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指引(2016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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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指引
(201601 版)
1.总则
1.1 为确保锂电池货物运输的安全、规范,特制定本操
作指引。
1.2 运输锂电池货物必须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国家
政府、国际航协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1.3 本指引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以及我公司《危
5
a.交运的锂电池货物的生产厂家; b.锂电池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c.交运的锂电池货物所符合的《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 编号; d.货物的品名,所含锂电池的型号。 e.运输符合 PI 965 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还应声 明“所交运的符合 PI 965 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离子电池,其荷 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30%”。 f.由货运销售代理人收运的,可按《锂电池货物运输声 明》(销售代理人版)样例(见附件 5)提供上述信息;由直 销部门收运的,可按《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托运人版) 样例(见附件 6)提供上述信息。 (3)《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收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 单》,该检查单可以和《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印制在同一 页面,且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托运人是否已完全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及该类锂电池 货物航空运输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b.货单是否写明“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符合 PI 965/ 966/967/969/970 第Ⅱ部分”字样,运输符合 PI 965 第Ⅱ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应声明锂离子电池荷电状态不超过 额定容量的 30%; c.该票货物满足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对随附文件的 要求;
险物品运输手册》制定。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公司锂电池货物运输业务。
3.运输限制
3.1 我公司客、货机对于锂电池货物的运输限制
PI 965 (UN3480)
PI 966
PI 967
(UN3481) (UN3481)
PI 968 (UN3090)
PI 969
PI 970
(UN3091) (UN3091)
2
4.2.1 锂电池货物的备案 4.2.1.1 国内站点(不含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 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须按本指引要求进行备案 后才能运输。 4.2.1.2 国外站点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 锂电池货物无需事先备案,各办事处可接受符合当地国家和 地区法规的锂电池证明文件。 4.2.1.3 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 的锂电池货物按照 4.2.1.2 国外站点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4 备案责任 各单位应指定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对接收的符合包装说 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纸质 版或电子版)进行查验,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有效性。 4.2.1.5 可接受的锂电池备案文件 (1)各单位应接受由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 运输条件鉴定书进行备案。 (2)在得到货运部的批准后,可接受由公司认可的鉴 定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如认证证书、UN38.3 检测报告等) 进行备案。 (3)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发布的最新有效的南航认可货 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信息表确定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 4.2.1.6 锂电池备案文件的查验 (1)锂电池备案文件的查验方法 各单位须通过电话核对或鉴定机构网站查询等方法对
3.2 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装载限重
3.2.1 各机型装载限重表
1
机型
客机
货机
机型 B737/A319 A320/A321 E145/E190 B757 A330/A380/B777/B787 747F/77F
限重/Kg ≤3000
≤4000
≤300 ≤5000
≤15000
≤70000
(2)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 案有效期内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只需核 查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不必再行提交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9
(3)未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每 次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均应提供一份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1)应指导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其交
运的锂电池货物信息填写声明内容,始
Ⅰ(含 IA Ⅱ Ⅰ Ⅱ Ⅰ Ⅱ Ⅰ(含 IA Ⅱ Ⅰ Ⅱ Ⅰ Ⅱ
和 IB)
和 IB)
客机
×
×√√√√
×
××√×√
货机
√
√√√√√
×
××√×√
注:1.“√”表示允许运输,“×”表示禁止运输。 2.属于经营人物资(COMAT)的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或安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
池芯和电池货物(UN3091),不在禁运范围内。
3
备案文件的真伪进行查验。 (2)负责查验锂电池备案文件的单位和人员 a.广州地区由货运部业务发展处负责查验备案文件; b.各分子公司货运部及南阳基地由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查验备案文件。 c.各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查验备案文件。 (3)查验注意事项 a.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各单位应不予接收; b.对于符合 PI 968 中第Ⅱ部分要求的单独运输的锂金属
(2)货运销售代理人需提交的文件 当销售代理人代表我公司收运锂电池货物时,应向我公 司或我公司委托的地面代理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票货物均应提交符合要求的《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 (销售代理人)》 b. 每票货物均应提交填妥的《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收 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单》。 4.2.2.4 货单填制要求 填制锂电池货物的货运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公司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 托运锂电池货物; (2)货单上应写明“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符 合 PI 965/966/967/969/970 第Ⅱ部分”字样,货单写明的锂电 池包装类型必须与《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勾选的完全一致。 4.2.2.5 文件检查要求 (1)货运销售代理人在收运锂电池货物时的文件检查
(2)我公司(含我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直销部门收
运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运的锂电池货物时的文件填制规范
和检查要求:
序号
所需文件
1
货运单
《锂电池货物航空 2 运输托运人声明》
(见附件 4)
检查要求
(1)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 或代表托运人托运锂电池货物。
(1)可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备案, 该备案当年有效;
注:“限重”所指重量为货物中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净数量。
3.2.2 对于货机运输锂电池突破 3.2.1 表中的限重时,由 各单位自行填写《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 货机超限运输审批单》(见附件 1)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即 可运输,同时在货机运行前将审批信息通报飞行等部门。审 批完成后,各单位需及时将超限情况及审批信息报货运部备 案。
(3)各单位应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备案的报告和备案表 格,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将上一季度的锂电池备案 表格向货运部报备。货运部汇总后将在货运系统发布锂电池 型号备案总表。
4
4.2.2 锂电池货物的交运 4.2.2.1 本节(4.2.2)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国内站点(不含 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 物,国外站点及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 求的锂电池货物交运时应满足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航 协《危险品规则》以及我公司《危险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 要求。 4.2.2.2 锂电池货物运输文件及内容要求 锂电池货物运输文件包括《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 声明》、《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以及《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 分收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单》,具体要求如下: (1)《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声明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a.交运的锂电池货物为符合《危险品规则》PI 965-970 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 b.锂电池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c.托运人已完全了解航空货物运输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及 该类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d.托运人签字及日期。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样例见附件 4。 (2)《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根据交运形式,分为托 运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南航交运和委托销售代理人交运两 个版本,均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或锂合金电池货物的备案文件,各单位不予接收。 4.2.1.7 备案程序 (1)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各单位应建立备案表
格对备案文件进行备案(《锂电池型号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3)。备案文件可为正本报告的电子版。
(2)备案完成后,应将备案信息及时传递至相关货物 的收运部门和安检部门(如需要)。收运部门应根据备案信 息建立相应的锂电池运输资料库,并保持更新。对于托运人 或其代理人交运的未备案的锂电池货物,收运部门不得接 收,并应提醒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到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进行 备案。
3.3 开展锂电池货物运输的站点需按公司规定获得相应 的运输资质。
4.锂电池货物的运输指引 4.1 符合 PI 965-970 第 I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的运输 指引 4.1.1 国内站点(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 PI 965 IA 部分和 PI 965 IB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 人应提交一份声明,内容应包括其包装类型,符合 PI 965 IA 部分或 PI 965IB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的型号、个数、单个锂电 池的净重量,并说明其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30%,声 明的样式见附件 2。 4.1.2 符合 PI 965-970 第 I 部分锂电池货物其他操作需 严格遵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的相关规定。 4.2 符合 PI 965-970 第Ⅱ部分锂电池货物的运输指引
发站留存一份;
(2)收运人员在收运锂电池货物时应
按该文件后附的收运检查单对货物进
(3)未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每 次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均应提供一份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1)应指导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其交 运的锂电池货物信息填写声明内容;
(2)各货运销售代理人收运锂电池货 物时应按附件 5 的收运检查单对货物 进行检查;
(3)向我公司交货时,每票货物均应 提交填制完整、正确的新版《锂电池 货物运输声明(销售代理人)》。
8
要求:
序号 1 2
所需文件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 输托运人声明》 (见附件 4)
《锂电池货物运输声 明(销售代理人)》
(见附件 5)
检查要求
(1)由销售代理人留存,代理人可对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备案,该备案 当年有效。 (2)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 案有效期内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只需 核查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不必再行 提交《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 明》;
7
锂电池货物时,只需核查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不必每次提 交《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该备案当年有效。 未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每次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均应 提供一份《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b.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委托的地面 代理人直接交运锂电池货物时,除《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 运人声明》外每票货物还应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锂电池货 物运输声明(托运人)》。
6
d.包装件的外包装是否坚固,未损坏,且在良好的待运 状态;
e.该票货物是否满足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对货物操 作标签的使用要求,且去除或涂去无关的标记和标签;
f.是否满足国家差异及经营人差异。 g.检查日期和检查人签字。 《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收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单》与 《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印制在同一页面的样例(见附件 5 及附件 6)。 (4)《锂电池包装破损时的应急程序》,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a.托运人信息; b.货运单号码; c.货物信息,包括品名、电池型号、单个电池的净重, 该票货物的电池总数量; d.包装破损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置程序; e.紧急联系人和 24 小时联系电话。 《锂电池包装破损时的应急程序》样例(见附件 7)。 4.2.2.3 锂电池货物运输文件提交要求 (1)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的文件 a.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委托的地面 代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应提供《锂电池货 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收运单位可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进行备案,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交运
(201601 版)
1.总则
1.1 为确保锂电池货物运输的安全、规范,特制定本操
作指引。
1.2 运输锂电池货物必须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国家
政府、国际航协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1.3 本指引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以及我公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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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运的锂电池货物的生产厂家; b.锂电池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c.交运的锂电池货物所符合的《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 编号; d.货物的品名,所含锂电池的型号。 e.运输符合 PI 965 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还应声 明“所交运的符合 PI 965 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离子电池,其荷 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30%”。 f.由货运销售代理人收运的,可按《锂电池货物运输声 明》(销售代理人版)样例(见附件 5)提供上述信息;由直 销部门收运的,可按《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托运人版) 样例(见附件 6)提供上述信息。 (3)《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收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 单》,该检查单可以和《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印制在同一 页面,且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托运人是否已完全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及该类锂电池 货物航空运输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b.货单是否写明“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符合 PI 965/ 966/967/969/970 第Ⅱ部分”字样,运输符合 PI 965 第Ⅱ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应声明锂离子电池荷电状态不超过 额定容量的 30%; c.该票货物满足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对随附文件的 要求;
险物品运输手册》制定。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公司锂电池货物运输业务。
3.运输限制
3.1 我公司客、货机对于锂电池货物的运输限制
PI 965 (UN3480)
PI 966
PI 967
(UN3481) (UN3481)
PI 968 (UN3090)
PI 969
PI 970
(UN3091) (UN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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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锂电池货物的备案 4.2.1.1 国内站点(不含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 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须按本指引要求进行备案 后才能运输。 4.2.1.2 国外站点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 锂电池货物无需事先备案,各办事处可接受符合当地国家和 地区法规的锂电池证明文件。 4.2.1.3 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 的锂电池货物按照 4.2.1.2 国外站点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4 备案责任 各单位应指定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对接收的符合包装说 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纸质 版或电子版)进行查验,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有效性。 4.2.1.5 可接受的锂电池备案文件 (1)各单位应接受由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 运输条件鉴定书进行备案。 (2)在得到货运部的批准后,可接受由公司认可的鉴 定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如认证证书、UN38.3 检测报告等) 进行备案。 (3)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发布的最新有效的南航认可货 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信息表确定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 4.2.1.6 锂电池备案文件的查验 (1)锂电池备案文件的查验方法 各单位须通过电话核对或鉴定机构网站查询等方法对
3.2 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装载限重
3.2.1 各机型装载限重表
1
机型
客机
货机
机型 B737/A319 A320/A321 E145/E190 B757 A330/A380/B777/B787 747F/77F
限重/Kg ≤3000
≤4000
≤300 ≤5000
≤15000
≤70000
(2)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 案有效期内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只需核 查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不必再行提交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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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每 次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均应提供一份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1)应指导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其交
运的锂电池货物信息填写声明内容,始
Ⅰ(含 IA Ⅱ Ⅰ Ⅱ Ⅰ Ⅱ Ⅰ(含 IA Ⅱ Ⅰ Ⅱ Ⅰ Ⅱ
和 IB)
和 IB)
客机
×
×√√√√
×
××√×√
货机
√
√√√√√
×
××√×√
注:1.“√”表示允许运输,“×”表示禁止运输。 2.属于经营人物资(COMAT)的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或安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
池芯和电池货物(UN3091),不在禁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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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件的真伪进行查验。 (2)负责查验锂电池备案文件的单位和人员 a.广州地区由货运部业务发展处负责查验备案文件; b.各分子公司货运部及南阳基地由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查验备案文件。 c.各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查验备案文件。 (3)查验注意事项 a.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各单位应不予接收; b.对于符合 PI 968 中第Ⅱ部分要求的单独运输的锂金属
(2)货运销售代理人需提交的文件 当销售代理人代表我公司收运锂电池货物时,应向我公 司或我公司委托的地面代理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票货物均应提交符合要求的《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 (销售代理人)》 b. 每票货物均应提交填妥的《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收 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单》。 4.2.2.4 货单填制要求 填制锂电池货物的货运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公司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 托运锂电池货物; (2)货单上应写明“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符 合 PI 965/966/967/969/970 第Ⅱ部分”字样,货单写明的锂电 池包装类型必须与《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勾选的完全一致。 4.2.2.5 文件检查要求 (1)货运销售代理人在收运锂电池货物时的文件检查
(2)我公司(含我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直销部门收
运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运的锂电池货物时的文件填制规范
和检查要求:
序号
所需文件
1
货运单
《锂电池货物航空 2 运输托运人声明》
(见附件 4)
检查要求
(1)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 或代表托运人托运锂电池货物。
(1)可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备案, 该备案当年有效;
注:“限重”所指重量为货物中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净数量。
3.2.2 对于货机运输锂电池突破 3.2.1 表中的限重时,由 各单位自行填写《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 货机超限运输审批单》(见附件 1)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即 可运输,同时在货机运行前将审批信息通报飞行等部门。审 批完成后,各单位需及时将超限情况及审批信息报货运部备 案。
(3)各单位应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备案的报告和备案表 格,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将上一季度的锂电池备案 表格向货运部报备。货运部汇总后将在货运系统发布锂电池 型号备案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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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锂电池货物的交运 4.2.2.1 本节(4.2.2)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国内站点(不含 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 物,国外站点及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包装说明第Ⅱ部分要 求的锂电池货物交运时应满足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航 协《危险品规则》以及我公司《危险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 要求。 4.2.2.2 锂电池货物运输文件及内容要求 锂电池货物运输文件包括《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 声明》、《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以及《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 分收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单》,具体要求如下: (1)《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声明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a.交运的锂电池货物为符合《危险品规则》PI 965-970 第Ⅱ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 b.锂电池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 38.3 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c.托运人已完全了解航空货物运输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及 该类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d.托运人签字及日期。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样例见附件 4。 (2)《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根据交运形式,分为托 运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南航交运和委托销售代理人交运两 个版本,均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或锂合金电池货物的备案文件,各单位不予接收。 4.2.1.7 备案程序 (1)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各单位应建立备案表
格对备案文件进行备案(《锂电池型号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3)。备案文件可为正本报告的电子版。
(2)备案完成后,应将备案信息及时传递至相关货物 的收运部门和安检部门(如需要)。收运部门应根据备案信 息建立相应的锂电池运输资料库,并保持更新。对于托运人 或其代理人交运的未备案的锂电池货物,收运部门不得接 收,并应提醒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到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进行 备案。
3.3 开展锂电池货物运输的站点需按公司规定获得相应 的运输资质。
4.锂电池货物的运输指引 4.1 符合 PI 965-970 第 I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的运输 指引 4.1.1 国内站点(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始发的符合 PI 965 IA 部分和 PI 965 IB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 人应提交一份声明,内容应包括其包装类型,符合 PI 965 IA 部分或 PI 965IB 部分要求的锂电池的型号、个数、单个锂电 池的净重量,并说明其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30%,声 明的样式见附件 2。 4.1.2 符合 PI 965-970 第 I 部分锂电池货物其他操作需 严格遵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的相关规定。 4.2 符合 PI 965-970 第Ⅱ部分锂电池货物的运输指引
发站留存一份;
(2)收运人员在收运锂电池货物时应
按该文件后附的收运检查单对货物进
(3)未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每 次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均应提供一份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1)应指导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其交 运的锂电池货物信息填写声明内容;
(2)各货运销售代理人收运锂电池货 物时应按附件 5 的收运检查单对货物 进行检查;
(3)向我公司交货时,每票货物均应 提交填制完整、正确的新版《锂电池 货物运输声明(销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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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序号 1 2
所需文件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 输托运人声明》 (见附件 4)
《锂电池货物运输声 明(销售代理人)》
(见附件 5)
检查要求
(1)由销售代理人留存,代理人可对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备案,该备案 当年有效。 (2)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 案有效期内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只需 核查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不必再行 提交《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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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货物时,只需核查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不必每次提 交《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该备案当年有效。 未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每次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均应 提供一份《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
b.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委托的地面 代理人直接交运锂电池货物时,除《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托 运人声明》外每票货物还应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锂电池货 物运输声明(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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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包装件的外包装是否坚固,未损坏,且在良好的待运 状态;
e.该票货物是否满足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对货物操 作标签的使用要求,且去除或涂去无关的标记和标签;
f.是否满足国家差异及经营人差异。 g.检查日期和检查人签字。 《按照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收运的锂电池货物检查单》与 《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印制在同一页面的样例(见附件 5 及附件 6)。 (4)《锂电池包装破损时的应急程序》,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a.托运人信息; b.货运单号码; c.货物信息,包括品名、电池型号、单个电池的净重, 该票货物的电池总数量; d.包装破损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置程序; e.紧急联系人和 24 小时联系电话。 《锂电池包装破损时的应急程序》样例(见附件 7)。 4.2.2.3 锂电池货物运输文件提交要求 (1)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的文件 a.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委托的地面 代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交运锂电池货物时,应提供《锂电池货 物航空运输托运人声明》。收运单位可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进行备案,经备案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交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