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对象经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考试平均达75分;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良好。
3.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4.参加学院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悔者;2.在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受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者;3.违反学术诚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4.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5.超过申报时间者(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学位办要求统一公布申报时间)。
第五条工作程序1.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教学系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在毕业生毕业后向学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申请者的全部学习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证书、外语统考合格证书以及相关的信息材料。
3.学校学位办对申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后,分送相关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复审。
4.校学位办将分委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何种办学形式)。
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5.校学位办负责将授予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 138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对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业余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者;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7.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考试不得补考);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申请、授予办法1.申请学位者,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处;2、.继续教育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学位申请者材料审核汇总后,报教务部;3.教务部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4.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第六条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七条本细则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苏州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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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博学求是明德目录1、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2、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12)3、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17)4、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生考勤管理规定 (19)5、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生作业管理规定 (20)6、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1)7、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学生学籍管理问答 (23)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及教育质量的提高。
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为此,特制订本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报到、资格复查与注册、考试及成绩记载方法、课程免修免考、升级与留降级、转学与转专业、转形式、休学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毕业与证书等九部分。
入学与报到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且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须持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专升本学历(包括各类成人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中报考专升本)新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1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
其专科及以上文凭必须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电子注册号码必须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
专升本学历新生(包括应届专科毕业生报考专升本的学员)报到时必须交验专科证书复印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不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1.07•【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第三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在成人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或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三)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第六条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
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我校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校成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换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继教院[2015] 12号2015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累计不及格补考门次:专升本不超过3门次,高起本不超过5门次,且补考成绩合格;(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籍期间须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
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流程(一)学生毕业前,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函授站(教学点)收集、整理、汇总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位撤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XX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XX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按照我校成人高考本科生培养方案,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
(二)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四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已经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65分以上(含65分),并通过了论文答辩(综合考核),且毕业论文(综合考核)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二)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双本”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可提供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视为符合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成人高考本科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二)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者;(三)专升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高起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因不及格而补考者;(四)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作弊记录者;(五)毕业论文属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六)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学位申请者。
第六条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位评定程序(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批准备案的、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3)通过XX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大校〔2015〕205号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按特殊政策录取的民族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3.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425分(按特殊政策录取的民族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20分。
第六条根据《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分为A、B、C三类。
经体育部考核符合高水平运动员要求且满足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按下列政策授予学士学位:A类高水平运动员学位授予不与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挂钩,但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6;B类高水平运动员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20分, 且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8;C类高水平运动员按所在专业学位要求授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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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夜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授予。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累计不及格补考门次:专升本不超过3门次,高起本不超过5门次,且补考成绩合格;
(四)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在籍期间须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
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须一次性答辩通过且成绩达75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流程
(一)学生毕业前,向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授予学
士学位申请;
(二)函授站(教学点)收集、整理、汇总并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按专业报送各相关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签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位撤销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章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江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届学生开始执行,“关于转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江苏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继教院〔2006〕03号)、《关于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工作的补充规定》(继教院〔201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