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内党发[2011]2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1〕25号2011年12月1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扶贫开发事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
深入推进扶贫开发,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扶贫开发事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扶贫开发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扶贫开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扶贫开发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2006年4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对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任务。
这不仅是深化和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当前农村牧区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为此,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牢牢把握“少取、多予、放活”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方向,抓住建立健全乡村行政管理、财政支出投入保障和农牧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以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为主要内容,重点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改革,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权、粮食流通、征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内政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号)精神,2009年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服务和服从扩大农村牧区内需和改善农村牧区民生两个大局,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体制机制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注重制度建设,确保农牧民减负增收工作取得新进展,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增强农村牧区发展动力和活力。
一、继续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扎实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互促机制的形成,研究解决撤乡并镇后的遗留问题。
以提高农村牧区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改善农村牧区教师待遇、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为重点,扩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加快发展农村牧区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实施学生减免费政策,力争率先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实施12年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2006年1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重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
目前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低标准起步,逐步拓展的原则,全区首先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区低于625元(含625元)、牧区低于825元(含825元)的特困农牧民纳入保障范围,每人每年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
今后随着全区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全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但要注意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均按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类别,实行定额发放,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特殊救助。
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内党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7号2014年2月19日)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委会议、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把农牧业现代化作为主攻方向,把富裕农牧民作为核心任务,把农村牧区繁荣稳定作为重要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前提,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牧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供给1.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014年,全区农作物总播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550亿斤左右。
大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实施好节水增粮工程、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旱作农业等农业重点项目,加大对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内党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号2009年1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村牧区所处的历史方位,进一步明确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较早地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率先实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到户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牧区生产力。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主动顺应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要求,坚持解决农牧业问题从发展非农牧产业上找出路,解决农村牧区问题从推进城镇化上找出路,解决农牧民问题从减少农牧民上找出路;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积极推进以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了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制度,早于全国3年取消牧业税,早于全国1年取消农业税,实现了对农牧民由“取”到“予”的历史性转变。
30年来,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牧区经济快速发展,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牧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初见成效,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
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 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
三中全会决定对扶贫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一项重要 对象 ,通过农村牧 区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保 障基本 任务。为切实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指 生活 , 做到应保尽保 ; 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
导, 使农村牧区低收人人 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 , 确 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 , 通过扶贫项 目带动 , 实
治 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 ( 、 ) 市 区 的所有 嘎查村 。
知情权 、 参与权 和监督权 , 确保 真正 的贫 困户得 民主评 议 意见 、 核意 见 和审批 结果 。 于 已经 核 审 对
到扶 持 。Biblioteka 实 的农 村 牧 区低保 对 象 , 县 ( 、 ) 府 民政 部 旗 市 区 政
( ) 五 符合 条 件 , 群众 自愿 的原 则 。要充 分 尊 门在进行复核时 ,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 中有劳动
保扶贫开发 目标的实现 ,0 0 ,自治区政府确 现增收脱贫, 21年 做到应扶尽扶。 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 定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赤峰市 巴林右旗 、 锡林 测和动态管理机制 , 做到动态进退 。 进一步提高扶 郭勒盟太仆寺旗开展 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 贫对象收入水平和 自我发展能力 ,稳定解决温饱
面 向社会 各界
服 务 改 革 发 展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 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内政 办发 电[0 ]2 2 1 3 号 4月 1 1 9日
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 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厅、 , 办、 局 各大企业、 事业单位 : 经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同意 , 现将《 内蒙古 自治 区农村牧 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 贫开发政策有效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2010年1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要求,保持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牧民增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牧区改革,调整牧区生产力布局,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
广大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牧民的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呈现出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在看到牧区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还要看到目前制约牧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牧区发展、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草原生态退化沙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
特别是牧区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牧民依托传统畜牧业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牧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近些年来,自治区大面积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牧民为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付出了部分成本。
同时,由于惠农惠牧政策不平衡,牧民的转移性收入明显低于农民。
加之牧区地处偏远,气候寒冷,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提高,牧民消费支出远远高于农民,实际收入不仅低于农民,而且呈现递减趋势。
解决牧民增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内农牧计发〔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工作调度机制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扶贫办: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工作方案》要求,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工作要进村入户指导贫困户发展产业。
为加强对产业指导跟踪工作,贫困户产业指导员要做好产业名称、销售方式、经营收入、带贫主体等事项登记,并算好群众增收账。
要加快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形成产业指导员工作报送调度机制,以便及时了解产业扶贫到村到户到人精准帮扶措施落实及效果等情况,调整产业扶贫政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台账建立范围全区以2017年底调整后建档立卡贫困数据为基准,重点在31个区贫县26个国贫县及14个建档立卡贫困户2000人以上的旗县范围内实行,嘎查村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单位延伸登记,嘎查村、旗县、盟市、自治区逐级统计汇总。
二、台账建立内容涉及主要产业发展、产业扶贫政策落实、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收入增长五个方面。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台账内容。
基础台账建立后,每季度依据生产实际情况更新填报。
三、台账建立要求(一)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是产业扶贫工作实现底数清、情况明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产业扶贫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盟市、旗县各级领导务必认真对待。
(二)台账填报人员:依托产业发展指导员队伍,建立完善《贫困户生产发展台账》,负责如期报送。
(三)台账报送时间:工作调度实行季报制,产业发展台账每个季度报送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现就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加快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但是,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是规模比较小、覆盖面比较窄、运行质量不高,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指导和服务不强等,还不能满足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需要。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与建设作为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农牧业经营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全面加快农牧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提高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使其在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盟市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厅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
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2016年8月23日,厅发〔2016〕25号)
第一条为确保实现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全部摘帽,到2020年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全部摘帽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参照《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方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自治区扶贫。
2017年内蒙古扶贫政策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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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内蒙古扶贫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内蒙古扶贫政策一、规划的目的意义党的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等中央领导就扶贫开发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提出了“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四个切实”、“六个精准”、“四个一批”等重大战略思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到2017年率先实现全区基本解决绝对贫困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和中央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干部综合素质,提高干部扶贫开发、推动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作风实、讲奉献的扶贫开发干部队伍。
抓好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干部培训,对全区扶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提出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以《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能力素质提升实现新突破”为目标,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知识结构优、履职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扶贫干部队伍,为贫困地区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2.01•【字号】•【施行日期】198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一九八一年二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农牧业战线努力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落实党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
农牧业生产正在恢复和发展,形势很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以牧为主,农牧林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加速农牧业的发展,必须继续克服左的错误思想,执行正确政策,搞活经济。
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就我区农牧业政策问题特作修订补充,布告周知。
一、大力种树种草自治区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层层做出规划,全区各级党、政、军机关,各部门,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牧区都要根据统一规划,明确绿化范围,按要求完成种树种草的任务。
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国家、集体、个人适合谁种,就让谁种,或者国、社、队、个人联营,谁种归谁所有。
房前屋后种树,搬迁时可作价转让。
对种树种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国家对种树种草要予以法律保护,“禁止开荒,保护森林牧场。
”对破坏森林和草牧场者要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社员的民主权利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牧、林、副、渔各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有支配其生产资料、安排作物种植、安排牲畜品种和畜种、决定增产措施、决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决定生产责任制形式,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等项自主权。
生产队所辖范围内的小片自然灌木林、芦苇场、发菜、蘑菇等自然资源,归生产队所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牧区滥垦、滥砍、滥伐、滥采。
生产队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保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农村牧区综合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3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4号2013年4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201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自治区九届五次全委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2013年1号文件精神,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巩固少取成果,加大多予力度,做好放活文章,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在重点领域取得较大突破,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2013年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继续深化四项主体改革,创新农村牧区发展体制机制继续完善苏木乡镇功能,理顺事权关系,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苏木乡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巩固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就学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提标政策;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自治区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启动中小学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继续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以“乡财县管”为重点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县乡财政管理水平;督促落实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内政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7号2007年4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生活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该制度以货币补贴为主,实行差额补贴的方式,辅之以政策扶持、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配套政策。
第三条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属地管理。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分类施保。
第四条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牧区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筹集保障资金,组织领导当地的低保工作。
(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牧区低保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内政字[2006]20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6.30【实施日期】200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06号2006年6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农牧民外出就业,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三牧”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工就业能力(一)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采取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的模式,大力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牧民转移培训工作。
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农牧民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要鼓励农牧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一次性减免鉴定费用。
(二)落实农牧民工培训经费。
对承担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在预算安排用于“阳光工程”和扶贫专项培训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农牧民转移培训经费。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三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本办法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各项扶贫有偿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用于扶持贫困旗县村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中央提出的“分级负责、以省(自治区)为主”和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到省(自治区)”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温饱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
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扶贫资金投放范围: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治区承担50%。
盟市和旗县承担50%。
自治区确定的19个贫困旗县,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共同筹集资金予以扶持。
盟市和旗县要按照自治区投入到区贫旗县的资金额度相应配套30%以上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扶持对象:国家下拨、地方配套和自治区专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扶持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内的贫困苏木乡镇、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
非贫困旗县中的贫困户由所在盟市、旗县负责扶持,同步解决。
在资金安排上,对贫困旗县内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要予以倾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居民、国有农牧林渔场(站)、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救济户的解困救济不属于各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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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1、(单选题)脱贫攻坚,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
A.家有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贫困户
B.劳动力较少的贫困户
C.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D.人口众多的贫困户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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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抓好以()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A.村民委员会
B.村党组织
C.村长
D.村支部书记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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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脱贫攻坚,强化以()为载体的扶贫协作,鼓励东西部按照当地主体功能定位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流动。
A.校企合作
B.科研项目合作
C.企业合作
D.企业文化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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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A.定期
B.经常
C.不定期
D.一次性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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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后,在()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
A.15年
B.5年
C.攻坚期
D.10年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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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选题)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国家鼓励和引导()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
A.合作性
B.开发性
C.政策性
D.商业性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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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选题)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加强国际减贫领域交流合作,可以通过()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减贫领域的交流合作。
A.智库交流
B.对外援助
C.技术扩散
D.项目合作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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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选题)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
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捆绑集中使用。
A.社会帮扶资金
B.专项扶贫资金
C.相关涉农资金
D.以工代赈资金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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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多选题)国家重点支持哪些地区的脱贫攻坚?()
A.革命老区
B.连片特困地区
C.边疆地区
D.民族地区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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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规定,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遵循()的原则,实行扶贫开发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A.政府主导
B.自力更生
C.社会参与
D.覆盖扶贫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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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判断题)内蒙古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的地区标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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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判断题)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和重点贫困苏木乡镇应当设立专门的扶贫开发机构。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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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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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及相关生产性实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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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判断题)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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