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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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临时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院临时工是指在医院担任非正式岗位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兼职工。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待遇和权益。

第三条医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临时工的招聘和管理。

招聘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公示。

医院负责人应对招聘程序进行监督,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医院临时工的工作内容应与其聘用合同明确一致。

医院应向临时工提供工作说明,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临时工能够胜任所需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向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医院应安排专人对临时工进行岗位指导和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

第六条医院应及时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薪酬计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并按时支付。

临时工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条医院有权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医院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临时工,医院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临时工应遵守医院的工作纪律和规定。

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私自调休等。

对违反纪律的临时工,医院可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临时工对医院的信息和患者信息应保密。

不得泄露或私自提供给他人。

违反保密规定的临时工,医院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表现优秀、工作稳定的临时工,医院可考虑转正为正式员工。

转正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临时工本人的自愿申请。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应向所有临时工进行宣传,并严格执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附:医院临时工聘用合同范本医院临时工聘用合同甲方:(医院名称)乙方:(临时工姓名)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临时工职位:(具体岗位)第二条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第三条工作地点:(具体地点)第四条工作内容:根据甲方的安排,完成所属岗位的工作。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临时工的管理,提高人员管理效率和临时工工作质量,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聘用的全部临时工。

三、聘用程序
1.临时工聘用需在临时工聘用协议上签字。

2.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录用情况。

并发放劳动合同、聘用通知书等相关合同。

四、工作布置
1.医院将依据需要布置临时工的工作,工作任务细节由主管部门来布置;
2.临时工不得自行决议加班或修改工作时间;
3.临时工必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勤;
4.假如临时工蓦地碰到无法履行的特别情况,必需提前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才可以请假。

五、工资与福利待遇
1.临时工的工资依照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进行计算;
2.临时工享有当天加班费以及人情本;
3.临时工可享受老年保险等社保福利待遇。

六、工作评价
1.临时工工作质量及态度将会被主管部门依据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2.评价结果将影响临时工在下次任务调配中的优先级。

七、变更与停止
1.临时工工作任务变更或者提前解除的,工资将依照实际工作量支出;
2.假如临时工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有权利立刻解除协议。

八、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医院。

2.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

以上规定是一个医院如何管理临时工的制度,希望帮忙医院更好的管理聘用的临时工,以供给更高效地服务。

为了让临时工工作更加高效,确保医院运营正常。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4. 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员;5.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2. 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3. 安全生产知识;4.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章考核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2. 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3. 工作成果和效率;4.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临时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聘。

第六章解聘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 工作能力不足,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4.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解聘临时聘用人员应当提前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临时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聘任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临时聘任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岗位、辅助性岗位、后勤服务岗位等。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三条临时聘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 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四条临时聘任人员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聘任程序如下: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聘任人员申请,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要求、任职期限等。

2. 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3. 领导批准后,人事部门与应聘人员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4. 合同签订后,将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六条临时聘任人员的薪酬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条临时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1.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任职期限确定。

2. 奖金:根据工作表现和单位效益确定。

3.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 其他福利: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提供。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临时聘任人员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九条临时聘任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试用期考核:1. 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2. 试用期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3.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1. 年度考核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协作等。

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待遇、续签合同、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解聘与终止第十二条临时聘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使用、考核、薪酬、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三)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的原则;(四)劳动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招聘应按照岗位需求,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招聘程序:(一)由用人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报机关人事部门审批;(二)机关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招聘方案;(三)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四)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使用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使用期间,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临时聘用人员。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工作能力;(三)工作业绩;(四)团队合作;(五)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薪酬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组成。

第十四条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岗位绩效奖金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加班费、津贴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在以下情况下,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机关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机关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机关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关于临聘 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 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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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临聘人员管...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1】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散文阅读: ) 二、招聘要求
感谢阅读,欢迎大家下载使用!。

新版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新版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系公司聘用的从事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聘用临时人员。

第二章聘用要求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1.思想作风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劣迹或其他不良纪录;2.身体条件应符合受聘岗位要求,能胜任所需岗位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3.符合就业年龄。

第五条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通过人力资源部向社会发布信息,组织招聘,确定拟聘人选。

第七条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集团公司各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部门拟招聘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二)人力资源部公布招聘信息;(三)应聘人员对照招聘条件,携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应聘手续;(四)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五)体检通过者到人力资源部填写《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签定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公司与临时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新聘人员规定试用期为1—3个月,以后续签合同不再有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书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需要续聘的,由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用工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续聘或解聘的相关手续,综合管理部负责解聘临时聘用人员时收回其使用的单位资产及退还押金手续。

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司岗位需求,结合岗位任职资格,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

2. 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公司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 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考核、综合素质等。

4. 体检:对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 录用:根据面试和体检结果,择优录用。

第三章使用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一经录用,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临时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调整待遇、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待遇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具体标准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的次月。

第六章解聘第十四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2.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提前通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行政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临聘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五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聘用程序:1. 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2. 发布招聘公告,广泛征集报名;3. 组织笔试、面试,择优录取;4.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解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临聘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关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机关各项工作,提高自身综合素质;4. 维护机关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临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能力;3. 对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本机关设立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 平时考核:每月对临聘人员进行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考核;2. 年度考核:每年对临聘人员的工作实绩、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纪律的临聘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工资等处罚。

局聘用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局聘用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聘用临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人员。

第三条聘用临时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聘到的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聘用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聘用范围:1. 行政、事业单位的辅助性工作岗位;2. 专业技术岗位;3. 后勤服务岗位。

第五条聘用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3. 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5.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人员的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2. 公开招聘,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面试、考察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应聘者;3. 对拟聘人员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 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聘用合同管理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

第八条聘用合同内容包括:1. 合同期限;2. 工作岗位及职责;3.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4. 工资待遇;5. 福利待遇;6.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7. 违约责任;8.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临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临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临时人员的管理:1. 各部门负责临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勤、考核、培训等;2. 人事部门负责临时人员的合同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3. 各部门应加强对临时人员的关心和帮助,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临时人员的考核:1. 各部门应定期对临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机关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培训和
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
时性项目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临聘人员招聘
1. 临聘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

2. 招聘需从临聘人员的专业、资格、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估,选拔优秀人才。

3. 招聘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违法违规,确保人员招聘的公平公正。

四、临聘人员管理
1. 临聘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协议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2. 机关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3. 临聘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对临聘人员的绩效应当进行定期评价,根据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者相应处罚。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临聘人员继续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可适当予以转正。

六、合同解除
1. 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结束。

2. 在临聘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或者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机关单位的临聘人员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确保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办法向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合同,不再续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的权限与义务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有权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待遇。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有权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聘用人员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合同、工作评价等。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异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予以鼓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临时聘用人员公示。

以上就是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规范管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工范围凡定编后缺编的部分非技术性岗位、技工岗位和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工勤岗位,经xx批准,可以使用临时工,除此之外,各部门不得计划外使用临时工。

二、用工条件(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二)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非郑州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乡政府介绍信;(五)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者,应具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六)用工部门不得使用直系亲属为本部门临时工。

三、用工程序(一)用工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工岗位、职责、用工理由等;(二)组织人事处审核其岗位情况后,提交xx研究;(三)xx批准用工计划后,由组织人事处公布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等,采用一定方式公开招聘;(四)用工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并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证明;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健康证明;4.职业资格证书;5.政府部门的介绍信。

6.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岗位和职责、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双方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各执一份,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四、用工管理(一)组织人事处为xx临时用工统一管理部门。

(二)用工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编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和应聘人员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2. 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经培训仍无法胜任工作的;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单位声誉的;4.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5. 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解聘情形。

第七条解聘编委临时聘用人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八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 参与编委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总结;2. 协助编委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3. 完成编委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平时考核主要考察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采取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考察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采取个人述职、领导评价、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委临时聘用人员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培训与待遇第十三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编委临时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单位规定享受加班补贴、岗位津贴等。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1、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政策,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遵守医疗服务规范。

2、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3、临时聘用人员来我院工作的,首先应经院政工科登记备案,再由相关主管部门分配到用人科室。

如未经院政工科登记备案的,任何科室擅自用人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人员及其本人负责。

4、用人科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首次聘用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

5、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到政工科签定书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

6、临时聘用人员聘期均为一年,聘用时间从医院正式决定聘用之日起计算。

聘用期满后由医院对受聘者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终止聘用。

需要续聘的,签续聘合同。

7、编外聘用非应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须在受聘后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个考试年度仍未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以考试成绩为准),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8、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管理。

聘用期内出现下列情行之一者,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1)违反聘用合同者;(2)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者;(3)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者;(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随时解除聘用关系;----------------------------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5)因工作缺陷造成病员投诉3次(包括3次)以上,受到上级批评或查处者;(6)不服从分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者;(7)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或违反医院及上级有关一票否决制度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8)聘用第一年内生育者、一年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9)其他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必须解除聘用关系的。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023年单位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单位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单位临聘人员管理规定2023年单位临聘人员管理规定篇1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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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9-09-25 13:06: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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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招用程序,提高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素质,促进我局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本局因工作需要所聘用,并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
1、各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应从严控制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在符合岗位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

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招用临时聘用人员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道德素质,身体健康,无任何与从事工作不相适应的疾病,无明显生理缺陷。

不得招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辞退
1、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说明用工原因,申请临时聘用人员指标,经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审定,批准后按程序招用。

2、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工作一般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特殊情况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

对招用的临时聘用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应在第二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

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5、用人科室对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收缴各种证件、工具、设备,结清帐款,并报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核销名单后,方可离开。

同时停止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6、临时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1、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并规范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

各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要专人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2、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两年一聘制度,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

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年龄范围: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年龄范围。

4、临时聘用人员待遇:经费由财政拨款列支的临时聘用人员可根据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确定工资,但工资总量按财政拨款数额,专款专用。

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至次月5日之间。

5、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参照正式职工。

特殊岗位临时聘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

6、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并按病假处理。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因公受伤,工伤医疗终结期间内照发工资、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的总结、考核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延用的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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