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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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医疗损害鉴定细则是指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的具体规定。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4年颁布了《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试行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标准、方法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等内容,以下将详细阐述试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鉴定的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复核和结果通知。

患者或其家属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疗机构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和鉴定工作。

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由患者或家属申请复核。

鉴定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患者或其家属。

二、鉴定的标准医疗损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包括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要素和鉴定程序;二是医疗责任的鉴定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医疗损害与医疗活动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三、鉴定的方法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方法包括临床鉴定和医学技术鉴定。

临床鉴定是通过专家组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包括病历和医学资料的审查、现场勘查和召开听证会等。

医学技术鉴定是通过医学检验、病理解剖、放射学检查、电子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验证和评估医疗损害的程度和原因。

四、赔偿责任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确定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精神赔偿主要包括精神痛苦、智力损害、外貌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五、争议解决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和有效。

通过明确的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能够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

同时,医疗机构也受到鉴定细则的约束,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的出台,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一、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是在诉讼活动当中具有非常大的效力,甚至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

但它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法院而言只是参照执行。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

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1、什么是医疗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技术鉴定的种类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

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3、医疗技术鉴定的效力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____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

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医疗事故责任在于谁的一方应该是要由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很多地方都有相应的鉴定能力,所以给出的鉴定结果也很多份,在这其中有权利最大的一方。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针对相关问题我做了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需要看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并且结合实际的事故损害情况进行分析。

法官有权依据实践经验审查判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不合情理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

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可依据审判实践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对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构成医疗事故但认定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官可以依照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医疗过错作出识别和判断,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全部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

这就是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可以同时提出医疗过错鉴定。

由于两种鉴定方法有差异,医学会只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使用卫生系统的标准;而医疗过错鉴定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它只认定有无不良后果、医疗机构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法律适用现状没有改变之前,我们仍然要考虑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时法院如何采信鉴定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医疗事故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民事赔偿问题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都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因其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如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

这不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学习,专业法律学习服务,由专业的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论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

论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
k y p o e i w o gr s t fe tofe i n e e a ty e r blm s ho t a p is e f c vde c x c l .
Ke o d :me ia ma p a t ee a u t n c e i i t fe ie c q e y; fe to vd n e yw rs d c l l r c i v l a i ; r d b l y o v d n e; u r e f c fe i e c c o i
动中, 违反 医疗 卫 生管 理 法 律 、 政 法规 、 门规 章 行 部 和诊疗 护 理规 范 、 规 , 失造 成患 者人 身损 害 的事 常 过
故 。如何 给 医疗 事 故 鉴定 下 一 个 准 确定 义 , 同 的 不 专著 有不 同 的表述 , 目前学 界有 以下 几种 定义 : 有学 者认 为 医疗 事 故 鉴 定 , 指 法定 的 鉴 定 组 织 ( 是 医学 会 ) 照 法定 的程序 受理 、 按 调查 、 组织 专家 鉴定组 、 分 析讨 论 、 表决 、 出专 门性 结论 并 出具 医疗 事故 鉴定 得 书的活动 。也 有学 者认 为 医疗 事故 鉴定是 针对 医 J 疗 过程 中发生 的损 害 , 是否 构 成 事 故 、 事故 的等 级 、
te r h o y,me ia lrciee au t n h st ec e iit fe ie c e a s fislgtma y ee a c n bet iy Th dclmap a tc v lai a h rdbl y o vd n eb c u eo t e i o i i c ,rlv n ea d o jci t . e v
故不 仅是 一 个 医学 概 念 , 时也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 同

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现在在一些医院中可能会出现医疗事故,那医疗事故该怎么进行技术鉴定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

所以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医疗事故双方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性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

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2、依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特点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院是经常发⽣医疗事故纠纷的,有的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犯罪,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来分清案件性质,确定诉讼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为;3、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疗过失⾏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

在现有的医疗服务⽔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所知,有时甚⾄连医务⼈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员有⽆过失⽐较困难。

⾄于医疗过失⾏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员运⽤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普通患者是⽆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的。

为平衡当事⼈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的⽴法宗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由法官实⾏推定。

受害⼈只要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

证明成⽴,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一、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职
责和权力,明确了鉴定机构的级别和设立条件。

二、鉴定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包括接受申请、
初审、复审、审议和鉴定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同时,规定了鉴定的要求,
即鉴定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全面、准确。

三、鉴定标准和方法: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鉴定标准
分为事故发生的成立标准、医疗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医疗事故的性质标准等。

鉴定方法包括了事实调查、专家评定和鉴定思路等。

四、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处理:明确了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处理程序和要求。

鉴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必须经过有效的
收集和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结论和复核: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复核程
序和要求。

鉴定结论一般分为医疗事故的成立、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结论,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六、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归档:要求鉴定报告必须详尽、准确、科学,
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鉴定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归档,确保报告的保存和
管理。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程序、要求
和标准,为鉴定人员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
学性。

同时,它也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提供了依据,维护了医患双方
的权益和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力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力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认定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经常发⽣在我们⾝边的事情对于如何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把握其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尚存在着⼀些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认定?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差异从我国⽬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式:⼀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司法鉴定部门进⾏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

⼆者在启动程序、鉴定⼈员的组成、鉴定⽅法、鉴定内容等⽅⾯有着诸多不同之处,这势必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第⼀,⼆者的启动程序不同。

司法鉴定⼀般是司法机关应当事⼈的申请或基于办案需要⽽委托由国家认可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当事⼈共同委托和卫⽣⾏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三种⽅式启动。

如果仅是当事⼈⼀⽅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根据最⾼⼈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民事纠纷的通知》,当法院决定交由医学会鉴定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变成为司法鉴定。

第⼆,⼆者的鉴定主体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是医学会,属于⾮⾃然⼈,是通过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当事⼈以随机抽取的⽅式从专家库中选择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员须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的鉴定⼈是法医,从形式上看司法鉴定属于⼀种司法⾏为,但实质上讲具有⾃然⼈性质,因为法医是⾃然⼈。

第三,⼆者的鉴定⽅法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医学的基本原理和临床医疗的实践经验,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就诊疗活动中医务⼈员的⾏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医务⼈员的⾏为有⽆过错进⾏研究分析的⼀种综合思维判断活动。

⽽司法鉴定是根据法医学,利⽤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法律知识,从司法性的技术层⾯解决伤残等级、致伤致死等原因的活动。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后果的属于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医疗事故罪成立条件之一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指重伤以上的结果。

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存在违规行为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违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否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根据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做些尝试性的研讨,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笔者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主体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但是,医务人员到底指那些人还是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1](P850)有种观点甚至认为,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也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P66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3](P656)笔者认为,将医务人员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较为合适。

换言之,不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如党政管理人员、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等,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责任事故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
1、责任承担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应在依法责任分担的原则下进行,
通过客观鉴定认定发生医疗事故等经济性责任承担情形,依法确定承担责
任的一方。

2、客观证据原则:鉴定应当以客观证据为依据,有效依据以现场病历、病理检查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人伤鉴定报告、相关证据材料等为
基础,综合考虑诊疗过程,分析常识、规范及技术要求。

4、公正独立原则:鉴定应当公正、独立,依据客观证据,去除偏见,不因责任人的特殊地位或政策考虑等原因而改变鉴定结论。

5、现场审查原则:鉴定实行的基本原则,要求有关部门对被鉴定人
和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实地勘验及依法取证,确定鉴定的发生、构成、责任人、事故原因和赔偿范围等。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
1、临床医疗标准:通过临床诊疗过程和医疗过程对病人的医疗服务
政策、流程、标准和指标的考核。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1. 引言1.1 中医医疗事故的定义中医医疗事故是指在中医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错误,导致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或不良后果的情况。

这些事故可能是由于医生操作失误、药物过量或不合适使用、诊断错误等原因造成的。

中医医疗事故的定义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医疗行为,而是包括了一切在中医治疗过程中可能导致患者伤害的事件。

中医医疗事故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医治疗的风险性及其对患者健康的潜在影响。

对中医医疗事故进行准确定义并建立相应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对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基础,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更好地识别和处理各类中医医疗事故。

1.2 中医医疗事故的影响中医医疗事故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对患者来说,中医医疗事故可能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一次不当的中医治疗可能使患者病情恶化,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这不仅给患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恐惧和困惑。

中医医疗事故也会对医生和医院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的声誉和信任度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医院也会因此失去患者的信任,对其声誉和经济都会造成损失。

中医医疗事故的影响也延伸到整个中医行业及相关机构。

一旦频发医疗事故,将会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围绕中医行业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展开。

这将严重影响整个中医行业的发展和声誉,对整个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都会构成威胁。

中医医疗事故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影响患者本身的健康和安全,也会对医生、医院以及整个中医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中医医疗事故的发生,有效的鉴定和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2. 正文2.1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的。

根据这些法规规定,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患者的临床资料:包括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临床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20 0 5年 1 O月 1 3日立案 。 … 围绕 这 个 立 案 标 准 , 安 机 关 应 当凭 司 法 鉴 公
活动 中, 反 医疗卫 生 管理 法 律 、 政 法 规 、 门 规 违 行 部 章 和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规 ,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常 过 的事 故 。医疗 事故 鉴定 , 定 义在 学 术界 存 在 一 其 定 的争议 , 学 者 认 为 , 有 医疗 事 故 鉴定 是 医学 会 接 受 当事人 、 司法 机关 等 委托 , 立 地运 用 相 关 医学 、 独 法 学知识 和技 术 , 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 检 验 、 别 和 对 鉴 判 断 的过 程 J 。有 学 者 认 为 , 医疗 事 故 鉴定 , 指 是 由有关 医疗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医疗 事 故 鉴 定 机 构 及 人 员 , 医疗 行为 给患 者 造成 的损 害是 否 构 成 医疗 对
技术鉴定 中的主体独立性遭到一定的质疑。其次 , 受聘于医学会 的专 家同时大多来源于医生 、 医学教
研 人员 , 医疗 纠纷 的当事 人 多 为 同事 、 和 同行 , 医 医
相 护与较 为 复 杂 的人 际 关 系 给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公允性 带 来一定 的质疑 J 。
医疗 事 故 鉴 定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证 据 效 力
魏 震
( 济南 市天 桥 区人 民检察 院 , 南 20 3 ) 济 50 1
摘 要: 医疗事故鉴定对判断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有着极其重要 的作 用 , 对于其在刑事诉讼 中的证据效 但
力, 实践 中往往存在不 同的理解 , 而导致判 决的不同。因此 医疗事故鉴定在 刑事诉讼 中证据效 力的判断成 从 为 目前学界关注的首要 问题 。结合 焦点案例 , 详细分析 医疗事故鉴 定作为刑事证据 的客观性 、 关性和合 法 相 性, 并就 医疗事故鉴 定在刑事诉讼 中的证据效力 问题提 出 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什么是医疗事故、差错、意外、并发症、后遗症

什么是医疗事故、差错、意外、并发症、后遗症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医疗事故、差错、意外、并发症、后遗症什么是医疗事故、差错、意外、并发症、后遗症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资质。

比如: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

没有这些资质按非法行医论处,发生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医疗过失。

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如果是故意不构成医疗事故。

如果是无法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3、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断护理规范、常规,即“违规”的行为。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种后果是指死亡、残疾、和明显人身损害。

这种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认定医疗事故是非常严肃的事,必须坚持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原来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已无实际意义。

统称为医疗事故。

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其中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更是关键所在。

当不幸的医疗事故发生时,如何准确、公正地认定责任,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其中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一是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三是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四是有过失;五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那么,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呢?第一步,需要对医疗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这包括收集患者的病历资料、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同时也要了解医务人员的操作过程、治疗方案的制定等情况。

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病情的变化等信息。

因此,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如果发现病历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将会对责任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步,组织专业的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通常由相关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员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等组成。

他们会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医疗鉴定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步,分析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

医务人员的过错可能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违反诊疗规范等。

例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护士在给患者用药时,未严格按照医嘱执行,造成患者药物中毒等。

过错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当时的医疗条件、患者的个体差异等。

第四步,考虑患者自身的因素。

有些情况下,患者的病情本身较为复杂或特殊,或者患者未按照医嘱进行治疗、隐瞒病史等,这些因素也可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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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证据的效力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内容是确认医疗行为是否有违法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一系列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问题。

所以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在补充法官认知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在证据分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所具有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种类不能代替的甚至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官对鉴定意见不经实质性审查判断而直接采信,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审查而且是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形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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