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供学习法律的朋友学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款,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四、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 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书模板)案号:(法院名称)民初字〔××××〕第××号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三人:(第三人姓名或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案情简介本案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总价款为××元,支付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义务。
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产品,并支付违约金××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故不同意履行合同交付产品。
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
二、审理过程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判决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产品,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合同纠纷法官判决书模板
合同纠纷法官判决书模板案号:XXXXX合同纠纷案概述原告(以下简称甲方):XXX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方):XXX公司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甲方与乙方就XXXX合同条款之履行发生了争议。
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事实经过XX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XX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了双方在XXXX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XXXX条款2.XXXX条款3.XXXX条款4.XXXX条款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提供XXXX服务,而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XXXX未能按时提供,且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因此,甲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XXXX损失以及违约金。
乙方对甲方的主张表示质疑,认为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主张减少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经过法庭审理及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得出以下认定:1.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提供XXXX服务,而乙方则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并且XXXX未能按时提供,属于乙方违约行为。
3.乙方提出甲方存在过错的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请求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的义务,并请求乙方赔偿XXXX的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甲方的主张有理有据,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第XX项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XXXX费用,共计XX 万元。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XX万元。
3.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未能按时提供XXXX而产生的损失,共计XX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法院审理本案,依法查明:一、基本事实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地址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系××,住所地为×××。
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售卖了×××(以下简称“商品”),售价为人民币××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时完善商品等方面的信息,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其它条件开具发票,按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单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
4.甲方需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已到达甲方的账户后,方可安排商品的交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内支付商品的价款,并告知甲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2.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和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逾期未告知,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商品的合法、合规。
3.如果乙方迟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需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全部货款。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单方面的修改、解除、终止合同,需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并履行书面协议中规定的形式和手续。
违反协议,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安排交货,则应承担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条件进行结算,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要违约金,其标准为乙方违约金额×0.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地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被告在收到购房款项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隐瞒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
原告在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判决如下: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理由阐述1. 合同无效:由于被告存在隐瞒房屋纠纷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2. 返还购房款项: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3. 赔偿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产生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
4.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 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赔偿损失;2. 被告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返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等义务;3. 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再就此事进行纠缠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
七、后续事宜1. 双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 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5篇
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5篇篇1法院:______人民法院编号:(____)____法民裁字第____号原告:________(填写买方全称及身份证号)被告:________(填写卖方全称及身份证号)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结合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民事裁定:一、背景概述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特定商品(具体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等)。
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
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经济损失,且有可能继续扩大。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裁定先予执行。
四、裁定内容1. 被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___日内,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商品。
2. 被告如未按期交付商品,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 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理由阐述本院考虑原告的申请及案情,认为先予执行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上述裁定。
六、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本裁定的各项内容,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2.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裁定内容,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签名盖章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签字)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民事裁定书一式三份,原告、被告及法院各执一份。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7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冯某与高某之间的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货物,高某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然而,高某在收到货物后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条款。
冯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高某提供了货物,但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高某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在庭审过程中,高某辩称因为市场环境变化,其经营困难,无力按时支付货款。
但冯某认为,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
三、法律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欠款本金XX万元。
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XX%的年利率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被告高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五、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刘片与刘爽付刘相国王天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安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刘片,男,194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非农被告刘双付,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相国,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天顺,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片诉被告刘双付、刘相国、王天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片、被告刘双付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刘相国、王天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被告刘双付在安阳县许家沟乡河西村经营银河水泥厂,原告为其供应煤干粉。
1999年8月至9月3日期间,原告卖给被告煤干粉15车,每车100元,共计1500元。
两被告刘双付、刘相国给原告出具了收到条。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两被告总是推脱不还。
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相国、王天顺未到庭答辩。
被告刘双付辩称,1996年被告曾经营安阳县许家沟乡河西村银河水泥厂,刘双付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
1999年7月20日将该厂承包给本村王天顺,并签订了水泥厂承包合同书。
该承包合同书上写明:被告王天顺每月给付刘双付承包费13000元,共4个月。
1999年7月20日之前水泥厂的债权债务由被告刘双付负责,1999年7月20日之后的债权债务由王天顺负责。
1999年9月21日,被告刘双付与被告王天顺在河南省安阳县公证处就该承包合同书进行了公证。
河南省安阳县公证处作出了(1999)安县证经字第131号公证书。
被告刘双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欠款发生于1999年7月20日之后,此时被告刘双付已将该水泥厂承包予王天顺。
故原告欠款不应由被告刘双付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刘双付投资经营安阳县许家沟银河水泥厂,现已注销。
1999年7月20日,被告刘双付将该厂承包给被告王天顺,双方签订了水泥厂承包协议书。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分析报告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分析报告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事实本案为一件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为XXX有限公司,乙方为XXX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民币XXX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XX天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但是,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能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要求甲方立即付款。
但是,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滞纳金和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XXX万元的损失赔偿。
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编号:联系方式:乙方:XXX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编号:联系方式: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作为购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XX天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甲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
甲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乙方作为销售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并等待甲方支付货款。
乙方的主要权利为要求甲方支付货款,主要义务为向甲方提供货物。
乙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向甲方交付货物。
3.履行方式甲方应将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4.期限甲方应在XX天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5.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在期限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乙方的主要义务为向甲方提供货物。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件是关于冯某与高某之间的合同欠款纠纷。
根据法院的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在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业务合作事项及相应的金额支付等条款。
然而,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导致原告冯某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合同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根据原告冯某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高某购买原告冯某的货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2. 合同签订后,原告冯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向被告高某提供了货物。
3.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存在欠款行为。
4. 原告冯某多次向被告高某催款,但被告高某一直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
三、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1.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
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3. 如被告高某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理由阐述本院做出以上判决的理由如下:1.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冯某预付,被告高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判决书案例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由张三退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21年3月1日,李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张三辩称,其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并支付了利息,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了定金及利息;2.如未退还,应退还多少。
三、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房屋因产权纠纷无法过户,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3.原告张三未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
4.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张三返还定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张三是否已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退还定金及利息的数额问题,因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退还定金及利息,故本院依法判决张三返还被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四定金100万元及利息。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8 民事判决书(一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201年6月21日作出(2010)安市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年10月27日作出(201)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2012年月18日作出(201)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传真)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
起诉状(买卖合同)5篇
起诉状(买卖合同)5篇篇1起诉状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原告张三因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审理,并依法判决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日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具体金额),并约定在(日期)之前支付货款。
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按时交付货物,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然而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全部货款。
三、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均未果。
四、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具体金额)。
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
三、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及证据内容:一、合同书及相关通讯记录。
二、货物交付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起诉原告:张三日期:2023年5月10日附:合同书、相关证据材料。
篇2起诉状原告:甲方(具体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被告:乙方(具体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系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一、事实和理由1. 甲方与乙方于(具体时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具体商品或服务),合同金额为(具体数字)元。
2.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售了商品或提供了服务。
3. 然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或者其他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
4. 甲方多次催告乙方支付货款,但乙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5. 在甲方的合法请求下,乙方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甲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或其他款项),共计(具体数字)元。
个体工商户字号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个体工商户字号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1. 判决书目的1.1 本判决书旨在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字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裁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1.2 判决书的签署表示法院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审理结果,双方应按照判决内容执行。
2. 关键信息项2.1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判决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原告(申请方)信息原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被告(答辩方)信息被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 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一份字号买卖合同,涉及个体工商户字号的买卖事宜。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6 法院审理过程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审,听取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及证据。
法院审查了合同的原件及相关证据,包括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
2.7 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合同副本、付款凭证、相关通信记录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合同履行记录、交易凭证等。
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2.8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________日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法院对于本案进行了审理,认为:
一、原告甲方为XX市XX区XX街XX号XX小区XX号楼XX 室业主,被告乙方为XX市XX区XX街XX号XX小区XX号楼XX 室业主。
双方在XX年XX月XX日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
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全部支付房款。
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书》,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全额支付房屋款项,但实际情况是乙方在期限届满后未能全额支付。
双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违
约金。
三、本案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一方不
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又根据
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付款方未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按照规定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货款。
”
四、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乙方需全额支付房屋款项,但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乙方存在违约行为。
故本院认定被告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五、综上,本院判决:被告乙方应在XX年XX月XX日前
将剩余房款XXX元支付至原告甲方账户,并支付违约金XXX元。
本案双方均应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陪审员:XXX
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民事判决书(20**)民二初字第**号原告:X先生被告:Y女士法定代理人:无委托代理人:无原告X先生诉Y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程序公开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本年**月**日向当事人宣告民事判决。
原告X先生诉称:2019年,被告Y女士在**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交付房款后,被告一直拖延交房,致使房屋交付时间大幅延迟。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交付房屋,并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被告Y女士辩称:房屋因装修未完成,故未及时交付。
同时辩称原告存在未交付部分房款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交付时间及款项支付情况。
经查证,被告因装修未完成拖延交付的情况属实。
然而,原告确实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未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故被告的辩称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即迅速交付房屋,否则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故判决如下:一、被告Y女士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先生交付房屋。
二、被告Y女士应当支付原告X先生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日购房款项总额的0.5%。
三、被告Y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二**年**月**日篇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原告甲方:李某被告乙方:张某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50万元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但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张某未能将房产交付给李某,造成了合同的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50万元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的父亲突发重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为了筹集医疗费用,张某不得已将房产转让给了别人,导致无法交付给李某。
朱刚与杨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刚与杨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622民初2258号原告:朱刚,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琼,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朱刚与被告杨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琼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1300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原告请求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5年8月份起多次向被告出售冠生园食品及其他品牌啤酒等,被告在武胜县赛马镇收到原告供货后一直拖欠货款,累计至2017年3月12日合计欠款71300元。
2017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7130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逾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肯偿还债务,特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杨秀琼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朱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经营超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签收的部分供货单据、欠条一份。
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经营超市的基本信息及注销的情况;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
被告杨秀琼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4日,被告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武胜县赛马惠美家超市,其经营场所在四川省武胜县赛马镇赛遂路116-124号。
经典的法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0)XX民终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市XX区人,某科技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30岁,汉族,XX市XX区人,某科技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件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原系某科技公司同事。
2018年6月,张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三在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10月,某科技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降薪。
被告李四因考核不合格,其月薪被降至人民币8,000元。
张三得知此事后,认为公司降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与公司进行协商,但未果。
张三遂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科技公司认为,其降薪行为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XX市XX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认为某科技公司降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科技公司降薪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某科技公司降薪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某科技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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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模板,供读法律的朋友学习)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10261号
原告: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YYYYYYYYYY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县。
原告XXXXXXXXX公司诉被告YYYYYYYYYYY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XX 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 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YY公司支付拖欠货款XXXXX元和自货款到期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资金利息XXXX元;
2.被告YY公司承担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XXXX元,起诉之日至全部欠款付清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另行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YY公司承担;
4.被告刘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YY公司尚欠原告货款XXX元和自货款到期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资金利息XXXX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该货款本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结清。
被告YY公司违反还款协议拖延支付货款,且被告XXX作为该协议保证人,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XX年XX月XX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YY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XXXX元,此款本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所欠货款,自20XX
年XX月XX日付款XXXX万元,XX月XX日前付XX万到XX万元,XX月XX日前付XX万元到XX万元,XX月XX日前付XX
万到XX万元,余款及货款到期应付之日至XX月XX日期间的利息XXXX元于XX月XX日前结清;第三条: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按期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甲方支付。
如果乙方按照以上方式结清了货款,则甲方可以放弃自20XX年XX月XX
日起至XX月XX日期间按月息XX‰计算的利息。
被告XXX在该《还款协议》“代表人兼保证人”一栏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被告YY公司按期偿还第一笔货款XXX万元,后未按期偿还,原告遂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XX 年XX月XX日,被告YY公司再次向原告偿还货款XXX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YY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被告YY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应就所欠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
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XXX元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YY公司确认欠原告20XX 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利息XXXX元,并约定支付时间,现被告YY公司违约,原告主张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
根据还款协议约定,案涉第二期货款应在20XX 年XX月XX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故原告主张从20XX年XX月XX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暂计至20XX年XX月XX日为XXXXXX元。
本案中原告仅主张XXXX元系原告诉权行驶,本院予以确认。
此后违约金按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因被告X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进行抗辩,被告XXX作为保证人在“代表人兼保证人”一栏签字确认,对此原告主张要求XXX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YY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XXXX元及利息XXXX元;
二、被告YY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XXX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XXXX元、保全费XXX元,合计XXXX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XX公司负担XXXX元,被告YY公司、XXX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 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