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内容.doc
快递条例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服务基本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件安全保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第六条【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保机制共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行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有关快递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诚信、安全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快递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1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2月17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保障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市场秩序第五章快递服务第六章安全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暂行条例2018
快递暂行条例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47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邮政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8年03月02日标题:快递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97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法规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暂行条例
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暂行条例
包裹快递部
2018年5月
1.国务院公布《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 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2日
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 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 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 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 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 快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
快递业暂行管理条例
快递业暂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规范快递业务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的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保障服务质量的原则,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快递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快递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快递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资质条件。
快递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快递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未经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快递服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寄件、收件、运输、派送等环节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信息查询途径、客户服务热线,并接受用户投诉,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八条
对于快递逾期、损毁、错派等问题,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行业监管和处罚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业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行业秩序良好。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并依法发布。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为《快递业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时间为****年月日。
欢迎各界对此进行监督和指导。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活动,促进快递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快递服务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与物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快递业指为提供物流服务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条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确保快递业务的安全、及时、准确、有效,并保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快递业务应当依法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安全高效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快递经营者的资质和管理第五条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核发机关指定的范围、区域从事快递业务。
第六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快递物流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传递。
第七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提高其快递操作技能,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自有设施和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和车辆的安全、可靠、卫生。
第九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的交流渠道,及时解决的投诉和意见。
第三章:快递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快递服务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快递服务的权利、信息保密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快递服务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信息,并按照规定支付快递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快递服务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进行查验并签收,对物品进行质量和完好的检查,并及时向快递经营者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快递服务如需投诉,应当向快递经营者提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快递业务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快递货运的管理第十五条快递货运业务应当标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打包、标识和验收。
第十六条快递货物的运输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货物安全,防止货物破损、露天、遗失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快递货物的投递应当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和收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投递方式。
快递暂行管理条例
快递暂行管理条例快递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迅速,为满足人们对快捷、便利的物流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快递暂行管理条例》。
该管理条例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快递企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规章。
第一条:总则《快递暂行管理条例》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该条例适用于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快递企业、快递员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条:快递企业的经营范围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合法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派送等环节。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恶意竞争、垄断市场。
第三条:快递员行为规范快递员是快递企业的服务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要保障快件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性。
快递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信息,不得私自拆开快件。
第四条:用户权益保护《快递暂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用户的权益保护措施。
用户在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有权保障快件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用户对快递物品有权提出查询、索赔等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并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快递暂行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的快递企业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结语《快递暂行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快递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用户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将有助于推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稳定。
各相关方需共同遵守和执行该条例,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快递市场环境,共同推动我国快递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快递行业暂行管理条例
快递行业暂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快递行业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快递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快递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第一条新设快递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资质条件,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快递业务。
第二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快递业务管理体系,保障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定期公布运费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快递作业场所和设备安全。
第六条快递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配置必要的保险,对用户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快递服务质量管理第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全天候监控系统,监测快件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确保快递服务质量。
第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接受用户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用户意见,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工作素质,保障服务质量。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不断提升快递作业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快递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快递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三条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企业,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快递业务进行暂停或取消资质。
第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条例内容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结语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
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69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2-07【生效时间】2018-05-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2日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法律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快递经营活动,保护用户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快递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装废弃物,促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第二章快递企业设立与经营许可第七条设立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网络;(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快递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设立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四)企业服务网络规划;(五)企业快递服务设施清单;(六)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七)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快递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质量;(二)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三)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四)合理确定快递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五)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快递包装材料;(六)不得擅自丢弃、损毁、翻包、拆包用户邮件;(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处理用户投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保护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快递安全,维护快递市场秩序。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经营。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向用户明示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服务流程、隐私保护措施等,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包裹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快件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快递运输安全,防止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或者延误。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快递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物品在运输、储存、投递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危险品等,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品保险制度,保障用户利益。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快递物品在运输、储存、投递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品查询制度,方便用户查询快递物品的运输状态。
《快递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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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例 》对 用 户 隐私 更 为 重 视 ,比如 规 定 “出 售 、泄露 或者非 法提供 快递 服务过 程 中知 悉 的用 户 信 息”的视情 节轻 重将会 处 以 卜5万 、5—10万 不等 的罚款 ,并有可 能 吊销 其快 递经 营许可 证。 其 它违 规行为,包括 “冒领 、私 自开拆、隐匿 、毁弃、 倒 卖或者非法检 查他 人快件 ”等都将会受到处罚 。
从 大 类 的 产 品 生 产 到 产 品 生 产 和 服 务 , 从 小 类 的新 增 “摄 影 扩 EIJN.务 ” ,这 表 明 , 印 刷 复 制 业服务属 性增强 的同时 ,其 外延也在 不断扩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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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
2018年 3月 28日, 国务 院 常 务会 议 召 开 , 确 定深 化增 值税 改革 的措 施 ,进 一步减 轻市场 主 体 税 负。其 中, 制 造 业 等 行 业 税 率 从 17%降 至 16%,从 2018年 5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
1370家纸厂、纸包装厂将被工信部重点监察
4月 l9曰, 国家 工业和信 息化部 节能 与综合 利用司发布 《关于下达 2018年 国家重 大工业专项 节 能 监 察 任 务 的 函 》 ,据 显 示 ,2018年 国 家 重 大 工业专项 节能监察任务总量 为 5330家,其 中造纸 业企业 1370家 。主要监 察 内容为企业 能源消耗情 况 、强 制性 单位产 品能耗 限额 标准达 标情 况等 。 具体 包括企 业年度 (20XX年 )纸 浆 (自用 浆、商 品浆 )、机制 纸和 纸板 的生产 和销售 、单位 产 品 能源 消耗情 况 ,纸 浆主要 生产 系统 、机 制纸 和纸 板 主 要 生 产 系 统 单 位 产 品 能 源 消 耗 (含 余 热 回 收 利 用 )情 况 ,以及 强 制 性 能 耗 限额 标 准 的达 标 情 况 。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施行等
第 4 页2018/04 工作指导 总第289期时政资讯Political information《快递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包括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要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等。
《条例》完善了快递服务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
《办法》的重要亮点就是突出了科学数据共享利用。
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
《办法》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办法》还提出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和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国家出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国家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础性法规,于2023年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快递市场的管理体制、经营许可、服务质量、安全与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对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对快递包装材料、快递车辆、快递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快递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与监管(1)快递企业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快递业务。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快递市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2. 服务质量与时效(1)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的及时性,按时送达。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丢失、损毁赔偿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包装材料的环保意识,减少包装污染。
3. 个人信息保护(1)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快递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4. 快递包装与环保(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污染。
(2)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材料的回收与利用,降低资源消耗。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消费者参与包装回收。
5. 快递车辆与运输(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确保运输时效。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清洁、有序。
物流暂行条例
物流暂行条例
总则:为规范管理,用最快的速度把产品发送到客户手中,而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司机接到第二天的接车通知,必须在第二天的早8:00前到公司排号接车,违
者一次处罚50元。
第二条司机接到当日发货通知,必须在2小时内到公司排号装车,违者一次处罚50
元。
第三条当日的货单不装或装上不走,延误一天罚款100元、两天罚款300元、三天及
三天以上罚款500元。
第四条接车时,货车司机必须在装车现场,货物装齐后立即提车,如因提车不及时延
误装车出货的,一次处罚200元。
第五条没拍到号或没有接车任务的货车,不准进入车棚,违者一次处罚200元。
第六条司机每个月完成6趟运输任务的,免除当月停车费;每月完不成6趟运输任务
的须向公司交纳200元停车费。
2012-03-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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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内容《快递暂行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快递暂行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发展保障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经营主体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快递安全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
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