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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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XX)恒刑辩字第09号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勘查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目击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XX年2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关系

发生口角,陈某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帮忙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以泄私愤,并反复叮嘱刘某,只准砸店不准伤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是接到陈某某电话后,又电话通知其另外一朋友,要其找几个哥们去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据陈某某说刘某也反复叮嘱他的朋友:只许砸店不许伤人,谁伤人谁负责!

下午,接犯罪嫌疑人刘某电话的朋友带着两个小伙砸毁

被害人文具店部分财物,砸毕后立即逃跑,当逃出30多米远后,被害人追上来扑倒其中一人,被扑倒人的同伴回转身用木棒击打了被害人的胳膊,拽住前边被扑倒的人继续逃跑,被害人捡起被扑倒人的木棒继续追上前边逃跑的人,并用木棒击打另一人的头部,逃跑人的同伴才回击了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案件事实基本应当是这样,本律师深信:贵局已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应当清楚在卷。

二、陈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证人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所以本案若定故意伤害罪,无法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方面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按照其意志,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了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形成了主客观的高度统一。假若经物价评估鉴定,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与被害人的处置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害人文具店被不明身份人打砸,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请求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因为公安机关是人民财产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必须对公安机关抱以高度的信任。没有必要通过野蛮的私力报复方式去解决。结果是导致各种损失的无限扩大。

本律师意见:

1、对被毁坏的财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若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罪名,可考虑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另外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上有两位80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尚幼的子女,对其不使用羁押的强制措施,不致会发生社会危害性,故可考虑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因为刑罚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辩护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律师查勘事发现场,以及案件目击人员的陈述基础上作出的,所作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作进一步修改的可能,同时,本意见书仅供贵局参考,不供任何第三方使用,更非对贵局现有工作之质疑,仅系根据独立判断之权利所作意见,请予参考和采纳。最后向辛勤工作着的公安干警们表示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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