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沪国资委分配[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09]216号)各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0号)的要求,结合市国资委实际情况,现将市国资委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紧细化本系统实施方案,抓紧动员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和治理重大隐患,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展情况,确保取得实效,为迎接国庆60周年和筹办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0号)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情况,现拟订市国资委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以隐患治理行动为主线,突出源头管理,着力标本兼治,推进各类重大隐患的有效治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三项行动”,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得到落实,使企业新进人员和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营造世博会良好环境提供安全保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预算﹝2014﹞23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以下简称支出后评价)是指市国资委根据设定的支出目标或要求,应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评价。
第三条支出后评价的对象为在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所有支出事项,重点是具有明显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等。
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支出事项,如有关部门已实施过评价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价。
第四条支出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二)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收集可靠详实的资料,为评价结果提供合理有力的支撑。
(三)细化分类。
综合考虑支出的方式、对象、目标、金额等因素,区分不同的支出情况,细化评价。
(四)突出绩效。
针对支出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重点体现支出与效益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支出后评价原则上在资金下拨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一般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资本性支出项目一般在主要投资完成或项目达纲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
第六条支出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四)评价支出涉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及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项目或支出目标及相关材料;(六)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支出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三)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各区县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编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时的合并原则、编制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原则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
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又与个别会计报表不同,它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情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
因此,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除在遵循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二)一体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
二、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有资产纽带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1、企业所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企业所属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3、企业所属按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内容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419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419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断提高决算管理工作水平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配置资源、管控风险的基本依据。
各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前经济运行特点,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财务决算工作内容涵盖企业全年各类业务,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工作标准,严格工作规范,统筹协调各级子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元的决算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以前年度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对以前年度财务决算以及各类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检查整改效果,并在全集团范围内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形成管理闭环。
三是创新财务决算编制方法。
探索通过集成业务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优化财务决算编制流程,提高财务决算工作效率。
四是加大财务决算审核力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有效期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15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24〕75号
•【施行日期】202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企业改革
正文
市国资委关于延长《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
革的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24〕75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关于印发〈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19〕76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4月1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1.29
•【字号】沪国资委规〔2007〕806号
•【施行日期】200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
业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07〕806号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加快推进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引导各出资监管企业做强做大主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委在确认并公布第一批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的基础上,又对第二批出资监管企业主业进行了确认。
现将经确认的第二批出资监管企业主业予以公布。
请第二批出资监管企业按照《关于公布《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7]68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战略管理,制订企业国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坚持突出主业,严格控制不属于主业的投资活动,集中有限资源加快发展主业;积极推进内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构成,逐步退出非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特此通知
附件:《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第二批)》(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出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除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遵循其章程规定外),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服务企业效能,经研究,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395号)、《关于对准予核销的债权股权催讨处置的有关规定》(沪国资产[2002]294号)、《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沪国资产[2003]153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各出资企业: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
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各有关单位:自2009年试行《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来,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对受托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现将《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2日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促进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诚信执业,促进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适应国有企业防控评估管理风险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上海市国资委系统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委托单位、转报单位、核准备案单位为评价主体,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评价对象。
第四条各评价主体应按照“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从各自负责的评估管理环节和角度,对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沪国资委规[2022]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产权代表职责)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各委管企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印发以来,各委管企业按照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集中度明显提升,资金风险得到一定的监控,资金管理效果初步体现,资金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还存在着资金集中度不高,资金集中管理覆盖面不完整,资金风险防控仍需加强,资金效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风险压力的加大,对企业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委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增强资金风险管控能力。
不同企业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资金管理目标。
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资金管理应以安全性和合规性为首要目标,加强资金风险管控,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营运;其他各类企业应加大对资金风险的管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现金意识,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稳健经营,增强资金的风险防控能力各委管企业要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风险管理,树立现金为王的理念,提升企业现金保障能力。
(一)高度重视现金流量管理。
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充分估计各种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
要按照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要求,以现金流入作为判断经营成效的重要依据,防止牺牲现金流量简单扩大规模,防止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快速增长。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46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委:2013年度财务监管工作将围绕推动上海国资国企努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目标以及我委中心工作要求,按照“任务导向、需求导向、瓶颈导向”的总体思路,以提升预算管理引导力与控制力为主线,加强财务管理在企业稳增长中的作用;以提升集团财务管控能力为目标,加快企业财务转型;以提升服务和监督能力为关键,适应转型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以提升财务人员能力为抓手,逐步构建一支适应现代化、国际化管理、专业能力强的高素质财务队伍。
现将就做好2013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升主业质量和效益为重点,努力实现“稳增长、控风险”1、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综合分析,提升预测和预判能力。
各企业应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主要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予以跟踪和关注,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提升经济预测和预判能力。
2、关注质量,科学制定全年预算目标。
各企业应按照“承接战略、注重质量、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目标从关注总量向关注质量转变,将主业经营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的重点。
3、加强动态分析,特别是对主业经营情况的跟踪。
各企业应进一步细化财务动态分析内容,突出主业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关注重点子公司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资金、债务、成本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等重要指标的动态变化及风险状况,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稳增长的目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12]30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2]300号)各委管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2-7)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国有企业是上海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主力军。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强化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高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战略目标,打造企业技术创新的引擎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战略引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强化“引”、“逼”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行业地位。
到“十二五”末,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立起符合产业技术创新规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技术创新体系。
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攻克和掌握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核心技术。
市属国有企业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超过170家。
企业集团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创新型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左右,逐步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
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一倍。
二、落实创新职责,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是技术创新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各监管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显著提升高技能人才比例,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现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就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大技能职工培养力度(一)建立健全技能职工培养体系。
企业要坚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将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产业升级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加强选育用留全周期培养体系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新技能岗位的开发,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创新企业主导的产教融合及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新模式。
积极实施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力争到2025年底,在沪技能职工中持有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
(二)保障技能职工培训资源投入。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统筹高技能人才培训(养)基地、企业培训中心、新型技师学院、工匠学院等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技能培训质量。
紧贴一线岗位实际,善于运用新技术、开发新场景,不断丰富和创新职工技能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升培训成效。
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拓展技能职工培养方式。
加强人力资源与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职工参训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上海市国资委 英语
上海市国资委英语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ShanghaiState-ownedAssets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Commi ssion,简称:ShanghaiSASAC)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上海SASAC的职责包括:实施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和管理上海市国有资产,指导和规划上海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等。
上海SASAC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包括上海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上海市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等。
上海SASAC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上海市国有资产增值和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为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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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2017版)序号管理事项子项
主办
处室
管理措施
1
改制重组
管理事项企业改
制、合
并、分
立、解
散、破产
企业
改革
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由市国资委
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重要子
企业改
制重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
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决定,但改制重组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由市
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于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可
1
事项以授权其董事会决定。
授权与否,通过公司章程体现。
2
重大投资
管理事项非主业
投资
规划
发展
处
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办
法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操作
资产负
债率超
过70%
企业的
投资
境外投
资
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操作
3
国资收益
管理事项财务
评价
企业为国有独资的,国资委核定并收缴国资收益;企业为多元投资的,国资委审核税后净利润分配方案并收取按股权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国资委审批对企业留
2
处存收益使用
4
章程管理
事项政策
法规
处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参与制定或审核章程草案,并通过投票表决
5 领导人员
任免及董
监事委派
事项
市国资
委监管
企业领
导班子
成员
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
市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经理班子成员副职成员逐步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重要骨干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任免前报市委备案
3
外派董事、监事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董
事监
事工
作处
国资委委派
6 法定代表
人经营业
绩考核和
领导人员
业绩
考核
处、
金融
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决定
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
酬管理
4
薪酬管理企业
评价
处
7 股权和分
红激励事
项
上市公
司股权
激励
企业
分配
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规定操作
5
张江股
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市政府《张江办法》和张江管委会等部门《实施细则》,企业激励方案报国资委前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市国资委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8 领导人员
出国管理
事项
因公
办公
室、
企业
领导
人员
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出国前报市国资委审批
6
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
因私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董
事监
事工
按照《市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党委【2016】172号执行)
7
作处
9
财务预算
事项企业预
算正式
案
财务
评价
处
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预
算调整
案
8
10
财务决算
报告事项财务
评价
处
市国资委审批
11
发行债券
事项财务
评价
处
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操作
12
清产核资
事项清产核
资申请
立项
财务
评价
处
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清产核
资结果
批复
9
13 国有股权
内部整合
事项
无偿划
转
产权
管理
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工作指引》、市国资委《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关于优
化产权管理方式促进企业资产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
非公开
协议转
让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
国有股
东与上
市公司
资产重
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操
作
国有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
10
东协议
转让上
市公司
股份
作
国有股
东无偿
划转上
市公司
股份
14 国有资本
权益变动
国有企
业增资
产权
管理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操作
11
事项
不实资
产核销处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国资委《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操作
国有股
东发行
可交换
公司债
券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
国有控
股上市
公司配
股
1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
15 国有股权国有股
权管理
产权
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
13
确权事项方案处问题的通知》操作
国有股转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
国有股权质押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操作
企业国
有资产
产权界
定
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
集体企业产权按照国务院国资委《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
14
界定国家出
资企业产权登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操作
16
股权转让
受让事项国有股
东间接
转让上
市公司
股份
产权
管理
处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
作
国有股
东通过
15
证券交
易系统
转让上
市公司
股份
国有单
位受让
上市公
司股份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操作
17 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
事项
企业国
有资产
评估项
评估
管理
处
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16
目核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8 企业划
拨、空转
土地使用
权处置事
项
国有企
业划拨
土地使
用权处
置
企业
改革
处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联合审批
国有企
业空转
17
土地使
用权处
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