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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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教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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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 机构。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履职要求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 资产损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权属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
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 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 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 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 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 业经营活动。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 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 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基本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出资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张起访第一章概述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一)国有资产权属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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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 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 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 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 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本章考情分析
▪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 分值为2.5分,本章内容多为列举性规定,历年考题一般 为客观题,所占分数比较少。
▪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
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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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P265)
▪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 事会主席和监事
▪ 【答案】C
▪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 )。
▪ A.公司改制
▪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C.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D.转让全部国有资产

4 企业国有资产法

4 企业国有资产法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六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
包括: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三种,包括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履行的原则,明确"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4.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以股东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三、股东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①公司股利的分配权;②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③股权的转让权;④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⑤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⑦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⑧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⑨股东大会的提案权;⑩公司资料的查阅权;⑩股东诉权。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包括: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②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③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④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是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两种具体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实用指南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办、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有效利用、科学经营和增加国家财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滥用职权、纵容腐败等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集中统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注重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 监管协调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运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准则和制度1. 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核查、监督和审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3. 资产增值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存在严重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1.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加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和监督能力。

3. 建立国有资产负债表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4. 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流转,提高配置效率和流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任宏伟律师本学习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作全面地、基本地介绍,包括该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第二部分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点内容即其第五章规定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内容作重点讲解,以期使听者能够在整体、全面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于该法的重点内容有具体地、更深一步的认识。

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一、出台过程及出台背景(一)出台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自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十五载艰辛起草,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八、九、十届),并经过三次人大审议,最终出台。

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

(二)出台背景第一,出台该法是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紧迫性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积累了数量巨大和分布广泛的国有资产,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

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最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

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资产总额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金融性国有资产更是接近60万亿元。

如何保护和管理好占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结构、构成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根本特征的巨额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艰巨而伟大的任务。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尽管国家逐渐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但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企业改制 (一)企业改制的类型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包括企业组织形 态的变更。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 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企业改制的决定机制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 东大会决定。 (三)企业改制方案 (四)企业改制中资产价值的确定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一)关联方的界定 《国有资产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禁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 资产法的基本内容;重点阐述了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 出资企业管理者、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 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等,并 对违反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 释。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 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经营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管理国有资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分级代表制度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置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其他部门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利 1.资产收益 2.参与重大决策 3.选择管理者 4.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义务 1.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2.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定期报告 5.重大事项报批制度

第38讲第八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节至第七节

第38讲第八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节至第七节

第五节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重大事项管理的一般规定1、重大事项的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条)2、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4)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5)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6)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例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61题)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拟对灾区进行大额捐赠,为此召开股东大会,该公司需要履行的程序有(ABD)。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这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了最高层级法律的刚性约束与规范。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涉及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哪些呢?根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内涵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可以看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并且第四条对于两个主体分别适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作为出资人的范围是其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在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人的职责。

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另外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

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ppt 59页)

企业国有资产法(ppt 59页)
❖ 1992年,北方公司安排益康公司将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转 让给上海闵联公司,并注销了益康公司。
❖ 1998年上海海国资办做出一份行政批复,认定上述事实, 并将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变更认定给陈 氏家族。
❖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 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 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因1984年政策不 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法
❖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的案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三、国资委的法律性质、职责 ❖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治理 ❖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作为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课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课件
• 1.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处置行为的法 律效力
• (1)应区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与国家出资企业财 产处置两个行为。
• 前者更多应体现为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处 置行为,多为出资人决定,具体见国资法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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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 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 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决定。
• 普通商事行为法律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合同 法》,无效认定多适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行为无效,而最高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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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并强化规范的等级 层次,应为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由于《国资法》以上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存在争议,且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多为规章或地方 性法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即会出现普通商事行 为与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冲突。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 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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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 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 的权益。
• (2)普通商事行为法律效力认定与该两种行为法 律效力认定的关系
•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 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 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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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DOC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DOC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从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重要法律。

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一)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经积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但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十届全国人大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这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这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质和国有企业顺利改革顺利进行,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迫切需求。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第一节国有资产概述一、国有资产概念国有资产概括来讲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具体地讲,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二、国有资产分类在我国,按照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如下三类:(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产。

包括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无线电频谱等资源。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所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出资而形成的权益(第二条)。

三、国有资产管理(一)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二)任务1.确保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被侵犯。

2.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3.保障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增值。

4.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人与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分配权和监督权。

2.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在确保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3.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

《企业国资法》学习提纲

《企业国资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提纲一、《企业国资法》概述(一)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企业国资法》共9章77条。

1.第一章为总则,共十条。

全面阐述了《企业国资法》的立法目的和涉及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定义。

2.第二章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共五条。

主要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内涵。

3.第三章为国家出资企业,共六条。

主要赋予了国有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4.第四章为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共八条。

主要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对象、选择的条件、选择的程序、对兼职的限制、管理者的义务以及业绩考核制度进行了规定。

5.第五章为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共28条。

主要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进行了详细约束。

6.第六章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共五条。

主要为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7.第七章为国有资产监督,共五条。

主要规定人大听取和审议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企业国资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政府对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进行监督;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8.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共八条。

主要明确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委派的股东违反《企业国资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第九章为附则。

二、《企业国资法》立法亮点(一)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资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泛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从而结束了金融资产游离于国资管理体系外的争议,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资料之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资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保护国有资产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不到位,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侵害国有资产权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呼声很高。

近年来,每年全国人大会期间,都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和建议,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已成为社会共识。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这个基本经济制度下,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国家依靠经济手段引导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也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它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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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张起访第一章概述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一)国有资产权属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有以下四类:1. 国有独资企业;2. 国有独资公司;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五)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六)国家出资企业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上述第(1)、(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一般规定(一)重大事项的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以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除依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五)应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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