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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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

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87]教外综字67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11.28【实施日期】198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教师及研究生出国(境)留学(访学)资助管理办法

教师及研究生出国(境)留学(访学)资助管理办法

教师及研究生出国(境)留学(访学)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教师及研究生出国或去港澳台留学、访学的资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学院以往规定和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是指学院利用王健学术基金选派教师及研究生赴国外及港澳台进行的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国家公派留学生项目,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师申请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国、出境条件;(二)有国外、境外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件;(三)至国外进行留学、访学者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四)三年内未接受过同类资助;(五)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及可行的研究计划;(六)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申请出国前五年内在CSSCI刊物上的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五篇;(七)能承诺按期返校及完成交流任务;(八)能够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第四条教师申请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教研室负责人同意,报送院学术委员会;(二)院学术委员会对教师出国申请及计划书进行审查,根据教学任务情况及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提出是否准予出国、出境的建议;(三)院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出国、出境教师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三日内无异议的,由学院与教师签订任务书,并提供资助基金。

第五条教师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申请一般于每年4月份提交;上半年计划选派数人数不足的,可于下半年10月份进行第二次申请。

第六条教师出国、出境的人数,以四人次、每人次半年作为总量单位。

申请出国的人数多于应予选派的数量的,由学术委员会评议或票决,确定向院务会推荐的人选。

年青教师或所研究的课题内容重大,需要较长时间的,期限可申请一年。

教研室、学科点和学院的师资重点培养计划,教师出国的期限可为二年。

第七条教师出国、出境的待遇,除报销来往机票外,每月以1千美元作为最高资助金额。

第八条全日制在校的二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学院提出出国、出境的留学、访学申请:(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出国、出境条件;(二)有国外、境外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件;(三)学业成绩优秀,并且博士生至少有二篇、硕士生至少有一篇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名义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积极参加学院各项公益事业,关心法学院发展;(五)外语水平较高,能无障碍进行口头交流和书面阅读;(六)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及可行的研究计划;(七)能承诺按期返校及完成交流任务;(八)能够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南京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南京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在外期限
天(月)
出国(境)路线பைடு நூலகம்
出国(境)类别
出国(境)费用来源
护照/通行证状况:1、有2、无
国际会议()
访问考察()
合作研究()
攻读学位()
其它()
去程旅费()
回程旅费()
境外生活费()
注册费()其它费用()
护照号/通行证号:
有效期至:年月日
联系电话
单位(研究所)
宿舍或手机
出国(境)任务的具体内容、预期目标(如参加会议请写出会议中文名称、论文题目、本人为第几作者、本论文共有几人出席会议)
院长(主任)(签字):
年月日(公章)
职能部门领导会签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外事暨台港澳办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南京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承诺
本人已阅读并知悉《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国家和学校关于在境外医疗费不予报销的相关规定,同意按学校规定执行,需由本人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所在院系:专业(研究所):
姓名
性别
党派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学科
学号
导师姓名
与电话
预计毕业年月
研究方向
是否开题
硕士生□博士生□直博生□
协议名称
身份证号码
E-mail地址
外语
状况
语种
是否免试
考试时间
校内考试
六级成绩
托福成绩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别管理。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专家学者。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党群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学校的通知为准)将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报国际合作处,形成学校的年度外事出访计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向XX市外事办公室报备,作为执行出访任务的依据。

作,须持公务普通护照。

如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的,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须经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申请持普通护照出国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获得批准后,须填写《XXX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名单、出访时间、行程和预算等基本信息在我校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国际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如有异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通过学校审批程序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公务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个人或团组,需由国际合作处报送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教育部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因公出访签证手续。

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返聘证明,并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程序和要求报批。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研〔2018〕9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2018年7月16日—1—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管理,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是指具有南京师范大学学籍、正常学制内研究生经学校批准,赴海外教育或科研机构6个月及以上研修或联合培养(含列入学校管理范围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6个月以内短期访学以及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和暑期学校等。

第二章类型第三条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公派海外交流、学校资助海外交流、其他类型海外交流。

国家公派海外交流指由政府部门(单位)提供资助的海外学术交流。

学校资助海外交流指由学校各类学科建设项目、人才培养项目、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海外交流专项计划等资助的海外学术交流。

—2—其他类型海外交流指由政府和学校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资助,或由研究生自费的海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学校建立由研究生院(研工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等分工合作、职责明确的统一管理体系,保证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研究生院(研工部)为研究生海外学术交流最终审批(备案)部门。

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等申报遴选工作;负责学校研究生海外交流专项计划实施;负责海外交流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课程置换工作;负责全校研究生海外交流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除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外的其他各类国家公派海外交流项目的申报遴选工作;指导协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依托本学院的各类学科建设项目、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导师科研项目等资助的学院海外交流计划实施工作;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海外交流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生活指导工作;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海外交流信息的建档、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

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 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六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 .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 .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 .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 .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 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一、引言因私出国(境)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商务、旅游、探亲、访友及科研等非公务性质出国(境)的行为。

为了规范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工作,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准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况1. 私人事务准许出国(境)处理私人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参加国际学术、文艺、体育比赛、展览会议等。

2. 商务活动准许出国(境)处理经贸合同、往来款项、技术合作、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

3. 技术服务准许出国(境)参加为进口设备、重要工程建设、国外援助等提供的技术服务。

4. 研究培训准许出国(境)参加海外短期进修、培训,学术考察等。

5. 其他准许出国(境)应急、人道主义救助等其他情况。

三、证件类型1. 护照因私出国(境)需持有有效护照。

护照由主管部门统一签发,有效期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儿童,有效期为5年。

2. 签证根据出访目的、持有护照类型、停留时间等因素,申领相应签证,签证种类包括: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四、证件申领和管理1. 申领因私出国(境)需要件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交涉、报批或者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证件申请书报送主管部门办理。

2. 管理领取护照后,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护照。

护照遗失、损毁、过期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补办或者重新办理护照。

临时需要出国(境),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可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证件。

五、服务保障出国(境)前,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航班信息、手续要求等信息,以免影响旅行。

如需帮助,可以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咨询、求助。

六、违规处理对涉嫌出借护照、冒用证件、毁坏或涂改护照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办发[ ]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能够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

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生出国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生出国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生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生出国行为,加强学生出国管理,提高学生的出国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出国计划第一条出国计划是指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生申请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学习、科研合作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出国计划需经所属导师或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征得学院的批准。

第四条学生出国计划经学院批准后,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在备案期间,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第三章出国行前准备第五条学生出国前,需办理以下手续:(一)申请护照,确保护照有效期至少六个月以上;(二)办理签证,根据出国目的地的国家政策办理相关签证手续;(三)购买境外旅游保险或学生保险,保障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安全和健康;(四)妥善安排出国行程和住宿,确保出行期间的居住和交通等方面问题;(五)提前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特别是具备对所前往国家特殊病毒需要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出国期间管理第七条学生在境外期间,应遵守所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学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在境外期间,应与所属导师或指导教师保持沟通,及时汇报学术活动进展情况,并在学术活动结束后向学院提交活动总结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出国期间如存在以下行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一)未按规定审核流程办理出国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办理;(二)出国期间违反所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损害学校和学院形象的,予以纪律处分;(三)出国期间发生严重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导师关系、退学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2006年6月修订)按照我校创建“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我校与越来越多的境外高校开展了本科生交换培养合作项目,为了使这项国际交换培养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形式1、本科学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交换培养期间,统称国际交换生。

国际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

其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2、国际交换生在境外学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二、选拔条件1、国际交换生必须德、智、体全面发展。

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

2、课程成绩良好以上,不能有不及格课程。

3、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

4、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交换学习。

三、选拔程序1、一般从本科1—2年级学生中选拔。

对方学校如有特殊要求也可在3年级选拔。

2、学校每年公布前一年的国际交换生项目供学生参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然后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相关考试(主要为外语应用能力);根据考试成绩和各境外学校的具体要求,选出合适人选,向对方学校推荐;对方学校同意后正式派遣。

四、学生管理1、国际交换生期间必须服从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

2、国际交换生期间如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国际交换生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违反本条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五、成绩认定1、国际交换生学习结束回校后,我校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国际交换生在对方所修的全部学分。

2、根据所修课程的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我校专业必修课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专业选修课程认定;非专业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3、在征得所属院系同意的情况下,四年级交换生可在交换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回校后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有全文的中文翻译件及交换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换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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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研院(2004)2号
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办理研究生出国(境)有关手续,根据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特制订以下规定:
1、国家留学生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计划内的公派项目和学校校际交流项目的出国(境)留学及由学校组团赴国(境)外参加交流活动,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推荐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2、在校研究生因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应有校际间协议)、校际交流赴国(境)外进修或合作科研,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推荐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将不予承认其在外学习的学分, 并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3、在校研究生因科研工作或论文写作的需要,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查阅文献资料等,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4、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

具体申请时须填写“南京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分管研究生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

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5、自费出国
学校不再收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培养费。

①、毕业班学生办理自费留学审批程序
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领取并办理“南京大学毕业班博、硕士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和档案托管手续;填好的“申请表”递交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后,到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字;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办理户籍证明、即将毕业证明、离校手续。

②、非毕业班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程序
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领取并办理“研究生退学申请表”和档案托管手续;凭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到江苏省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将档案托管证明原件交所在院系、复印件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后,办理退学证明、户籍证明。

6、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逾期不返者,学校将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7、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应有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以上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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