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建设法规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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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4-02【生效日期】1987-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7年4月2日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土地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

(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

建设工程法规第三章

建设工程法规第三章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把土地确定为 三种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2.4 建设用地的费用
我国规定土地费用指的是在土地使用
权取得和转让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一、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的土地费用
1 . 土地有偿使用费 2 . 征地补偿费 3 . 土地开发费
4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建筑工程用地与 第三章 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第三章
建筑工程用地与 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3.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3.2 工程建设用地与土地用途管制 3.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 3.4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
3.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3.1.1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权、
2)客体的广泛性 3)内容单向性
2 .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3.1.2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是组织或个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可对土地使用权作不同的划分:
①按照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 国 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②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可将土地使用权分 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承租土地使用权;
(5)土地所有权权属具有一定稳定性,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
性决定了我国土地所有权权属具有较高稳定性。 (6)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实行严格限制,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包括对土地的使 处分、收益等,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
三、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1 . 国家土地所有权
1)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规定

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规定

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的问题。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制定相关规定并执行成为必要。

二、土地管理规定学校土地是国家资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首先,学校土地的使用须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确保符合国家、区域发展的需要。

其次,土地面积应与学校规模相适应,不得过大或过小,避免浪费或不足。

最后,土地使用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学校土地使用应以教育为主要目的。

其次,可以适度开放给社会使用,但需确保不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周边环境,避免给学生和教职工带来不良影响。

四、土地流转管理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学校之间可以进行土地流转。

但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资源的公正利用。

此外,流转还需符合当地土地政策,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建筑物建设规定学校建筑物的建设应以教学、科研和生活为导向。

建筑物的布局与功能要与学校的教学目标相适应,合理规划。

同时,建筑物的安全、环保等要求也需要得到充分重视。

六、建筑物使用管理学校建筑物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首先,要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其次,合理利用建筑物的空间资源,提高建筑物的利用率。

最后,要加强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的寿命。

七、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学校土地与建筑的资金投入,确保学校设施的完善与更新。

同时,在资金使用上需加强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和贪污。

八、人员管理与后勤保障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各级学校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土地与建筑管理团队,负责土地的规划、流转和建筑物的建设与使用。

同时,要保障这些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其专业素质。

九、设施共享与合作学校土地与建筑管理中,学校之间可以进行设施共享与合作。

通过不同学校之间的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效益。

同时,还可以促进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基本性质和使用制度。

根据该法,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经营所有。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者农民经营承包。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和条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土地管理法还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维护。

该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非法占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收益、转让和抵押的权利,可以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农业、建设和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土地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的,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和用途的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根据城乡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定位和布局的规划。

这些规划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和保护。

另外,土地管理法还强调了土地保护的重要性。

土地是有限资源,保护土地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耕地、水域和森林等生态环境资源,同时加强土地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保护权建立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土地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了土地资源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相信在法律的指导下,我国土地资源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规范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规范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规范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规划成为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

建设用地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规范建设用地规划。

本文将就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根据该法,建设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循公益性原则,合理安排土地空间利用,确保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同时,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批,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法要求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制定合理、科学的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并要求在城市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布局原则。

此外,法律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管理要求,要求建设用地规划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编制,并依法报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办法,对建设用地规划提供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指南。

该办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要求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办法还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编制城市建设用地功能分区和分级指标,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批。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法规,对建设用地规划的审批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对规模较大或具有较大影响的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必须进行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86年11月班公布,旨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土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首先,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保护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其次,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土地使用计划和用途要求,由国家有关机关或土地经营者取得的合法、稳定和可转让的权利。

再次,土地管理权属于国家有关机关,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批准、登记、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

在征收土地时,必须要经过合法程序,符合公益性原则,确保征地补偿合理,保障征地农民的权益。

另外,征地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未利用土地的闲置,法律要求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滥用和浪费。

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管理的组织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了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登记、审批和监督等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也负有土地管理职责,必须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建立了土地执法和纠纷解决的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维权机制的建设。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合理的管理。

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建设和支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以其完善的制度和保护农民权益的特点,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深入理解和有效遵守土地管理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和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建设用地法规范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法规范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法规范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建设用地法规范土地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颁布,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管理范围、目标和原则,并规定了土地的利用、变更、转让和征收等程序和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的需求和规划,不得违反土地功能分区的规定,并要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城市规划法我国《城市规划法》是于2008年颁布的,旨在规范城市的规划建设。

该法明确了城市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了严格的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用地利用时,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土地使用权法我国《土地使用权法》是于2004年颁布的,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行使和终止等相关事宜。

根据该法,建设单位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进行土地出让,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按照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和规定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

同时,该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和终止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于1989年颁布的,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用地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保障土地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五、农村土地管理法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是于1998年颁布的,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根据该法,农村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的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3第3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第3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三、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强制将属 于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即集体土地)收 归国有。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建设用地
建设法规
1、征用土地的审批:分级审批备案
(1)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由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 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核批。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态动态监测制度
建设法规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建设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 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 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 种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时期内土 地利用的规划。它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 管制的依据。
年的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②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建设用地
建设法规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以征地范围内的人均占有土地数 量来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足以使需要安 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 费。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建设用地
建设法规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湖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本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3修正)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3修正)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3修正)(1999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国土、计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编制经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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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土地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规定了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我国:土地包括陆地及地上、地下空间。

不包括矿藏、水流、海域。

确定“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但是未分主次关系。

(二)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概念,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土地管理的内容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③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基层统计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统计,逐级汇总,每年上报一次;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

第二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范围:罗马法:“上穷天空,下究地心”的原则;法国、德国、日本: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

3、土地空间权:指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进行利用的权利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

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法律依据:1982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二)国有土地范围国有土地的范围=城市土地+法律规定为国有的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如大通湖农场等。

城市市区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市区的范围、对其界定的权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市区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所有权主体及代表者(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承继、没收、国有化、征用。

(五)所有权的确认凡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有。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关键点:如何理解集体所有?观点一:集体所有是指高度抽象的集体所有形态;缺点:难以激励成员的责任感观点二:集体所有是总有,强调集体所有权与成员权不可分,强调所有权必须体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观点三: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共有。

《宪法》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土地确权(一)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二)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三)对政府确权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四)确权原则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五)确权证据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4、土地出让合同;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6、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四固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

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

8、法院判决:使用土地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六、土地使用权(一)概念是土地所有者或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出让1、承包2、划拨2、转让3、转让3、继承4、出租第三节土地的利用与保护一、相关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监察制度土地问责制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是指运用遥感、土地调查等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监测仪等科学设备,以土地详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底资料,对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和分析的科学方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般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次体系全国规划、省级规划和地(市)级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属于战略性规划,地(市)级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和县级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乡(镇)级规划处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属于实施性规划。

它们是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和土地征用、审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划定基本农田的依据。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1、逐级审批,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乡镇土地规划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务院批准4、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三、耕地保护(一)耕地概念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二)耕地保护制度1、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湖南省“十三五”期间,湖南将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0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0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低于3000万亩。

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战略,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60万亩。

2、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湖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其中占用菜地的,为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三)基本农田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内容每个地方都规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一定水平。

3、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概念: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定罪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节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二、分类:一般分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

三、土地征用(一)概念: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二)土地征用法律依据1、《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什么是公共利益梁彗星于《物权法草案》第49条:“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公共利益。

王利明:一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比如战争期间,为捍卫国家主权而征收、征用公民财产;二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三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四是经济的秩序。

公共利益如何确定1、实体上通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1)列举式(2)概括式(3)列举式加概括式2、程序上通过个案裁决(1)立法机关裁决(2)司法机关裁决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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