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安全生产法制专题讲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制专题讲座1、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2、如何开展好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一、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的重大意义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刻内涵新《安全生产法》是在原《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十多年的施行验证和实践经验进行创新和突破,包括了明确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行业协会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固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扩大高危行业范围,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范围,建立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罚力度,扩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等二十项重点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包含的13项制度应如何编制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责:总经理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董事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安全知识讲座》PPT课件
1、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 2、员工安全意识不足,作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3、下料口未设置防护措施,清理水合机时未停止下方绞龙机。
编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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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整改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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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整改措施 现场增设安全提示
评、控
出批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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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权
(第51条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51条 )
4、拒 绝违章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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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止作业权: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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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索赔权: 因生产 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甲 生产经营单位乙 生产经营单位。。。
违法行为
1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违法后果
个人
可以
处1 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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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 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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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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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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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海恩法则与安全生产
• 事故的发生有原因和预兆,一次重大事故前 必然孕育着许多事故苗子,要消除“事故苗 子”避免事故的发生。
• 1个死亡重伤害事故背后,有29起轻伤害事 故,29起轻伤害事故背后,有300起无伤害 虚惊事件,以及大量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 状态存在。
安全生产法学习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学习1、如何学习领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开展专题访谈,举办知识竞赛,拍摄专题片、制作动漫等方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
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安全生产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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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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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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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3.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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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5.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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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是报告当地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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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是报告当地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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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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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与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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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制度
11.对重大危险源的建档及报告备案制度
2024年安全生产讲座讲话模版(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讲座讲话模版今年____月,我们迎来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第六个年头。
作为我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区将继续积极响应国家及省市的号召,深入开展此项活动。
具体活动安排如下:定于____月____日至____日举办“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宗旨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文化,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要求全区上下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坚持不懈地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区当前需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化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整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相关单位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化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坚决纠正违章行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严格依法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级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是精心组织,确保____月____日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取得实效。
此次活动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契机,我区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青白江区怡湖广场举办相关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五是明确活动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突出重点,丰富活动形式,加强协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为青白江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
全区上下必须高度重视,以实际行动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打造安全、稳定的青白江贡献力量。
2024年安全生产讲座讲话模版(二)完了,谢谢大家!各位同仁:本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清剿火患”行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举办此次消防安全培训。
我国安全生产法41条安全生产
我国安全生产法41条1、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哪四大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2、《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 )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六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百法》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
同时,党中央又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度责”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道(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版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权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我国《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起施行,共几章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49-58条)
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学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范文(20篇)
学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范文(20篇)学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20篇)学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范文篇1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
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在电力生产中,生产者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是安全思想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
但是,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转变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我要安全”转变到“我会安全”,才能够从事故源头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生产安全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
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
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
其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
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
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
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安全生产法学习讲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学习讲座1、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可见,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安全工作的需要,更是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是大非问题。
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
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
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教育培训等手段,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现状尽管安全教育培训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但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却忽视了对这项工作的落实,从企业的经营者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只重视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对安全工作只是被动地应付上级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更是流于形式,有的管理人员不经过培训就上岗,新工人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培训班讲话(通用5篇)
安全生产法培训班讲话(通用5篇)安全生产法培训班讲话篇1同志们:正当全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xx省、x煤集团和xx集团会议精神掀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热潮的同时,我们迎来了第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借此机会,我代表-x煤矿、-x煤矿党委,向长期辛勤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问候!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是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第x年,我矿将继续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文化,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大家都知道,我矿已经取得了连续安全生产5周年的好成绩,正向安全生产6周年迈进,认真组织开展好当前这次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确保矿区的和-谐、平安、稳定,实现安全生产6周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此讲几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生产事关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肩负的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李煤的高度,从维护矿区稳定,促进x煤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的各项活动全矿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深刻反思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查找深层次原因,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使“安全月”成为深挖事故根源的“反思月”;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开展形式新、声势大、效果好的宣传活动。
使职工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在活动中学到知识,在活动中增强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月”成为职工积极参与的“动员月”,要强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好“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使“安全生产月”成为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月”;大力开展反“三违”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三违”人员加大处罚力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1.宪法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
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PPT课件
▪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33条):
①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②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发现 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③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
▪ ④备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 控告的权利
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 的出口。
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
▪ (6)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 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 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 条第一款、第35条)。
▪ 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 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 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条⽣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经营项⽬、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产经营项⽬、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的安全⽣产管理职责;⽣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产⼯作统⼀协调、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安全⽣产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产条件,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不得从事⽣产经营活动。
同时,⽣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产安全,还必须建⽴、健全安全⽣产规章制度,建⽴安全⽣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的发⽣。
如果⽣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上述安全⽣产条件⽽从事⽣产经营活动,则⽣产安全就⽆法得到保证。
因此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经营项⽬、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同时,⽣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将⽣产经营项⽬、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这也是⼀条很有必要的规定。
在实际⽣活中,⽣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很多,不同的活动其规模以及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也有很⼤的差别,对从事该活动的⽣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也就相应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不少国家在对某些⽣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将不同的⽣产经营单位按照其具有的不同的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所能从事的⽣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证明,这是维护正常的⽣产经营秩序,保证⽣产安全的⼀项重要措施。
我国在实践中也采取了这种做法。
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安全生产的核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的核心1、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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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ssues are often overlooked and replaced by fluke, so you need to learn safety knowledge frequently to remind yourself of safety.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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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标
准版)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标准版)导语: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所以需要经常学习安全知识来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仅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
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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