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据悉: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文了,从五个方面详细的为大家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的若干问题。
那么这次文件主要说明了哪些问题呢?今天店铺就带大家了解下,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1、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2、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3、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
文件原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38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的发展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二、企业资质分立后重新申请已分立资质问题的处理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原已分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按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将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立设立企业的,承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分立之日起5年内,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分立前取得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法规分类号】E111037200201【标题】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6.10.14【实施日期】1996.10.1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房地产【文号】【题注】(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审发〔〕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原承—1—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
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047号
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047号1994年12月23日)各市、地、州建委、开发办、房管局(处):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
根据28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28号令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的设立与审批1.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央在川企业所属开发企业和省级各部门所属开发企业,由省建委管理,各市、地、州、县所属开发企业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各地要严格控制新企业的开办,开发公司的数量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总量相适应。
94年内原则上不批准新成立开发企业,着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对现有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向集团化、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发展,为此各地可批准个别大、中型骨干企业。
今后设市城市不再新批准设立四级公司,各县城不得批准设立五级公司,五级公司只限在有条件的建制镇设立。
3.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政府川府发(1991)10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中央在川企业,省级各部门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各市、地、州、县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同级建委审批。
二、三级公司的资质审查,由各市、地、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委审批。
委托成、渝两市审批三、四、五级公司,委托市、地、州审批四、五级公司,并必须报省建委备案,项目公司按项目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发[2004]10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川建发[2004]102号四川省建设厅)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切实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委印发的文明施工十二条标准,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及质量保证措施,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参加与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各种活动,了解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二)确定项目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和人选,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三)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四)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质、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五)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并与其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六)在工程项目内进行合理的经理分配,并按规定决定项目内人员的奖惩;第十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二条各级项目经理申请条件如下: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者;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或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级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者;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初级施工员上岗证者;本条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依照建设部颂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实行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省建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项目经理的培训及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发证工作,按四川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教训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第十五条取得项目经理合枯木逢春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委统一了放;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该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及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第十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的一、二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三、四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在接到项目经理的资质申请后,主要对以下内容进审核:(一)申请人的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包括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必须与申请等级一致;申请人必须是以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参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三)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业绩;包括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现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目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获奖工程应出具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四)其它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出省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后,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委报建设部认定注册,发给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报省建委发给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二十条参加建设部和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联合举办的“发展中国建筑业研讨班”培训,并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颁发的项目经理,可不再经过培训和考核,由建设部直接颁发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正,副各一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其中一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在正、副本的日期上加盖建设部印章,发证机关填写“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并在照片处加盖“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钢印;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在正、副本的日期及照片处分别加盖“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印章及钢印,发证机关填写“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编号统一采用十位数,第一、二位61为四川省的代号,第三、四位数为各市、地、州的代号,第五位数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代号一级项目经理代号为“1“,依次类推,后五位数为同级项目经理的流水号;各市、地、州的代号附后第五章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第二十四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以下含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是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以下含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本条所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的,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每二年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复查一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二年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三、四级项目经理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在规定复查当年的11~12月份向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提交本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复查表一式四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复查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委统一发放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查的三、四级项目经理在规定复查当年的11~12月份向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复查表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四川省建设委员及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定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三、四级项目经理的复查结果于次年的2月底前报四川省建设委员;复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能未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二起以上的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第二十七条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按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的重新办理注册认定手续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项目经理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各级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采取“压证施工”的方式,对承担该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有效地管理;特殊情况下经省建委批准,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业主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对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所在企业给予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考核,发证机关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由该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项目经理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工程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在降低等级期间在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一级项目经理和处罚由省建委提出意见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决定;对二级项目经理和处罚由省建委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三、四级项目经理的处理由当地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省建委备案;第三十七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按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建委备案;第四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建设委员会1993年4月19日印发的川建委发1993建449号四川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各市、地、州代号地区代号地区代号成都市 6101 宜宾地区6114重庆市 6102 南充市6115自贡市 6103 达川地区6116攀枝花市6104 雅安地区6117泸州市6105 黔江地区6118德阳市6106 阿坝州6119绵阳市 6107 甘孜州 6120广元市 6108 凉山州 6121遂宁市 6109 广安地区 6122内江市 6110 巴中地区 6123乐山市 6111 广汉市 6124万县市 6112 都江堰市 6125涪陵地区 6113 省属企业 6126。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治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治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治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同意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专门情形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治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证。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治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治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治理方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大财经治理,自觉爱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治理班子中各类治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治理中主动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川建审发〔2016〕357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357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的要求。
为完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明确其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的要求,我厅对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4种特种专业工程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标准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一、特种工程(限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二、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三、特种工程(限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机械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特种工程(限特种防雷)专业承包资质,要求具有防雷专业、电气设计、电气工程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8日。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即:“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建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项目管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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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
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一)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延续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资料要求(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资质受理审查程序第二十一条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