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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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4)组织机构混同。
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的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仅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追究公司和其股东的共同责任。
3、公司与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艺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1)设立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立企业;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独资企业是一个成员或投资者设立。公司除了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内容。
3)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4)财产关系不同: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公司就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5)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担任管理职务,也可能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
司的对外代表权则有法定代表人行使。
6)责任承担不同: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其法律地位实质上也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
3)财产关系不同: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主要基于人的联合,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伙的对外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合伙人的构成和各个合伙人的信用。公司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决议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公司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每个股东不享有直接管理权,而是通过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参与重大决策以及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6)盈亏分配不同:合伙通常按出资比例。其分配完全可由合伙
合同约定。公司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承担责任不同: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5、公司的作用:
1)获取投资收益
2)限制投资风险
3)募集经营资金
4)实行科学管理
6、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结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公司法属于私法。
其次,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
最后,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7、公司法的特点:
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强制性是指必须依照法律、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性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因在于为了保障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同时公司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如果不进行严格的法律指导和管理,将会对社会经济构成潜在的威胁。
任意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由民商法的基本性质决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