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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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摘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防止证券违法的发生,协助证券管理,鼓励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也符合国际惯例,确有必要。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操纵证券市场的基本理论

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所谓操纵行为,是指以人为的方法使证券的市场供需力量无法发挥其自然调节作用,而将某一证券之价格控制于某一水平,操纵者于是可以按照这一价格出售或买进这一证券;而且操纵者出售证券的价格必定高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而买进证券的价格必然低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操纵市场的目的主要有:一是人为抬高证券价格,操纵者再将持有证券倾售于其他投资者。二是稳定市价。三是利用市场价格下跌,获得卖空利益。

1、洗售。所谓洗售是指为影响证券行情,人为制造虚假繁荣,而采取非转移证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洗售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客观行为上行为人达成交易,但不转移该证券的所有权。第二,影响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影响证券交易之意图或目的。

2、相对委托。相对委托又称相互委托,是指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同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

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性者。相对委托客观表现为:第一,相对委托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且有串通或同谋。第二,须行为人事先就时间、价格或方式上达成一致。第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连续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集中交易之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的名义,对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连续交易操纵的客观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具有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高价卖出的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连续是指两次以上。第二,影响或控制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对于是否要求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发生变动,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其中美国、日本等国均要求连续交易导致证券交易活跃的现象或证券价格的变动。

4、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之操纵市场。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进行操纵的目的是,通过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来吸引投资者买卖某一证券,并维持到操纵者将其持股完全售出时为止,再使之下跌。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之操纵市场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

操纵证券市场,通过人为因素制造虚假的供需关系,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该类行为损害市场绩效,在操纵市场的情况下,证券价格被几个实力较大的企业所控制,成为垄断价格,使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实现,最终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基本理念

证券民事责任即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民事主体在证券的发行

和交易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证券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证券民事责任以证券民事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第二,证券民事责任主要为财产责任,要承当的责任主要为财产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等。第三,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第四,证券民事责任中举证困难。第五,证券违法行为的危害巨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受害者人数巨大,证券发行量大,交易迅速,受影响很大。二是证券违法数额巨大。其主要因为受害者数量大。三是证券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质。一方面,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和其他违法行为相联系,例如,操纵市场行为往往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自营和经济混合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拆解”等其他违法行为相伴随。另一方面证券违法行为人之间往往具有关联性,即某一违法行为往往是多个环节或机构或者多人共同参与而成。

首先,预防功能。就是通过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预防损害公民和私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其主要表现在:当证券侵权发生之时,当事人可向侵权人要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预防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同时证券法一般都规定侵权人需向受害的投资者赔偿损失,巨额损失的赔偿使证券违法者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将促使违法者或潜在的违法者在证券市场中谨慎行事。其次,填补损害之补偿功能。其实质在于通过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弥补后,使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没有发生。“复原之功能,在于使被害人重新处于

如同损害事故未成发生之处境。”填补损害之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所独有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该功能。再次,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最后,协助市场管理的功能。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涉及很多的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或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惜铤而走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只有建立有效地市场监管机制,才能维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1、操纵市场民事诉讼原告的范围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故意参与违反本条规定的活动或交易,其应对以受该行为所影响的价格买卖该证券的人负赔偿责任,受损失的人可以向右管辖权的法院以普通法或衡平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主张的由于该行为导致的损失。在美国,有权提起诉讼的人为以受操纵行为所影响的价格买卖该证券而受到损失的人。在日本,有权利要求赔偿的人为:因操纵市场而受到损失进行证券交易或进行委托的人。

在我国,因操纵市场导致损失的买卖人应当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综合各国的立法及实践,操纵市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须符合:一方面,价格被操纵的证券交易的买卖方。在证券操纵中,只有对被操纵的证券进行买卖的人才有权利主张赔偿损失。另一方面,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操纵市场行为人在操纵市场而买卖证券。对于善

意的证明,一般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但考虑到原告证明较困难,可先假定原告为善意,除非被告能证明原告为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操纵行为。

2、操纵市场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

所谓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是指谁应当承担责任,一般是指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机构投资者。根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主体可分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其他机构;个人。结合国内外的情况,笔者认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1)上市公司;(2)证券公司;(3)机构投资者,如基金会,保险公司等;(4)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6)以上机构的人员和其他组织。

1、美国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a)提起诉讼的归责原则。根据第9条(e)的规定“任何人故意参与违反本条(a)款、(b)款、(c)款规定的活动或交易,其应对受该行为所影响的价格买卖该证券的人负责,受损失的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普通法或衡平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主张的由于该行为导致的损失”根据第9条(a)提起的诉讼,采取的是过错原则,要求证明被告具有进行操纵的故意。可以从以下行为判断存在操纵的故意:(1)买尽某发行人提供的全部证券,以造成需求旺盛的假象,有时几个大户一起协同配合,不向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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