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
刑事复核决定书
法妞问答
刑事复核决定书
正文
式样八
(刑事复核机关全称)
刑事复核决定书
×公刑复核字〔〕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对公安局×文号
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
经审查,认为(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填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撤销复议决定。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核专用章)一式三份,申请人、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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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刑事侦查阶段
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刑事侦查阶段第一篇: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刑事侦查阶段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公安局:一案已由贵局立案侦查,本案犯罪嫌疑人已授权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现本人向贵局通知如下:1、自即日起,解除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签字:年月日第二篇: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一案已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本案犯罪嫌疑人已授权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现本人特向贵院通知如下:1、自即日起,解除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签字:年月日第三篇: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刑事审判阶段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人民法院:一案已由检察院公诉至贵院,本案犯罪嫌疑人已授权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现本人向贵院通知如下:1、自即日起,解除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签字:年月日第四篇: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非法经营一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已授权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现本人特通知如下:1、自即日起,解除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签字:年月日第五篇:终止授权委托申请书终止授权委托申请书因涉嫌一案,本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的辩护人。
自即日起,本人自愿解除对律师的委托,终止对其授权。
申请人:年月日。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1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对收审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建立健全了审批制度,加强了监督,多数地方滥用收审手段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一些省市收审的人数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审后转为逮捕、劳教等处理的比例明显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通报未引起足够重视,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和超期收审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
据统计,1991年全年收审人数虽然比1990年有所减少,但仍有86万多人,不应收审而收审的问题仍相当突出。
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的《法制工作简报》(第105期)刊登了“一些地方滥行收容审查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文。
文中指出:有的地方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对精神病人、非法同居者、违反计划生育者等也进行了收审,个别地区还发现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把收审变成讨债索赔的手段;收审超越时限在个别地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
此外越权使用收审手段,对收审人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也相当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此简报批给了公安部。
今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收容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公安部主管领导的汇报,责成公安部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和解决滥用收审的问题。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豫08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当事人】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当事人-个人】王根平韩莉清【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立成【代理律所】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根平【被告】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本院观点】上述证据1、2、3、5、6、7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书证视听资料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从本案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韩莉清与王根平之间的纠纷系邻里纠纷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且该纠纷亦经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
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经过调查核实并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逾期办案情况,从本案证据看,在经过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程序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未超过30日的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中止原因之比较分析
种 法 律 制 度 , 根 本 特 性 是 它 仅 仅 暂 时 停 止 正 在 其
进 行 的诉 讼 活 动 , 旦 诉 讼 中 止 的 事 由 或 原 因 得 一 以消 除 即可 恢 复 原 来 的诉 讼 。 同样 , 刑 事 诉 讼 “
中止 是 指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于 发 生 某 种 情 况 由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立 法 质 量 和 司 法 实 践 。 中 外 一 些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和司法 实践 往往采 取两 种方 式列举诉 讼 中止 的原 因 : 种是 概 括 式 , 刑 事 诉 讼 法 不 列 举 具 体 原 一 即 因 , 作 抽 象 或 概 括 地 规 定 , 德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典 只 如 第 2 5条 规 定 , 于 被 告 人 不 到 庭 或 者 由 于 被 告 0 由 方 面 的其 他 阻 碍 致 使 在 相 当 的 时 期 内 不 能 开 庭 审 判 时 , 院 可 以 裁 定 暂 停 诉 讼 程 序 。 另 一 种 是 列 法
批 复都 列举 了导致 诉 讼 中止 的具 体 原 因 , 要有 主
两 种 : 是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患 重 一
依 据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牵 涉 面 广 , 系 复 杂 , 务 繁 关 任
重 , 环 相扣 , 序 严 格 , 一 个 多 层 次 、 程 序 、 环 程 是 多
影 响诉 讼 的 正 常 进 行 而 诉 讼 暂 时 停 止 , 中 止 的 待
举式 , 即刑 事 诉 讼 法 具 体 而 详 细 地 列 举 导 致 出 现
诉 讼 中止 现 象 的 各 种 原 因 , 原 苏 俄 刑 事 诉 讼 法 如 第 1 5条 、 2 1条 、 2 7条 等 规 定 , 国 刑 事 9 第 3 第 5 我 诉 讼 法 、 关 司 法 解 释 和 司 法 实 践 也 如 此 , 我 国 相 如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在 1 5 年 、 9 3年 和 1 8 97 18 9 8年 三 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被告⼈实⾏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正确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被告⼈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被告⼈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被告⼈实⾏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换押和通知范围(⼀)换押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续: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民法院审理的;4、审理过程中,⼈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民法院恢复审理的;5、⼈民检察院对⼈民法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诉⼈及其法定代理⼈不服⼈民法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审⼈民法院受理的;6、第⼆审⼈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7、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进⼊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审⼈民法院不属同⼀法院,案件进⼊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通知看守所: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3、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4、因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份之⽇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5、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审普通程序的;6、因精神病鉴定停⽌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7、审理过程中,⼈民法院决定中⽌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审⼈民法院为同⼀法院,案件进⼊死刑复核程序的;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周柏锋、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周柏锋、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玮林彦易鸣娟【审理法官】丁玮林彦易鸣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周柏锋;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周柏锋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柏锋【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唐俊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周凯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俊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周凯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俊周凯【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周柏锋;广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及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本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7 02:15:47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周柏锋、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71行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雅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俊,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柏锋。
委托代理人:周伟健。
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军事检察院: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2016年12月14日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泄密违法案件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泄密违法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机关、单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在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沪府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6日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信访复查、复核,以及本市行政机关受理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作出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复查、复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秉公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第五条(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行政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撤回申请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的主体)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依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信访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关。
复验、复查通知书
复验、复查通知书
检复查通[ ] 号
____________:
你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书移送本院审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特请你_________及时进行复验(复查)。
届时本院派(不派)检察人员参加。
年月日
(院印)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复验、复查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而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时使用。
二、本文书中“本院认为”后的空格应简要写明要求复验、复查的内容和理由。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刑事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书
刑事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或辩护人),现因出现特定情形,特向贵庭提出刑事申请中止审理的请求。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如为被告人则填写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如为辩护人则填写辩护人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请事项
请求贵庭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
三、事实和理由
1. 事实依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具体说明导致需要中止审理的特定情形,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鉴定等关键证据尚未收集完毕、涉及其他案件需等待其他案件审结等)。
这些情形对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重大影响,若继续审理可能导致审理结果的不公正或程序的不合法。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条(具体条款)规定:“(具体法律条款内容,如“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中止审理情形。
四、请求与保证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请求贵庭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
同时,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庭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以确保案件在中止审理后能够顺利恢复审理。
五、证据清单
(如有相关证据支持申请,可在此列出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有其他需要向贵庭说明的事项,可在此进行补充)
七、附项
1. 本申请书副本X份;
2. 相关证据材料X份。
申请人:(签名)
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申请(汇总13篇)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申请(汇总1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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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司法部2000-01-2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发通(20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对1990年以来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法制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完成1990年司法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司发〔90〕45号 1990年2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的批复司发函〔90〕430号 1990年11月28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90〕244号 1990年12月30日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代替4 司法部关于抓紧做好《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司发〔94〕10号 1994年9月15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监狱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90〕106号 1990年5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将流窜北京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处后送回原籍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90〕160号 1990年8月25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1992〕007号 1992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律师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四号 1989年3月30日已被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代替2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两个文件的通知司发〔90〕7号 1990年1月11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1990年律师事务所纳税的通知司发〔1990〕077号1990年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司发〔90〕130号 1990年7月6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90〕216号 1990年11月19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法律顾问任职资格考试的函司发函〔90〕437号 1990年12月4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函〔1991〕57号1991年6月22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1〕79号 1991年9月21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372号 1991年10月23日已被《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代替10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200号 1991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11 律师咨询考试暂行规定司发通〔1992〕018号 1992年2月27日已有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12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司发通〔1992〕021号 1992年3月10日适用期已过13 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2〕092号 1992年3月24日适用期已过14 司法部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83号 1992年8月24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替15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将律师资格和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复司发函〔92〕375号 1992年10月30日已被《律师法》代替16 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 1992年10月22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17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司发通〔1993〕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8 司法部关于对成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司发函字〔1993〕00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9 司法部关于现阶段不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司发函〔1993〕98号 1993年3月17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0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深化改革,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紧急通知司发通〔1993〕082号 1993年7月24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1 司法部关于增加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司发通〔1993〕096号 1993年8月23日已被《律师法》代替22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27日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23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4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发布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5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083号 1994年10月20日适用期已过2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试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4〕90号 1994年12月5日已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27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5〕053号 1995年5月20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28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邀请台湾律师参加华东地区第十三次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批复司发函〔96〕306号 1996年8月28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公证类1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司发函字〔1990〕241号1990年7月7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1990〕164号 1990年9月4日已被《担保法》代替3 司法部、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司法部、民政部第28号令 1993年11月10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代替4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2号│1997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法制宣传类1 司法部关于通过电视媒体进一步宣传中央领导听取法制讲座活动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意见司发通〔95〕033号适用期已过法学教育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司发〔1990〕101号 1990年5月19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司发〔90〕114号 1990年6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90〕159号 1990年8月27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印发部属高校92毕业生分配通知司发通〔92〕50号1992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接收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92〕46号 1992年2月13日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政法院校德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司发〔1992〕005号 1992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增收大专班学生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255号 1993年6月24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学院聘请外国专家为学院教授的批复司发函〔1993〕262号 1993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增加大专班学员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306号 1993年7月28日适用期已过10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1993〕327号 1993年8月21日适用期已过11 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司发通〔1993〕073号 1993年7月6日适用期已过12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5号 1995年3月17日适用期已过13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年度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4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4司法部关于对西南政法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6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5司法部关于西北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88号 1995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16司法部关于中国政法大学九五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129号 1995年5月7日适用期已过计财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业务车辆财务管理法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31号1994年4月22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6〕065号 1996年5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警车购置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96〕司计字23号1996年9月19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力和警灯警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98〕4号 1998年1月9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清理“小金库”的通知司发通〔98〕100号 1998年7月17日适用期已过人事类1 司法部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通知司发〔90〕157号 1990年8月27日新规定代替2 司法部关于确定从企业调入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暂行办法司发〔90〕178号 1990年9月29日适用期已过。
仲裁通知书范文
仲裁通知书范文篇一:仲裁文书格式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目录申请仲裁须知 (3)仲裁申请书 (6)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9)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10)立案组庭审批表 (12)受理通知书 (13)不予受理通知书 (15)应诉通知书 (18)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19)答辩书 (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2)授权委托书 (23)举证通知书 (25)证据清单 (27)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28)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30)回避申请书 (31)委托鉴定/勘验函 (32)调查笔录 (36)庭前调解建议书 (38)庭前调解笔录 (39)庭审笔录 (41)仲裁庭评议笔录 (45)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47)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48)撤回仲裁申请书 (49)仲裁调解书 (50)仲裁裁决书 (52)仲裁决定书 (56)仲裁结案审批表 (58)送达回证 (60)公告 (61)先予执行申请书 (62)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64)仲裁建议书 (65)仲裁文书样式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一、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撤销复核申请书
尊敬的[复核机关名称]: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因[原案件名称]一案,于[原案件受理时间]向贵机关提起复核申请。
经过贵机关的认真审理,于[复核决定时间]作出了[复核决定结果]。
然而,我对于贵机关的复核决定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问题,特此向贵机关提出撤销复核申请,恳请贵机关予以重新审理。
一、申请撤销复核的原因1. 事实认定错误:在原案件中,我方提供的证据[具体证据名称]被贵机关认定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证据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我方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法律适用错误:在复核过程中,贵机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偏差。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法律条款],而贵机关在复核决定中未充分考虑该条款,导致对案件定性不当。
3. 证据不足:在原案件中,我方提供的证据[具体证据名称]未能得到充分采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然而,贵机关在复核决定中未充分考虑该规定,导致对案件处理不当。
二、申请撤销复核的具体理由1. 事实认定错误:针对贵机关认定我方证据无效的问题,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具体反驳意见]。
我方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法律适用错误:针对贵机关对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偏差的问题,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具体反驳意见]。
我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法律条款],贵机关在复核决定中未充分考虑该条款,导致对案件定性不当。
3. 证据不足:针对贵机关在复核决定中对证据不足的问题,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具体反驳意见]。
我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然而,贵机关在复核决定中未充分考虑该规定,导致对案件处理不当。
三、请求事项1. 请贵机关撤销原复核决定,重新审理本案。
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13•【文号】公安部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五条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京高法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8]109号)一、关于刑事申诉的审查1、刑事申诉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答:刑事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负责审查。
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直接立案审查。
2、刑事被害人的申诉能否受理?答:刑事被害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之一,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应当受理。
3、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能否受理?答: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因此,实践中对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4、对不同申诉人分别为同一被告人提出的多次申诉应如何处理?答:不同申诉人分别为同一被告人提出申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人民法院未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多名申诉人同时提出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为一个申诉案件立案审查;(二)人民法院正就相关申诉进行审查,其他申诉人又提出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入原申诉案件一并审查;(三)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人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原审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四)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人又以新的事实或理由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对“新的证据”如何把握?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是在原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证据,或者原审虽然已经收集到但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
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
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并不是都能够一审到底的,如果中途出现某些意外情况,就可能会导致法院中止审理。
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或女),19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市XX 街道XX小区XX幢XXX室,电话1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XX] X刑初第XX号诉申请人XX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XXX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XXXXXX(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XXXXXXXXXXXX(终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XXXXX 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敬礼XXX市人民法院年月日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申请事项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西安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
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人西安市X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申请事项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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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
正文
式样四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
×公刑复(核)中字〔〕号
(申请人):
你对(×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因(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项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填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刑事复议/复核。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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