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交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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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阶段一般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完成,即设计任务书下达之后,从设计准备开始,到施工图设计结束这一时间段。工程设计按工程进程和深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同的工程项目其设计阶段的划分可以有所不同。如对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首先要进行方案设计,通过设计方案选优,再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小型工程项目则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而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计依据说明

①设计依据说明,包括写明所依据的批准文号、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划设计要点、设计任务书等;

②总图设计说明,包括写明建筑使用功能要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内外交通组织、环保、节能措施、总用地面积、道路绿化面积等;

③建筑设计的构思、造型及立面处理,建筑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特点等说明;

④结构设计依据的条件、风荷、地震基本烈度、工程地质报告、地基处理及基础形式,结构造型及结构体系简要说明;

⑤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设计说明,主要有各专业设计依据说明,水源、总用水量、给水方式,生活、生产、消防供水的组合,

污水排水的排放条件,环保要求等说明;供暖通风环保要求,选用设备等说明;电源、电压、容量、供电配电系统说明;建筑防雷、弱电设施等说明。

2)建筑方案设计图纸

①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城市道路消防车道,车辆出入口,停车场布置,绿化设施,总平面设计技术经济指标;

②单体建筑平面图:标注轴线尺寸、总尺寸;内外门、窗、楼电梯、阳台、各房间名称及特殊要求;建筑剖面、室内外设计标高、楼层层高;立面图、透视图,建筑模型,根据需要绘制的鸟瞰图等。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根据选定的方案设计进行更具体深入的设计。在论证技术可能性、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设计标准、基础型式、结构方案以及水、电、暖通等各专业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四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的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需要量与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图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人防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建设进度及期限;

11)总概算。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第一,土地征用;第二,控制投资;第三,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第四,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第五,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是编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编制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控制工程拨款、组织主要设备材料订货、进行生产和施工准备等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大变更时,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批准。

(3)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初步设计中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和建筑、结构上的主要技术问题,校正设备选择、建设规模及一些技术经济指标,而对一些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所增加的一个设计阶段。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其内容根据工程的特点而定,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有关科学试验和设备制造方面的要求。

技术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基础上编制出修正总概算。技术设计文件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4)

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即绘制工程详图和附件。施工图设计即将工程形象化,完成直接根据其施工的施工图纸。绘制施工图的同时是对工程的力学分析、结构计算和构造设计。该设计阶段文件一般包括施工总平面图,房屋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非标准设备加工详图等图纸和设备、材料明细表等。

施工图设计应贯彻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的各项重大决策,其内容的详细情况应能满足施工和建造非标准设备的需要。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还要按施工图编制施工预算。施工图和预算,经审定后,是建设工程施工和预算包干工程结算的依据

《规范》第16.4.6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规范》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具体内涵是: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5.1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5.2还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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