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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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是有唐一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它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唐律疏议》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既揭示了唐前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使我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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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由李渊父子建立于公元年,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唐朝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甚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唐后一些朝代的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武德元年(公元年)《武德新格》的制定到大中七年(公元年)张戣等人编攥《大中刑律统类》,唐朝修订的法典有三十余部,其中《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集中反映了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是有唐一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唐律疏议》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

一、《唐律疏议》的特点

现存的《唐律疏议》(下称“唐律”)共有十二篇(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内容涵盖了关于刑法原则、刑罚类型、罪名、婚姻家庭、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等等内容,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3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首先,它继承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主要内容是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兼有民事、行政、军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而且对大量涉及婚姻、继承、经济、行政上的行为也都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其次,科条简要,形式创新。它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思想,律文附有注律新形式以“问答”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律疏,创立了律文、译文、律疏三位一体的法典编攥新模式,

1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4页。

3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8-186页。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简练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后世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范本。4第三,刑罚适中。中国封建刑罚制度经历了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量刑幅度、行刑方式等方面,均以从轻为原则,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第四,依礼制律,编攥以礼为原则。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具体体现在()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是唐律的指导思想,故唐律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君为臣纲”是“三纲”之纲,所以忠君居于唐律之首,将企图推翻皇帝统治、毁坏皇室宗庙宫殿等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置于篇首,作为“十恶”之首,是唐律中最重的刑名。5()定罪量刑以礼为标准,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很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地结合统一,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注释、修律均以礼为标准,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唐律在颁布后可以考证的两次修改都是因为礼的内容变动而修订调整的。

唐律总结、发展了以往法制的成果,把中国传统法制推向成熟,具有成熟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司法和法律监督,也正是基于唐律以上的这些特点,它对中国传统法制发展影响巨大。

二、《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它对唐朝以前历朝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进行总结继承,使之系统化、周密化,而后朝历代又对之“承用不废”,使之成为了五代、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所以说,唐律既揭示了唐前的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

(一)与唐朝以前的传统法制的关系

首先,唐律揭示了唐朝以前法典发展的历史和其他篇目演变的历史。它对唐朝以前的法典编纂史进行了说明:唐律中“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国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6本段文字正是揭示了夏朝开始制律,战国时的魏国制定了《法经》,后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汉朝萧何在《法经》、秦律的基础上拟定了《九章律》,而后魏晋南北朝时期也都有自己的法典,隋朝相袭《北齐律》,唐

4周少元,《〈唐律疏议〉的律学成就》,法律与创新,2001年12月(第八辑),第433-434页。

5薛梅卿、叶峰,《中国法制史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05-206页。

6《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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