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论文

合集下载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两种途径: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启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两种启动途径之外,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途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还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顺位,确立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

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素包括1、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没有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2、特定的对象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2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依法解决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提起上诉。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二、第二审判决执行第二审判决执行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执行程序。

在第二审判决执行中,法院根据第二审判决的内容和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具体执行。

1. 申请执行当事人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申请执行书应包括原判决文书副本、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信息。

2.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将根据执行申请的合法性和具体情况做出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包括对执行的确认和具体的执行要求。

3.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无力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再审程序如果对第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指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1. 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向第二审判决作出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的事实依据、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2. 再审审查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再审决定。

3. 再审决定再审决定分为驳回再审和准许再审两种情况。

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再审条件,将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有理由,将准许再审,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结论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原判决不公正或有错误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第二审判决执行程序确保了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再审程序则保证了公正审判和错误判决的纠正。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一。

民事诉讼二审,那可是关乎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1.1 提起上诉。

当事人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觉得自个儿冤得慌,就得在规定时间里提起上诉。

这就像吹响了战斗的号角,正式开启二审的大门。

1.2 受理上诉。

2.1 组成合议庭。

得挑几个经验丰富、眼光独到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他们要对案件抽丝剥茧,找出真相。

2.2 审理前准备。

法官们得把一审的材料翻个底朝天,了解清楚来龙去脉。

还要通知当事人,告诉他们啥时候开庭,该准备啥。

2.3 开庭审理。

这可是重头戏,双方当事人都得到场,有理说理,有证据拿证据。

法官在中间主持公道,听双方唇枪舌战,明辨是非。

三。

3.1 评议和判决。

合议庭的法官们凑一块,你一言我一语,商量着怎么判才公平。

最后做出判决,给这事儿一个定论。

3.2 送达判决。

判决出来了,得赶紧送到当事人手里,让他们知道结果。

这时候,二审的流程也就差不多走完了。

民事诉讼二审的流程严谨又公正,就是为了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让公平正义不缺席。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一、立法现状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来源的多样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来源多样,既有立法法规的规定,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提出了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构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体系。

2. 受理范围的不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对于其他民事裁判形式的再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仲裁裁决的再审程序尚未明确规定。

3. 再审理由的限制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较为严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再审理由,包括新的证据、未审尽的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等。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再审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再审的机会。

4. 审理机关的统一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机关并不统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以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同一级法院进行再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治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2. 放宽再审理由的限制适当放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抽象或概括的理由作为再审的依据。

对于一些不符合明确再审理由要求,但又属于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开放一定的补充再审理由的通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3. 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统一受理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能。

4. 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明确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

试论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建立了再审之诉制度,其宗旨是为了使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化,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难”问题,减少诉讼上访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但现有规定仍不够完善、不便操作。

建立民事申请再审听证审查和调解程序可弥补其不足。

[关键词]民事申请再审程序;完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产生了现代民事诉讼。

1978年,我国第一次把公民申诉权利载入宪法。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审判监督程序诉讼制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情形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以公权利对存在缺陷生效裁判进行干预为目的,并没有作为当事人诉讼程序设计,当事人仅享有宪法意义的申诉权。

1991年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使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生效裁判。

尽管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但立法没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设计为独立再审之诉,而是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作为再审发动主体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使当事人申请再审处于空置状态,使本有诉讼权地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淹没于传统职权监督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能有效体现。

实践中此项权利与申诉权处于同等地位,突出表现在申请再审启动主体、期限、审理、次数、事由等无限性,影响了判决稳定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的改造,从立法上完善并落实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诉权地位,为建立以当事人为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打下基础。

但民事诉讼法在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作为诉权确定的同时,却对审查方式之听证程序及调解程序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缺陷。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有三种情形: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理;二是询问一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三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

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论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再审的功能是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进行救济,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使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2007年的修改,但是再审程序的规定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为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再审程序的构想,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资格,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权。

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处分权;法院;检察院前言再审程序在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再审程序修改并未全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不太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再审程序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部分仍然存在着弊端,影响着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具有片面性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底蕴。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成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可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实事求是这个观点放在民事审判中很不适合。

民事判决讲究的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再审指导思想的片面性会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二)国家干预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处分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规则,对于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和检察院是不应该主动干预的。

但是,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中,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对于一些案件提起再审,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更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在现实中,法院、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之诉,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再审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支出大于其因再生而获得的利益的情况。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再审程序也叫做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里重要的程序。

主要从再审启动权的主体方面来切入,罗列出我国再审提起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然后对这些主体作为再审启动权主体的利弊进行分析,找出一些现今我国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人民法院担任主体的不恰当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没有限制和监督等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

[关键词]再审程序;主体;完善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再审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发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法提出重新审判并进行审判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司法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事实有时并不能通过一审和二审彻底查明,或者案件在审理时会出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这些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个别案件审理的不够公平和正义,这种状况也是会常常发生的。

一旦发现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实体方面或者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定的正确性,就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这一程序是对公平正义的理念的维护措施,确保每一个案件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

但是再审程序却也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能被频繁地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一再地使用重审程序,一方面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另一方面则会影响到司法效率。

再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非特殊情况下,我们就要坚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公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合法利用。

所以,坚持不频繁地使用再审制度,既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贯彻。

(二)再审提起的主体再审程序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必须存在的程序,此程序提起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 关键词 】再审程序 法律弊端 立法展 望


再 审程序 的基本概 念 、特 点
要有两种 观点 :

( 一 )再审程 序 ,是为 了纠 正 已经发 生法律
效 力裁判 中的错误 而对案 件再次进 行 审理的程序 ( 二 )再审程序 的特 点: 1 . 再 审程序 的对象 是 已经 发生 了法律 效力 的 判 决 、裁 定和调解 书 。这里 的判决 、裁定和 调解 书 可 以为第一 审人 民法 院的 ,也可 以是第二 审人
解成对 案件基 本事 实的认定起 到决定性 作用 的证 据 ,而 那些对 案件事 实 的认定 不能够起 到决定 性 作用 的证据则 不能作为此 条成立 的情 形 。 ( 二 )增 加 当事人 向人 民检 察院 申请 检察建 议或抗 诉的权利 。
有 严重 的法律瑕疵 的情况 下 ,才 不得 已采取 的一
教 育 教 学研 究
浅论我 国民事诉讼再 审程序
王慧
辽宁广播 电视大学 ( 沈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再 审程序是 为纠正生效裁判 的错误 而对案件再 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补救程序。再
审程序的合理建立和法律 实践是十分重要 的, 本文分析 了 2 0 1 2年修正 的民事诉见,提 出如何完善我 国民事再 审程序 的构想。
申请 再 审 必须 首 先 经过 法 院的 审查 确 认才 能行
的行使不违 反法律规 定 ,即使法律 裁判有错误 , 当事人 没有提 出 申请 ,法 院和检 察 院就不 应该启
动再 审程序 。 3 . 应 该 以检察 院启动再 审程序 为辅 。我国需 要检察 院有效行使 审判监督权 力 ,否则 当事人一 味 的 申请 再审会对 社会稳定性造 成影 响,并且对 于涉及 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 的案件必须通 过检察 院依职 权抗诉提起 再审 ,这 时无须 当事人 申请再

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问题

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问题
L g l y t m An o it e aS se dS cey
21 0 0年 7月 ( ) 中 来自{占 I 缸金 } I
诫 论 事诉 乏中 再审孑 序问题 。 军
刘金龙 闰晓琴 王湛博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再审程序进行 了修订, 高了当事人 中请再审的法院级别, 提 完善 了文书送达制度 , 关于再审 事由的规定具体化和规范化, 针对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等 , 这些修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规范 了申请再审行为, 对于完善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 因为本次的修改只是局部性的修改, 所以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
三 十次会议通 过 了 《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 再审程序特殊 的性质决定 了它不是案 件的 必经程序 , 有人 把再审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但是 , 次的修正只是 因为 程序 比喻 为汽车 的安全 带, 。 这 安全带 是 为了防止 司机受 到伤害 , 而 民诉法在施行 中, 关再审跟执行 程序凸 显的 问题太 多 , 有 针对 “ 再 审程序 也应是预 防案件 的裁判 错误 , 申 重点应在 于预防 , 不在 而

的时效期 限, 并且对于 抗诉 的次数 作 出严格 控制 。只有这 样 , 才
不会 破坏 已经 安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 ) 过司法解释 明确相 关问题 四 通
( ) 民 法院 、 民检 察 院提 起再 审 的期 限 、 数 未做 限 制 三 人 人 次
纵观 民事 再审程序 的具体法律 条款 , 未对 依职权发 动再审 程
( ) 民法院依 职权 启动再 审程序 的理 由仍 未 明确 二 人
被法 院驳 回之后 , 当事人 可 以通 过 向检 察院 申诉 的方 式 , 引起检 察院的关 注 , 从而 变相 的通 过 了检察 院启动 了再审 。 生效裁 判生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变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

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

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

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

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无论做怎样的制度设计都无法绝对避免错误裁判的存在。

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正,错误裁判无疑影响公正,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设立再审程序。

但是,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与既判力理论相冲突,且纠正错误,需要耗费资源和成本。

因此,如何构建再审制度,设计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考察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和现实,发现其问题和不足,就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和完善发表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事再审制度,但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早在秦朝时就有“乞鞫”制度、唐朝以后有“取囚服辩”制度。

载于《周礼》的“路鼓”与“肺石”制度是直诉制度的雏形,这一制度形成于汉朝,完善在唐朝,后在宋、元、明、清有“登闻鼓”、“邀车驾”等直诉方式,为古代老百姓申冤告状、官府纠正冤假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末修法,制定了《大清民事诉讼草案》,但未及颁布施行。

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后经民国三十四年修改,始规定了再审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统,该法被一并废除。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诉讼制度发展起来的。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行组成合议庭 。3 、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 。 的关系。申请再审最初的立法意图是很好的 ,然而无论在理论界
二.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和实务界 ,其与 申诉的关系始终未能理清 。再审程序的设立是符 ( 一)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理 由的限制过 于宽泛。根据 民 合中国国情 的,既然设立就要给予它明确的定位 ,明确其效力范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围,使其更好的发挥效力。

突。依据私法 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 ,民事诉 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 பைடு நூலகம்由地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再审程序的提起、发动途径及审判方式
( )再审程序 的提起。1 一 、再审程序是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 诉讼权利 ,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 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提起的。依据再审程序 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 审理的对象是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既包 得到尊重。但 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 ,法
诉讼法》第十六章标题为 “ 审判监督程序” ,其内容却既包括
( 二)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当事人 申请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又包括当事 再审。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基于诉权发动的再审。而把 当事人 申请再审引发的再审程序也 (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 :1 、裁定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 、另 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显然不太恰当。 ( 四)明确 申请再审与 申诉
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节协议 ,也包括第一审 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而当事人的 人 民法 院 生效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 协议 。根 据 《 民事 诉 讼法 》第 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 ,从而导致 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 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时须符合本 人诉 权 、处分 权行 使 的冲 突 。

民事再审 范文格式

民事再审 范文格式

民事再审范文格式在我国法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民事再审”这个词汇。

那么,什么是民事再审呢?简言之,民事再审是指申请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对原审判决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民事再审是指上一级法院依法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裁决。

如果新的审查结果与原审判决一致,那么民事再审申请将被驳回。

如果审查结果不一致,则新的判决将代替原判决。

民事再审适用于一些案件的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身份不明或证据不全,以及当判决对当事人权利造成重大威胁时,都可以提起民事再审申请。

此外,对于不同的案件,在再审申请的时限、提起方式及上级法院的管辖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在民事再审申请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申请人要提供与判决有关的证据材料。

此时,法院将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原审判决进行更正或改变。

如果需要,那么法院将根据新证据作出新的判决。

除了申请人之外,被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并且陈述自己的证据。

此时,法院将进行更加全面的审查,并且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

当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以实际案例为例,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离婚判决书与他的实际情况不符,他可以申请民事再审。

如果再审旨在更改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他必须提供不得不当时未能提供的新证据证明原本的判决是错误的,或者表明原财产分割判决将对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民事再审更正了原判决错误,不仅是对申请人的维护,也促进了司法公正。

以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尽管是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巨大难题,但相信在各方努力下,民事再审将更加公正和透明。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流程范文一、上诉与受理。

1.1 上诉的提起。

当事人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啊,就有权利提起上诉。

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里,觉得裁判的判决不太对,要再争取一下。

上诉得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上诉状递交给原审法院或者直接交给上一级法院。

这上诉状可得写清楚为啥不服一审判决,是觉得事实认定错了,还是法律适用有问题。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里,一审法院判定一方违约要赔偿,可这方觉得自己根本就没有违约,是对方先违反合同约定的,那他就可以把这些理由都写在上诉状里。

1.2 受理审查。

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呢,可不是直接就开始二审了。

得先审查一下,看看符不符合上诉的条件。

这就像我们进一个地方,得先看看有没有入场券一样。

要是上诉状格式不对,或者超过了上诉期限,那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如果符合条件,那就得把上诉状副本送给对方当事人,让对方也知道你上诉的情况,这就像下棋的时候,对手出了一招,你得知道他这招是啥意思。

二、审理前的准备。

2.1 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案件之后,就要组成合议庭了。

这合议庭啊,可不是一个人说了算,是好几个人一起审理案件。

就像大家一起商量事儿一样,这样可以避免一个人可能存在的偏见或者错误判断。

这些法官得是有经验、懂法律的,他们要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

2.2 阅卷与调查。

合议庭的法官们要认真阅卷,把一审的卷宗拿过来仔细看,看看一审是怎么审理的,证据是怎么认定的,判决依据是啥。

有时候还得去调查新的证据或者核实一些情况。

这就好比是破案的时候,重新梳理一遍线索,看看有没有被遗漏的或者搞错的地方。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案件里,一审可能没有发现某个关键证人,二审法官通过阅卷发现这个问题后,就去寻找这个证人,调查新的情况。

2.3 通知开庭。

一切准备就绪之后,法院就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了。

这就像一场大戏要开场了,演员们都得知道啥时候上台。

开庭通知得提前发出去,让双方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三、开庭审理。

浅谈民事诉讼再审程序_以2007年民诉法修改为视角

浅谈民事诉讼再审程序_以2007年民诉法修改为视角
【摘 要】 07 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修改有其进步之处, 但缺陷亦十分明显。 本文主要通过对此次再审修改的进步与不足两方面的探析以 及对再审程序的本质的探讨试图得出其科学的发展路径, 即在不断优化再审程序的基础上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改 再审程序 发展趋势 《乌合之众》 勒庞的名作 如是说到: 各种制度是观念、 感情、 和习俗的 而观念、 感情和习俗并不会随着改写法典而一并改革。但是我认为 产物, 法典的改写往往是上述诸力量推动的结果。但是不是实际上符合了观 念、 感情和习俗则在所不问。2007 年 10 月 28 日共计 19 条的民事诉讼法 “决定” “决定” “修正案” 修改 终于问世。这一以 形式出台的 解决的中心 “申诉难 ” 、 “执行难” 问题是实践当中问题突出的 两大问题, 但针对这次 “冷思考 ” , 修改后的内容, 批评的声音居多。 原因有像刘加良的 有像张 “思 卫平等的理论思考, 当然也有像诸多实务部门的实践者的思考, 这些 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笔者在此只对再审问题谈谈个人的见解。 考” 都不满意。而不够透明化和不够公开化则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其次是中 规则意识、 程序意识的严重缺失, 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法律意识、 这是深层次社会原因。 2. 再审具体规定之问题分析 ( 1 ) 未限制再审次数。再审的次数未加以限制问题加重了当事人不 尊重法院判决的风气, 这不得不说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遗憾。 如何合理的确定再审次数将是将来制度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 ( 2 ) 再审案件审理主体问题。再审案件究竟由哪个法院具体审理现 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一致的观点是由上一级法院 来审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因当事人 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 院、 审,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新的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的 27 条规 一般由本院提 定如下: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 审。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 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他人民法院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1.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

所以,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这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

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

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

第二,再审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

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2.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

上诉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

从时间上说,上诉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而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

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民事再审程序完善论文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摘要本文对民事再审程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设立的一、二审程序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判程序,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纠正司法错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内容,其中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共有七处,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意在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再审程序主体的权利。

诚然,此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确有一定的进步,使之更加科学,操作性也更强,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需要。

目前,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法条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设计的理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在学术界及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全面改革民事再审程序已势在必行。

对此,本文提出以下设想:一、正名“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上位概念,再审程序包括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舒金曦摘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

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 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 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

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 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 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关键词:三审制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审判监督案外人申请再审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 要(2〇19—2〇23)》强调要完善指令再审案件的审 判监督机制和推动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2020年10月22曰,周强院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申诉、再审审查与再审审 理有效衔接,还要减少无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人审 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也曾强调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 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U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 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与再审申请相对应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守护 *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 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其重要性日渐彰 显。

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言,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 标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应进一步探究的 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实务中究竟还存在哪 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又应通过何种路径去进行完 善,如何平衡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再审之诉与以 依职权纠错为典型的审判监督间的关系。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对策论文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对策论文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对策研究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重要程序,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均可成为启动主体。

但是目前该规定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制约了该项制度的价值发挥,本文就此问题的有关解决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应策略,以期能尽快的解决该问题。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当事人检察院法院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广大人民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解决纠纷机制的选择也从自力救济转向了公力救济,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主题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新旧两部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但是争议颇大,尚无定论。

事实证明,重要的不是发现问题,而如何尽快的去解决问题,解决的方法或者说出路在什么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整合论证,探索出问题的解决机制,以期尽快地完善该制度,加快我国的法制化的进程。

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对策分析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现行法律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反应在现行立法上,在实践层面更是矛盾重重,笔者将对解决该问题的对策进行分析:(一)改革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程序规范。

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该予以修改,或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也是理论界早已经达成的共识。

但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任何的反应,这就导致法院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系统的运作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而不是寻求审级以外的补救程序来实现正义。

因此,法院的再审决定权应该予以改革。

从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出发, 为了维护私权自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好的贯彻民事诉讼的成分原则,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 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被动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摘要】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但是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中西方诉讼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认真总结我国再审程序的经验和实践,我国的再审程序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关于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1.1“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立法者以该原则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原则,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该原则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

一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事求是”的“实事”的追求存在绝对化。

在现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追求诉讼公正外,还要追求诉讼效
率,追求程序利益,此外,还要追求诉讼程序的稳定。

二是对“有错必纠”的“错”的认识有误,人们主要理解为实体错误,因而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

三是该原则有悖于法的稳定性。

判决贵在稳定,判决正确,依判决所恢复的法律关系就被确定而不得对其争执,由此,社会关系才得以稳定。

1.2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合适
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自身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的情形,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引起再审程序也是很少见的。

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仅当事人应当尊重判决的既判力,法院自身也应尊重,为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法院推翻判决,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作出的确定的判决。

依现行法规定,检察院只要发现法院的确定判决有误,不管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使法院的判决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1.3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一立法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

这样规定必然带来一些弊端:其一有违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其二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的原则;其三与再审的目的和性质不符。

再审次数无限
制也是有害的,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应当是有条件的,不应当是无止境的。

2.关于再审程序的完善
2.1细化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
(1)实体方面的理由。

主要有:1)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

如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或物证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系伪造的。

2)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

3)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对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

4)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

5)应裁判的事项有重大遗漏的。

(2)程序方面的理由。

主要包括: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

4)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

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3)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

主要包括:1)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

2.2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原审法院裁判生效
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果。

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相抵触的。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所以在法院审理终结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

2.3提高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
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满意,因而建议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大,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再审人都对原审法院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2.4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
我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而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制度。

第一、应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

第二、检察机关不应直接受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

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确定性,使一些原本通过上诉可
以纠正的错误不适当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

第三、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

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和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长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过长。

第四、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不利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

第五、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并再审。

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而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该程序。

[科]
【参考文献】
[1]廖中洪.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
[2]张小玲.民事诉讼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3]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