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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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9-09-25 13:06: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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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招用程序,提高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素质,促进我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本局因工作需要所聘用,并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
1、各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应从严控制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在符合岗位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招用临时聘用人员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道德素质,身体健康,无任何与从事工作不相适应的疾病,无明显生理缺陷。不得招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辞退
1、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说明用工原因,申请临时聘用人员指标,经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审定,批准后按程序招用。
2、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工作一般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特殊情况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时聘用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应在第二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5、用人科室对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收缴各种证件、工具、设备,结清帐款,并报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核销名单后,方可离开。同时停止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6、临时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1、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并规范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各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要专人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2、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两年一聘制度,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年龄范围: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年龄范围。
4、临时聘用人员待遇:经费由财政拨款列支的临时聘用人员可根据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确定工资,但工资总量按财政拨款数额,专款专用。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至次月5日之间。
5、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参照正式职工。特殊岗位临时聘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
6、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并按病假处理。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受伤,工伤医疗终结期间内照发工资、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的总结、考核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延用的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