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钢材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钢材作为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制造、交通等领域。
然而,随着我国钢材市场的不断扩大,钢材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钢材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钢材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钢材,用于某建筑项目。
合同约定,钢材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剩余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同年5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钢材交付给原告。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增加了工程成本。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供应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二、案件分析(一)关于钢材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供应的钢材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钢材表面存在锈蚀、裂纹等缺陷;2. 钢材的化学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3. 钢材的力学性能不达标。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增加了工程成本。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
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
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
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
甲投保险半年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D.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答案】 B2、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
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
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答案】 B3、大洋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大海公司,法院指定了18天的举证期限。
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18天的举证期限错误,因为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B.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C.当事人因故意而逾期提供的证据,不论重要与否,法院皆不予采纳D.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不指定举证期限【答案】 D4、海洋商贸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4人,后赵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
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赵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
赵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甲公司决定将部分原材料和成品存储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场所。
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货物存储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场所,乙公司负责货物的储存、保管、运输等事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汽车零部件存放于乙公司仓库。
二、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1)货物损坏原因在货物存储期间,乙公司发现部分汽车零部件损坏,经查实,损坏原因如下:① 乙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部分货物受潮、发霉;② 乙公司仓库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损坏;③ 乙公司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损坏。
(2)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保管人,存在以下过错:① 乙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货物损坏;② 乙公司仓库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存在失职行为;③ 乙公司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损坏。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损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1000万元。
此外,甲公司为处理货物损坏事宜,产生了合理的费用,包括:① 运输费用:100万元;② 评估费用:10万元;③ 维修费用:50万元;④ 诉讼费用:20万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因货物损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170万元。
4.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坏损失1170万元。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单选题1. 物流合同的标的是( D )A。
物流企业 B。
运输的货物 C. 物流设施 D。
劳务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D )元人民币A. 50 万 B。
200 万 C. 300 万 D。
500 万3。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发生纠纷后,就只能采取( A )方式解决。
A. 诉讼 B。
调解 C。
仲裁 D。
申诉二.多选题1。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主要可分为(AB)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责任保险D、保证保险2.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或其有理赔权的代理人提交索赔的必要单证,通常包括(ABCD)A、保险单B、发票C、装箱单D、货损、货差证明3。
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有( ABCD )。
A.广泛性B.复杂性 C。
技术性 D。
国际性4。
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 ABCD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技术标准5。
物流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BC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权利义务6.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包的的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简称海损.海损一般包括(ABCD)A、实际全损B、推定全损C、共同海损D、单独海损三.判断题1. 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两种, 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2。
国际惯例是物流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渊源。
(错)3。
货方与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货方与港站经营人之间是作业合同关系,港站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
. (错)4。
在流通加工环节中,物流企业可能通过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的加工义务,即物流企业通过与承揽人签订分合同的形式将其加工义务分包出去。
(对)五.简答题1。
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有哪些?2. 简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别。
2024年-最新物流合同纠纷案例
1.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
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
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向吴某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
2.甲物流公司与乙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甲物流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一批填料,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货物损失。
甲物流公司要求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乙物流公司赔偿甲物流公司货物损失43500元,并驳回甲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杭州某公司与宁波某货代国际货运合同履行纠纷案:基本案情:杭州公司与宁波货代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委托宁波货代空运货物到美国。
由于对合同中尾款付款时间节点的理解不同,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杭州公司分两次支付尾款,宁波货代立即为货物二程运输安排航班,最终货物成功送达。
4.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牛某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工,因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认为牛某某的残疾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工作。
这些案例展示了物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涵盖了从运输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合同条款解释到劳动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
每个案例都具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和行业影响。
详细补充和说明案例背景回顾在这个案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吴某负责郑州的运输业务。
合同中明确指出,调运车辆和雇佣司机的费用由吴某承担。
然而,吴某未能及时支付司机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
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货物时效,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了吴某。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187号裁判规则仓储合同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港口经营人在签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时没有识别仓储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在仓储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时,港口经营人作为海关监管的企业法人,在海关准予放行后,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进口货物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
正文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3年2月2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与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东方公司)签订铁矿粉《买卖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将货物委托运输(运输工具为“蓝月亮”轮)后取得指示提单。
因沈阳东方公司未支付货款,中化新加坡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将货物转卖给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中化公司以提单换取了提货单,并向海关缴纳了关税。
“蓝月亮”轮承载的铁矿粉运至大连港后卸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公司)的矿石码头,由大连港公司依据其与沈阳东方公司签订的《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及单次《港口作业合同》仓储保管。
其后,大连港公司根据沈阳东方公司提供的货物过户证明和其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向中铁公司出具了入库证明。
就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属于中化公司所有。
中化公司要求大连港公司配合提取货物被拒,遂诉至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仓储合同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沈阳东方公司与大连港公司之间的《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及单次《港口作业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大连港公司向中铁公司出具的入库证明应当被认定为仓单,仓单记载的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均是中铁公司。
进口货物提货人应当提供仓单和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
合同法 案例分析.doc
《合同法》随书案例分析目录1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2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4 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5 发达土产贸易公司与新兴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6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7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案8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9 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10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11 海燕服装公司诉富来货仓公司案12 附期限合同纠纷案13 条件合同纠纷案14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案15 关于合同无效的纠纷案16 粮油公司诉济南火车站案17 北京科情新技术研究中心、新国道食品工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1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19 陈吉祥诉卢新国随车同行货物运输合同交付的货物丢失赔偿案20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21 郎新文诉迁安市兴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2 黄河租赁公司诉新鸿陶瓷公司欠付融资租赁合同租金被反诉未组织商检致其受行政处罚要求判令合同无效案23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24 李某诉铁路分局案25 客运合同纠纷案26 合同双方变更设计图纸导致的责任分担纠纷案27 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纠纷案28 丝绸厂诉建筑工程公司案29 塑料制品公司与某塑料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案30 装饰公司诉张某变更合同违约案31 商厦与制鞋厂承揽合同纠纷案32 租赁公司与华能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3 太平洋租赁公司诉供销社、农资公司案3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5 某烟草销售公司与爱得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36 勒某赵某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37 郑某诉庄某违约案38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纠纷案39 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40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41 村民诉村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2 招商广告纠纷案43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诉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44吴蜀黔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45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46 口头合同纠纷案47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48 朱某诉家店商场案49 泉州宝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泉州云锋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案50 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51食品公司诉水果批发站案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案情介绍〗被告某碳素厂向原告农行某支行借贷本金27901万元,至原告起诉时利息已逾2300万元,经农行某支行多次催要未付。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1.常设国际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附属于国际商会。
()答案:错2.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
()答案:错3.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的仲裁,即当事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答案:对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在投资范围内发生的争议。
()答案:对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禁止外国人担任仲裁代理人。
()答案:错6.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区域性国际公约开始的。
()答案:对7.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8.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答案:对9.根据2011年《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2条规定,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答案:错10.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规定,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答案:对11.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答案:对12.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效力。
()答案:对13.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不受中国法律关于各类司法管辖的限制。
()答案:对1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案:对1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2025年)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背景信息:张三与李四为邻居。
2024年6月,张三因出国工作将其房屋租赁给李四使用一年。
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人民币,押金一个月租金。
2024年9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了王五,并收取了半年的租金。
同年10月,张三回国发现此事后,要求李四解除转租协议并搬离房屋。
李四不同意,认为其有权处置所租房屋。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租无效并要求李四搬离。
问题:1.张三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李四与王五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2.如果法院支持张三的请求,李四是否应当搬离房屋?二、案例分析题(36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需在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交付后,甲公司支付了70万元货款,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后,甲公司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剩余的30万元货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不同意退还货款。
问题:1.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剩余的30万元货款?2.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失,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3.结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背景:假设在一个虚构的案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产品供应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提供500件特定型号的电子产品,价格按照市场价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合同还规定了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为提交至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情简介:在履行合同的第八个月,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甲公司单方面决定提高产品单价,而乙公司不同意此涨价行为,拒绝支付超出原合同约定的价格部分。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对于乙储运公司来说,雷击引发火灾是不 可预见的。而且雷击是一种自然现象,无 法控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因此雷 击引发火灾这一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乙储 运公司对因雷击而造成的30%玉米损失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其他仓库,但当天半夜又下起了暴雨,剩 余70%的玉米全部淋湿发霉,无法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乙公 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随即 诉至法院。
甲公司
雷击 火灾
暴雨
案例分析
7月初,合同 7月15下午 7月15日夜晚
乙公司
损毁 30%
损毁 70%
讨论
• 玉米应该如何仓储? • 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 •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玉米应该如何仓储?
• 储存房间保持通风、干燥、低温 • 房间门窗、排风口等通道安装纱门纱窗 • 各通道门边沿建议安装防冲刷,缝隙足够
小,减少虫子的侵入 • 定期检查粮仓,保持粮食的干燥,检查粮
食的温度和湿度,发现温度、湿度异常或 有虫及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
• 自然原因: 地震、海啸、旱灾、水灾、雷击、暴雨等 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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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应注意以下问题:
•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 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扩
大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和提供
证明的义务
END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 接下来分析一下暴雨,7月份为雨季,雨季 多暴雨是可以预见的,而乙储运公司却将 玉米露天存放,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乙储运公司对此存在重大过失,暴雨不构 成不可抗力。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 D2、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答案】 A3、张某用自己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与陈某签订了质押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张某实际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质押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B.如果张某是被陈某胁迫签订的质押合同,那么合同无效C.如果张某和陈某没有用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那么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D.质押合同自张某将车辆转移给陈某占有之时生效【答案】 D4、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
A.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B.法院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C.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D.法院经审查,弄议成立的,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答案】 C5、某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败诉,法院判定应该由被告交付诉讼费3000元,但是制作判决文书之时却忘记将这一判决写入判决书之内。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案例背景在商业运作中,仓储合同是货物运输和存储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双方在合同条款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仓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并对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乙方是一个专业的仓储服务供应商。
双方在某一特定日期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的产品进行接收、存储和发运。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妥善保管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发运。
合同还规定了产品在仓储期间的保险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标准妥善保管产品,导致部分产品在仓储期间遭受损坏。
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赔偿因产品损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乙方不同意甲方的索赔要求,认为乙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不能对产品损坏负有责任。
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发生分歧,无法就索赔金额和责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纠纷分析根据上述案例,该纠纷案件涉及以下问题:1.合同履行标准:乙方被指控未按照约定的标准妥善保管产品。
解决争议需要明确合同中关于产品保管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违约责任:甲方主张乙方负有产品损坏的责任,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并结合证据判断乙方是否违约。
3.索赔金额: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因产品损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确定索赔金额需要评估损坏产品的价值、损失的影响程度,以及合同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
4.争议解决途径:双方未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需要确定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并依据该途径来解决纠纷。
案件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合同履行标准:通过仔细检查合同条款中关于产品保管的规定,评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意图和约定,并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判断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要求。
2.违约责任:参考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分析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评估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物权确认纠纷•【案号】(2011)民提字第2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1.03.30裁判规则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
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正文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官房村。
法定代表人:野口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运国,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顺街109号7-1,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川,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241号。
法定代表人:杜丕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开国,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宝璋,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株式会社羽田製造所)。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大田区北糚谷二丁目10番13号。
法定代表人:野口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银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龙王塘村。
法定代表人:赵百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臧洪宇,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22号2-5-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龙飞、湖北省宏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龙飞、湖北省宏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龙飞;湖北省宏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何龙飞湖北省宏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龙飞【当事人-公司】湖北省宏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龙飞;湖北省宏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院对宏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案件事实综合审查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试用期内月工资问题。
经查,双方对试用期内月工资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但何龙飞的工资单显示宏泰公司是按照何龙飞约定劳动报酬的65%向其发放基本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鉴于何龙飞陈述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内每月工资12000元,并考虑到何龙飞2018年平均每月的绩效工资基数为4200元,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宏泰公司还应补发何龙飞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5400元〔(12000元/月×80%-7800元/月)×3个月〕并无不当。
仓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XX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被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案由:仓单纠纷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8年6月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仓储公司应向甲公司出具仓单,甲公司有权根据仓单提取货物。
2018年7月,甲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仓储公司出具了仓单,载明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然而,在2018年9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支付仓储费用。
随后,仓储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仓储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仓储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出具仓单?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仓储费用?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仓储公司提交了与甲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仓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出具了仓单。
2. 甲公司辩称,虽然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因此不同意支付仓储费用。
3.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仓储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出具了仓单,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支付仓储公司仓储费用人民币XX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单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单的性质与效力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具有债权凭证和物权凭证的双重属性。
在仓储合同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向存货人出具仓单。
仓单的出具,既是对存货人权利的确认,也是对仓储公司义务的确认。
2. 仓储费用的支付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
仓储公司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存货人不得以未实际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签订的借贷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查某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恒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玉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66号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0月13日,某恒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7日,某恒公司与豫玉某公司、查某莉签订了编号为TH080807的《代理采购协议》一份,约定:由某恒公司代理豫玉某公司向科某公司采购总价3502.2万元的镀锌钢卷,豫玉某公司向某恒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钢厂的信誉风险全部由豫玉某公司承担;查某莉对豫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
科某公司向某恒公司出具了自愿为豫玉某公司在TH080807!==================================================================号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一份。
协议签订当日,豫玉某公司向某恒公司支付了购货保证金1500万元。
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徐长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徐长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浙04民终3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建龙汪先才王浩【审理法官】宁建龙汪先才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徐长亚【当事人】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徐长亚【当事人-个人】徐长亚【当事人-公司】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晓明、蒋金燕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钱青、沈晓燕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明、蒋金燕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钱青、沈晓燕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明、蒋金燕钱青、沈晓燕【代理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江宏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徐长亚【本院观点】对于2018年7月的30000元借款,双方在《浙江宏泰收入考核办法》中已达成一致,抵作徐长亚2017年度的年终奖。
【权责关键词】催告附条件合同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7月6日,徐长亚向宏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2018年7月的30000元借款,双方在《浙江宏泰收入考核办法》中已达成一致,抵作徐长亚2017年度的年终奖。
宏泰公司现又以借款为由主张归还,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8月的100000元借款,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该100000元不予归还的条件是徐长亚在宏泰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但客观上该条件确未成就,故宏泰公司仍有权按照借款关系,要求徐长亚归还。
最高法 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法合同纠纷案例
以下是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例:
1.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债务人将其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可以认定为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此案涉及到工伤保险管理所是否履行了行政给付义务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并作出了判决。
这些案例涉及到了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养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严谨论证,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些案例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处理和推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69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妍【当事人】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妍【当事人-个人】李妍【当事人-公司】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妍【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3 01:01:56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9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兴路1号3号厂房3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荣(李妍之母),住天津市西青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宏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退回私自带走的公司资料(劳动合同、财物交接表、客户信息资料等),并向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
某物流公司与某银行、某钢铁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某物流公司与某银行、某钢铁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文章属性
•【案由】民事执行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执行
正文
某物流公司与某银行、某钢铁公司等执行监督案【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因大连海事法院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某钢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执行法院长期不予发放案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大连海事法院依法组织网络司法拍卖,于2018年2月9日以1.397682亿元拍卖成交,拍卖款一直存放在人民法院账户中。
某物流公司曾多次以其对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为由申请分配案款,但执行法院因多种因素未制作分配方案,因此均未准许,为此某物流公司多次向上级法院申诉信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上级法院决定指令执行的法定情形,遂裁定将本案交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执行。
指令执行后,宁波中院集中精干力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调卷、约谈当事人、现场核查和法律研判等工作,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案款分配方案后送达相关当事人。
目前因部分当事人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正在异议之诉审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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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预测2000年的钢材市场会旺一些,欲多储存一批钢材,并且此时的钢材批发价格处于低谷,但如果大批量购入钢材,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却无法存放。
于是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双方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起由方明储运公司提供可存放70吨钢材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保管费为3 800元。
如果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保管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合同订立后,方明储运公司开始清理仓库并为钢材的储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拒绝了其他公司要求储存的请求。
但随后钢材市场一直未见起色,价格却一跌再跌,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敢大批量购入,于是在3月15日通知方明储运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声称目前没有购进70吨钢材,故不再需要仓库储存,要求方明储运公司尽快寻找其他客户,以免损失扩大。
方明储运公司不同意,认为自己已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因此而丧失了与其他客户订立合同的机会,要求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认为合同还未成立,而且自己已提前通知方明储运公司寻找其他订立合同的机会,已尽充分的通知义务,防止了方明储运公司损失的扩大,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对方明储运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是自4月1日起才交付仓储物,而仓储合同应自交付仓储物时成立。
在3月15日合同未成立前,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已通知了方明储运公司撤销原订立的合同,所以,宏泰钢材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方明储运公司的损失。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生效,而且方明储运公司已为货物的入库做了准备工作并辞掉了几个客户的储存要求;而3月15日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却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致使方明储运公司的合同利益无法实现。
所以,方明储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是对动产的保管,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因此《合同法》第395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
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涉及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的问题。
关于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但《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是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仓储合同的目的决定的。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
由此可知,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其目的就是从仓储业务中获取利益,具有营利性和专业性。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仓储物入库前,需要做一定的准备工作,支出一定的费用,预留仓储场所,并因此可能失去其他的订立合同的机会。
如果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可以不履行合同,或保管人可以拒绝接收货物不提供仓储设施,或者提供的仓储设施不符合约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合同并未成立生效,任何一方都只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对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而且也不利于仓储合同的发展。
在本案中,从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的内容来看,虽然约定自4月1日起交付仓储物,但这一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而不是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
本案的仓储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已成立生效。
因此,尽管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70吨钢材,但这不影响双方的仓储合同的成立。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要求撤销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
对此,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