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修订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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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育婴师是指专门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和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育婴师的职责包括婴幼儿的喂养、洗护、安全护理、心理疏导、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育婴师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制定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应包括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育婴师需要了解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掌握婴幼儿护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喂养、洗护、睡眠管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育婴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早期教育能力,能够有效地引导婴幼儿的行为和情绪,促进其健康成长。

其次,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还应包括相关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要求。

育婴师作为从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心,能够尊重婴幼儿的个体差异,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成长。

同时,育婴师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家长和其他护理人员有效地沟通和协作,共同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

此外,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还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和卫生保健要求。

育婴师需要了解婴幼儿的安全保健知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意外伤害,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同时,育婴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卫生保健知识,能够有效地进行婴幼儿的日常护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最后,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还应包括相关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要求。

育婴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育婴师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意识,能够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道路,并不断完善自己,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总之,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育婴师的从业行为,提高育婴师的专业水平,保障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能够培养更多优秀的育婴师,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服务。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育婴员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8、鉴定要求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19版)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19版)

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面向院校专业﹍﹍﹍﹍﹍﹍﹍﹍﹍﹍﹍﹍﹍﹍﹍﹍﹍﹍﹍﹍﹍﹍﹍﹍﹍﹍35 面向工作岗位(群)﹍﹍﹍﹍﹍﹍﹍﹍﹍﹍﹍﹍﹍﹍﹍﹍﹍﹍﹍﹍﹍﹍﹍36 职业基本要求﹍﹍﹍﹍﹍﹍﹍﹍﹍﹍﹍﹍﹍﹍﹍﹍﹍﹍﹍﹍﹍﹍﹍﹍﹍﹍37 职业技能要求﹍﹍﹍﹍﹍﹍﹍﹍﹍﹍﹍﹍﹍﹍﹍﹍﹍﹍﹍﹍﹍﹍﹍﹍﹍﹍4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陈平、初黎华、李凯、高秀梅。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修订版)GB/T31771-2015《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3.4新生儿是指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满28天。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目次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35 基本要求﹍﹍﹍﹍﹍﹍﹍﹍﹍﹍﹍﹍﹍﹍﹍﹍﹍﹍﹍﹍﹍﹍﹍﹍﹍﹍56 职业能力要求﹍﹍﹍﹍﹍﹍﹍﹍﹍﹍﹍﹍﹍﹍﹍﹍﹍﹍﹍﹍﹍﹍﹍﹍5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的等级、工作要求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聘用、教育和职业培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2、《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修订版)4、《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31771-2015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4.1等级划分依据岗位职责及技能要求,将母婴护理职业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般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要求。

4.2主要职责初级:主要职责是能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等服务活动。

中级:主要职责是能为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对婴儿进行早期教育,掌握智能家居等新知识、新技能。

高级:主要职责是能够掌握婴儿发展的特点与培养方法,能对家长、低级别母婴护理员进行培训、指导。

育婴师 国家职业技能考核标准

育婴师 国家职业技能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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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育婴员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育婴员是指专门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护理、教育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包括:1. 科学喂养婴儿,保证婴儿的饮食、睡眠及安全;2. 观察婴儿的生长发育情况,预防常见疾病和意外伤害;3. 指导婴儿的早期教育,进行认知、语言、运动等方面的训练;4. 协助家长做好婴儿卫生保健和教育工作。

二、育婴员职业资格等级和申报条件育婴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申报条件如下:1. 初级育婴员: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母婴护理工作满1年;2. 中级育婴员: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母婴护理工作满3年;3. 高级育婴员: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母婴护理工作满5年。

三、育婴员职业技能要求1. 掌握婴儿的生长发育特点,能够根据婴儿的不同年龄段进行合理的喂养、生活照料和疾病预防;2. 掌握婴儿早期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婴儿的个体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训练;3. 掌握婴儿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方法,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4. 掌握婴儿常见疾病的识别和预防方法,能够进行初步的诊断和处理。

四、育婴员培训要求1.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喂养及生活照料技巧、疾病预防及应急处理、早期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训练;3. 培训周期:初级育婴员不少于1个月,中级育婴员不少于2个月,高级育婴员不少于3个月。

五、育婴员鉴定要求1.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2. 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喂养及生活照料技巧、疾病预防及应急处理、早期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3. 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对不同等级的育婴员有不同的鉴定要求;4. 鉴定结果:鉴定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职业待遇。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与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与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与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2017年修订)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与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得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与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得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得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与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得场地,具有必要得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得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指在0~3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和辅助早期成长的人员。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要获得高等级需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安全与卫生常识、社交礼仪、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5个方面。

此外,2012年12月,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发布的《母婴护理师岗位规范》,将母婴护理师(月嫂)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

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安全与卫生常识、社交礼仪、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5个方面。

总的来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一个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2023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师(2023年修订)

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10(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5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国家职业标准《育婴员》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1.职业概况职业名称育婴员。

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培训要求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鉴定要求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

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

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

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3。

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

1、服务机构4.1。

1。

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

1。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

1。

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育婴师是指专门从事幼儿护理和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是对育婴师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职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文件,对于提高育婴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应明确育婴师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育婴师需要具备扎实的幼儿护理知识和技能,包括喂养、洗护、睡眠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同时,育婴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情感表达能力,能够与幼儿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关心、照顾和教育幼儿。

此外,育婴师还应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还应规范育婴师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育婴师需要负责幼儿的日常护理和生活照料工作,包括喂养、更衣、洗澡、睡眠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育婴师还需要参与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游戏和活动,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此外,育婴师还需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情况,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

再次,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还应明确育婴师的岗位要求和发展路径。

育婴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在工作中,育婴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关注幼儿保育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育婴师还需要积极参与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技能和知识结构,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总之,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是对育婴师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职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文件,对于提高育婴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育婴师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规范育婴师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育婴师的岗位要求和发展路径,可以有效提高育婴师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希望通过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育婴师的职业发展和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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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
师修订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2017年修订)
1.职业概况
职业名称
育婴员。

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培训要求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鉴定要求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操作和现场口述或笔试等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3:1,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理论知识考试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45min。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且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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