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这个有趣又复杂的故事里,男主张三是个有家室的人。

他在外面和年轻漂亮的李四搞起了婚外情,这李四就是咱们俗称的“小三”。

张三呢,在和李四交往期间,出手那叫一个大方,又是送房子,又是送车子,还有各种名牌包包和珠宝首饰,这些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小呢。

张三的老婆王五发现这事儿后,那可不能忍啊,就像火山爆发一样,决定要把这些财产都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张三对李四的赠与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

他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像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底线,大家都得遵守。

像这种破坏家庭关系,把钱送给不应该送的人的行为,在法律眼里是不被认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张三和李四之间关于这些大额财产的赠与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三送给李四的这些财产,大部分都是他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张三一个人私自把这些财产送给李四,这就相当于侵犯了王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他这种赠送行为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就像你未经你室友同意,把你们俩共同买的电视送给了别人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 (二)财产的返还。

1. 不当得利。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李四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

李四平白无故得到了张三送的这些房子、车子和珠宝,而这些东西本来是属于张三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李四就应该把张三送的这些东西还给张三和王五。

2. 善意取得的排除。

有人可能会说,李四不知道这些财产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是作为小三接受赠与的,她本身的身份就比较特殊,她应该知道这种赠与行为是违背道德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裁判规则: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一方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许容诉赵宏远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该房产的赠与须经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规则:2.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行使撤销权——汤平、谢玉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妻之间签订婚村财产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实质为赠与条款,依据《合同法》及《婚姻烟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一方有权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案号:(2017)皖01民终5611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主张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邱某与赵某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其实质为赠与合同内容,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87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金某诉戚某夫妻赠与房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一方在房屋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主张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

在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例中,男主(已婚人士)和小三之间产生了一系列涉及赠与合同的纠葛。

男主在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三出手那叫一个“大方”。

他给小三送了豪车、名牌包包、高档住宅,还有不少现金转账,这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是个小数目。

纸包不住火,男主的这些行为被原配发现了,于是原配就像一位捍卫家庭领土的勇士,毫不犹豫地把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小三返还所有财产。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财产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就生效了。

但这个案子可没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分问题。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男主送给小三的这些财产,大部分可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主未经原配同意,就擅自把这么多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就侵犯了原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就好比一个锅里的饭,男主自己一个人把大半锅饭都偷偷送给别人吃了,这对原配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男主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种包养小三、背着妻子给小三送大量财产的行为,是社会大众所不认可的,是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

在法律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做坏事还想得到法律保护,那可不行。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 (一)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必须返还所有的财产给原配和男主(这里财产要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

这就像是一场正义的审判,让那些破坏家庭、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人美梦破灭。

# (二)判决理由。

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赠与合同撤销之诉案例

赠与合同撤销之诉案例

赠与合同撤销之诉案例老张是个心地善良但有时候有点冲动的大叔。

他有个邻居小王,这小王嘴可甜了,整天叔长叔短的,把老张哄得特别开心。

有一天,老张一高兴,就对小王说:“小王啊,叔那辆老年代步车就送给你了,反正叔现在也不怎么用。

”小王一听,乐开了花,连忙道谢,还说:“叔,您可真是大好人,我都不知道怎么感谢您了。

”可是呢,过了没几天,老张的儿子从外地回来了。

儿子一听老张把代步车送给了小王,就有点不乐意了。

儿子对老张说:“爸,您怎么能把车随便送人呢?您要是想去个远点的地方,没车多不方便啊。

”老张一听,觉得儿子说得有道理。

于是,老张就去找小王,说:“小王啊,叔那天送你车有点冲动了,叔现在反悔了,这车子叔还得留着自己用呢。

”可小王这时候就不乐意了,他说:“叔,您都已经说送给我了,怎么能反悔呢?这可不行。

”老张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是自己的车,怎么就不能拿回来了呢?于是,老张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在某些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比如说,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老张一听,觉得有希望,因为那辆代步车还没过户给小王呢。

就这样,老张向法院提起了赠与合同撤销之诉。

在法庭上,老张说:“法官啊,我当时送车给小王就是一时冲动,而且我现在确实还需要这个车。

车也还没过户给他,我觉得我有权拿回来。

”小王则辩称:“老张叔已经答应把车送给我了,这就是一个承诺,不能随便反悔。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老张的代步车尚未过户给小王,老张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老张胜诉,老张顺利拿回了自己的老年代步车。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虽然赠与是一种好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还是有反悔的权利的,这也得符合法律规定才行。

房屋赠与后撤销案例

房屋赠与后撤销案例

房屋赠与后撤销案例房屋赠与撤销案例⼉⼦因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赵⽼太担⼼⾃⼰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拍卖,遂马上将⾃⼰的20间房产全部赠与了⼉媳和孙⼦,以为这样法院就不会查封其房产了。

不承想,赠与协议签订后,⼉媳态度⼤变,赵⽼太遂将⼉媳和孙⼦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赵⽼太今年61岁,早年其与⽼伴李先⽣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先后建设了20间平房。

2011年,赵⽼太的⼉⼦⼩李因为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

赵⽼太⼀着急慌了神,担⼼⼉⼦还不了债法院会把其房产查封拍卖,遂和丈夫商量对策。

两⼈决定⽴即把房产赠与⼉媳和孙⼦,以为这样就万⽆⼀失。

赵⽼太很快找⼈草拟了赠与协议,她把20间平房全部赠与⼉媳孙⼦,由⼉媳履⾏赡养义务。

协议签订后⼀段时间,双⽅相安⽆事。

但之后,赵⽼太发现⼉媳对⾃⼰不太热情,也不愿意照顾了,再加上听⼈说⼉媳在没有和⾃⼰⼉⼦离婚的情况下在外“谈朋友”,遂找律师欲要回房产,以免⾃⼰⽵篮打⽔⼀场空。

法庭上,⼉媳⼀脸委屈地说:协议签订后,我已实际取得了受赠房屋,赠与协议有效。

我将部分房屋出租的租⾦给原告作为⽣活费,尽⼼尽⼒地照顾原告,没有不履⾏义务。

法官查明,关于上述赠与协议的签订背景,双⽅均认可由于当时赵⽼太之⼦被刑事拘留,担⼼上述房屋被处分或查封,遂签订了赠与协议。

最终,法院认定赵⽼太签订赠与协议的主要⽬的是防⽌因⼉⼦犯罪累及⾃⾝房产,赠与并⾮其真实意思表⽰。

赵⽼太签订赠与协议是⼀种重⼤误解的⾏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重⼤误解订⽴的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故法院最终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与协议。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赵云涛律师提⽰:撤销权应该在⼀定期限内⾏使。

合同法规定: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使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赠与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中的经典案例解析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无偿性与一方当事人权益转移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适用场景及争议焦点。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本质是无偿的,赠与人出于自愿将其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

这一特性与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形成鲜明对比。

2. 单方行为的性质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赖于赠与人的单方表示,即便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只要赠与人已经实施了赠与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3. 合同形式的灵活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具有形式上的灵活性。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在此案例中,父母将位于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赠与合同在父母的口头承诺下,经过公证程序完成。

随后,子女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在于,父母在赠与后的一年内反悔,提出希望收回房屋。

争议焦点1. 赠与的有效性房产的赠与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赠与合同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如有无书面形式及公证。

2. 赠与人的撤回权根据《民法典》,赠与人可以在赠与人未撤回赠与之前的一年内反悔。

案例中,父母在一年内提出反悔请求,需考量其理由是否合理。

案例二:公司将股权赠与员工在某公司为奖励员工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部分股权无偿赠与表现优异的员工。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股东会审议。

问题出现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出现财务危机,决定撤销赠与。

争议焦点1. 公司的赠与权限公司在赠与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关公司法及章程规定。

若未遵守,赠与可能无效。

2. 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接受赠与后是否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若公司单方面撤回赠与是否合法。

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1.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2. 对于高价值财产的赠与,务必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3. 赠与双方应明确赠与的具体范围及条件,如附加条件或限制。

结论赠与合同具备独特的法律属性,其合法性及有效性往往依赖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形式的符合性。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Word文档仅供参考Word文档仅供参考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亲孩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亲孩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别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对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别能撤销。

理由如下: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

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别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假如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

因为其不过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别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对于赠与的规定。

而在离婚诉讼中,依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咨询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确信了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对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和小李是邻居,老张一直觉得小李这小伙子特别热心肠,经常帮他干这干那的。

有一天,老张一高兴,就写了个条子给小李,上面写着:“小李啊,我把我那辆老年代步车就赠与你啦,感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

”小李也挺高兴,就收下了纸条。

可是呢,老张的儿子小张知道这事儿后不乐意了。

为啥呢?因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小张花自己的钱给老张买的,而且老张有时候脑子有点糊涂,记性不太好。

小张觉得这赠与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就找小李理论。

小李觉得老张是自愿的,条子都写了,怎么能不算数呢?于是,两人就产生了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

二、涉及法律知识点。

# (一)赠与人的行为能力。

1. 在这个案例里,老张有时候脑子糊涂、记性不好,这就涉及到他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订立赠与合同。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他所做出的赠与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像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他们可能无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做出的赠与等民事行为就需要谨慎对待。

一般来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像一个小孩子做的承诺一样,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有效的。

2. 那怎么判断呢?这就需要看医生的诊断,还有老张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综合因素。

如果老张只是偶尔糊涂,大部分时间还是清醒的,那情况又不一样了。

这时候就要看他在做出赠与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处于清醒状态。

# (二)赠与财产的权属。

1. 小张提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他花钱买的,这就涉及到赠与财产的权属问题。

如果老张对这辆车没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他的赠与行为也可能无效。

打个比方,就好像你把租来的房子当成自己的房子,然后说要赠与给别人,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你根本就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没有权利把它赠与出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张能证明车是他的,老张只是使用人,那老张把车赠与小李就是无权处分。

2.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合同撤销权案例》word版

《合同撤销权案例》word版

合同撤销权案例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案例1998年6月,原告武翠云的法定代理人郑秀燕与被告武志宪结婚,1999年9月20日生育女儿武翠云。

2001年7月,武志宪向其所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购买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号房改房。

2002年2月7日,房管部门核发上述房屋产权证。

该产权证载明,上述房屋权属人为武志宪。

2003年初,郑秀燕和武志宪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在同年5月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商约定:清河西三旗小区56X号房产归郑秀燕所有,某苑13号701房的房产归武志宪所有,女儿武翠云由武志宪抚养等。

同年6月6日,郑秀燕、武志宪在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ⅹⅹ证字第172X号公证,该公证书载明:座落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虽以武志宪名义登记,但武志宪和郑秀燕自愿决定将这一共有财产全部赠与女儿武翠云,今后该房的权利义务均与赠与人无涉。

2003年12月5日,郑秀燕、武志宪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订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的协议无效,明确了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即讼争房)归女儿武翠云所有。

因武志宪一直未承担抚养责任,女儿武翠云实际一直由母亲郑秀燕抚养,为此2004年3月9日郑秀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ⅹ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变更为武翠云由郑秀燕抚养。

后因武志宪未予变更上述讼争房产的权属,郑秀燕于2004年5月24日遂以原告武翠云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志宪将讼争房交付武翠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其与武志宪各承担一半。

以案说法在庭审中,被告武志宪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与公证书及补充协议确有将讼争房赠与女儿武翠云之意,但这是以女儿归我抚养为前提的,赠与协议实际是附条件的。

现在女儿已不由我抚养,讼争房又是其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现在自己无房可居住,故该房理应归自己所有。

撤销赠与合同书

撤销赠与合同书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

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

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

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

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赠予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赠予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赠予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家庭,爷爷老王那可是个心地善良又有点小固执的老头。

老王有个孙子叫小王,这爷孙俩感情好得很呢。

老王名下有一套老房子,就在市中心,地段相当不错。

有一天,老王突发奇想,就对小王说:“乖孙儿啊,爷爷这老房子以后就归你啦,爷爷现在就把这房子赠予你。

”小王一听,乐开了花,还特地请爷爷下馆子搓了一顿,表示感谢。

但是呢,老王就是那种比较随性的人,他只是口头上这么一说,也没写个赠予合同啥的。

日子就这么一天天过去了,小王呢,心里一直惦记着爷爷说房子归他的事儿,就开始盘算着怎么装修这房子。

后来啊,老王的儿子,也就是小王的爸爸,因为做生意亏了钱,欠了一屁股债。

那些债主天天上门讨债,把老王也搞得心烦意乱的。

老王呢,这时候就打起了那套房子的主意。

他心想,这房子要是卖了,说不定能帮儿子还上一部分债呢。

小王知道这个消息后,就不乐意了。

他找到爷爷说:“爷爷,您之前不是说这房子赠予我了吗?怎么现在又要卖呢?”老王却一脸无奈地说:“乖孙儿啊,爷爷当时就是那么随口一说,又没写啥东西,这房子爷爷还是能做主的。

”这下小王可就急眼了,他觉得爷爷这是不讲信用啊。

于是,小王就把爷爷告上了法庭,说爷爷违背了赠予合同。

可爷爷却觉得自己很冤,毕竟啥书面的东西都没有。

在法庭上,小王说:“法官大人啊,虽然爷爷没有写赠予合同,但是当时那么多亲戚朋友都在场,都听到爷爷说把房子赠予我了,这也算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儿了,爷爷不能反悔啊。

”爷爷这边则表示,自己当时就是一时高兴,随口答应的,而且房子毕竟是自己的,有权决定它的处置方式。

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后,开始仔细分析这个案子。

按照法律规定呢,一般的赠予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而且赠予的财产还没有交付的话,赠予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有亲戚朋友听到爷爷说赠予房子的话,但是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房子也没有过户到小王名下。

所以法官判定爷爷有权撤销这个赠予行为。

小王这下可傻了眼,本以为爷爷说赠予房子就板上钉钉的事儿,没想到因为没有个书面合同,就这么泡汤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扶贫赈灾等款物本是用来扶助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专项资金,理 应做到专款专用,以求发挥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一些被 人寄予厚望的干部,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力蚕食扶贫赈灾款物。如四川地 震后,大量的捐款并未到达灾民的手中,而是变相成为了当地政府的财 政收入。这是多么的让民众痛心啊。
在大的灾难面前,同胞们有义务捐款帮助他们重建家园,但是绝不能 利用民众的情感发灾难的横财,这样的后果只会让民众变得麻木。所以 如果当地政府不愿意自己出钱赈济百姓,那么也请将百姓的捐款用到灾 民的手中。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 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 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组员:经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 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 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 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 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 销。
【后记】
最后,想说些题外话,在做这个赠与合同案例的时候,我又再次想 到诈捐门。“诈捐门”屡屡发生。但我想人们更关心的是捐款的使用。 一位知名慈善人士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一是捐赠人看不见捐 款到底用在哪里;二是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三是灾区政府看不 到捐款在哪里;四是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这“四不见”或许不具有代 表性,但却反映了人们对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的担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 (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 (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 效力。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回答四: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 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回答三:
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 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 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 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 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 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以案例来分析赠与合同撤销权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目录 1、案例回顾 2、案例相关问题 3、问题解答 4、相关知识点 5、后记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基本案情】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 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 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 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 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 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 ,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 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 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 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 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 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 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后记】
诚信永远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有时说多了, 心里会恼,因为存在太多不诚信的事。我想合同与合 同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为人们的“诚 信”买了份保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对市场经济的建 设充满信心与乐观的,通过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法 律的一步步完善,我们可以向完全诚信的市场经济渐 渐的无限靠近。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谢谢大家!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忧国忘家,捐躯济难,忠臣之志也。 —三国·曹植《 求自诚 表》。 20.8.62 0.8.6Thursday, August 06, 2020
组员:经济1003班 潘晓晶 卢中来
回答二:
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 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 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 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 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 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 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