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作业照明标准(审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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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作业照明标准

发放编号:编制:

受控状态:审核:

版本:C/0 批准:

2018-02-10发布2018-02-10实施发布

1.目的

对生产车间各作业区域进行照明规范,防止因为照度不足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

2.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各作业区域。

3.职责和权限

3.1.技术部为该标准的制定及解释部门

3.2.车间各作业区域负责人按照此标准规范作业照度要求。

4.照度标准

4.1.作业区域照明的照度标准值,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4.2.照度标准值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4.3.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4.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①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②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③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④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⑤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⑥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4.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①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②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4.6.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4.7.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5.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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