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7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
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黄政【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
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8〕9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市对应取消8项行政许可
等事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5项)。
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市政府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省全部予以落实取消。
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项目涉及到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国家和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
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
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河北省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11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结束——。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19
•【字号】丹政发〔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
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丹政发〔2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7〕61号)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丹东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16
•【字号】闽政文〔2018〕242 号
•【施行日期】2018.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8〕24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研究,决定对应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进行审批,同时要根据国家部委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要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关
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附件:福建省取消的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附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国务院决定取消一批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取消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为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国务院取消了多个新设行政许可事项。
这些许可事项涉及各个领域,包括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药品监管、工程建设等。
取消这些许可事项能够避免重复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例如,取消食品经营许可中的食品流通许可,能够降低对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小微企业进入食品行业,促进行业竞争,提高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能够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减少环评审批时间,为企业的项目审批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二、简化行政许可事项除取消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还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简化处理。
简化行政许可事项,能够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例如,对于水利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原先的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批,简化为市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另外,对海洋经济开发项目用海许可实行备案制,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并不意味着取消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相反,国务院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性。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意味着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力度,通过监管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等手段,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程监管。
同时,国家将加强对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管工作高效有力。
通过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简化行政许可事项,我国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深化改革、释放市场活力、提升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国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国务院2017年9月22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工程咨询标准规范,加强政策引导。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2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13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4边销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15食糖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16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7国产农膜原料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8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9足金饰品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20天然橡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21发电用煤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国家经贸委23重点铁矿和有色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助费管理《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第234号)24轮胎企业增资扩股的核准《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25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督发(1994)493号)26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轿车国产化率核准《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署税字第495号)27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企业生产的轻型客车的国产化率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28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0化纤行业主要生产能力核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 31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初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建设(2000)123号)32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33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34轮胎生产企业成立审核《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35直属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36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37直属工程建设单位行业监理资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38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初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的通知》(环计(1996)176号)39乙级造价咨询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40直属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 41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审核《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42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9)1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43直属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4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45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 46部分实行“双限”管理的工业原材料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2号)47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48劳务项目审批《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49《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的监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50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黄金行业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经贸金规(2000)63 号)51审批黄金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设计若干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金基字(1989)第00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52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黄生(1996)38号)53黄金工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资格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55首饰印记的发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21号)56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57罐头厂出口代号的审批《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轻总食纸(1995)2号)58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销售与进口检测核准《国家经贸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59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0军工配套生产许可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481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61限制类(乙)项目建议书批复《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62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63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64(全国性)非贸易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65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6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6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备案《国家经贸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185号)68进出口金精矿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教育部69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教育部7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71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72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教育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教学(2000)4号)73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学字002号)74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教学司(1996)43号)75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着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76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同意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的复函》((89)教学司字003号)77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78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厅(1994)2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科技部79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80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81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82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83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奖《国家科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229号)国防科工委84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85核建设(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业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86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87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88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防科工委89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含向境外技术转让)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0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91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2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93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4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95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96民族地区改革扶贫开发试验区、联系点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民委97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62号);《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98国家民委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9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100少数民族特需白银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101跨省(市)用工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0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03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104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5匕首佩带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6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7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8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109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国家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110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111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12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13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14守库押运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资格审批《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联(1997)794号)115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5号)11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关于印发1999年国防科研大型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公治(1999)656号)117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0)11号)118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7)37号)119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120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121苏蒙朝探亲邀请书核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87)公六(1)第333号)12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12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12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28消防产品备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9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80)公发(消)字第203号,(80)工商总字第169号)130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131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32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133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9号)134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35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核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生效日期:2014.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土资源部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改为后置审批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8〕2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渔业主管部门,部机关各有关司局: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我部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地方农业机械化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修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渔业渔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8月21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办公厅备案),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农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8月7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农行政许可事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
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
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3
•【字号】皖政〔2018〕99号
•【施行日期】2018.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省级3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5项)。
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19
•【字号】厦府〔2018〕226号
•【施行日期】2018.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厦府〔2018〕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涉及我市的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公布。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
事项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18]4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05
【实施日期】201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8〕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认真做好国
1 / 1。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18
•【字号】宿政发〔2018〕89号
•【施行日期】2018.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市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充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不断提升现代治理能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8〕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晋政发〔2018〕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根据《决定》,我省对应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落实国发〔2018〕28号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0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
知
无[1]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9
【摘要】晋政发[2018]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根据《决定》,我省对应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总页数】3页(P5-7)
【作者】无[1]
【作者单位】[1]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J], 无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1]11号)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政策解读 [J],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 [J],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2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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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
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予以处罚。
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
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
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
农业农村部要督促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
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
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
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7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农业农村部直接受理审批。
农业农村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严格把关,防止有害外来生物入侵,严格控制我国珍稀动物资源外流。
2.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进出口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8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
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9
设立分公司备案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1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1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
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