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教案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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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2)

《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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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牛黄归属纠纷案(物权的客体)
某日,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 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 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 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20元。在 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中发现牛 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共得款2100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向肉联 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拒绝,双方发 生纠纷。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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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 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上的假牙
3、可支配性: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上 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
4、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 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 在的物。与独立物相对,物的部分则是不能独立存 在的
问题:各当事人就该古董享有的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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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 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
(1)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 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于债权。这主要有两种情 形:一是“一物二卖”。如上例,甲将同一古董先卖给乙,乙 取得请求甲交付该古董的债权,后甲又将同一物卖给丙并交付, 丙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乙的债权成立在先,丙的物权发生在 后,但丙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 不履行责任,而不能要求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二是同一物为 定限物权的标的物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将车借 给乙,甲有请求返还该车的权利,若在该车上成立留置权,甲 就不得请求返还。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 力。

《物权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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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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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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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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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 《物权法》规定了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 变动,如被征收财产的物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归属 于国家,遗产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等, 似乎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不尽然,《物 权法》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116条第1款关于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有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都体现了意思自治。
❖ 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最高额 抵押权尤为明显
❖ 债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体现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 • 有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 有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所要求的。 • 有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立法者设置物权的类型及其相互排列的秩序标准, 是物权运行的效果要求,并不表现为具体的法律 制度及法律规范。效率原则 • 有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形式 出现。公示、公信原则
❖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 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当然,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 所谓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 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比较概括抽象,需要物 权法加以具体化,形成各种物权制度,再具 体化为物权规范,才能落到实处,便于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社会 政治原则。

《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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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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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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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手表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物权法教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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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侵 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 力不同: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物权请求权的 效力优先侵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既不同于 债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本身
二、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 的义务。 3、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4、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 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 权利人的利益。 5、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权客体与物格 1、物权客体: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 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 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权。 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1、明确权利的范围。 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
(四)一物一权的确认
1、共有所有权。 2、所有权。
(五)对物权冲突的解决
1、同一类型的物权,先来后 到。
2、物殊的物权冲突,直接依 据法律的规定解决。
7、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 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8、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 直接指向的是行为。
9、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 区别。
10、物权和债权存续期间不同。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45-69条)

第一讲物权概述PPT教案

第一讲物权概述PPT教案
第27页/共46页
(一)排他效力
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 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 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 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第28页/共46页
(二)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例外: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明确规定了特 殊的次序时,不适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原则;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
第35页/共46页
妨害的种类(a)
凡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止或侵害所有权 的支配可能性,均构成妨害,包括:
1. 积极性干预——以不正当手段对物所在 的地理位置进行的干预
2. 消极性干预——某物与其周边环境的联 系被切断
3. 意识性影响——对物的使用人的本来不 应当被剥夺的美感或风俗的影响
4. 摄影 5. 声称权利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8.
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2.
第6页/共46页
(以上书籍个别有不同版本,均可参考)
恢复原状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38页/共46页
(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
目的
物权请求权 回复物权的完满
债权请求权 令对方为给付
产生基础 基于物权
法律上的特别原因
权利地位 附属于物权
独立的财产权
转让性 不可单独转让
可单独转让
行使要件 不以过错为要件
性质
防卫性请求权

物权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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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公信的问题

公示: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公 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 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公示生效主义(德、 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
公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误,但 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 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
B
债务
合并
E
所有权
抵押权1
A
债务
C
抵押权2
债务
D
抵押权3
抛弃



权利人放弃物权,而使物权归于消灭之单 独行为 抛弃动产物权 抛弃不动产物权
其他消灭原因

标的物灭失 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或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权 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 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决定期间之经过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动产因添附而消灭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 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 能任意改变
物权法定原则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
物权法学
[教学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 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 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 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三个内容
何为民法上的物 谁是物的权利人 权利人如何发挥物

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 本关系
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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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例:
原告朱某于2003年10月23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 识被告陈某。2004年3月8日,由原告朱某出资14 万为被告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 告,原告主张讼争小汽车是原告处于结婚目的, 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 被告主张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购买汽车的 资金来源于原告的赠与行为,小汽车的所有权应 属于被告,法院应如何判决?
例: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 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向成 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91.7万元,但随后成远 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 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 履行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 元,但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 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孳息。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 券的中奖奖金被称为射倖孳息,也是法定孳息的一种
意义:1、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 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例: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
原物与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和出产物以及其他
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注意问题: 天然孳息为独立物,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
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或是人工的,在所不论 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不同— —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而生 效;不动产的让与要求书面形式,且依登 记而生效。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 权、抵押权、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与 抵押权能成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
二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物权客体的特征
(1) 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
(2)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集合物在 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3) 物权的客体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 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 立存在的物
权利成为物权客体时实行“客体法定”,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一是根据我国《物权 法》规定,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设立 “空间权”;在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上设立 地役权;二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设定抵押;三是物权 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担保
4物权法上,货币的占有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5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贷款人对借款人仅享有债权 6在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其本身原则
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合同法110条)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证 券。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 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是债务人的支付是 单方义务。
特种物之一:货币与有价证券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 民法上的种类物、动产,但又不完全同于 其他动产:(1)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代替 物,代替物系可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替; (2)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系指同一人 就同一物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反复使用,一 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由此, 货币的特殊效力:
户,轮胎与汽车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性,
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去本来的用途,B物为从物。否则 会构成不存在任何独立关系的两个独立物。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裙 子 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如装米的麻袋,非为从物 分类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甲出售一幢别墅与乙,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二人登记过户 时,乙发现别墅后附有一个小游泳池,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游泳池, 问乙能否以原价取得小游泳池的所有权?
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 联厂,甲再付肉联厂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 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 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
(1)本案中该牛黄应如何处理? A 归甲所有 B 归县肉联长所有 C 归甲和肉联厂共有 D 乙和肉联厂共有 (2)本案中,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B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 C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 D甲只能根据与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
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占有 人即被推定为货币所有人
2、物权法上,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 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
3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 为已足,因此让与人有无让与所有权的意思以及行为能力, 在所不论。
(二)物的几种重要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 土地,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
土沙、岩石等为土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土地中的矿物专属 于国家所有,不是土地的构成成分。 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林木 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 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但反之不然 各国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模式有二:一是结合主义,即 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为一个不动产对待;二是分别主义,即将 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不动产来对待,。我国采取 分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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