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观察标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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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所生产批次样品进行留样,有计划地考察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药品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及生产工艺改进提供依据,并为可能发生的质量疑义提供检验用药品。应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品种的成品和原辅料留样观察。
责任人:QC
内容
1 留样分类:留样分为重点批留样和一般批留样。
1.1 一般批留样:公司生产的所有合格的印有批次的成品。
1.2 重点批留样,每一品种,全年的第一批作为重点批留样。全年的重点批留样应覆盖所有生产产品的每一品种的每一规格。临床研究用药品,注册报批用药品均按重点留样。
2 留样数量
每个品种留样量至少满足3次全检数量。
3 留样观察的时间要求及项目
3.1 在每一季度的第一周,由留样观察负责人提出留样观察计划,QC主任审查批准后执行。
3.2 一般批留样每季度每品种随机抽取有效期内的两批样品进行检验,重点批留样按稳定性试验方法中长期放置试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4 留样样品的保存
4.1 设产品留样库,QC 负责保管。
4.2 留样保存条件(温度,湿度等)与成品中标准要求一致
4.3 QC 设专人负责建立留样台帐,摆做好留样签。
4.5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市售包装一致或模拟市售包装。
5 留样样品保存期限,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6 留样样品的使用。
6.1 留样使用应经QC主任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并记录。
6.2 每季度对留样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QC,一份QA存档。
6.3 留样期间发现产品质量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质量保证部经理并及时查明异常原因,得出准确结论。
6.4 当作出永久变更如:处方、工艺或内包装材料的变更,而这些变更会影响产品稳定时,变更后的前三批必须包括3.2的考察计划内。
6.5 如果某些作了可能影响产品稳定变更,如处方、生产工艺或内包装材料,这一些也包括在考察方案内。
7 贮藏:样品必须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存放。
7.1 检查间隔时间:
7.1.1 属上述3.2的样品须在其有效期检查,通常从生产日期起分别在3、6、9、12、18、24、36个月时进行检查。
7.1.2 对于上述1.2有关批,除了该批产品的合格检查外,在产品的有效期间至少要检查2~3次,而且其中有一次检查应在有效期到期进行。
7.1.3 对上述1.1和1.2的有关批其检查间隔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产品类型及预计的产品类型的变化和稳定性的影响。
7.1.4 产品有效期的制订都留有余地,考察样品保留产品有效期加1年,以便必要时检查留有余地。
8 要求
8.1 产品留样考察所用的有效期应在产品的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8.2 必须达到检品质量标准的有效期限度。
8.3 假如质量标准作了修改,则要求有效期亦应作相应的调整。
9 检验方法:
9.1 检验方法应由质量保证部依据相应法定质量标准制订。
9.2 检验完毕应及时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时间、失效日期、贮存条件、贮存地点、贮存时间和留样人签名等。
10 评价和报告
10.1 必须在2.3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检验的结果以及获得的有效分析数据一起进行汇总。
10.2 必须查明及确证对稳定性有影响的疑点或实际偏差。
10.3 在有效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存在不能接受的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到有关负责部门,以便采取诸如缩短有效期,修改质量标准或处方从市场召回产品等必要措施。
11 进厂原料、辅料,生产的中间体、必要时留样,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12 样品的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经质量部经理批准,由留样负责人在QA监督下销毁。
13 变更历史
14附录
《留样标签》(TABLE-ZL-JY026-1)
《留样台账》(TABLE-ZL-JY027-1)
《留样观察记录》(TABLE-ZL-JY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