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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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
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发〔2013〕23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
系统)进行管理。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