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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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体损伤三期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三期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三期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导致身体组织和器官结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受到损害的现象。

在司法鉴定中,对于人体损伤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而人体损伤的三期鉴定标准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人体损伤的三期。

人体损伤的三期分别是急性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期。

急性期是指损伤发生后的最初阶段,通常在伤后48小时内;恢复期是指损伤进入愈合和修复阶段,通常在伤后48小时到3个月内;后遗症期是指损伤愈合后,残留下的功能障碍和症状继续存在的阶段。

在进行人体损伤的三期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考虑损伤的部位和范围。

不同部位和范围的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鉴定。

比如,头部和颈部的损伤可能对大脑和脊髓造成影响,而四肢的损伤可能影响到肌肉和关节的功能。

其次,需要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

损伤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到损伤的愈合和后遗症的形成,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

另外,还需要考虑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损伤可能会导致受伤者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这也是进行鉴定的重要方面之一。

最后,需要考虑损伤的治疗和康复情况。

不同的治疗和康复情况对损伤的愈合和后遗症的形成都有影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鉴定。

在进行人体损伤三期鉴定时,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损伤的相关知识和技术,进行全面、客观和准确的评估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和医学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参考,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三期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需要进行全面、客观和准确的评估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是指对个人身体、精神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在司法领域,对于人身损害的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受害人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更准确地评定人身损害,司法界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定标准,其中包括了三期评定标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一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初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治疗方案。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医疗记录、医生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和评定,可以初步确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一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治疗和康复问题,为后续的评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第二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中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康复情况和生活能力。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康复治疗记录、康复效果和日常生活能力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定,可以更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情况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二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康复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后续的评定工作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最后,第三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后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和赔偿需求。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长期治疗记录、长期影响和赔偿需求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深入分析和评定,可以最终确定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三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生活困难和赔偿需求,为最终的赔偿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是司法领域对人身损害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康复情况和长期影响进行综合评定,可以更科学地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评定工作也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治疗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公正司法。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能够严格按照三期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xx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三期标准

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参考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鉴定机构评定标准综合分析)各地市诊疗收费标准多样化,未对医疗费设定标准。

各地市司法及外部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化,此“三期”标准尺度相对较宽。

在人伤理赔工作过程中,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从严的原则灵活处理。

一、定义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二、标准1头部损伤1.1 头皮损伤1.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无需营养(如挫伤严重,住院者可酌情考虑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无需护理。

1.1.2 皮下血肿:血肿范围位于头皮内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血肿弥散于帽腱状膜下层,出血可迅速扩散,有的可使头部明显变形。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1.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1.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2 颅脑损失2.1 颅骨骨折2.1.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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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5.1.1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5.2.1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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