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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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
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奉行着一些存在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具有极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长时间内较为稳定地存在着,很难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甚至司法制度的改革发生根本的变化。陈瑞华教授将这些潜规则作出简要的总结:
潜规则之一
只有对那些已经得到侦破的案件侦查机关才会做出立案的决定。
潜规则之二
公安机关的大部分侦查活动都是在逮捕决定做出之前完成的。
潜规则之三
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都是在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后才取得的。
潜规则之四
对于大多数侦查机关而言,如果不是有意地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对嫌疑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侦查破案将变得非常困难。
潜规则之五
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潜规则之六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潜规则之七
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的敌对态度。
潜规则之八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会做出“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决,“疑罪从无”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外。
潜规则之九
几乎所有第一审程序都是通过宣读侦查案件笔录来进行的。
潜规则之十
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足够无罪证据的案件中,法庭审判基本上属于一种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
潜规则之十一
绝大多数刑事法官都倾向于追诉犯罪,并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
潜规则之十二
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论都不产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
潜规则之十三
对于警察、检察官以及初审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法官都置若罔闻。
潜规则之十四
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会成为法院从从重量刑的重要根据。
潜规则之十五
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承办”法官进行裁判的。
潜规则之十六
法官宁肯将“审结报告”写得非常详细,也不愿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
潜规则之十七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个人,还是“公检法三机关”,都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局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