、规定; 11. 业主应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 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物业管理员中级考试
物业管理员中级考试1、以自己出国或已经将房屋出租自己没有住在小区,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交费,属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类原因A、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服务不规范B、业主或使用人自身的原因C、开发商交付的物业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D、以上都不是答案:B2、二次装修的时间不包括()。
A、物业接管验收交付使用后B、正式入住前C、正式入住后D、根据自己的需要答案:B3、外墙身详图只画()、檐口和中间部分三个节点。
A、墙角B、楼梯C、门窗D、阳台答案:A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类型有( )。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B、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C、前期服务合同和服务合同D、前期物业合同和物业合同答案:A5、索引符号上半圆中,阿拉伯数字表示()。
A、图纸编号B、详图的编号C、索引符号D、轴线符号答案:B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
A、禁止行为B、设计公司C、装修公司D、装修方案答案:A7、房屋日常养护计划是根据企业制定的房屋日常养护年度工作计划及房屋维修养护()确定的。
A、管理制度B、行政制度C、企业制度D、行为准则答案:A8、《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自()起施行A、2002年10月1日B、2003年10月1日C、2004年10月1日D、2005年10月1日答案:C9、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认可通过A、1/2B、1/3C、2/3D、全部答案:C1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协议双方分别是()。
A、业主和建设单位B、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C、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D、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答案:B11、商品住房维修基金,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基金A、2%-3%B、2.5%-3%C、3%-4%D、4%-5%答案:A1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遵循( )中关于合同终止、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A、《物业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业主大会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答案:B13、商业场所具有(),才会吸引更多的顾客A、强大的经济实力B、大面积的停车场C、自己鲜明的特色D、装饰豪华的营业大厅答案:C14、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 )。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出版说明“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并标注条文所在页码(如“P42”即为第42页),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
4.附录实用信息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2008年2月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提示在住房商品化与住宅建设小区化的过程中,居民住房管理的主体,逐渐由政府、单位过渡为有独立市场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示业”。
称谓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
第二,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
第三,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为依据,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的要求。
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第六,增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内容,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2018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8新规!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中国经济网(来源:大众网) 2018-04-11 10:10:04 很多业主和物业有过摩擦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等等...各种纠葛,让人头疼日前公布的国务院令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牵扯到物业费缴纳的相关事宜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什么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吗?有什么能够让我们直接获益的吗?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这8种情况,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师考试复习题目及答案
物业管理师考试复习题及答案1、《物业管理条例》自()起实施。
A、2003年5月28日B、2003年6月8日C、2003年9月1日D、2003年10月1日标准答案: c2、()年,国家就开始逐步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向居民售房的试点。
A、1978B、1979C、1980D、1981标准答案: b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A、1991B、1992C、1993D、1994标准答案: c4、()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A、1995B、1996C、1997D、1998标准答案: b5、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年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A、1999B、2000C、2002D、2004标准答案: a6、为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
A、1995B、1996C、1997D、1998标准答案: b7、下列关于《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物业管理条例》所有规定都同时适用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B.《物业管理条例》只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对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未作规定C.《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只适用城市,不适用乡村D.《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标准答案: d8、政府与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A、行政关系B、行政管理关系C、行政法律关系D、上级与下级关系标准答案: c9、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B、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C、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D、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标准答案: c10、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特约服务,而是为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提供服务,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的使用安全的行为。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八、《住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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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修订-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