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从一起走私案件,浅谈CITES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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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受非法贸易和过度捕捞的威胁。

以下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详细介绍:
1.公约目的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目的是确保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状态不因其国际贸易和过度捕捞而濒危灭绝。

公约通过制定贸易规则、限制贸易和捕捞等方式,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威胁。

2.公约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

公约将野生动植物分为三个附录,即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根据物种的濒危程度进行分类,并对不同附录中的物种采取不同的贸易和管理措施。

3.公约实施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实施需要各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监管贸易、打击非法贸易、提供教育和宣传等,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性。

缔约国之间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更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

4.公约影响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支持,成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法律框架之一。

公约的实施促进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同时也有助于研究和合作,推动全球范围内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总之,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受非法贸易和过度捕捞的威胁。

通过制定贸易规则、限制贸易和捕捞等方式,公约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威胁。

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

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

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在当今全球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野生动物赋予大自然以生机与美丽,然而,由于非法狩猎活动的盛行,许多物种正面临灭绝的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

本文将探讨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并分析相关法律对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法律定义与禁止随着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发展,各国逐渐加强法律防范,明确了非法狩猎行为的界定。

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一般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捕杀、捕捉、交易或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通常威胁到物种的生存状况,破坏生态平衡,危害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层面,需要严禁非法狩猎行为的国际公约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该公约被196个国家和地区认可,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不危及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通过CITES公约,国际社会一致致力于防止非法狩猎行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

二、法律风险与法律实践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涉及法律风险的方面较多。

首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各国通常会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对于非法狩猎行为展开调查和打击,如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此外,非法狩猎行为还有可能触犯跨国犯罪领域,面临国际刑警组织的追捕。

事实上,法律风险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实践依据,可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非法狩猎行为。

以中国为例,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非法狩猎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明确了违法行为者将面临的处罚措施。

同时,中国公安机关也加强了对非法狩猎和走私珍稀野生动物活动的打击力度,多次成功破获非法狩猎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全球合作与挑战非法狩猎珍稀野生动物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加以解决。

对于非法狩猎活动,国际社会倡导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击网络交易渠道,加大对非法狩猎行为的识别和查处力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濒危动物目录
1.哺乳类 中文名 学名 保护级别 单孔目 Monotremata 长吻针鼹 Zaglossus bruijni EN濒危 袋貂目 Dasyuromorphia 沙漠袋貂 Sminthopsis psammophila EN濒危 袋狸目 Peramelemorphia 条纹袋狸 Perameles bougainville EN濒危 袋鼠目 Diprotodontia 澳洲毛鼻袋熊 Lasiorhinus krefftii CR极危 尖尾兔袋鼠 Onychogalea fraenata EN濒危 短鼻大袋鼠 Bettongia tropica EN濒危 翼手目 Chiroptera 菲律宾果蝠 Acerodon jubatus EN濒危 白胸狐蝠 Pteropus insularis CR极危 玛利安娜狐蝠 Pteropus mariannus EN濒危 西太平洋卡洛岛狐蝠 Pteropus molossinus CR极危 金狐蝠 Pteropus phaeocephalus CR极危
附录一应包括: 附录一应包括: 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 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 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 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附录二应包括: 附录二应包括: 1.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 .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 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 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 绝危险的物种; 绝危险的物种; 2.为了使本款第 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 .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 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附录三应包括: 附录三应包括: 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 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 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 种。 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 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 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与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合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简称CITES)是一个国际性的公约,旨在保护和管理全球范围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资源,以及监管其国际贸易。

CITES附录则是CITES公约的附件,主要列出了受保护动植物的分类以及限制其国际贸易的条款。

CITES附录的划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至关重要,同时也对各参加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CITES附录的分类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CITES附录根据受保护动植物物种的濒危程度和国际贸易情况分为三个附录,即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I列出了极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附录II列出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监管;附录III列出了需要合作管理的物种,国际贸易受到协定限制。

这种分类方式不仅有助于对各类濒危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也为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CITES附录的划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各参加国家和地区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和认识到哪些濒危动植物物种需要受到保护。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限制,避免了不合理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采和贸易活动。

它还有助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机会来共同参与、支持和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 CITES附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CITES附录不仅在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也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有深远的意义。

CITES附录的划分为各参加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国际贸易的明确标准和指导,使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贸易活动更加合理、有序和平衡。

CITES附录的划分也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非法野生动物资源开采和交易行为,保障了合法国际贸易的进行。

CITES公约的多重限制红木产业波澜再现

CITES公约的多重限制红木产业波澜再现

CITES公约的多重限制红木产业波澜再现喜郎【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4页(P24-27)【作者】喜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据海关统计,2012年我国累计进口红木达86.28万立方米,同比增长30.37%。

我国的红木原料主要来自东南亚、南美洲以及非洲等地区。

目前,这些地区的红木资源日渐匮乏,当地政府对这些宝贵资源的保护和管制力度也越来越大,资源紧张和需求膨胀的矛盾日益凸显,红木进口贸易的潜在风险越来越高。

CITES公约多重限制我国政府明令禁止今年3月,第16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缔约国大会在泰国曼谷召开。

会议决定,将交趾黄檀、中美洲黄檀、东非沙针、以及黄檀属马达加斯加种群(48种)和柿属马达加斯加种群(84种)等名贵木材新增列入附录II,微凹黄檀和伯利兹黄檀被升列至附录II。

新政策已于2013年6月12日生效。

近几届CITES附录修订情况显示,各种木材特别是热带名贵木材树种正不断被纳入濒危物种保护的范畴。

截至目前,CITES管制附录共包括247种木材树种,细分其种类基本隶属于18科29种。

其中附录一17种,附录二是231种,附录三19种,受其影响,在我们国家目前颁布的红木标准中有5属8类33种红木当中共有7种现在被列入CITES 的管制范围,其中巴西黑黄檀是附录一物种,禁止商业性的国际贸易。

剩下的檀香紫檀,也叫小叶紫檀,交趾黄檀、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伯利兹黄檀,以及马达加斯加的卢氏黑黄檀等6个木材树种是列入了附录二,只有在被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商业性国际贸易。

我国政府始终采取比CITES公约更为严格的国内管理措施,来加强对进口濒危和珍稀木材的贸易控制。

濒危物种国家管理机构是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科学机构是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设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通过《森林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境外许可证核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制度等科学有效的管理着我国濒危物种的进出口。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公约适用的任
意性
1.当事人能够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案例表明如果当事人仅仅一般性地选择适用了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
公约仍然得以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
排除公约的适用,例如,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则能够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
卖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
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
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
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所以,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
容实行改变。

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
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
不得排除或改变。

试论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试论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试论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随着科技进步速度加快,我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数量去年继续快速上升。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2013年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14,909件,涉外案件数量依旧走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2010年至2013年,我国法院新收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年平均增幅分别为31.59%、9.47%和38.34%。

2013年,我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91187件,其中2840件为涉外案件,占总数的3.11%。

其中,审结民事涉外案件1697件,较2012年上升18.75%;审结行政涉外案件1143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39.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闯副庭长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较2012年上升了92.82%,这与新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再审条件的修改有很大关系,也是公众对知识产权案件越发关注的结果。

随着国内公司、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需要,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显得更加重要。

我国公司、企业状告外国公司、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也有所上升。

”王闯说。

王闯副庭长告诉记者:以前,侵犯知识产权一直是西方国家诟病中国公司、企业、的焦点,而如今,我国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公司、企业也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状告苹果公司siri侵犯其“智能机器人”专利一案,就表现出我国公司、企业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体现出我国公司、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关注和自信。

2013年11月,“腾讯诉奇虎360反不正当竞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由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我也是合议庭成员,其公开审理的过程也同步在网上、电视上进行了全媒体直播。

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公约内容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 “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 “标本”指:(1) 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 “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 “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 “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 “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 “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 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 附录二应包括:1. 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2. 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三) 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你有没有想过,世界上有些动物和植物真的快要消失了,可能一眨眼它们就消失在我们的眼前了。

这可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

全球的濒危物种,像大熊猫、雪豹这些大家熟知的,确实都在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

除了栖息地的丧失,非法捕猎、过度贸易也是个大问题。

而这时候,国际间的合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像《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它的出现简直像给濒危物种送上了一剂强心针,能有效阻止一些“趁火打劫”的不法行为。

说到CITES,很多人可能都不太清楚,哈哈,说它是个神秘的名字也不为过。

其实它是一个国际协议,主要目标就是限制和监管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一些珍稀动物和植物被非法交易掉,或者被过度采摘到几乎灭绝。

要知道,有些珍贵的动植物,比如犀牛角、象牙、还有一些药用植物,市场需求超级大,可这些东西的买卖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CITES协议的签署国家可不少,几乎涵盖了全球大部分国家。

你想,全球一旦联合起来,对抗这种非法贸易的力量就大得多,作用也更显著。

虽然它看起来可能有点像国际间的“人情往来”,但是每个国家的相关部门都在背后下了大力气,确保这些规定能被执行。

不然,你想,谁能想象拿着一块象牙或者用犀牛角做成的饰品,那种“炫耀感”背后竟然是这么大的代价。

这也就意味着,CITES不光是保护濒危物种的“绿色护照”,更是一把锁,锁住了那些想要通过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人。

你知道,某些动物身上的东西,比如说虎皮,竟然能卖个天价。

你说说看,这些人把这些珍贵的生灵当成了“赚钱工具”,真是不能忍!因此,CITES这个公约的设立,其实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我们眼中珍贵的、可爱的生物,也让它们能在地球上活得更好、活得更久。

你会发现,这个公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而设的。

它其实更重要的一点是,它给所有参与的国家和地区定下了一些清晰的规则。

不管是捕猎、买卖,还是运输,CITES的规定都非常严格。

要是某个国家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会在国际上被看低,甚至可能遭到一些经济制裁。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浅议我国红木企业如何应对CITES公约的管制

浅议我国红木企业如何应对CITES公约的管制
宝贵 的红 木资源 。 ( 拉 丁 名 :E r y t h r o p h l o e u m f o r d i i ;
商 品 名 :F o r d E r y t h r o p h l e u m )、坡 垒 ( 拉 丁 名 :H o p e a h a i n a n e n s i a ; 商 品 名 :G a r c i n i a p a u c i n e r v i s ; 商 品 名:
B u r r e f l 0 d e n d r 0 n h s i e n m u ; 商 品 名 :
也有一些树种是近几十年来新出现新的 I - l i s e n mu)、龙 眼 ( 拉 丁 名 :E u p h o r i a
o n g a n ; 商 品 名 :L o n g a n)、 荔 枝 树种 ,如卢 氏黑 黄檀 、巴西黑 黄 檀等 热 l
种的心材作为红木的代用材的尝试,近
年 来很 多 企业 在做 ,并且 取 得了 很 好的
目 前 比 较 成 功 的 树 种 有 :紫 浦 木
(拉 丁 名 :P i s t a c i a we i n ma n n i f o l t a ;
粗 制 滥造 ,偷工 减料 ,意在 降 低成 本 , 走出 危 困的 境地 ,而且 浪费 了宝 贵 的红
材密度大 ( 气 x y l o c a r p a ; 商 品 名: L i n g u e)、 印
不能 制 作家 具 的加 工剩 余 物 ,可 以用 来 种的种值。我国广大的热带和亚热带南 大树 ,以待生产家具一类需要大料的红
生产 红 木 工艺 品 、把玩 件 、手 串 。家 具 缘 有 很 多地 方都 可 以种 植 红 木树 种 。现 木制 品 。这 样 ,一 方面 可 以逐 步收 回 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郝方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

一、《批复》起草背景与经过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针对该条文,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第1条对“珍贵树木”的范围作出明确。

刑法施行过程中,有部门提出,为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维护自然界可持续发展,对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具有重要科研、生态价值的植物也应当加强保护。

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将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犯罪对象从“珍贵树木”扩展到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即不仅包括木本植物,还包括草本植物。

刑法修改后,《2000年解释》一直未同步修改;而近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体制变化,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此类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了《批复》的起草工作。

cites公约附录一

cites公约附录一

cites公约附录一【实用版】目录1.CITES 公约附录一的概述2.附录一的意义和目的3.附录一的物种分类4.我国与 CITES 公约的关系5.CITES 公约附录一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贡献正文CITES 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全球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一套国际规则,旨在确保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不会对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

其中,附录一是 CITES 公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列出了全球最为濒危和需要优先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附录一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为那些面临灭绝风险的野生动植物提供最强有力的保护。

一旦某个物种被列入附录一,那么这个物种的国际贸易将受到严格的管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发放许可证。

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对该物种的商业利用,从而为其在野外的生存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附录一的物种分类涵盖了全球众多的野生动植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以及植物等。

每个物种都被赋予了一个唯一的“附录一编号”,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我国于 1981 年加入 CITES 公约,一直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作为 CITES 公约的签署国,我国有责任遵守公约的规定,对附录一中列出的物种进行严格保护。

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和修改,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贡献。

CITES 公约附录一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入附录一,我国政府对那些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得到了加强。

同时,这也提高了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中来。

总之,CITES 公约附录一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cites公约附录一

cites公约附录一

cites公约附录一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CITES公约的签订与生效2.公约的目的: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二、CITES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的适用范围2.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分类与管理3.贸易管制与许可证制度三、公约在我国的实施1.我国加入CITES公约的时间与意义2.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3.我国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方面的成果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案例1.跨国执法合作案例2.公约对濒危物种贸易的管控效果3.公约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贡献五、公约的挑战与未来展望1.非法贸易的打击与对策2.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改进3.公约对全球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前景六、结论1.CITES公约的作用与价值2.我国在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场与责任3.全社会共同参与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正文: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的数量不断增加,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管理,防止濒危物种的过度开发和利用,1973年,我国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

该公约于1975年生效,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CITES公约的主要内容CITES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野生动植物种,对国际贸易中的濒危物种进行严格管控。

公约将濒危野生动植物分为三个等级: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附录一中的物种禁止国际贸易,附录二中的物种国际贸易需取得许可证,附录三中的物种国际贸易受到国家间协议的限制。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管制,公约规定了许可证制度。

国际贸易商在进行濒危物种贸易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以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公约要求各国加强对进出口濒危物种的监管,打击非法贸易。

三、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我国于1981年加入CITES公约,成为公约的第17个成员国。

加入公约后,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1. 概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项全球性的协议,旨在监管跨国边境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于1975年正式生效,至今已有183个成员国。

而其中文版(CITES中文版)的发布,为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 CITES中文版的重要性CITES中文版的发布在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更多人能够深入了解CITES的内容和要求。

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流利地阅读英文,CITES中文版的推出使得更多的中文读者能够了解国际贸易中关于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和规定。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领域的形象和声誉。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监管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让更多的我国公民了解CITES的内容和目的,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管理中来。

3. CITES中文版对我国的影响对于我国而言,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国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CITES中文版使得我国相关部门更加便利地了解和遵守国际上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规定。

这对于我国加强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CITES中文版的发布也对于我国的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宣传CITES中文版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增加我国公民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视,从而减少对于这些物种的非法贸易和滥杀滥捕行为。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我国和其他中文国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也能够促进我国国内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希望CITES中文版的发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共同努力保护地球上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CITES公约知识问答

CITES公约知识问答

CITES公约知识问答1、什么是CITES公约?CITES公约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简称,签署于1973年,生效于1975年7月1日,其英文文本见CITES秘书处网站(/),中文文本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网站(/)。

2、CITES公约的法律地位如何?CITES公约是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协议,属于国际法。

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CITES公约直接适用于我国。

目前,CITES公约共有175个缔约国。

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邮寄或运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出入国境,都必须遵守CITES规定。

3、为什么要签署CITES公约?签署CITES公约是为了预防濒危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乃至灭绝。

4、CITES公约的管理对象是什么?CITES公约的管理对象包括三个附录。

附录一纳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目前共有890多个物种,包括老虎、大象、犀牛、熊、海龟等,其商业性国际贸易被严格禁止。

附录二纳入了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以及为了使上述某些物种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目前共有33000多个物种,包括陆龟、穿山甲、河马、高鼻羚羊、蟒蛇、海马、砗磲等,其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

附录三纳入了任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目前共有160多种,包括部分国产龟鳖类,其出口受到一定限制。

CITES公约对上述物种的国际贸易管理,特别是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规定了共同标准和程序,并允许各缔约国采取比CITES公约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

CITES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物种清单,可在CITES秘书处或者国家濒管办网站上查询。

5、CITES公约是如何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在国际层面上,每2-3年召开一次CITES缔约国大会,研究调整CITES公约附录,审议CITES公约执行效力,提出更好履行公约的决议和决定。

我国在CITES公约附录动物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CITES公约附录动物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CITES公约附录动物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周用武;马艳君;刘大伟【期刊名称】《野生动物》【年(卷),期】2018(039)004【摘要】CITES公约有力地保护了全球的濒危物种,我国在打击涉及CITES公约附录物种的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我国在CITES公约附录动物的保护执法中还存在保护级别参照困难、涉案价值不易核定、保护名录更新不同步、执法程度有偏差等公约与国内法律法规的衔接方面不完善和鉴定难度大等问题,建议从加强CITES公约的研究、加强相关的国际合作、加强CITES公约附录动物的研究、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加强动物鉴定技术与规范的研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CITES 公约附录动物的保护执法.【总页数】6页(P991-996)【作者】周用武;马艳君;刘大伟【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1【相关文献】1.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J], 杜苏闽;2.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J], 杜苏闽3.从松阳野生动物保护现状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阙利芳4.我国在CITES公约附录动物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J], 周用武; 马艳君; 刘大伟5.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CITES公约附录濒危植物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J], 黄冬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CITES履约视域下的中国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CITES履约视域下的中国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CITES履约视域下的中国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刘莉;段明苒
【期刊名称】《野生动物》
【年(卷),期】2018(039)001
【摘要】CITES公约是濒危野生动物贸易公约,旨在通过限制贸易来实现保护动物的目标并为野生动物保护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机制.本文以CITES公约履约为视角,从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标准的界定出发,分析提出CITES公约履约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在CITES公约现有法律机制阐释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需形成履约的国内法律体系,调整现有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制度、严格进出口证明精细化管理机制、实施野生动物标记化管理制度、明确野生动物限定口岸管理制度,以此实现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国内履约保护.
【总页数】5页(P181-185)
【作者】刘莉;段明苒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710055;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710055【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1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J], 杨纯正;
2.论我国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J], 杨纯正
3.CITES履约视域下的中国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J], 刘莉;段明苒;
4.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CITES公约附录濒危植物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J], 黄冬明
5.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视角下CITES公约与国内法律的差异性比较 [J], 费宜玲;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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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走私案件,浅谈CITES公约的适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除了符合进出口国家的海关税务规范之外,有些特定行业,如科研机构、木材行业、生物制药业等往往会遇到进口货物涉嫌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问题,因此就有可能涉及到《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管制。

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如果不了解相关政策,或忽视了相关风险,轻则被海关查处扣货,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CITES公约
1975年7月1日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也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简称CITES,其主要目的是
通过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限制从而对野生动植物族群进行保护,从而使得人类能够永续使用此项资源。

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华盛顿公约以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其将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公约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贸易。

附录二为目前无灭绝危机,但其国际贸易需要进行管制的物种。

而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可进行区域性国际贸易管制的物种。

二、案件背景
2016年月9月24日至10月4日,华盛顿公约第十七次缔约国大会召开,这次缔约方大会将超过260个野生植物物种列入公约附录,由于多为用材和观赏植物,对我国木材和园艺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中有三种古夷苏木——德米、佩莱和特氏古夷苏木,被列入附录二,即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需要经营者
在进出口时出具《允许进口/出口证明书》,也是进出口商俗称的“濒危物种证”。

华盛顿公约附录修订案正式生效于2017年1月2日,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为履行华盛顿公约,于2017年8月联合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更新后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17年8月1日生效。

某木材进口商于2016年底从刚果(金)采购了一批德米古夷苏木,合同签订于2016年11月,装船与发货于12月中旬,到国内港口入境申报时,公约附录已经生效。

由于木材订购与发货在公约修正案生效前,该树种尚未被列入CITES附录中,因此无法从出口国办理《允许出口证明书》。

而相关过渡期进口申报的处理办法,也未见明文公告。

为便于及时清关,进口商将货物更改名品为非濒危的爱里古夷苏木进行申报入关。

现中国海关认定该木材进口商通过改变木材品名,将本为华盛顿公约附录二物种的德米古夷苏木木材品名更改为爱里古夷苏木,从而逃避海关监管,故海关缉私部门以该木材进口商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律师观点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根据第十七次缔约国大会文件,华盛顿公约附录二修正案自2017年1月2日生效,但直到2017年8月国内有关部门才作出公告将德米古夷苏木列入需办理濒危证才准许入境的物种范围,那么在上述时间段内该进口商是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呢?
我们认为:
首先,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国际条约在国内具体是转化适用,还是纳入适用并无统一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涉外民商事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只能经过转化才能在中国得以适用。

而在刑法领域中,适用国际公约更应该谨慎,如考虑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是否协调,是否需要采取暂不批准、声明保留、修改法律等措施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只能经过转化才能在国内得以适用。

其次,公约并非自执行。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官网[1]National Legislation板块的介绍,CITES并非自执行公约,国内法在执行CITES公约以保证关于濒危物种的合法,可持续,可追溯的交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这意味着在各成员国还未具备相关法规或措施时,公约将无法直接适用。

CITES公约只有通过边界和国内持续保持最新性和有效执行性的适当的国内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适当的国家法律法规是负责执行华盛顿公约的国家机构有效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关键,这也是确保缔约国遵守华盛顿公约规定的先决条件。

第三,转化适用也是刑事司法“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

罪刑法定不仅是各国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

罪刑规范不但应由法律来制定,而且应由明确的成文法律来加以规定。

但根据通说[2],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都不能直接地被法院以刑法的直接渊源进行引用裁判。

具体在走私犯罪中,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国际条约的内容,即华盛顿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野生动植物列入具体犯罪的打击范围中。

但该司法解释对于应如何适用更新后的公约附录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约附录的变动,也应当经成文的国内法律法规的转化后,方可成为刑事司法的依据。

综上,CITES是一个不断在调整和变动的公约,其中仅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举的濒危物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而每次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范围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实务中对走私犯罪对象的认定。

公约修正案生效前出口CITES公约修正案新增的物种出境,显然该物种尚不属CITES公约保护的对象,属于允许出口的物种。

进口该物种申报入境时,虽然CITES公约已经生效,但是该物种的进口是否违反海关监管,仍然应当以国内相关主管部门调整并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为依据,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更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轻易认定为走私犯罪进行打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因未如实申报而导致偷逃税款个人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的,仍然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我们也建议从事相关进出口的企业,在贸易中一定要对相关动植物的种类有所了解,以免申报环节海关查验引发的合规风险。

[1] https:///
[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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