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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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比较安全可靠的贸易结算方式已被广泛使用。然而,信用证被广泛应用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最安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由于信用证存在的缺陷,也为那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利用其缺陷进行欺诈的机会,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各方当事人都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然后,提出了防范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出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现今国际贸易中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然而信用证欺诈却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出口商受信用证欺诈造成的垫款数达数十亿美元。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掌握相关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这对于保证顺利安全收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收款风险。而这种风险又主要来自信用证本身、进口商和银行三方面。

(一)来自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风险主要产生于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抽象原则”是指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相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出口商付款。“严格相符原则”指的是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表面上符合”不能有任何差异,即“单证一致”。同时银行还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也应一致,即“单单一致”。按照UCP500第13条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如果不能满足“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可以拒付,进口方因此也无须付款赎单。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以单据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严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的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4]。(二)来自进口商方面的风险

第一,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因国际市场上价格看跌,进口商筹资不利等原因,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或是开证后对进口商提交的单据故意找不符点拒付的风险。有时进口商虽然向进口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开证太迟甚至已经占用了出口商的交货期,这就使出口商发生交货困难而造成损失。而进口商在产品价格下跌时拒绝开证也使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若出口商已经备货,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和大额仓储费用,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进口商没有严格依照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从而导致出口商对销售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和争议,使得出口商遭受额外的损失。比如说,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相矛盾,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上的规定就得不到实现。

第三,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所谓的“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信用证中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要等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要等复样确认好之后才能生效。或者规定商品必须在进口国进行检验,要是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拒付。其次,信用证规定一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出口商不熟悉的机构出具,或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经过其他人的会签,并由开证行核实是否与其存档的签字样本相符。再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日期、装运港、承运人、船名及船龄等须得到进口商的指示,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而进口商却迟迟不予安排或给予指示,使出口商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和议付货款。

第四,进口商用假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涂改信用证,窃取其他银行的空白信用证,向出口商提供假信用证进行诈骗,从而使信用证结算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五,进口商唆使出口商利用打包放款诈骗银行资金,骗取贷款,然后将所得款项转移。进口商唆使出口商用国外开来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然后设法将所得款项转移,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诈骗行为。像这种情况,当款项被不法进口商转移后,出口商就得承担还贷责任,这对出口商的危害是极大的。

第六,在信用证中,进口商要求的“1/3提单直寄进口商”(即三份正式提单中的一份直接寄给进口商)的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有些国家离目的港较近,货物往往会比通过银行的单据先抵达进口国,而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如果直接寄给进口商的那一份正本提单生效提货,就是说进口商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进口商可以先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去目的港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他就会拒付货款,甚至故意找不符点或是无理拒付,银行也不会为此来承担责任。这实质上就是将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使得进口商得不到银行信用的保证。这时,出口商就不得不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三)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倒闭、无力偿付或无理拒付。如果开证行资金不够雄厚,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就宣告破产,这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收汇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再有,如果开证银行的资信存在问题,在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后,却遭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出口商将面临财货两空的境地,这也在无形中又加大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而且开证行是否能够根据信用证业务的规定承担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往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开证行的规模大小、资产组合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其信用;其次,开证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形势也影响开证行能否适时地履行其义务;再次,开证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业务做法以及司法干预也会影响开证行的信用。

二、出口商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资信调查

出口商应通过正式途径来选择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如它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便心中有数,做出正确的决定,不和资信不好的进口商做买卖。对于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也要严格审核,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进口商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方的资信一般来说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1)我国银行驻国外的分行。2)我国驻外大使馆经商处;3)国内外的有关商会;4)金融咨询中介机构;5)商界朋友。资信调查要经常进行,新老客户都不例外。

(二)提高内部业务人员的素质

出口商应培养高素质的谈判代表,他们要精通法律、经济、运输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有丰富的国际贸易工作经验,熟知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等。另外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术以及职业道德水准。大量例证表明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多半是由于业务人员技术上的原因所致。所以提高内部业务人员的素质是有效防范信用证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规范业务操作

外贸人员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首先要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作一个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做出预测,作到心中有数。在单据的制作时,必须保持严格认真的态度,确保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以免遭到银行拒付。整套出口单据缮制好后,对照信用证审单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单;按照独立原则审单;按照严格相符原则审单;按照普遍联系原则,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审单。以确保所有单据与发票严格相符,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还有,在实践中出口商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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