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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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1)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工区签字。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作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3)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掘进巷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

2、巷道贯通的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 、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后,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通防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后,编制贯通通风安全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措施要报请技术科、机电科、通防工区、安全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

(2)、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在采区内开掘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采区的进风中。上述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5、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建立单独的系统。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采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3)、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中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4)、在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上述各种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在此种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6)、一次串联指一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一个工作地点或串联掺新到风流中进入其它地点;两个采掘工作地点的回风进入到同一工作地点为二次串联(对新开拓水平、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不在此限)。

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空区。

9、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按规定设置、管理。

10、主要通风机的管理

(1)、矿井装备的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 min内开动。主要通风机司机每小时将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2)、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出风井口安设的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6)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7)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时,还必须制订受停风影响地点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

11、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的风量时,经矿长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12、矿井反风设施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特殊情况下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安全措施。

13、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1条的规定。对于井下用风门隔断的巷道不进行风速考核。

14、矿井每月编制配风计划,计算矿井需风量和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的需要风量,配风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执行,按计划配合机电部门配合进行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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