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概念解析及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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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概念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有限合伙”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特别提请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联系人李X经X理132X6405X7731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具备的条件:

1.有限合伙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以北京市为例,有限合伙一般注册为“北京××中心”(有限合伙),资产管理类的注册为“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有限合伙注册资金最低1000万;

4.有限合伙注册对单个投资人投资门槛没有特殊限制;

5.有限合伙注册资金认缴即可,无需实际注资;

6.有限合伙注册经营范围可以注册: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

7.有限合伙注册当地可以使用虚拟办公地址或是集中办公区等进行注册;

8.有限合伙变更无需要股东实际到场进行签字办理;

9.有限合伙注册使用的地址可以保证年检通过;

10.有限合伙实行全国统一税收政策;

11.有限合伙注册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联系人李X经X理132X6405X7731 )非必要

条件)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

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联系人李X经X理132X6405X7731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联系人李X经X理132X6405X7731 )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联系人李X经X理132X6405X7731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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