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检规则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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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 条 文 讨 论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 行,防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 基本通则。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 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 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的依据 1.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国务院令373号) 2.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检验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劳动和技术监督系统
蒸汽锅炉安全规程60
电力系统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 炉部分)(57)(电力工业 部)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65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80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7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水利电力部)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88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试行)9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性能检验大纲(1995)(电 力工业部锅监委)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 规 程 ( DL612-1996 ) ( 电 力 工业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规 程 ( DL647-1998 ) ( 电 力 工业部)
1936年,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工业调查处,制定了《锅炉 装置与承压系统规则》,开始锅炉定期检验。出现了中国最早 的锅炉检验师。 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机构是在1955年。在当时的劳动部 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里,锅炉压力容 器管理机构同时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从1978年起, 为了进一步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 内设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现已形成国家检测研究中心,省 级检验所(中心)、地市检验所及省、市所和行业所组成的专 业检验队伍,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
五。 修订过程 1996年11月发出了劳安锅局[1996]79号文“关于征求对《在用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意见的通知”,在认真研究各省提出的意见 之后,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在上海、沈阳、大连召开了三次工 作会议,确定了新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总体框架设想,并 成立了由大连锅检所、上海锅检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 力公司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编写小组,着手开始进行调研和编 写。 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当时电力部正在编写 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初稿)的有关内容,编 写小组在1998年初起草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初稿),并于 1998年3月份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的第一次 研讨会,对《规则》的总体框架进行了确定,对《规则》的主要 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 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见(1998)质技监锅便字第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 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组织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大 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编写小组于1999年5月份在大连 市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对各 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对《锅炉定 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 了 《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 ( 送 审 稿 ) 。 1999年5月18日以质技监锅字[1999]35号文将《锅炉定期检 验规则》(送审稿)发给各地再次征求意见。 1999年7月,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范围的“《规则》审定 会”,对《规则》进行最后审定。
第5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 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 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 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 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 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 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24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 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 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 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第25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 工作: 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 人监护。
修订原则和修订的总体框架思路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 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 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 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 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按照《蒸汽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内 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形成一 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4). 新的《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增加 了电力锅炉的检验内容,同时也考虑了在两个《规程》适用范围 之外但仍然属于《条列》范围内锅炉的检验问题。(热载体锅炉、 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额定出水压 力小于0.1MPa的热水锅炉等) (5) 强调并强化外部检验。
第2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 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 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 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21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22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 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 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 护措施等事宜。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6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99
四.《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背景 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 则》,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 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 外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 态检验规则》(试行)。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 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 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 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 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 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所以,原《在用锅 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在原《在 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 则》。
(6) 考虑到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在内部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 都有所不同,难以统一要求,所以将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的 内部检验进行分节叙述。 (7 )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主要是从用途上区分,但难以严格 地区分炉型的复杂程度和危险程度,将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 于2.5MPa的锅炉作为工业锅炉对待,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3.8MPa的锅炉作为电站锅炉对待,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 2.5~3.8MPa之间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 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按工业锅炉对待,否则按电 站锅炉对待。 (8) 对水压试验的工作内容和试验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 (9)尝试统一一些技术术语 (10)提出锅炉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向检验单位报检的思路。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电站锅炉部分) 一.锅炉检验定期制度的建立 二.锅炉定期检验的依据 三.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四.《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背景 五.《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过程 六.《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讨论
一.定期检验制度的建立: 1.把锅炉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并对它们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 验,在世界各国已形成共识,并作为制度。但这种认识不是一朝一 夕建立起来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锅炉压力 容器在服务于社会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过损失和灾难。
第7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 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 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 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1859年,英国锅炉爆炸51起,死亡107人。事故引起了一些工程技 术人员的注意。威廉· 菲贝恩(William Fairbairn) 和约瑟夫怀· 特卫斯(Jaseph Whitworth) 首先提出了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 对策。英国最早成立了“防止工业锅炉爆炸并经济使用协会”,并 开始对锅炉进行年检。 1905年,美国马萨得塞州某皮鞋厂发生锅炉爆炸,毁掉了一个街区 ,并造成了58人死亡。政府决定建立锅炉规范及锅炉委员会,1914 年发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蒸汽锅炉规范。 正是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发生事故的危害性,世界各国都 先后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监察机构),制定了规范,安全管理 形成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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