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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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1〕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

(四)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集团公司总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四)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和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三)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环境监理,按要求提交监理报告;

(五)负责申办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立项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对于新选址选线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作为选址选线的决策

依据。

新选址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完成,长输管道等线性工程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集团公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国家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集团公司确定,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专业分公司或者所属企业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准入名单中优选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其资质、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预审后上报;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专业分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上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设计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关于项目选址选线和穿跨越方式,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有关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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