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 )A.作出裁决的机关不同B.当事人称谓不同C.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D.立法的根据不同 2.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 )A.弹劾式B.混合式C.纠问式D.辩论式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 )A.刑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立法法D.宪法4.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指导与被指导关系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B.协作关系5.下列人员,只能是自然人的是( )A.被告人B.被害人C.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D.证人6.审判管辖包括( )A.普通管辖与立案管辖B.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C.立案管辖与级别管辖D.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7.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对出庭的检察院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对此有权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的人员是( )A.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B.检察长C.法庭的审判长D.法院院长8.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A.被指控犯罪之日起B.开始侦查之日起C.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9.证据划分为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的标准是( )A.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B.证据的证明作用C.证据的来源D.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10.下列证据中,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物证B.鉴定结论C.勘验、检查笔录D.被害人陈述11.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自诉状后,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A.不予立案B.宣告无罪C.终止审理D.令自诉人补充证据1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羁押期限的计算是( )A.从拘留之日起B.从逮捕之日起C.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D.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13.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接受其申诉的机关是( )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B.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法院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作出的决定是(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退回公安机关处理15.独任制适用的法院是( )A.中级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C.各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审理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作出的决定是( )A.中止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D.定期审理1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有权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是( )A.自诉人B.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被害人D.被害人的近亲属18.下列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是( )A.杀人案B.放火案C.强奸案D.受贿案19.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是( )A.甲县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20.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是( )A.5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0日内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
⼀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最近,很多的⼈都在问⼩编:⼀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是根据先来后到的时间确定的吗?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编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上诉权是当事⼈的⼀项法定诉讼权利,只要他(她)在法定期限(裁定为⼗⽇,判决为⼗五⽇)内按诉讼规定提出上诉,就应为上诉⼈。
对当事⼈所赋予的这⼀法定上诉权,除了因逾法定期限⽽丧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
⼆、上诉上诉,是指当事⼈对⼈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级⼈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三、上诉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上诉⼈和被上诉⼈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164条规定: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的第⼆⽇起算。
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的,上诉期限从各⾃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起算。
对刑事⼆审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对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全⾯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
对刑事上诉案件,第⼆审⼈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民事⼆审案件,⼆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利益的除外。
在⾃诉案件中,被害⼈作为⾃诉⼈有权对⼈民法院的⼀审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1)
一、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三个特点弹劾式诉讼:1.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出控告,实行不告不理原则2.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地位平等,共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和结局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控审分离)4.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2.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化,沦为被拷打逼问的对象,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运用和证明力大小均由法律预先规定二、审判机关的性质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例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一般被告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一般被告人,即涉嫌犯罪但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一般被告人的法律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刑法、宪法等法律角度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公众对一般被告人权益的认识,促进司法公正。
二、刑事诉讼法对一般被告人的规定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独立、民主等。
这些原则适用于一般被告人,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一般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一般被告人在诉讼中具有以下诉讼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审判公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一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般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了解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和罪名。
(2)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证据。
(3)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4)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
(5)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6)申请补充侦查。
(7)要求辩护人。
(8)要求法庭公开审理。
(9)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三、刑法对一般被告人的规定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进行陈述、辩解。
(2)有权要求出示证据。
(3)有权要求辩护。
(4)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刑法对一般被告人的保护刑法对一般被告人也进行了保护,具体体现在:(1)不得刑讯逼供。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3)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防御性救济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防御性救济性——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章来源:互联⽹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被告⼈享有⼴泛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犯罪嫌疑⼈、被告⼈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
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为对抗追诉⽅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有权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
(2)辩护权。
犯罪嫌疑⼈、被告⼈有权⾃⾏或在辩护⼈协助下获得辩护。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3⽇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3⽇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有权拒绝辩护⼈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委托辩护⼈辩护。
(3)拒绝回答权。
犯罪嫌疑⼈有权拒绝回答侦查⼈员提出的与本案⽆关的问题。
(4)被告⼈有权在开庭前10⽇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
被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鉴定⼈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的证⾔笔录、鉴定⼈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书,并就上述书⾯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是什么?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会涉及到很多人,包括当事人、嫌疑人等等,而当事人一般是与案件相关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他包括一些种类,也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责任,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接下来给大家讲一下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二、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自诉人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攻速前,因涉嫌犯有某种罪行而依法接受刑事追究的当事人。
4、被告人是指因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的当事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参与人。
6、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三、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提出控告;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量刑意见;和解的权利;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文·韩志清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系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诉讼权利的设定和诉讼程序的设置。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处于从属地位。
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对此加以反思,进而对重新构建被害人诉讼地位做出大胆探索,以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更加科学合理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引言在长期的刑事法律关系“两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犯罪人和国家,犯罪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关注和保护,而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却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其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于不平衡状态。
直至20世纪40、50年代,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和被害人学在世界各国的兴起,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正如安德鲁·卡曼在《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书中所说“20世纪60到70年代,善意的人们终于认识到被害人在制度上处于被遗弃的自生自灭状态,许多人承认,对被害人的制度性忽视已经有很多时间了,犯罪被害人应该得到更好的待遇开始成为共识。
最初的焦点是经济援助计划,随后不久就是增加其在司法制度内的权利的政治运动”。
我国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从具体法律规定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对等,被告人享有的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却不享有。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受长期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够重视的传统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制度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与特征(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从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他们涉嫌犯罪的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调查、被定罪的位置,但他们也有⼀定的诉讼权利,并不是完全⽆害,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罪嫌疑⼈、被告⼈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的地位。
(1)犯罪嫌疑⼈、被告⼈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的地位。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被告⼈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犯罪嫌疑⼈、被告⼈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
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被告⼈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被定罪、判刑。
作为被迫诉者,犯罪嫌疑⼈、被告⼈在⼀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被告⼈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出于⾃愿。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有哪些?犯罪嫌疑⼈的被告也是可以找律师来帮助⾃⼰辩护,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等等的可能。
对于犯罪嫌疑⼈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争取到哪些权利,可以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刑事诉讼法必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被告⼈: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审判阶段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的概念是刑诉法的专⽤概念,在诉讼之外对涉嫌犯罪的⼈随便你怎么叫; 犯罪嫌疑⼈只存在于公诉程序,因为⾃诉程序没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常多,⼀定要结合相关程序掌握,不要死记硬背; 犯罪嫌疑⼈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再多,但核⼼权利不变,就是辩护权 在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委托辩护⼈辩护。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种⾃诉案件,犯罪嫌疑⼈和被告⼈有反诉权与和解权――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和被告⼈所没有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他们所享有的⼀切诉讼权利都只能在民事部分⾏使,不能扩⼤到刑事部分,如不能对⼀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上诉,不能参与法庭对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单位当事⼈: 1、单位犯罪嫌疑⼈、被告⼈: ①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成为犯罪嫌疑⼈、被告⼈,与作为⾃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起参与刑事诉讼。
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同⼀⼈的,⼈民法院应当要求⼈民检察院另⾏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出庭。
③单位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然⼈犯罪嫌疑⼈、被告⼈⼤致相同。
⼈民法院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A、单位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单位被告⼈委托辩护⼈遵循⾃然⼈委托辩护⼈的有关规定 B、诉讼代表⼈有出庭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问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其含义有:①侦查职能;②控诉职能;③辩护职能;④审判职能;⑤执行职能;⑥协助诉讼职能;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1.控审分离2.控辩对等3.审判中立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一、司法独立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平等对抗原则五、诉讼迅速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八、适度原则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诉讼,它们的异同共同点(1、首先,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3、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4,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不同点(1,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正是存在上述1的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
)3、所需了解的知识点(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之种区分。
2、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讼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刑事诉讼解释)。
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解释)我们现在一般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可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
二、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划分)A以刑事诉讼的的阶级实质划分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B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划分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二、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被告人的概念和义务是什么?
被告人的概念和义务是什么?在法律诉讼中一般分为原告和被告,那么原告和被告之间有什么关系,被告有什么限制,如果是被告人是不是有公民的权利了,被告人有什么义务吗?下面就有律师365的小编来为您解答被告人的概念和义务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法律诉讼中一般分为原告和被告,那么原告和被告之间有什么关系,被告有什么限制,如果是被告人是不是有公民的权利了,被告人有什么义务吗?下面就有的小编来为您解答被告人的概念和义务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司法解释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被告人的称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1] 。
▲二、主要权利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三、法律定位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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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一、被告人诉讼地位概述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当事人,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刑事程序法要求,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实体要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他是辩护的主要承担者,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
同时,刑事诉讼本身也与被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最终的裁决结果对被告人有着重大影响。
其次,被告人是公诉或者自诉针对的对象,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人身上的不可替代性。
再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审判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证据制度得以运行和操作的重要基点。
二、我国的立法与现状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偏离正确方向的体系,被告人的地位则是这个体系中偏离正确方向最远的部分。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尽管在立法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公开宣称各个刑事诉讼主体在地位上存在差别,但在实践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实践表明在对被告人与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平衡的局面,导致刑事法律价值的难以真正实现。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都归为当事人一类,这说明我国对被告人与受害人给予同等的重视。
然而,这只停留在表面上,实际中二者的诉讼地位大不相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但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我国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位置设置就是刑事诉讼各个主体地位不平等最直观的体现:法官居中坐在高出其他人之上的审判台上,前面检察官和律师左右相对而坐,再往前正对着法官并且位置通常要低一些的是被告席,被告在庭审中往往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坐着,而是被要求站着参加诉讼。
这种对被告的歧视性设置被称之为“接受人民的审判”。
三、原因分析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使得依靠自己力量的被告人与代表国家有着强大的国家力量做后盾的检察官的地位很不均衡。
被告人即使有获得律师的帮助,也不得不处于弱势地位。
在考虑保护被告人权利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一切都只是纸上谈兵而已。
其次,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完善。
原则方面例如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同国外比较则有所保留,有所顾虑,有所不足。
由此依法的对被告人刑讯逼供,对非法证据的采用,被告人辩护权未能充分行使等一系列不利于被告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制度方面例如沉默权制度未在我国建立,这样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影响了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的均衡,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处于弱势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权力的驱动下运行的,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只是权力运行的客体,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只是司法的客体,他的地位是无法同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的检察官和法官平等的。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是从国家机关的角度、从权力行使者的角度来制定规则的。
在立法中赋予了国家机关充分的权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着墨甚少,而且多是义务性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制裁机制,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较少或者即使有规定也缺乏有效的贯彻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