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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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

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前沿、高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推广等重点科研项目,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低碳发展,坚持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和信用管理,发挥好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应始终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科学调整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系,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化整合,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资料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资料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资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树立,规范科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运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缩小效应,提高自主创新才干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晋级,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布置、由市迷信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开展专项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则,科技开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运用,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中府〔2021〕108号〕等文件规则,采用地下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照地下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视的原那么,实行自愿央求、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公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当单位在实施进程中所发作的费用,详细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直接费用〔承当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作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担任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开展状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开展的专项资金运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运用方法,受理资助项目央求、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视反省专项资金的运用,对项目停止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担任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依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则拨付项目资金,依据有关规则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视反省任务。

第八条项目引荐单位担任项目审查引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运用状况的日常监视管理等任务,保证申报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扶贫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10日附件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扶贫资金是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推广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以下分别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对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3]3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引智专项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和市财政局划拨,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和市财政局划拨。

市财政局每年以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划拨经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2的比例划拨我市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

第三条国家外专局划拨的引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引智项目,国家人事部划拨的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用于项目研究与开发活动,间接费用用于项目管理与过程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科技经费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配套经费的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资金支付、使用和归还。

第二章配套经费申报与评审第七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时,应当同时提出省级配套经费需求。

第八条配套经费申报应当提供项目的详细预算及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要求进行分项评审。

第九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配套经费的申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支付第十一条配套经费拨付应当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阶段性拨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配套经费的支付应当通过科技部门指定的审核支付渠道进行,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使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时,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使用经费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形成相关支出凭证,记录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接受科技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深入实施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推动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科技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技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及其它科技支出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

在XX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符合有关专项政策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三条区政府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经费投入预决算,按照XX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及年终结算。

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区科技经费预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分配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核准、评审、验收等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区卫生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立项后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配合区科技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工作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四)软科学研究项目;(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部门。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省级财政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人才和智力密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和渗透性强、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研发设计、信息资源、创业孵化、科技中介、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科技文化融合等科技服务业态。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共同管理,分工履职。

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管理投资基金预算,参与投资基金组建;参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牵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牵头组建投资基金,负责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监管;参与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一)自主创新。

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服务模式,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态。

(二)突出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方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项目和单位。

(三)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有效调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社会等各方面投入科技服务业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整合。

(四)注重绩效。

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重要性、成熟度等依序安排,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实施专利战略,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二章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和方式第三条设立“***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采取奖补方式对达到政府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以扶持.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七条对来我县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孵化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对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事业单位或团队的厂房(含公共服务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助。

第八条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领先的骨干企业;(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8日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

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三条市级科技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市辖三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本级)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科研机构。

椒江、黄岩、路桥市级科技资金总补助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不含竞争性分配资金)。

第二章补助类别、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科技资金补助类别包括创新环境营造类、创新条件建设类、应用研究开发类、高新技术类、科技成果与合作类以及其他需要补助的类别。

第五条创新环境营造类的补助对象与标准:(一)科技进步奖励:重大贡献奖奖金为3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1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每项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每项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每项1万元。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版)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版)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治理的公开公正,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开〔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治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开展资金中用于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开展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研发资金要紧用于:〔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工程;〔二〕经济与社会开展中重大、共性、要害性、公益性研发工程;〔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工程;〔四〕软科学研究工程;〔五〕对外科技合作工程;〔六〕技术标准标准研制工程;〔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开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工程。

第四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担当我市重大科研方案工程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工程;〔二〕工程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三〕工程申请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正在同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那么、集中原那么、放大原那么、后评估原那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治理职责及分工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门。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经费的来源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科技项目申报获得的经费以及其他科技项目相关的资金。

三、项目经费预算1.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阶段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各项支出明细和预期成果。

2. 项目经费预算应经过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经费使用1. 项目经费应按照预算科目和支出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项目经费使用需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程序进行报销和结算。

3. 项目经费支出应保留相关票据和财务资料,以备审计和监督。

五、项目经费管理1. 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规定。

3. 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经费结余处理1. 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经费,应按照规定流转到下一年度或下一个相关科研项目。

2. 如无法流转使用的结余经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给财政部门或转入科研单位的专项科研基金。

七、经费监督1.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经费违规处理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行为,科研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止资金拨付、追回经费等处罚措施。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就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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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是高新区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通过扶持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

第三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收入。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计划组织与管理部门,财政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与监督部门。


第二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技局每年根据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额度,定期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

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科技局,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拔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

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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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一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创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1、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利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项目的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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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太原高新区网站上公开发布。

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

第十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受理范围是:
1、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
2、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3、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及各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省、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调产项目和“131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太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科技局统一印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二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5、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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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1项和第3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1、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2、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

3、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4、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5、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

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局委托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财政局备案,并报送管委会主任。

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计划,送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科技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四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及独立设置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按合同规定采取一次或者分期拨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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