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环境振动标准(一)
环境振动标准(一)环境振动标准什么是环境振动?环境振动指的是地面、建筑物、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等)以及机器设备等因自然力、人工力或人造设施的设计、制造、运作等过程中引起的振动。
为什么需要环境振动标准?环境振动对人类和设备的影响十分显著,过强或长期暴露于环境振动中会对人体健康和设备寿命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环境振动标准,规范环境振动水平,保障人类健康和设备使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环境振动标准的现状中国现有相关的环境振动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GB10071-88《运输噪声、振动各项技术指标》•GB/T15694-1995《轻型汽车振动的测量和评价》•GB10068-88《岩德清振动轴承技术条件》•GB/T7492-1987《机械设备振动》等。
环境振动标准的应用范围环境振动标准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建筑物、桥梁等建筑结构的振动检测和评价•城市区域的环境振动水平监测•车辆运输中的振动检测和评价•机械设备的振动检测和评价等。
如何选择合适的环境振动标准?在选择环境振动标准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环境来进行选择。
比如,对建筑物的振动评价需要使用GBJ11-89《建筑物地震动设计图谱》、GBJ87-84《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等标准;对运输工具的振动评价需要使用GB10071-88、GB/T15694-1995等标准;对机械设备的振动评价需要使用GB/T7492-1987等标准。
环境振动标准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益于保障人体健康和设备使用安全,还能够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符合环境振动标准的生产和运作方式,能够减少环境振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环境振动对人类和设备产生的影响十分显著,制定和实施环境振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设备使用安全,还能够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选择适合的环境振动标准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环境来进行选择,以达到最佳的标准效果。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第九章附则 (2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环境振动标准
环境振动标准环境振动是指由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振动,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等。
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建筑物结构、设备运行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环境振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标准来保护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环境振动标准是指针对环境振动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其制定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止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造成损害。
环境振动标准主要包括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方法、振动限值、振动控制措施等内容。
首先,环境振动标准需要明确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方法。
振动监测通常采用加速度计或振动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对振动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可以了解环境振动的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等参数,为后续的评估和控制提供依据。
而振动评估则是根据监测数据对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振动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等参数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其次,环境振动标准需要规定振动限值。
振动限值是指环境振动的最大允许值,超过这个数值就会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造成影响。
振动限值的制定需要考虑人体对振动的敏感度、不同类型建筑物对振动的承受能力以及环境振动对设备运行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到过大的干扰和影响。
最后,环境振动标准还需要规定振动控制措施。
振动控制措施包括减少振动源的振动产生、采取隔振措施、对振动传播路径进行控制等方法,以减小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振动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制定和实施,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总之,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方法、规定振动限值和制定振动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小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的影响,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健康福祉。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第九章附则 (2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附件3《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月目录1. 任务来源 (1)2. 工作过程 (1)3. 我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现状 (1)4.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5. 标准修订原则 (5)6.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6)《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我国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规范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程序、方法验证,确定方法检出限等特性指标的技术方法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也发现HJ168-2010存在未对方法的比对做出规定,某些技术要求不尽明确具体,对生物类监测分析方法适用性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修订,适应最新的环境管理需求,2019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以标准项目“绿色通道”形式启动HJ 168-2010的修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承担具体修订任务。
2.工作过程2017年~2018年,标准编制组结合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管理需求,研究提出了HJ 168-2010在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适用性评估报告》,提出了标准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2019年8月,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工作及资料文献查阅的基础上,就海洋、水利等部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要求,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分类,检出限等特性指标的确定技术方法,方法比对,生物类以及以便携式仪器为基础建立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的适用性进行多次专题研讨,并在广泛征求全国主要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及编制说明。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会,会议通过审查。
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附件3振动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四年三月项目名称:振动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统一编号:370承担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斌、户文成、张丽娟、宋瑞祥、张翔、辜小安、肖南、王毅民、魏显威、刘砚华、熊文波、卢伟健、李孝宽标准所技术管理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3)2.1新环境振动问题和振动源的出现 (3)2.2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4)2.3滞后于国际标准的发展 (4)2.4测量方法的一些表述滞后于仪器技术的发展 (4)2.5环境振动限值针对的评价量不明确 (4)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3.1适用范围 (4)3.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3术语、定义 (5)3.4环境振动W k计权因子 (5)3.5振动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要求 (5)3.6环境振动限值 (6)3.7环境振动监测要求 (8)4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12)4.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2)4.2与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同类标准的对比 (13)5标准的实施 (13)5.1城市的定义与功能区划分 (14)5.2乡村振动环境标准的执行 (14)6附加说明 (14)6.1计权曲线 (14)6.2国外相关振动标准简介 (17)7关于第一次标准征求意见的说明 (20)7.1第一次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21)7.2主要意见及处理 (2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1)本标准修订工作于2006年度列入了环境保护部的计划,下达计划的文件号为环办函(2006)371号,项目统一编号为370。
(2)本标准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有: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石环境监测站、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等。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38)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5)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50)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51)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54)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55)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56)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57)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58)第十一章附则 (59)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规定内容一】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的规定执行。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3 建筑声环境 (3)3.1一般规定 (3)3.2隔声设计 (5)3.3吸声设计 (6)3.4消声设计 (6)3.5隔振设计 (7)3.6施工、检测与验收 (8)4 建筑光环境 (9)4.1一般规定 (9)4.2建筑采光设计 (9)4.3照明设计 (11)4.4检测与验收 (15)5建筑热工 (16)5.1一般规定 (16)5.2保温 (18)5.3防热 (19)5.4防潮 (20)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3)6.1一般规定 (23)6.2供暖设计 (24)6.3通风设计 (26)6.4空调设计 (28)6.5冷源与热源设计 (30)6.6施工、调试与验收 (32)6.7运行与维护 (36)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 (38)7.1一般规定 (38)7.2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控制 (39)7.3民用建筑材料控制 (41)7.4检测验收与运行管理 (42)8特殊洁净环境 (44)8.1一般规定 (44)8.2隔离屏障要求 (44)8.3特殊洁净环境设计 (45)8.4特殊洁净环境检测与运行维护 (46)附录A 中国光气候分区 (47)附录B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 (50)起草说明 (52)1总则1.0.1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人居环境水平,促进能源资源合理利用,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和特殊洁净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环境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1.0.4建筑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建筑环境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声环境要求,以及工艺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成都轨道交通27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
4.7 固体废物现状调查与评价 ........................................................................ 60
5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 61
6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 71
6.1 声环境影响评价........................................................................................ 71 6.2 振动环境影响评价.................................................................................... 88 6.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98 6.4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 100 6.5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 104 6.6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05 6.7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 107 6.8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109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附件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environmental vibration(二次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2014-□□-□□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振动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要求 (4)5 环境振动测量仪器 (4)6 环境振动监测布点及测量 (7)7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11)8 数据处理和报告 (11)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振动监测原始记录表 (18)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为统一、规范我国环境振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监测布点与测量、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数据的处理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交通干线、桥梁、轨道交通、铁路、工业企业厂界、施工工地场界等环境振动的监测。
其他未列入的环境振动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监测布点与测量、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数据的处理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 10070 振动环境质量标准GB/T 13441.1-2007 机械振动与冲击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23716-2009 人体对振动的响应测量仪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编制组二〇一〇年十一月项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统一编号:374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王宗爽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何俊目 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2)1.3 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3)2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4)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4)3.1 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的发展 (4)3.2 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改变 (5)3.3 现行标准在当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5)3.4 国际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展情况 (8)4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9)4.1 适用范围 (9)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与标准分级 (9)4.3 污染物项目 (11)4.4 SO2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17)4.5 PM10、TSP和PM2.5空气质量标准的制修订 (20)4.6 NO2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28)4.7 O3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37)4.8 CO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43)4.9 P B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 (44)4.10 苯并[A]芘标准的修订 (52)4.11 监测分析方法 (56)4.12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56)4.13 数据上报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57)4.14 标准的实施 (58)5 标准实施的经济成本分析 (58)附一:关于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集意见的情况说明 (6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创造适宜清洁的环境,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煤烟型污染我国首次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82),并于1982年发布实施。
当时,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标准分为三级,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光化学氧化剂(O3)共6项污染物项目,其中飘尘的标准为参考标准。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试行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已经发布并更新2018年至2021年四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试行规定》存在较多不适应性,亟需修订。
根据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管理规定》)。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考虑(一)落实有关法律要求,准确界定名录管理对象,并对文件名称进行修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规定了实施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对其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按照依法依规原则,《名录管理规定》将管理对象划分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两大类,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其他四类。
通过一个名录,实行差别化的筛选条件,针对性解决法律法规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不同筛选和监管要求。
综上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同时对筛选条件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有关法律未作要求、明显的短期属性特征、存在冲突或不合时宜的要求。
(二)提高《名录管理规定》发布规格,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的衔接。
充分协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要求,《名录管理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定位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名录管理,明确筛选原则、确定主体和程序,以及名录社会公开要求,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管要求提出原则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是指对城市各个区域内环境振动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的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主要来源于交通、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等活动,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立和实施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应包括对振动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城市各个区域内的环境振动情况,可以及时了解振动的强度、频率、持续时间等参数,为后续的评估和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评估工作应该根据振动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对振动对人体健康、建筑物结构、设备运行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其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还应包括对振动的控制要求。
针对不同来源的振动,可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交通振动、控制建筑施工振动、改善工业生产设备振动等。
控制措施的实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此外,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还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监督管理机构。
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应当依法履行振动监测、评估和控制的职责。
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最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企业和居民的意见,确保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够共同努力,加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为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监测、评估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是指对城市建筑、设施和居民生活环境中振动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的一系列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自然地质活动等多种因素,对人类健康和建筑结构安全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制定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建筑物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应当包括对振动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监测是指通过安装振动传感器等设备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进行实时监测,以获取振动的频率、幅值、持续时间等数据。
评估则是根据监测数据对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结构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对振动的危害性、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应当规定对振动的控制要求。
针对不同来源的振动,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减少交通运输振动、控制建筑施工振动、减少工业生产振动等。
同时,还应当规定对于超出标准限值的振动源,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此外,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还应当包括对振动限值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环境和用途,应当对振动的限值进行科学设定,确保在不同情况下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结构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同时,还应当规定对于超出限值的振动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治理和改善。
最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应当包括对振动管理的要求。
城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振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振动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水平。
总之,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建筑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振动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区域环境振动,减少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结构的影响,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工程振动控制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程振动控制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 (4)2基本规定 (5)3振动控制标准 (7)3.1一般规定 (7)3.2容许振动标准 (7)4振动控制输入 (10)4.1一般规定 (10)4.2振动荷载 (11)4.3动力特性及响应测试 (14)5振动控制设计 (17)5.1一般规定 (17)5.2隔振与减振设计 (17)5.3动力机器基础振动控制设计 (20)5.4建筑结构振动控制设计 (20)5.5声学环境振动控制设计 (21)5.6振动控制装置设计 (22)6施工及验收 (24)7监测及维护 (25)ι.o.ι为保障工程振动控制的质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工程振动控制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振动控制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应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1工程振动控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功能、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要求。
2.0.2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工程振动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在设计条件范围内应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振动荷载作用;2应保证振动控制对象能够正常使用;3应满足环境振动和噪声的控制要求;4应满足生产工作人员和使用者免受振动影响,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5当外界发生火灾、爆炸、撞击等偶然事件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定,不应出现因振动控制系统失稳造成破坏的后果。
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工程振动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许可,不应改变振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条件;2振动响应超过容许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3应对振动控制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4当振动控制装置或零部件确需更换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更换;5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满足环境使用要求;6当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处理;7在地震、火灾、浸泡、爆炸、撞击等偶然灾害发生后,应对振动控制系统进行详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处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是指对城市区域内各种振动源所产生的振动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标准。
振动是指物体在空间中以一定频率来回运动的现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主要来源于交通工具、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地铁运行等。
这些振动对人类健康和建筑物结构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进行标准化管理。
首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振动源和受振物体的特性进行分类和限制。
对于建筑物结构来说,振动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建筑物的振动进行限制,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稳定。
对于人体健康来说,长期暴露在高强度的振动环境下会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也需要对人体所能承受的振动强度进行限制。
其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应该包括振动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通过振动监测,可以对城市区域内不同振动源的振动强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振动超标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同时,还可以对受振物体进行评估,分析振动对其造成的影响程度,为后续的振动控制提供依据。
另外,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还应该包括振动控制的要求和措施。
对于交通工具、建筑施工、工业设备等振动源,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减少其振动对周围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同时,对于受振物体,可以通过结构设计和加固等手段来减少振动对其造成的影响,保证其安全可靠。
最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还应该包括振动治理和管理的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振动监测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振动污染问题。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其加强振动控制和治理,共同维护城市区域环境的良好状态。
综上所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是保障城市区域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需要对城市区域内各种振动源的振动进行规范和限制,包括振动分类和限制、振动监测和评估、振动控制和治理等内容,从而实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附件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environmental vibration(二次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2014-□□-□□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振动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要求 (4)5 环境振动测量仪器 (4)6 环境振动监测布点及测量 (7)7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11)8 数据处理和报告 (11)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振动监测原始记录表 (18)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为统一、规范我国环境振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监测布点与测量、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数据的处理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交通干线、桥梁、轨道交通、铁路、工业企业厂界、施工工地场界等环境振动的监测。
其他未列入的环境振动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监测布点与测量、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数据的处理及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 10070 振动环境质量标准GB/T 13441.1-2007 机械振动与冲击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23716-2009 人体对振动的响应测量仪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198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2 引用标准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3 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3.1 标准值3.1.1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列于下表。
适用地带范围昼间夜间65特殊住宅区 6567居民、文教区 70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7272工业集中区 757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80铁路干线两侧 803.1.2 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3.1.3 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3.2 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3.2.1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
3.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
3.2.3 "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3.2.4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3.2.5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3.2.6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3.2.7 "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
3.2.8 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3.3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4 监测方法4.1 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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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 3.1 适用范围.......................................................................................................................4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3 术语、定义...................................................................................................................4 3.4 环境振动Z计权因子 ....................................................................................................4 3.5 振动功能区划...............................................................................................................4 3.6 环境振动限值...............................................................................................................5 3.7 环境振动监测要求.......................................................................................................5 3.8 环境振动功能区的划分...............................................................................................9
6.1 计权曲线.....................................................................................................................10 6.2 国外相关振动标准简介.............................................................................................13
附件三: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项 目 名 称:环境振动标准 项目统一编号:370 承 担 单 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斌、卢伟建、张翔、辜小安、肖南、王毅民、 魏显威、熊文波、李孝宽 标准所技术管理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1.2 工作过程
(1) 2007 年 2 月 3 日,《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标准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准 备工作会。
与会代表从多个方面,就标准修订工作修订中比较关键的几个问题如何进行了认真的 讨论,并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A)标准修订是否与 ISO 新标准接轨问题 ISO 标准为推荐性标准,ISO2631 为振动的基础性标准,是基于欧美发达国家生活水平、 技术水平和仪器研发水平等诸多因素制定的。新的计权网络更加科学的反映了振动和人的关 系,与旧的计权网络相比较更真实地反映了振动对人的影响。 随着 ISO2361-1:1997、ISO 2361-2:2003 的提出,ISO2361-1:1985 被废除。新版 ISO 标准在振动评价方法中考虑了振动对人体健康、舒适度、感觉和运动病等诸方面的影响, 与旧版标准相比,更关注人的主观感受。而 ISO2361-1:1985 提出的评价方法是基于等感曲 线以及当时采用的“疲劳-熟练度降低限”曲线提出的。新版中涉及的 3 处重要修改: ① 三个方向(x/y/z)同时测量加速度和频谱分析; ② 计权曲线的变化; ③ 频率范围的变化(由 1~80Hz 改为 0.1~400Hz)。 通过讨论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修订总体意 向应与 ISO 标准接轨,优点包括: ① 现行国家标准具有国际化特点; ② 推动振动影响评价的现代化发展。 从我国以往标准化工作经验来看,我国等同采用 ISO 标准的速度在发展中国家位于前 列。因此,与 ISO 标准接轨是未来必然发展趋势。但考虑到现实国情,执行 ISO 新标准受到 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 (B)仪器的问题 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在于对配套仪器要求太高,在我国仪器水平条件下不便于推广。旧 的计权网络有些简单,在精确程度上和全面性上略显不足;好处在于简便易行。我国目前振 动仪器水平还不能精确到 1Hz 以下的水平,现有的仪器都是应用旧的计权网络。如果采用新 的计权网络,配套仪器会滞后相应的新计权网络,振动仪的监测标准也会相应的滞后。强制 性标准应考虑实用性。 与会人分别针对新旧计权网络的产生背景、优缺点、我国技术水平现状、仪器水平现状、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2.1 新环境振动问题和振动源的出现...............................................................................3 2.2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3 2.3 滞后于国际标准的发展...............................................................................................3 2.4 测量方法的一些表述滞后于仪器技术的发展 ...........................................................3
i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1)本标准修订工作于 2006 年度列入了环境保护部的计划,下达计划的文件号为环办 函(2006)371 号,项目统一编号为 370。
(2)本标准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有:中国铁 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 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黄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爱华仪器有 限公司等。
1
配套标准进行了讨论,认为: ① 我国现有仪器无法满足 ISO 新标准的测量要求。各监测、研究机构目前在用仪器大
多为简单的振动计,无法完成三个方向(x/y/z)的同时测量及频谱测量。而目前市场上符 合要求的仪器产品十分有限;
② ISO 新标准所需的测量仪器缺乏计量标定标准,无法进行仪器验证标定。 ③ 新 ISO 标准在推出后的一段时期内会吸纳各国的意见反馈,有修订和调整的可能。 大家一致认为:新的计权网络是发展趋势,现行的计权网络必将被新的计权网络所代替, 但目前来讲新的计权网络的应用还不成熟,不完备,缺少配套的测量仪器。在这种情况下制 定我国的《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可先确定新计权网络和旧计权网络的计权 结果的差异性,经过一定量的测量比较分析找到偏离的程度;进而分析我国是否有必要采用 新的计权网络。如果差异不显著,建议保留旧的计权网络;如果差异显著,就要分析新的计 权网络目前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存在的技术难点和人力物力的支出。如果目前采用新的计 权网络难度过大,建议仍然采用旧的计权网络。 (2) 2007 年 10 月 22 日,编制组召开了第二次准备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分析了 ISO 提出的 85 版和 97 版新旧两条计权曲线的异同,指出了新标准中采 用新计权曲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会人员经讨论后对采用新的计权曲线达成共识。在之后 的时间里与会人员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评价量”、“频率范围”、 “测点位置”展开了讨论。讨论的结果为:环境振动标准中主要考虑起铅直 z 方向,同时兼 顾 x 和 y 水平方向;新标准中的频率范围由于测量仪器设备的原因仍沿用老标准中的 1~80Hz;由于工厂企业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农村应该纳入到标准实用范畴;对于测点位 置,仍然沿用老标准中的位置表述;评价量仍然沿用振动级。 (3) 在确定采用新计权曲线后,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发挥了仪器设备方面的专业优 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开发了可以进行不同频率计权的测量仪器,保证和方便了课题组开 展工作。(由于仪器开发需要一定的周期,导致本项目完成时间的推延。) (4) 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典型的环境振动源进行了调查。主要的调查地点包括 有:北京、广州、沈阳、西安、佛山、重庆、黄石、芜湖、襄樊、铜陵等多个城市,对各种 工业设备、爆破、道路、铁路、城市轨道、社会生活设备、工地施工等类型的振动源及其环 境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测试,搜集了大量数据。 其中,重点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这种新型振源,课题组在北京、广州等主要城市进行了重 点的调研,合共 79 个地面监测点。调查对象包括了地铁、轻轨这两种主要的城市轨道形式, 进行了包括列车出站、进站以及匀速行驶等不同情况下的振动测量,同时对振动水平距离衰 减等内容进行了测试。 (5)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环保部召开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会上论证委员 会听取了标准主编单位所作的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内容介绍,经质询、讨论,形成 以下论证意见: ①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是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 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评价和管理有重要意义。标准编制单位所提供的报告,包括本 标准编制目的意义、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制定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标准编制的原则,资料全面 完整,符合开题报告。 ② 报告对国际和我国的环境振动标准体系的现状以及本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作用作了 较为详细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国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意见。 ③ 本次标准修订的定位、适用范围符合我国国情,主要内容及编制标准的技术路线具 有科学性和可行性。