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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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几个从业人员提供几份身份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几个从业人员提供几份身份证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指经营场所不归负责人所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证或购买合同等,如无房产证等要求到居(村)委会或大队开具产权证明,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

(八)经营场所及仓储的平面布置图;

(九)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文件、保健食品及质量管理制度;(十)如非负责人本人办理,要求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所有证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附: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铜食药监发[2015]99号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新区分局,市食品药品执法监察支队: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连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要严格审核许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始终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格检查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情况,监督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做好制度等公示工作。要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要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在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1证2责3制度”。制度样本见附件。制度和公示

牌尺寸大小各经营单位根据店面实际确定。

附件:

1、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公示牌

2、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3、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存和防护制度

4、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附件一: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公示牌

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姓名姓名

电话电话

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温馨提示:

附件二: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查验证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乳制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乳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乳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乳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不得购进和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凭证,进行统一集中保管,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该类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附件三: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存和防护制度

1、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根据购进的产品的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乳制品安全的冷藏温度。

3、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产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出入库登记一致。

4、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并确保周围无污染源。

5、保证所购进,销售的乳制品质量,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备冷藏设备采取冷藏措施。

附件四: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对外批发、零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和信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台账真实、有效、完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主动向购货者提供购货凭证。

3、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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