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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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金融市场之一,也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SSE制定了一系列的会员管理规则,以约束和监督会员的行为。

本文将从会员资格、会员责任、会员风险控制和会员管理机构等方面详细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

首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机构应具备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并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同时,申请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特别是在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些要求,SSE确保了会员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专业能力,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第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会员的风险控制。

会员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SSE规定了会员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是会员违约情况的处置。

如果会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交易所和投资者利益受损,交易所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其交易活动,甚至予以警告、处罚、撤销会员资格等处理。

其次,会员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自身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最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会员管理机构是SSE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审核会员资格、监督会员行为等。

该机构由交易所的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组成,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SSE的正常运转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会员资格要求、明确的责任义务、严格的风险控制和专门的会员管理机构,SSE能够有效地监管和管理会员,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会员客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以下是本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细则适用于上交所的会员机构和其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上交所会员机构须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二、交易规则1.会员客户必须遵守上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成交、交易限制等规则;2.会员客户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行为等方式干扰或扰乱市场秩序;3.会员客户必须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进行交易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和信息的真实准确;4.会员客户不得为规避交易规则、盈利或传递利益行为而进行操纵、操控或操纵市场行为;5.会员客户不得通过恶意炒作、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干扰或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信息披露1.会员客户必须按照上交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其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2.会员客户不得在信息披露方面以任何方式违反上交所的规定;3.会员客户须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会员客户不得利用信息披露进行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风险管理1.会员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的风险可控;2.会员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教育,提供风险警示和风险防范措施;3.会员客户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披露,并充分了解和评估所涉及的风险;4.会员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内控制度1.会员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符合规定和规范;2.会员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3.会员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和改进;4.会员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内控审计。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50题)1、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该由()担任。

A.董事长B.总经理C.独立董事D.选举产生【答案】 C2、下列关于法的规范性体现的说法,正确的有()A.①②④B.①③C.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A3、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 )A.Ⅰ. ⅣB.Ⅱ. Ⅲ. ⅣC.Ⅲ. ⅣD.Ⅰ. Ⅱ【答案】 C4、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A.3B.5C.7D.10【答案】 B5、除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外,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的商业物业收益权包括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内。

A.5%B.10%C.20%D.30%【答案】 B6、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可能接受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的情况有()。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答案】 D7、下列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②③④B.①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③④【答案】 D8、(2019年真题)不得向公众披露的私募业务信息有()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Ⅲ、Ⅳ【答案】 B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A.①②③④B.①③C.③④D.①②③【答案】 D10、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描述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ⅣB.Ⅰ、Ⅱ、ⅣC.Ⅰ、ⅡD.Ⅰ、Ⅱ、Ⅲ【答案】 D11、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进行审核并制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在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会员管理规则,以规范会员机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以下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明确了会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规则,会员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验等。

同时,会员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对于已经取得会员资格的机构,如果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履行会员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权益,增强了市场的信心。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明确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参与证券交易、获得信息和数据、参与市场决策等权利。

同时,会员也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等。

三、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则,会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才能成为会员。

而对于已经成为会员的机构,如果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还对风险控制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会员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定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风险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会员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五、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纷解决进行了规定。

对于会员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建立了纠纷解决机制,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方式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2.合法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市场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自我决策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是自主决策、自愿交易、自负盈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客户自主决策。

4.真实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中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定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和投资金额。

同时,客户还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6.诚信原则。

客户要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干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7.保密原则。

客户要保护自己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泄漏给他人,更不得将账户与他人共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进
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作为中国境内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凡符合一定条件并通过申请程序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会员需要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会员管理规则明确了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会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商誉和声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会员还需要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配合交易所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工作。

会员管理规则还规定了会员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流程。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系统进行证券的买卖交易,但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市场规则。

会员之间的交易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指定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交易所的结算制度。

对于违反会员管理规则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
施和处罚措施。

会员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甚至取消会员资格等。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设立了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举报,并对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设立和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会员的行为和交易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努力构建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证券市场环境,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1-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2-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3-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八年五月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09月0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安全,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会员的监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批准的会员。

会员系指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本所会员资格条件,具有法人地位且为本所接纳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二章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第三条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本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本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会员应在其营业场所设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或其授权的下属证券营业部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会员与客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2.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风险;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5.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11.争议解决办法。

第七条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会员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会员、拥有或租用本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合理进行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接受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申报及报备管理第六条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并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向本所报备。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的申报信息拟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申报及报备时间应当遵守本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二)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三)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四)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五)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六)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七)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八)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九)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的通知-团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上证发[2014]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上证发[2014]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修订)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5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功能与配置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第六条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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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
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
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五)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七)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八)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十)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十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

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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