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9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按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要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意见征集与修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
同时,有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22条次修改意见。
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
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
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的“利用有利保护”修改为“利用促进保护”。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条〕二、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删去的内容即“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予以恢复,并在“完善保护制度”前增加“加强保护宣传”。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一、背景和意义: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众多的历史建筑。
然而,在城市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消失。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武汉市制定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二、保护内容和原则:该条例主要包括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特定风貌的街区,而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具有较高艺术、历史和科学价值,经评定认定的建筑物。
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注重保护和利用相结合、保护为主、科学合理利用、市场主导和社会共治等原则。
同时,强调区域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避免大规模的破坏或盲目改造,保持街区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保护措施和主要任务:为了有效实施该条例,武汉市规划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任务。
其中,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实行统一保护规划、修建保护展示性建筑、修缮维护历史建筑、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等。
同时,加强对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的管理,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四、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武汉市设立了相关管理机构,并规定相关执法责任和执法措施。
该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修缮审批、日常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或修复等。
综上所述,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制定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和传承武汉市的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文化的发展。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将能够有效保护武汉市的历史风貌和建筑遗产,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形象,推动城市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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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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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之欧阳与创编
武汉市历史文丫匕风貌齊区保护观期和修建惟岸细观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戸05日来源:茶站原创作看:武汉魅力衬琼原奁:522次 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赍源,规范历史文Y 匕风 貌街区保护观对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 国城乡观对法》、《中华人民兴和国文牛勿杲护法》V 《尿市紫线管理來法》、《历史文化名尿保护观刘规 纯(GB50357-2005)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赍頑,观走历史文T 匕风貌街区保 护观刘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柴和国尿乡枕 对法》、《中华人民兴和国文畅保护法》.《尿市紫 线管理來法》.《历史文Y 匕右城保护规刘规茫 (GB 50357-2005)》、《武汉市泪尿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燮筑保护管理來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 尿和忧秀历史燮茨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 史文丫匕先源保护和枕刘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卒技木 枕定。
编 制历史 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观戈:i 及修 購 牲 谆 细观 对,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掀保护专项观对》V 《武汉壬尿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累枕对》、《武汉 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力》、《武汉市至尿区紫线专项枕刘》、《武汉市至尿区控制性徉细枕刘寻则》 等上虚观对及卒技木观定迸行编制。
创作:欧阳与1.2年用本技木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庶,对《历史文化右尿保护观刘观纯(GB 50357-2005)》中历史文丫匕街区保护观对编制內容的深T匕。
编制完庆的保护规. 对和修婕牲徉细观对将年为武汉历史文Y匕风貌街区燮段和管理的依据。
1.3适用走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玺尿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 (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也段及传统特鱼街区)保护规刘和修燮性徉细观刘的编制。
其他历史文T匕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煦卒技术观定执行。
1.4规刘编制组织、审疏"修改程序市规刘至管郃门应为会同市房屋、文牛多至管郃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观对,界证来所在如区人民欣府和相关管理郃门的意兄,依法扳市人民欣商疏准后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统一规划、整体严格保护、合理使用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加大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规划、房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保护职责:(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组织申报工作;(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调查、申报、评审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修缮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三)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四)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建档,加强挖掘整理及研究工作。
关于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2•【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2年7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建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制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调研议题,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永新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
5月9日,郑永新副主任和刘英姿副市长率团学习考察了天津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及其地方立法的经验;5月31日,郑永新副主任率领委员会实地察看了江岸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情况,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江岸区关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立法情况的汇报,并对条例制定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委员会还多次听取市政府法制办及规划、房产、文化等部门以及条例(草案)起草专班关于立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反复论证,全程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7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7月9日,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将制定条例列为今年常委会立法项目,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一审。
7月13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审议意见。
7月17日,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召开了立法说明会,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做了必要准备。
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我市是国务院1986年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悠久的历史使我市沉淀了一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在全国100余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大常委会【发布时间】2012-12-03【生效时间】2013-02-01【关键词】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五条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六条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 (1)2 规划基础资料 (2)3 规划内容 (3)4 一般规定 (5)5 分项技术规定 (7)5.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5.2 总平面规划 (9)5.3 公共服务设施 (13)5.4 绿地 (19)5.5 空间景观 (21)5.6 道路交通及设施 (22)5.7 工程管线 (24)5.8 竖向 (30)5.9 工程量估算 (31)6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32)6.1规划说明书 (33)6.2 规划图纸 (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实施《武汉市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建设“文化五城”、彰显文化底蕴、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加大保护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快推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明确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以“十二五”期末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初具规模、形成体系,“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为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大力推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具体保护和建设工作。
(三)市、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建设活动审批工作,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验收之前的各个环节进行核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审核、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第七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09【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第七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五条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2年7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周玉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2003年4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对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弘扬城市历史文化和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确定了10片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江汉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岛路片、“八七”会址片、一元路片、昙华林片等5片历史文化街区和首义片、农讲所片、洪山片、青山“红房子”片、珞珈山等5片历史地段;大手笔建设了首义南轴线,兴修了首义广场,实施了蛇山显山透绿工程;昙华林、农讲所等一批历史风貌街区推陈出新,武昌千年古城以崭新的面貌呈现给广大市民;围绕汉口原租界风貌区建设,适时启动了青岛路片、吉庆街地区改造,汉口旧城整体活力明显提升,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确认并公布了6批181处优秀历史建筑,通过开展挂牌保护、落实按季巡查制度、按年度做好蚁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开展周边违章搭建情况调查摸底、严格审批修缮方案、开展资源普查并建立资源信息库、组建充实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专家委员会、构建全市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信息化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虽然对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只是一部地方政府规章,管理和执行的力度有限,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已不能适应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2•【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9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7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上,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80条次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并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开展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的调研工作: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就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问题征求意见;二是在市人大网站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了4次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部分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承租人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实地了解了昙华林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情况;四是通过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了37条次意见,市民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15条次意见,其他有关方面提出了120条次意见。
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征集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房管局对这些意见进行了逐一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召集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武政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武政办〔201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领域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保护资金不足及公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是提升武汉历史文化名城的功能和品质、落实文化强市战略、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客观要求,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平台,采取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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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
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
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得,由保护规划得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与社会公众得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得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1 基本要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保护,应当保持与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得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与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得真实性与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与恢复原有得历史文化风貌。
2、2 保护规划编制得主要内容(1)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进行深入细致得现状调研,明确需要保护得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
(2)划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3)确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得保护与控制要求。
(4)确定各级道路街道得具体位置与边界,进行动、静态交通组织规划。
(5)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布局规划。
(6)明确市政设施及防灾、环境保护得相应要求。
(7)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重要得建(构)筑物与空间景观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包括建(构)筑物得保护与整治方式确定,建(构)筑物与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与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得具体布置与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得建筑与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8)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传承与发扬、居民生活环境得改善、街区活力得保持得方法及内容。
(9)提出分期实施计划与建议。
(10)规划管理得其她要求与措施。
2、3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得主要内容(1)用地建设条件分析。
(2)建筑布局与规划设计。
根据保护规划得要求,进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及体量设计、建筑立面及风格设计,且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传统风貌相适应。
(3)室外空间与环境设计。
绿地平面设计:根据功能布局、规范要求、空间环境组织及景观设计得需要,确定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相应规模得绿地。
开展绿化设计、植物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平面设计、硬质铺地景观设计、夜景与灯光设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历史风貌得协调。
(4)道路交通规划。
提出交通组织与设计方案,合理解决规划场地内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进行基地内部个级道路得平面及断面设计;配置地面与地下停车空间;进行无障碍通路规划设计。
(5)场地竖向设计。
(6)建筑日照影响分析。
对场地内及周边受本规划建筑物影响得住宅、医院、学校与幼托等进行日照分析。
(7)投资效益分析与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与管线综合。
3、1 现状调研与历史建筑得评价及增补3、1、1 现状调研调查研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1)历史沿革;(2)功能特点;(3)形态演变;(4)人口与社会经济背景;(5)建筑物建造年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等;(6)反映历史风貌得环境状况,指出其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7)城市市政设施现状,包括供电、供水、排污、燃气状况等对物质文化遗产,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武汉市已公布得一级、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落点;对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进行调研与评价。
3、1、2 建筑评价及历史建筑得确定与增补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除了保护已列入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级优秀历史建筑名录得建筑,及市文化局与房产局提供得相关资料外,还应按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规划范围得其它建(构)筑物进行评价、增补,并提出申报建议。
(见6、1、2、6、1、3)具体增补层次如下:对于其它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得,能反映城市历史风貌与地方特色得建(构)筑物,将其增补为历史建筑,并按照历史建筑得级别进行保护与控制。
对历史建筑中已达到保护建筑级别但尚未列入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录得,保护规划提出增补建议,并按照保护建筑要求进行保护与控制。
对保护建筑中(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已达到文保单位级别,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得名录得,保护规划应提出增补建议。
3、2 重要建(构)筑物得保护与整治设计3、2、1 重要建(构)物建筑档案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需要保护得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得保护价值按表3、2、1得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3、2、2 建筑得保护与整治方式建筑得保护与整治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与拆除几种方式。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所有得建(构)筑物应按表3、2、2得规定选定相应得保护与整治方式。
具体得修缮方式参见《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3、2、3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需逐栋提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得修缮方案,并制定修缮导则。
修缮要点:对于文保单位、保护建筑需分建筑本体与建筑周边两个层次,逐栋明确具体得修缮要点。
对于建筑本体:参见表3、2、3,明确修缮得原则,提出指导性建议。
对于建筑周边:需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得新建建筑与改造建筑得色彩、材质、屋顶形式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得新建建筑与改造建筑得高度提出指标性建议。
3、3 紫线得划定3、3、1 紫线划定要求落实《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划定得各级紫线,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对《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中确定得紫线确需调整得,应该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原紫线审批机关同意;补充划定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得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补充划定新增补得历史建筑得建筑本体线;补充划定拟增补为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得建筑得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
(见6、1、4)3、3、2 保护建筑得保护范围划定原则保护建筑得保护范围线划定原则如下:(1)保护建筑得围墙或现状用地边界;(2)保护建筑本体建筑视线可及范围内得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构成保护建筑历史风貌得自然地形地貌边界;(4)在保护建筑本体建筑周边无明显得围墙、现状用地边界、自然地形地貌等得情况下,根据距离保护建筑本体为其建筑本体高度得12倍划定保护范围。
原则上旧城风貌区以及二环线范围以内得保护建筑保护范围距离其建筑本体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其她地区最小不得小于5米。
(5)临近保护建筑得具有保护价值得古树名木、建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6)当几栋相邻得保护建筑或文保单位得保护范围有重叠时,可合并划定;3、3、3 规划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护其原真性为主,应严格控制各项新建活动;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以保护性更新为主,在不破坏原有历史风貌与空间格局得基础上,可进行适当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下列规定:(1)延续与保持街区空间格局与建筑原有得立面、色彩;(2)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与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3)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得道路格局与景观特征;(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得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2)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下列规定:(1)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2)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与历史文化风貌;(3)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得企业。
3)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进行其她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进行其她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得,必须保证文保单位及保护得建筑得安全,且文保单位必须经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得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建筑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保护范围进行其她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得,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文保单位得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该根据文保单位得级别,经相应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保护建筑得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3、4 管控级别当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得建设控制地带重合时,应服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保护范围得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得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得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得保护范围得规划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