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AS-2000-001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整理)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文印版

(整理)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文印版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135-FS-2012-45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2.2.15编制部门:FS批准人: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1、依据和目的1.1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121.352条制定,描述了飞行品质监控的构成、建立、实施、管理、数据保护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1.2 本咨询通告为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和实施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品质监控程序提供指导。

1.3 本咨询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使用。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和按照CCAR-135部运行最大起飞全重超过20000千克多发涡轮喷气飞机的运营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3、参考文献本咨询通告的参考文献如下:(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第九版(2) 《飞行品质监控》FAA AC120-82(3)《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MD-AS-2000-001(4)《关于加装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CAD1997-MULT-38(5) 《飞行数据监视》CAA CAP7394、定义以下定义仅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飞行品质监控(FOQA):收集和分析日常飞行中飞行数据的系统,用于提高飞行机组的操纵品质,改进标准操作程序、完善飞行训练大纲、优化空中交通管制(ATC)程序、改善空中航行服务或航空器维修和设计,减少运行和维护成本,以及为安全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要求的带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

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日常运行时获取飞行数据。

数据验证:检查飞行数据的过程,用以检查是否存在错误的记录或由传感器故障而产生的无效数据。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飞机地面勤务》等两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飞机地面勤务》等两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飞机地面勤务》等两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4.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飞机地面勤务》等两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
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为强化地面勤务工作的管控和维修电子记录的规范性使用,保障航班安全、高效运行,鼓励和推广航空器维修的数字化,我司修订了咨询通告《飞机地面勤务》(AC-121-FS-057 R1)和管理文件《民航维修电子记录和电子手册使用规范》(MD-MAT-FS-005),现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至邮箱********************.cn,邮件标题标注为“飞机地面勤务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意见反馈表需针对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建立。

也欢迎任何个人反馈意见与建议。

请各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维修单位。

此通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2年4月18日。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历创编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历创编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经2000年11月27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托代表和委托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机场安全监管手册宣贯-飞行区管理

机场安全监管手册宣贯-飞行区管理

两次整改未完成 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 监管工作流程
1、敦促实施整改并回复: 立即整改、整改周期长—整改措施?
2、整改复查: 现场复核检查、其它方式?
第一部分 监管工作流程
民用机场飞行区监管根据监管内容分为四类: 飞行区管理——(基础管理)
飞行区运行维护人员资质管理 飞行区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飞行区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部分 监管工作频次
基础检查项目监管工作频次为一次/年。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 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存在的 缺陷或隐患, 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管 理规定。(飞行区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 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人员资质管理)
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 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 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安全 运行管理)
第三部分 监管工作检查单
监管工作检查单根据监管内容分为四类: 飞行区管理——(基础管理)
飞行区运行维护人员资质管理 飞行区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飞行区安全运行管理——(日常运行保障环 节)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 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 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人员资质管 理——191号令第20条)
(作为规章的补充,检查依据包含机场使用手册。 如:岗前培训、换岗培训等)
第三部分 监管工作检查单
检查项目简介与交流:
跑道、滑行道道面必须平坦、完整,无沉陷、错 台、破损现象。(水泥混凝土道面3M范围内高差小于 等于10MM,板块接缝错台小于等于5MM,无板块松散、 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沥青混凝土道面3M范围内 高低差小于等于5MM,没有可能影响航空器操纵的轮辙、 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设施设备运行 维护管理——191号令第42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整理)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文印版

(整理)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文印版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135-FS-2012-45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2.2.15编制部门:FS批准人: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1、依据和目的1.1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121.352条制定,描述了飞行品质监控的构成、建立、实施、管理、数据保护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1.2 本咨询通告为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和实施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品质监控程序提供指导。

1.3 本咨询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使用。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和按照CCAR-135部运行最大起飞全重超过20000千克多发涡轮喷气飞机的运营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3、参考文献本咨询通告的参考文献如下:(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第九版(2) 《飞行品质监控》FAA AC120-82(3)《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MD-AS-2000-001(4)《关于加装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CAD1997-MULT-38(5) 《飞行数据监视》CAA CAP7394、定义以下定义仅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飞行品质监控(FOQA):收集和分析日常飞行中飞行数据的系统,用于提高飞行机组的操纵品质,改进标准操作程序、完善飞行训练大纲、优化空中交通管制(ATC)程序、改善空中航行服务或航空器维修和设计,减少运行和维护成本,以及为安全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要求的带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

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日常运行时获取飞行数据。

数据验证:检查飞行数据的过程,用以检查是否存在错误的记录或由传感器故障而产生的无效数据。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3-16《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MHT 2010-2019

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MHT 2010-2019

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快速存取记录器及等效设备的数据传输基本要求、传输规范,飞行数据地面接收基站的数据接收与转发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收集的民用航空器机载快速存取记录器及等效设备的数据传输相关工作。

注:本标准中的数据是指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收集的民用航空器机载快速存取记录器及等效设备记录的飞行数据。

2 术语和定义2.1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 flight operation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f CAAC通过收集快速存取记录器及等效设备记录的民用航空器飞行数据,根据局方飞行品质监控项目和标准进行监控,分析研究行业典型不安全事件,动态评估行业飞行安全状态和安全趋势,为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的系统。

2.2快速存取记录器 quick access recorder(QAR)主要用于日常运行时获取飞行数据的、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

注:包括不具备无线数据传输功能的普通快速存取记录器和无线快速存取记录器。

2.3无线快速存取记录器 wireless quick access recorder(WQAR)具备通过移动通信技术将飞行数据传输到数据接收服务器功能的快速存取记录器。

注:其工作原理是在有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当航空器停在地面且发动机处于关车等情况下,无线快速存取记录器将飞行数据传输到地面数据服务器,软件系统可自动下载和处理飞行数据,无需人工干预。

2.4等效设备 equivalent equipment对于一些未安装无线快速存取记录器的新型民用航空器,能够利用无线局域网WLAN或其他通讯网络方式将机载设备记录的飞行数据自动传输到飞行数据地面接收基站、具备WQAR设备同等功能的设备。

2.5飞行数据地面接收基站 flight data ground base station配置在地面的数据服务器,装有飞行数据地面接收软件,用于接收由快速存取记录器及等效设备自动或人工传输的数据包,并将其转发到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或其他飞行数据分析中心的服务器终端。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目录1概述1 1.1依据和目的1 1.2适用范围1 1.3附则1 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1 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 3.1安全管理体系2 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2 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4 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4 3.2安全绩效管理5 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6 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7 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7 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7 4.2安全监管实施8 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1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1概述1.1依据和目的本实施说明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㊂本实施说明目的是为‘规定“的执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指导㊂1.2适用范围本实施说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㊂主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单位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㊂1.3附则本实施说明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㊂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切实解决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细节和操作问题,将‘规定“与安全管理领域其他相关规章的关1系,以及职责范围说明如下:‘规定“与其他相关规章共同形成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㊂即‘规定“明确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框架和原则性要求,其他相关规章可在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制定特殊性和细致化的规定㊂因此,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基本要求㊂‘规定“不改变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范围,着眼为现有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为各业务系统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统一的框架和依据,从而保证我国民航安全管理规章体系的系统性㊁一致性,提高规章防范风险的整体效能,推进我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SSP)㊁安全管理体系(SMS)和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㊂民航行政机关根据具体工作职责,针对‘规定“所述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如:安全管理体系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其行动计划㊁统计分析报告的备案,以及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备案等,仍然由各业务系统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其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或备案㊂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3.1安全管理体系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为推进系统安全管理,实现从事后到事前㊁从开环到闭环㊁从个人到组织㊁从局部到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㊁ 2以安全绩效管理为手段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效率,民航局于2007年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之后通过规章的修订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㊁‘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以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AC-121/135-FS-2008-26)㊁‘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139/140-CA-2008-1)㊁‘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AC-145-15)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MD-TM-2011-001)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MD-TR-2016-01)和‘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AC-141-FS-2017-07)中明确了航空公司㊁机场㊁空管单位㊁维修单位㊁危险品运输企业㊁飞行训练单位等的SMS建设要求㊂民航局正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开展SMS实施试点㊂2018年9月发布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398-AA-2018-01)㊂未来将会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全面展开SMS建设工作㊂上述涉及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民航行政机关的3监督㊂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各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7类民航服务提供者都应建立SMS㊂结合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针对尚未明确SMS建设要求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要求,以确保在日常运行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管控运行风险㊂在民航局出台针对性SMS建设要求之前,此类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应包含SMS的核心要素,如风险管理㊁安全检查㊁安全信息管理㊁安全绩效监测㊁安全培训教育等,至少具备以下功能: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㊂后续将研究出台指导材料㊂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SMS审核参考ICAO附件19‘安全管理“,依据我国民航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特定的安全形势和条件下,由民航局安委会指派行政监管单位㊁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的建设实施状况和体系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客观评价其SMS成熟度,为局方安全监管提供决策参考㊂SMS审核是民航局履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或者等效安 4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评价其运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㊂不同于局方行政监察和以往开展的安全审计㊁合格审定,SMS审核不仅关注规章符合性,更关注体系实施取得的效能㊂2011年,民航局提出关于推进SMS审核的工作要求,陆续启动了对多家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调研和试点审核,制定了SMS审核方案和程序,编制了SMS审核检查单,开发了审核系统和工具㊂2012年至2018年,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先后对20余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SMS审核,形成了成熟的SMS审核组织模式㊁完善的SMS审核检查单㊁科学的SMS评估方法和实用便捷的SMS审核工具,为在全行业系统开展SMS审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㊂后续将在SMS审核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SMS审核的启动时机㊁职责㊁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㊂3.2安全绩效管理安全绩效管理是SMS的重要要素之一,通过设计关键适用的指标,监测指标数据并实施控制,使组织的安全水平达到可接受的状态㊂中国民航积极推进安全绩效管理的研究㊁试点和推广工作,实施既符合ICAO要求又满足中国民航实际需要的安全绩效管理㊂2010年民航局开始正式选取试点单位启动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在7个地区管理局辖区选取单位开展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㊂2017年民航局发布‘民航安全绩效管理推进方案“,明确了安全绩效管理是验证和检验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5的重要手段,要求安全绩效管理推进工作应有计划㊁有步骤㊁有层次地在全行业开展,并持续完善㊂同年发布的管理文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管理指导手册“,为各单位实施安全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指导㊂2018年民航局发布‘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绩效监测结果用于安全监管工作的调整,作为开展精准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促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㊂后续有关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指导文件,将进一步阐述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方式方法㊂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对民航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㊂目前,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民航局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了明确要求㊂2017年5月,民航局下发‘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MD-AS-2017-02),对全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从安全隐患排查㊁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三个方面对 安全隐患零容忍 进行了深入解读㊂2019年3月,民航局颁布了‘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 2019 11号),替代上述工作指南,从机制建设层面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㊂6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为规范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民航局已发布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制定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㊁‘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㊁‘事件样例“(AC-396-08)等标准或程序㊂‘规定“是民航安全管理的综合性规章,阐述了民航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报告㊁调查配合㊁纠正措施制定的要求,在行业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管理方面,提出了安全数据收集㊁安全信息分析㊁保护㊁交流㊁发布等要求㊂‘规定“与CCAR-395㊁CCAR-396在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形成通用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原则性与具体细化的工作需求遵照执行㊂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2007年起,ICAO陆续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㊁6㊁8㊁11㊁13㊁14和18进行修订,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并实施SSP,并将在未来对其实施审计㊂2009年初,民航局将编制‘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启动了制定和部分实施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内容列入‘中国民航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㊂2015年,民航局正式发布‘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全面阐述了中国民航SSP四大框架及各个要素的现状和需要完善的内容㊂7中国民航稳步推进SSP的实施,在多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㊂逐步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监管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㊂全面落实国家安全风险管理,推动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建设㊂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数据驱动㊁基于风险和绩效监测的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监管模式㊂强化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管理,持续推动局方飞行品质监控基站建设,实现中国民航运输主力机型监控全覆盖㊂结合评审修订机制,将依据ICAO最新发布的附件19第二版和Doc9859第四版,对‘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开展评审和修改完善,将安全监管的八个要素与SSP相融合㊂4.2安全监管实施‘规定“第八条所述SMS的审定要求,保持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权限不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原有处室按照原定审定模式进行㊂‘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民航局应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以保证安全监管全面㊁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应包括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㊁具体运行规章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㊁监察员资质和培训等八个方面的内容㊂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是参考了ICAO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对安全监管系统进行评估的八个关键要素,并结合中国民航实际情况而制定的㊂这些关键要素是搭建有效安全监管系统的基石,关键要素的有效实施水平可反映一国的安全监管能力㊂8‘规定“第四十五条提出,民航局应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㊂后续基于安全绩效评价的行业安全绩效分析方法,将通过对各类安全信息数据(如企业安全绩效数据㊁行业安全信息数据以及行业监管信息等)的综合分析和利用,实现对行业安全状态的综合评价和监测;开发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监管标准以及分析工具,实现对全行业安全运行情况的监控和预警,向基于安全绩效水平的安全监管方式逐步推进㊂民航局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㊁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察㊂除此之外,民航局还通过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进行审核和对等效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备案等多种形式,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㊂‘规定“诸条款涉及的备案机制(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㊁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等),是指相应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相关处室备案㊂对于大型航空运营人㊁通用航空公司㊁机场等有运行合格证管理的单位,应当向颁发运行合格证的部门进行备案㊂对于不需要运行合格证的下列单位:(1)在机场内运行的;(2)承担配载等职能的;(3)其他民航局安委会认为应该纳入管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机场管理部门备案㊂其他单位,不属于‘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不需要进行备案㊂‘规定“所述的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9告等内容和形式,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明确指导材料的,按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备案;没有明确要求的,按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㊂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为贯彻国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2015年,民航局下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以 党政同责㊁一岗双责㊁失职追责 为指导思想,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系统阐述了民航系统中各类型单位㊁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主体责任是根本,领导责任是关键,岗位责任是基础,监管责任是保证,规范了各类型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强化了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通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以及持续建设中的监管事项库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㊂01。

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管理程序+飞行品质监控标准修改程序

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管理程序+飞行品质监控标准修改程序

飞行品质监控管理程序3.14.1目的规范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飞行品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飞行品质监控在飞行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监察中的作用。

3.14.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飞行品质监控管理工作。

3.14.3职责3.14.3.1安运部:负责QAR译码及飞行操纵品质监控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3.14.3.2飞管部:负责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提升飞行操纵品质的培训计划予以落实和监督。

3.14.3.3飞行部: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飞行操纵品质监控(超限事件调查及处理),针对译码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及不安全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改进措施,并上报安运部和飞管部。

3.14.3.4昆明维修基地:1)负责飞行记录器和机载QAR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飞行记录器和机载QAR 设备的正常运行。

2)负责QAR光盘/PCMCIA卡及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安装及拆卸及QAR数据的传输。

3)负责发动机状态监控的相关数据传输和信息反馈工作。

3.14.4工作程序3.14.4.1昆明维修基地完成飞机上的QAR光盘/PCMCIA卡装卸工作,将QAR 数据上传到指定服务器后,由安运部进行数据下载和飞行操纵品质的译码分析;由昆明维修基地进行发动机状态监控的相关数据传输和信息反馈工作。

3.14.4.2飞行机组在每次航班结束后,须填写《飞行情况表》,内容有日期、航班号、航段操纵者、超限原因项目等。

《飞行情况表》与飞行任务书一起使用,用于建立飞行员的飞行操纵品质档案。

如遇到超限事件,飞行员可填写《安全信息主动报告表》,及时报告安运部,可按《中国东方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减免处罚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理。

3.14.4.3安运部对QAR数据进行译码并进行飞行操纵品质分析工作,对出现的严重超限事件应及时报告部领导,进行具体分析和调查;对监控航班和超限事件等进行事件分析、趋势分析和数据统计,编制QAR监控分析周期报告,并做好数据保存和备份工作。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系统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系统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守本条例。

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院校资料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文印版

院校资料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文印版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135-FS-2012-45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2.2.15编制部门:FS批准人: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1、依据和目的1.1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121.352条制定,描述了飞行品质监控的构成、建立、实施、管理、数据保护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1.2 本咨询通告为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和实施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品质监控程序提供指导。

1.3 本咨询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使用。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和按照CCAR-135部运行最大起飞全重超过20000千克多发涡轮喷气飞机的运营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3、参考文献本咨询通告的参考文献如下:(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第九版(2) 《飞行品质监控》FAA AC120-82(3)《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MD-AS-2000-001(4)《关于加装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CAD1997-MULT-38(5) 《飞行数据监视》CAA CAP7394、定义以下定义仅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飞行品质监控(FOQA):收集和分析日常飞行中飞行数据的系统,用于提高飞行机组的操纵品质,改进标准操作程序、完善飞行训练大纲、优化空中交通管制(ATC)程序、改善空中航行服务或航空器维修和设计,减少运行和维护成本,以及为安全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要求的带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

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日常运行时获取飞行数据。

数据验证:检查飞行数据的过程,用以检查是否存在错误的记录或由传感器故障而产生的无效数据。

飞行安全品质量化管理

飞行安全品质量化管理

一一..苎二童堕堕(1)利用现代飞机先进的飞行数据记录设备的特点,参照标准的操作程序和国家安全事件等级标准,将飞行过程中影响安全的关键质量点作为监控点,并制定了统一的监控标准,以便实施计算机自动采集和分析数据;(2)利用管理统计学原理和手段对近两年来的飞行安全品质数据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找出飞行安全操纵品质与飞行员每月飞行时间的关系。

最后由飞行时间与安全度的对应关系,求出飞行时间的有效控制区间:(3)引入飞行安全隐患指数的概念,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类警告的权重值,使得飞行安全的程度有了一个简洁统一的表述方式;(4)引入基元事件分析法,将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手段规范化,使事件的责任落实、原因清晰:(5)建立并检验安全情况(每周无隐患航班次数)的预测模型,为制定安全目标提供依据。

第二章飞行安全品质保证系统的建立第二章飞行安全品质保证系统的建立安全信息的采集是进行飞行安全量化管理的基础环节,以往的安全信息的来源多为各种检查结果,实效性、客观性不强,难于量化。

目前的重点已经转移到要求航空公司使用制定的“飞行安全品质保证”系统。

飞行安全操作品质保证系统能使航公司从飞机的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或快速存取记录器上采集数据,然后经过计算机处理。

QAR是QuickAccessReeorder(快速存取记录器)的缩写,其记录容量为128MB,连续记录时间达600小时,可以同时采集数百个数据,涵盖了飞机运行品质的绝大部分参数。

飞行品质监控是通过下载机载QAR数据译码来监控飞机使用是否超出限制、飞行员操纵飞机的技术状态,通过监控发现一些较为严重的飞行偏差现象,根据飞机在不同的飞行阶段,设定飞机相应的飞行状态监控标准,一旦飞行超出监控标准,即视为一个事件发生。

通过对事件发生的趋势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以达到提高飞行品质、保障飞行安全的目的。

其监控结果是飞行技术检查、安全评估、安全事件调查和维护飞机的重要依据。

在QAR的帮助下,航空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飞行中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从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飞行安全。

航空安全质量质控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质量质控管理制度

专利名称:一种金属粉末冶金注射成型模具的快速定位夹紧装置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陈明喜
申请号:CN202022066206.8
申请日:20200918
公开号:CN213104491U
公开日:
20210504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金属粉末冶金注射成型模具的快速定位夹紧装置,包括装置主体、连接块、滑动块和稳定块,所述装置主体两侧的底端设置有滑动槽,且装置主体的顶端设置有凹槽,所述装置主体外侧的一端设置有稳定块,且装置主体外侧的另一端设置有滑动块。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且装置主体外侧的另一端设置有滑动块,滑动块内侧壁的底端设置有滑块,且滑动块内侧壁顶端的中间位置设置有红外传感器,装置在使用的过程中,通过滑动块内侧壁设置的滑块在滑动槽的内侧滑动,从而利用滑动块与稳定块对模具进行夹持,同时滑动块顶端设置的红外传感器来监测夹力,防止滑动块和稳定块之间的夹力将模具夹坏,从而增强装置的实用性。

申请人:昆山家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215000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淞南东路188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苏州言思嘉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人:叶晓龙
更多信息请下载全文后查看。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标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效劳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普通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视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视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等;(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二)负责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四)检查质量责任主体资质等级的符合性;(五)依据本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六)接受委托参与民航专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组织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评定工作。

飞行记录器和译码管理规定

飞行记录器和译码管理规定

飞行记录器和译码治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标准飞行记录器安装、使用、检查和译码的治理,保证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以及事故预防中发挥飞行记录器应有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依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范围』凡国内航空运营人经营的民用航空器,装备的飞行记录器的安装、使用、检查和译码,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理责任』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主管部门负责飞行记录器适航性治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主管部门负责飞行记录器安装使用治理;民航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飞行记录器译码治理。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用名词术语定义如下:〔一〕飞行记录器:是指航空器上安装的用于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带有保护装置的记录设备。

飞行记录器包括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

〔二〕译码:是指从飞行记录器猎取记录信息的过程。

本规定中的译码是指对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及飞行记录器定期检查的译码。

〔三〕译码资料:是指描述飞行参数记录格式和工程值转换计算的资料。

〔四〕定期检查:是指为保证飞行记录器持续可用和记录数据的准确与牢靠,而进展的记录器定期译码检查。

〔五〕译码机构:是指经过民航总局认证,可以从事飞行记录器译码的机构。

〔六〕强制记录参数:是指依据 CCAR91 部附录 E 和F“ 飞行数据记录器标准” 的要求应当记录的飞行参数。

其次章安装和使用第五条『记录器安装』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营人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应当依据中国民航有关规章安装经批准的飞行记录器。

第六条『译码力量』运营人为航空器安装的飞行记录器应当在国内译码机构能够译码,或者运营人具备该种记录器译码力量。

第七条『译码资料』运营人应当把握其所经营航空器的译码资料。

第八条『信息报告』运营人在航空器投入运营前应当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供给记录器的相关信息,包括航空器型号、注册号、飞行记录器型号和译码资料。

在航空器运营中,假设航空器型号、注册号、飞行记录器型号和译码资料发生变化,运营人应当准时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日期】2015—06—29【生效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章运行
附录
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飞行品质监控是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飞行安全的一项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

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
飞行品质监控结果是飞行技术检查、飞机维修、安全评估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所监控到的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一般性、趋势性飞行超限事件,应本着重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审定飞行操纵品质监控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民航总局适航司负责对监控系统的机载设备进行适航审定。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委托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对飞行品质监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在附录《名词解释》中说明。

第二章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一条
凡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进行型号审定/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器,都应装备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具有快速存取记录器功能的其它设备。

第二条
没有安装QAR系统的飞机,其QAR系统加、改装方案应得到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批准,加、改装工作应按照民航总局适航司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航空器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情况不能满足上述两条要求,航空公司应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延期或豁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或豁免加、改装QAR系统。

第四条
QAR设备所记录的飞行参数不得少于FDR设备的记录参数。

第五条
航空公司应获取所辖航空器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记录格式的相关文件,并上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飞行品质监控工作应成为航空公司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监控范围至少应该包括机组操纵品质和发动机状况。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一条
航空公司应设立具有飞行品质监控职能的机构。

第二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航空器飞行数据的译码、分析、保存和地面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
飞行品质监控的工作人员至少包括:专职的系统管理员、操作人员以及兼职的机组操纵品质分析人员、发动机状况监控分析人员。

第四条
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由具有航空和计算机知识,接受过系统使用培训,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机组操纵品质分析人员应由具有飞行经验和基础航空理论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发动机状况监控分析人员应由机务维修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四章运行
第一条
航空公司应制定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并分别上报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航空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按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航空器手册及有关技术文件确定监控项目和标准。

监控标准不得低于手册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定。

第三条
从航空器上提取QAR记录介质或下载飞行数据的周期应小于机载记录介质的记录周期。

第四条
QAR记录介质安装前,应进行测试和检查,以保证飞行数据的记录质量。

QAR记录介质的装卸、交接应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在机载QAR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以保证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并采取措施预防计算机病毒,防止系统受损。

第八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系统软件的备份、记录和保管。

第九条
航空公司应妥善保存原始飞行数据,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条
航空公司发生严重差错和事故征候等不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进行译码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地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监控中发现重要事件时,应反复核对飞行数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

分析人员应采取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对监控结果中出现的重要事件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根据操作人员与分析人员的报告,做出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或操作人员对日常监控中出现的事件,应每月进行统计和趋势性分析。

第十五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飞行品质的分析结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重要事件报送主管领导;每月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和趋势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应根据机组操纵品质监控结果和发动机状况监控结果反映的趋势状况,制定出相应措施,并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软件安全权限操作,不得泄露操作密码。

第十八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的操作和分析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提供飞行品质监控情况。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应每月向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供统计和趋势分析报告;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必要时可调用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结果及原始飞行数据。

附录:
名词解释
FDR:FlightDataRecorder的缩写,意为飞行数据记录器,特指带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事故调查。

QAR:QuickAccessRecorder的缩写,意为快速存取记录器,特指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时获取飞行数据。

本规定中所指“QAR”,包含QAR和具有QAR功能的其它设备。

具有QAR功能的其它设备:民航总局适航司认可的能够替代QAR进行飞行品质监控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

飞行品质监控:特指利用机载设备采集和记录的飞行数据对机组操纵、发动机等进行事件探测和趋势分析的一种方法,在中国民航俗称为“QAR工作”。

监控项目: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所设置的监控内容。

监控标准:针对某一监控项目制定的探测限制值,通常有二至三个等级。

一般事件:超出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标准最低限制值,但未超过监控标准最高限制值的事件。

超限事件:超出航空公司监控标准最高限制值的事件。

重要事件:航空公司认定的对飞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超限事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