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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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4、科研项目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一)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药剂、检验、医技、护理等。

四、组织管理科教科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1、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及登记学分3、负责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查。

(三)科室主任、护士长具体负责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

主要职能为:1.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学分登记;2.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五、内容和形式(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

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临床进修、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自学、科室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活动,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继续医学教育的不同形式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由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学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经相应中华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VIP专享】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VIP专享】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12-18【生效日期】2006-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专家讲座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专家讲座
❖ 参加省继教: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 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8页
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 2学分;
❖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 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 不然不授予学分);
2-1学分
第12页
4、科研项目获取Ⅱ类学分
❖ 已同意科研项目、科技结果奖励,在获批当 年按项目组组员排名前5位依次授予学分 :
❖ 国家级项目
10 9 8 7 6学分
❖ 省、部级项目
8 7 6 5 4学分
❖ 市、厅级项目
6 5 4 3 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13页
其它Ⅱ类学分
(二) 年以前学分计算按照当年下六个月和第二年上六个月 记为当年取得学分。从年1月1日开始,所取得学分不能跨年 度计算,学分授予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
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取得Ⅰ类学分不超出50% 。五年内无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为不合格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17页
其它免修学分形式
❖ 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 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 位同意,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者,经考评合格,视为完成当年 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按每个月 授予Ⅱ类学分3分。
❖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 出国考查汇报、国内专题调研汇报,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与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与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作者:医政科信息来源:福建省卫生厅、人事厅点击数:2406 更新时间:2008-1-7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缓冲空间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

三、学分授予
1.学分授予: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主要通过继续医学教育考试实施,授予。

2.学分授予标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3.学分授予内容:在考试科目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考核。

四、学分管理
1.学分管理:有关组织机构统一管理、核实、推荐学分授予结果,学分管理机构为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分管理办公室)。

2.学分查询:考生可通过甘肃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学分授予情况。

3.学分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核实、推荐学分授予结果;
(2)负责印制、管理学分授予证书;
(3)负责查询和管理考生合格记录;
(4)负责开展学分管理工作考核,指导考试学分授予管理。

五、学分授予证书
1.学分授予证书:由有关组织机构出具学分授予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Ⅱ-A类、Ⅱ-B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⑶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⑷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A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Ⅱ-B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分计算方法(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l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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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
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 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 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一)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药剂、检验、医技、护理等;
四、组织管理
(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主要职能是:
1.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负责对本院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与推荐;
3.负责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审定及必修项目的确定;
4.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教材的编写。

(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
1.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性继续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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